全面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基本法论文,贯彻执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进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一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大事。大家知道,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一国两制”的方针顺利解决了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大问题,如何把“一国两制”的方针变为现实,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勾画了未来香港清晰的、明细的蓝图,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变为可以操作的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条文,是“一国两制”必将取得成功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颁布以来事态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基本法的强大的生命力,越来越显示了基本法对香港的稳定繁荣的重要作用。七年来,无论出现什么风风雨雨,香港始终有一个明朗的前景;尽管面临着政权交接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投资者始终保持对香港的信心;尽管有各种干扰,人们对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政权的顺利交接始终充满信心。现在香港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广大香港同胞满怀喜悦和充满信心地准备迎接香港回归祖国这一天的到来,这都是同基本法的颁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们要全面贯彻实施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实施基本法,就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保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实现,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都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凡是应由香港人自己作主决定的问题,都要由香港人自己作主,中央都不干预。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除了外交部驻港机构和驻军外,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要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批准。中央还明确决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在香港设立行政性机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意并经中央批准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中央也已一再要求他们不仅不能干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而且还必须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外交部驻港机构和驻军也必须严格按基本法规定办事,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法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是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所必需的,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还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里涉及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应该说,基本法全面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了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广泛和充分的,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决不会因为香港的回归而受到影响。有人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处理会影响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这是一种误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只废除这个条例的凌驾地位条款,而人权法案有关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条文都予以保留。人权法案凌驾地位条款之所以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因为这些条款抵触了基本法。基本法已经明文规定:有关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人权法案条例则规定必须以人权法案为依据,这种抵触是非常明显的。基本法已经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人权法案条例有关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条文也都予以保留继续有效,怎么还能说会影响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呢?
我们要保证全面贯彻实施基本法,还要保证基本法不能轻易修改。有人以为全国人大的权力很大,对基本法的任何内容,全国人大都可以修改,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基本法已经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并且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这就表明,中英联合声明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载入基本法,在五十年内是不能修改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香港在今后的五十年中要继续取得成功,很重要的一条在于严格执行基本法。香港的历史已经表明,依靠广大香港人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已经创造了一个繁荣的香港。我们相信,在香港回归祖国后,有了基本法的保证,依靠广大香港同胞的努力,依靠全国人民的支持,香港一定能够创造更加美好,更加繁荣,更加辉煌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