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综合招商比较研究_韩国企业论文

韩美综合招商比较研究_韩国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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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商社产生的历史背景比较

韩国原是一个资源贫乏、经济落后的农业小国。1955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67美元,出口额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4%,制造业的出口几乎为零。虽然韩国50年代就开始实施进口替代为中心的工业化战略,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国内市场的措施,刺激了制造业的发展,但是由于韩国国内市场狭小,工业基础薄弱,特别是资源贫乏,使得韩国经济严重依赖美国,国内经济畸形发展。到了朴正熙时代,韩国政府改变了战略,于1967年提出实行外向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宣布将工业化重点转移到生产资料的进口替代和已完成进口替代的消费资料部门的出口,政府全面介入进出口贸易活动,最终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进入70年代以后,由于世界经济严重衰退,许多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了限制,韩国工业品的出口市场日益狭小,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急剧下降;国内通货膨胀及劳动力价格上涨又减弱了韩国工业品的国际竞争力。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韩国政府制定了一些刺激出口的政策,贸易活动又活跃起来。但由于国内贸易公司数量过多,产销、销销之间缺乏明确的职能分工,外贸秩序一度出现混乱的局面。公司内部抬价抢购,低价倾销,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使企业和政府都蒙受损失。在仔细研究日本综合商社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后,韩国决定把综合商社这种外贸企业组织形式引入本国外贸企业,利用综合商社信息灵敏、市场开拓能力强、海外融资渠道广等诸多优势在海外广泛设立商品推销机构,使商品直接进入出口国的流通领域,并以综合商社为带头羊,带动韩国经济的起飞。随后就公布了一系列组建综合商社的有关法规、法令。这就是韩国综合商社产生的初衷。

美国是经济发达的大国,领土辽阔,经济资源丰富,同时也是人口大国、消费大国,国内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另一方面,美国银行法和反托拉斯法中一些条款对外贸企业兼并及外贸企业财务活动的限制,阻碍了美国产品和劳务的出口。此外,在国际经济环境方面,由于1973~1974年世界石油危机的冲击,美国国内经济出现滞胀的局面;再加上当时世界经济萧条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美国同一些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越演越烈,企业出口越来越困难。进入80年代之后,里根政府为挽救衰退中的美国经济,采用了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理论,致使美国赤字逐渐扩大,到1986年赤字已达1527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一方面惊奇日本综合商社对日本出口的巨大作用,一方面仔细研究综合商社的体制,最终决定在本国组建综合商社,以期望通过组建产品、地区和功能综合化的大型综合贸易商社,改变陷入困境的贸易不平衡状况,为美国生产者和海外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作为基础性贸易实体的美国综合商社,提供跨国经营所涉及到的一揽子出口服务,以刺激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缩小国际收支逆差。

二、综合商社赖以运行的市场机制比较

韩国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很强,干预手段完备,其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调节是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的直接和间接行为来实现的。这种经济模式是由韩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的。这种政治经济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干预层次,避免了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之争,提高了决策速度和决策执行效率,这是韩式综合商社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体制基础。

美国经济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其市场主体是自由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以完善的立法来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总的来说,美国经济的特点是在自由放任的微观基础上筑起政府干预的调控制度,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调节贸易商的经营,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协调、监督他们的市场行为,这是美国综合商社得以运行的制度环境。

三、综合商社的功能比较

韩国综合商社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1.综合商社在企业集团起着母公司的作用;2.综合商社在企业集团是核心之一,与其它核心企业是平行对等关系;3.充当企业集团的出口窗口。他们主要从事出口贸易,进口比重很低。在金融功能方面,韩国银行当时都收归国家经营,综合商社的资金来源基本上是从政府金融优惠政策中获取,但要求专款专用,直到进入80年代,政府主导型经济弱化,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控制,企业集团才重新介入金融领域,但企业集团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0%。韩国综合商社基本上与银行分离。在信息功能方面,由于韩国综合商社是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附属于企业集团内部,因此其信息功能处于从属地位。商社的综合化服务和协调功能也比较单一。

