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族势力的时代变迁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以山东省临沂市河湾村为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临沂市论文,河湾论文,宗族论文,山东省论文,个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8-0056-03
一、农村宗族的时代变迁
所谓“宗族”,是指基本上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具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中国是一个宗族传统浓厚的国家,历史上,宗族曾是农村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农村宗族逐步走向衰落,其社会影响日趋减弱。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文化大革命等,农村宗族势力遭到了严重打击。特别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在集政治、经济功能一体化的“政社合一”体制中,强大的国家政权控制着农村每一寸土地、每一个农民,使农村对公社的依赖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农村宗族失去了生存空间,农村宗族组织基本消除,宗族活动大部分停止。文革时期,与宗族有关的东西被当作封建遗留遭到了彻底摧毁,使宗族观念大大淡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农村地区“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形成,农村组织的控制力弱化,原本销声匿迹的宗族势力悄然抬头,宗族活动频繁出现,宗族观念有所增强,并渗透到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由于宗族仪式的重现和宗族功能的显扬,宗族问题再度引起学界乃至政界的关注,成为近十年来研究的热点之一。大多数学者都注意到宗族势力的兴起确实对村民自治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学者认为,宗族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文化现象,它对农村治理的影响是必然的,其影响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村民行为方面,对农村政治的影响比较微弱。比如,周大鸣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从人类学的角度指出了宗族复兴的内在必然性,并认为宗族复兴会为族内互助合作提供帮助,积累更多的关系网络资源,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他还建议从法律上给予宗族以一定的地位。另一些学者认为,随着村民自治的逐步深入,宗族的功能已经发生异化,逐渐向政治和经济方面转化,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以负面为主。比如,肖唐镖在调查了赣、皖等地的40余个村庄后发现,宗族对农村选举的影响是客观的,宗族已经成为候选者夺取村委会职务的有力资源,不少宗族会依仗本族人多势众夺取村委会职权。金太军根据肖唐镖的调查结果研究发现,宗族往往会影响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和态度,并可能会扰乱村庄治理,欺压异族等负面影响。笔者发现,以上学者的调查案例村分布在东南地区或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而对于北方地区的状况鲜有调查。为此,笔者选取了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齐鲁地区的一个地处沂蒙革命老区的村庄作为个案分析,以期了解我国北方地区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二、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
(一)政治: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有限干预
1.宗族势力对村民选举的影响。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选举村委会既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起点,也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选举结果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村民权利的实现,这往往是传统宗族势力发生作用最容易、最明显的环节。同一宗族的人,可以充分利用本宗族的人脉资源,通过串联,共同选举本宗族的候选人,以合法的方式控制村委会的组成。
通过对山东省临沂市河湾村的调研发现,村里主要干部的姓氏结构与宗族姓氏分布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作为该村第一大姓的田氏占有更多、更重要的干部职位。这能否说明田氏控制了该村的选举呢?家族势力大小是否左右了选举结果呢?从逻辑上讲,田氏可能会利用人多势众赢得选举胜利,但实际上,这些表象并不能表明实际上的关联。虽然在情感上宗族成员具有本族倾向性,但在涉及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干部选举时,理性往往会战胜情感。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并不必然支持自家人当选村主任,同样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候选人素质和利益关系是他们投票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实际上,大姓成员在选举时获得更多或更重要干部的职位,也可能是民主选举的结果。在一个村落中,大姓成员在选举中拥有更大的获胜概率。在现代社会,同姓之间的共同行为并不必然是基于血缘与家族的联系,也可能是基于共同利益使然。如果发生利益分歧,即使同姓家族之间也会发生激烈的纷争。现实社会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行为远比基于血缘家族的行为普遍和经常,特别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村民更加关注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宗族关系并不决定性的具有协调和制约村民追求与选择利益的影响力。