美国的综合商社可分为专营和兼营两大类。专营公司所经营的是那些技术性较低的大宗产品,其利润来源主要依靠不同国家市场行情的变化,谋取差价。专营公司的出口量约占全国工业出口量的20%,进口约占30%,在进出口业务比重中远远低于兼营公司。兼营公司是那些经济实力比较强大的企业,实际上是跨国公司的销售部门,隶属于跨国公司。他们集生产、加工、订货、销售等业务于一身,经营的主要是技术性强,拥有某种优势的高、精、尖产品。出口的是美国在技术、资金方面有优势的产品,进口的主要是工业生产所需要的短缺原材料。美国综合商社的功能也较单一,但贸易功能比较强。在金融功能方面,美国修改了银行法中不适于外贸企业出口的条款,规定银行对外贸公司要支持,减少金融机构对综合商社财务上的限制,并允许银行持有综合商社的股份,但不得超过银行自有固定资本的5%。美国的综合商社在信息、综合化服务和协调方面也较弱。

四、组建综合商社的有关政策措施比较

韩国组建综合商社时制定了一套高起点的综合商社标准,并辅之以政策支持,这样的推进方式不仅组建的综合商社质量高,而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韩国政府规定,只有当外贸公司达到韩国商工部颁布的综合商社标准时,才能取得综合商社资格,享受政府政策支持。对这些标准,商工部每年都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商社标准的综合商社则取消资格。取得综合商社资格的公司,可获得如下政策支持:1.交易方便性:韩国政府对一级企业的经营范围干预非常厉害,但对综合商社是放开的,政府给予商社贸易优先权,并放宽在海外设立机构及加入各类商品出口协会的条件限制;2.财政金融政策:在过去实际出口的限额内商社可优先获取货款,商社从事出口商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用于出口的商品储备也可获得金融政策支持,商社代理中小企业出口可免除35%的营业税和延付公司税等。在资金方面,韩国当时的货款利率是18%,而对综合商社的出口贷款利率仅为10%。虽然综合商社与银行分离,政府严格限制别的企业从事海外融资,但允许商社开办海外融资业务,介入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3.外汇政策:对综合商社开拓海外市场所需的外汇放松管制,允许商社在海外筹措低利息贷款,以及持有5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4.间接支持:政府重视扶持综合商社的发展,优先考虑综合商社的问题和建议。韩国政府对综合商社的这些政策支持,是有时限的,在综合商社形成和发展壮大后(即达到政府预定目标后),政府的各种政策支持也随之消失。进入80年代后,政府几乎不对任何商社给以政策扶持。

美国组建综合商社没有规定起点标准,但制定有出口贸易公司法,该法系统地提出了美国综合商社的培育和发展方案,并于1982年10月8日获国会通过。法令颁布和实施后,美国的综合商社迅速成长起来。美式综合商社是个人公司、合伙公司、联合公司或类似组织,主要组织和经营商品和劳务出口。出口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生产、生长、提取的产品,产品中的原材料和元器件的成本不得超过销售价的50%;劳务出口包括金融、保险、运输等领域。在服务方面,至少50%的销售或帐面价格一定要由美国公民或可归结为美国公民所提供。该法案改革和修正了美国三部主要反托拉斯法中对美国出口贸易有限制的部分和不适应综合商社发展的部分,提出综合商社只要不是不合理地抑制美国经济,不对美国消费者和竞争者产生重大的有意识的伤害,综合商社的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受反托拉斯法案的限制,给予综合商社出口贸易更大的自由。法案还提出四种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服务,减少金融机构对综合商社财务上的限制,允许银行持有不超过银行自有固定资本5%的综合商社股份,使贸易与金融紧密结合,促进贸易的发展。法案还要求组建专门的职能机构,积极推进综合商社的形成和协调运行。综合商社法令颁布后,美国政府还规定,出口支持仅限定在本国组建的国际销售公司范围内。美国政府支持综合商社的主要政策是:1.特殊的税收优惠;2.低成本银行信贷;3.没有金融风险的出口活动保险;4.为出口商收集海外市场信息;5.给武器和农产品出口商提供特别支持。这些政策和法案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产品和劳务的出口。