2.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历史上,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它作为封建国家的细胞和社会基础,对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封建社会,统治者利用宗族秩序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在宗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农民的宗族观念日益盛行,并最终在农村社区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农民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成为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如果宗族势力过多地介入村民自治,就会阻碍村务管理,不利于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宗族介入村政后,村政决策和管理因受宗族观念的影响,倾向于关照本族,它是以牺牲其他宗族的利益为代价的,致使代表公共利益的村委会成为维护本族利益的私家机构。比如,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为同姓同族的人办好事、行方便。据了解,河湾村在重大事件的决策过程中,分几次会议讨论论证,并广泛征集村民意见,村民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和权利,这抑制了宗族干预的可能。在执行上,河湾村尽量做到了公平公正,使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发生影响的空间大大压缩。
(二)经济:宗族经济对村民自治的微弱影响
经济生活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村民自治如果有强大的经济支撑,则它也必然是强大的“村治”。现代社会农村经济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庭经济,它是最基本的形式;一种是村集体经济,它是家庭经济的必要补充。
家庭经济的崛起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地区经济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都使用了“家庭”这一概念,将家庭经济组织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内而非宗族经济之内。当前,家庭经济的崛起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将宗族经济排除在农村经济体制之外。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国家将农村家庭直接与市场经济联系起来,使家庭成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家庭生产出来的产品并非完全用于自己消费,家庭需要的东西也并不一定完全由自己生产。农民需要参与到市场经济体制中,除了获取其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外,同时也出售剩余的农产品和劳动力。这样一来,农村家庭就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起来。此外,农村家庭与国家的联系也变得更为直接。首先,农民通过国家提供的农村公共设施而获益。比如,国家在农村兴建农田水利工程,为农民灌溉农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次,国家还直接对农民的生产活动进行补贴,使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直接得到好处。比如,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农业税,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家庭凭借个人的身份而非宗族成员的身份获得土地使用权,宗族无法给农民以经济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宗族的功能被国家取代了。虽然我们仍会看到族内成员之间会有相互借贷及一些日常互助,但作为一种人脉关系,它的功能相当微弱了。由于宗族不能满足家庭在经济上的需求,从根本上降低了宗族的自组织功能,宗族在当代农村已不能称为一个经济组织,因此它不能参与到村民自治的经济活动中来。
据调查,河湾村没有一家村集体企业,因此该村以家庭生产为最基本的经济活动方式。土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资源,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后,某些大姓族田被收归集体所有,土地被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到农民手中。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宗族成员也进行互助与合作,通过交换和共享信息、工具等生产资源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但与农村家庭对国家资源的依赖相比,宗族的作用显得十分微弱。这里,家庭与市场和国家的紧密联系使宗族丧失了经济功能,宗族在此无法起到组织经济的作用。宗族在村治经济中既无用武之地,也无用武之能。
(三)秩序: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正向作用
传统认识中,人们往往会把宗族势力归于小团体之列,认为宗族内部有着天然的凝聚力,利益具有自然的相关性,“同姓”这根纽带常常把他们紧紧地连在一起,而对外姓的干部和群众有着较强的排斥心理,或者对非本族干部的工作设置障碍,或者散布流言蜚语,挑拨干群关系,从而造成了异姓群众之间的对立情绪,影响了团结和村庄秩序的稳定。事实上,中国的宗族文化涉及到中国的伦理道德、人际交往等诸多方面。在社会生活中,宗族往往发挥着组织协调、道德教育等功能。在组织协调功能方面,由于村两委等正式组织的建立,宗族作为正规的组织机构和村民关系的协调机构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宗族隐形的组织和协调功能不能忽视。正如费孝通所说:“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熟人社会传统的中国农村,组织功能是宗族最重要的一种功能,它可以使千千万万的族众在血缘的召唤下形成一个整体,必要时在诸多方面达到行动上的一致,在河湾村也是如此。比如,在修建水渠、架设电线等公共基础设施时,虽然是由村委会组织建设,但遇到一些泼皮无赖想“搭便车”,不愿参与到公共设施建设中来,村干部有时会利用同族身份进行劝说,使其碍于同族的“面子”不得不参与进来。再则,当村民发生冲突纠纷时,宗族中有威望的老人往往会出面调解。由于中国农村历来是法律难以延伸到的一个角落,乡间社区的各类关系及其纠纷不可能全部依靠国家的法制来协调,相当一部分是靠宗族内部自我调节的。这对于维护乡村地区的秩序稳定不能不说具有正面的作用。
三、若干结论与思考
(一)现代农村宗族在村民自治中的角色定位
第一,农村宗族的时代变迁。随着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农村宗族的性质也悄悄发生了某些变化,现代农村的宗族已非传统意义上的宗族。笔者认为,较于传统宗族的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等特点,现代宗族具有两个新的特性。首先,以礼俗性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动摇。传统的宗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原则,以孝悌和尊祖敬宗为核心,以尊卑长幼为秩序原则。但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代文明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到乡村,对农村的宗族产生了巨大冲击。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农户购买了电视,订阅报纸、杂志等,还有许多青年农民到外地打工,直接经历了现代文明的洗礼,这些都源源不断地将现代价值观念、都市生活方式等输送到偏僻的乡村。加之,现阶段国家正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等民主化建设措施,法制逐渐成为调节农村社会关系的有力手段,市场成为调节农村经济结构的方式,这就对宗族生存基础的礼俗性社会秩序产生了冲击。因此,在此文化背景下复兴的宗族,就不可能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原始生态的宗族了。虽然农村地区仍然存在修续家谱等活动,但它的实际含义已经发生变化,不再是对传统宗族文化的延续,而是为了满足内心群体归属感的需要。其次,现代宗族成为村民基于共同利益的非正式组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村民对于宗族的认识已经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选择性,利益原则成为他们交往的重要标准。农民在价值观念、个性心理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性在减少,现代性在增强。尽管中国农民仍然受到宗族传统的影响,在城乡二元结构反而强化的今天,以经济指标增长为导向的现代化使部分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获益,但大部分农村仍然显得静悄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村民借助了宗族文化的娱乐和信仰功能,以化解日常生活中的不安和单调。那种形式完整、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的宗族组织不复存在,其演变成了一种心理的需要、信仰的单位,在利益纠纷明显时表现为一种维护利益(也存在借助宗族势力维护其非法利益的)的非正式组织或共同体,以非正式组织的方式填补了正式组织缺位后留下的空缺。简而言之,当代的村落宗族是一种心理和利益需要的共同体。
第二,现代农村宗族功能的双重性。宗族作为封建国家的细胞和社会基础,对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社会,虽然宗族势力的作用没有封建时期那么明显,但仍然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各个方面,并发挥着双重性的功能。一方面,宗族成为村两委在日常生活管理中的补充,对维护日常生活秩序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宗族以其隐性的组织协调功能和道德教育功能进行组织内部的自我调节,在法律的间隙调整着族内秩序;另一方面,宗族的协调功能并不一定必然有效,甚至有时可能成为个别宗族成员借以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工具。另外,宗族内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礼俗等级等观念也是与现代精神所不符的。
(二)对待农村宗族的正确态度
宗族在现代社会一些农村地区重新兴起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改革开放浪潮的席卷,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国家通过政权干预、意识形态塑造和文化途径等向农村渗透,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村落宗族共同体的面貌,对宗族的社会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现代社会重新兴起的宗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礼俗性强、等级森严,以血缘为纽带的农村组织,那种形式完整、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的宗族组织不复存在,其演变成了一种心理的需要、信仰的单位,在利益纠纷明显时表现为一种维护利益的非正式组织。就此意义而言,我们对待农村宗族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能简单地全面否定或是全面的肯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要构建新农村优良的社会秩序,既要寻找新的资源、新的组织、新的机构,但也不能完全割舍农村宗族等传统资源。在社会转型期,农村宗族的重新兴起具有深刻的内部根源和外部条件,并不是通过强制手段就能被轻易取缔的。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宗族势力仍然会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应该扬其长抑其短,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对其加以引导,促进宗族势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土壤,加速其与现代文明接轨,使传统和现代得到很好的结合,从而实现宗族功能的创新和宗族文化的转型,为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治提供良好的环境。
收稿日期:201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