五、韩美组建综合商社的若干共同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韩美组建综合商社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出,韩美政府推进综合商社的宗旨主要是:1.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利用综合商社——流通领域的跨国公司——的比较优势,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弥补贸易收支的严重不平衡。2.两国都努力使综合商社经营的产品多元化及出口地区多元化,打破国际上日益增长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开拓和扩大韩美两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应付世界经济衰退对本国的影响。3.两国都希望通过组建组织专业化、规模大型化的贸易集团,改变原有贸易企业规模过小的状况,以寡头优势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把有限的政府支持运用到综合商社上,提高政策效应,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综合商社的协调机制,实现产销、销销之间的合理分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韩美综合商社除了在扩大本国出口、刺激经济增长方面有共同点外,其形成的历史背景、运行机制、调节方式都不同,这种差异恰恰适应了各自国家经济发展的模式。因此在积极推进组建我国综合商社的过程中,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把韩美当时组建综合商社的背景条件与我国目前情况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除了我国近几年贸易收支持续顺差与当时韩美贸易状况不同外,其它条件基本上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借鉴韩美经验,积极组建我国的综合商社。笔者认为,组建综合商社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弥补贸易收支逆差,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综合商社首先是出口企业资信度和有稳定的外汇收入的象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口替代战略的代名词,表明该国期望通过综合商社的出口带动本国经济增长。因此,我国是否应推进综合商社的建立并不是由我国贸易收支是否逆差决定的,而是由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经济环境决定的。首先,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还比较落后,企业的出口动力相对不足。其次,在经济结构上,我国的三种产业结构在国民经济中逐步趋向合理,第三产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产业结构总体上处于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劳动—资本密集型转化的过渡期。第三,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外贸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由于外贸经营权的下放,也出现了外贸企业组织结构小型化、分散化、经营混乱等现象,出现了韩国当时的局面。最后,从国际经济环境看,当前世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世界经济一体化、集团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贸易保护主义也日益猖獗。在这样一个既相互合作又彼此竞争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任何国家游离于世界经济体系之外都是不合潮流的。然而,加入国际竞争体系又势必要让出一部分国内市场,而我国的企业无论从规模上、产品质量上、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上,都无法同国外的跨国公司或综合商社相抗衡。因此,只有大力推进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才能在强手如林的国际市场上站住脚。

2.借鉴韩国组建综合商社的若干经验,首先要制定一个动态的合适的综合商社标准,即每年都在变化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外贸公司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其次,组建综合商社要有改革的行动。美国组建综合商社的特点就是对一切不符合美国综合商社组建和发展的法律都加以修改,我国也应对原有的贸易法则、法规进行一次修订,对不适合我国综合商社发展的条款应予取消,补充一些有利于其发展壮大的条款。最后,应赋予综合商社金融功能,这可以借鉴韩美两国的做法。第一步,可先让银行与外贸企业分开,但可介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步是随着国家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可允许银行或外贸企业相互少量持股,使贸易与金融有机结合。

3.韩国在初建综合商社时,银行与综合商社是分离的,美国组建综合商社时,也只允许银行持有不超过银行自身固定资本5%的商社股份。这些都说明,综合商社运行成功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综合商社金融功能是否完备。因此,我们在推进我国的综合商社发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相反,应高度重视综合商社信息功能的作用。只有掌握大量的经济信息,使供给与需求两者有机的联系起来,形成信息与交易、信息与金融、信息与供需的结合,综合商社才能体现出交易、金融、生产诸多功能。

4.学习韩美做法,政府要在宏观上干预企业的对外贸易活动,制定出相应的调控机制。在微观上,要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完备的法律体系调节产销、销销之间的市场行为。积极鼓励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使兼并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最后,要沟通内外贸易,这样在特殊情况下可垄断国内市场,以国内贸易盈利为保证,以较低价格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我国产品和劳务的国际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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