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与大学角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角色论文,社会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7)01-0013-07
一、问题的缘起
伯顿·R·克拉克(Burton R.Clark)在其名著《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中提出,现代高等教育系统具有三种基本价值观念,即公正、能力和自由,这三种价值观念之首是公正。“现代高等教育系统承担着一项任务,即实现社会公正——让每个人都受到公平的待遇”。[1] 克拉克将高等教育系统内的社会公正界定为一系列如何实现平等和公平的问题。在他看来,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正首先与学生有关。对学生而言,平等主要包括一些目标:入学机会均等;入学后受到平等的对待;学业成绩和奖励标准公正。这些目标具有复杂的效果,并且一个比一个难以实现。他还分析了教职员工、单位和部门的平等和公平问题。克拉克论述的是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各种社会公正问题面临的悖论,以及社会公正与能力、自由等其他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与妥协。
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社会公正十分重要,但本文主要关注大学在实现广义的社会公正方面扮演的角色。需要指出的是,大学实现广义的社会公正与其内部的社会公正是密切关联的;要实现广义的社会公正,离不开大学或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社会公正。本文所指的大学与高等学校基本同义,但不包括以职业技能训练为主的院校,更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院校。探讨大学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角色,需要分析大学与社会公正问题何以能够联系在一起,而这首先就要分析社会公正的涵义及其重要性。
公正(或称正义)是社会道德范畴之一,也是一种道德品质。《辞海》将其定义为:“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2] 简言之,公正就是给同样的事物以同样的待遇。《辞海》这一定义表明了公正与正义之间的天然联系,以及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的可互换性:公正既是一种道德法则,又是一种社会状况;它既指以同样的标准待人,又指以同样的标准处事。人们往往用公正一词指称道德法则或人际关系的合法性原理,用正义一词指称社会状况或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原理。更多的时候,对这两个概念并不作仔细的区分。[3] 公正的一个接近概念是公平,公平是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和正当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当代美国伦理学家、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观念,在其正义理论中,他以“作为公平之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作为前提。[4] 与公正相关的概念还包括平等、均等,这些词语适用于不同的语境中。
自有文明以来,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重要的道德法则和多数人孜孜以求的价值生活目标,也是全部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观念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时代性和阶级性,但是古今中外追求社会公正的哲人在阐释公正或正义时具有许多共同的声音。
从人际关系角度看,公正是人类重要的道德法则。荀子说:“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5]。当代学者赵汀阳提出,在伦理学中只有幸福原则和公正原则才能充当基础公理。[6] 柏拉图把正义列为“四主德”(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之首,其《理想国》开篇即讨论正义问题。[7]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满的德性”[8],它集一切德性之大成。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公正的不证自明性,为义务论伦理学家所继承和发展。义务论者罗斯(W.D.Ross)提出,公正是人的当然责任,是不证自明的,所以无须任何标准。[9]
从公共关系的角度看,公正是全部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柏拉图所指的正义,不但是一种基本德性,还是社会制度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其初级阶段就是一个基于分配公正的社会。罗尔斯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原则是确定人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合作的基本条件。[10] 柏拉图、马克思和罗尔斯所指的公正主要是公共维度的公正,即社会公正。由于人始终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人类必需的合作形式,因此,社会公正往往成为公正的代名词。
我们为什么需要社会公正?这需要从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分析入手。众所周知,人类面临的是一个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稀缺的资源既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社会资源。由于个人能力、机会等的差异,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把这些资源等量地分配给其社会成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没有能力使它的社会成员生活在齐一的水平上,惟其如此,社会公正才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必需品。”[11] 社会公正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原则或规范来指导人们作出利益选择,进行“恰当分配”,从而保证社会这一合作形式的有序运行:它不是为了保证“平均所得”,而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应得”;它不是为了消除差别,而是为了保障人们受到公正的对待。赵汀阳先生认为,公正的目的不是为了把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限度内,而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有条件创造幸福生活;公正就是“保证每个人获得创造幸福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普遍必要的生活制度”。[1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公正问题再次成为一种核心的公共话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渐受到质疑,有人提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公正都具有绝对的优先性。[13] 西部大开发方兴未艾,新农村建设紧锣密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图景浮现,这些都反映了社会公正问题已经进入政治议程,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社会公正问题从来就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基本问题。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的主题即为“公平与发展”。世界银行认为,在发展中需要保障公平,公平能够促进发展,各国需要一种公平的发展。[14] 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大学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角色,具有特殊的意义和鲜明的时代性。
大学角色与社会公正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逻辑?二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何意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大学的特性、职责和使命,以及当前大学在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的作用等来分析。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大学的角色在于:培养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人;传播、倡导社会公正观念,促进大众的社会公正意识的形成;在程序上努力体现和维护公正。
二、培养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人
中世纪大学在于保存、传授知识,现代大学增加了创造知识和利用知识直接参与社会服务的职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为现代大学的三项基本职能。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有的国际组织和高等教育学者甚至提出了大学的第四职能——国际化。在大学职能增加的同时,大学基本职能的位序也发生了变化。顶尖级大学纷纷以科研作为主要任务,强调知识卓越,越来越忽视人才培养或教学。然而,不论人们给大学冠以多少职能,也不论科研对于大学如何重要,培养人才或教学仍是大学最基本的职能,以知识操作为媒介来培养高层次人才始终是大学最基本的使命。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大学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限于主题,本文不对大学的人才培养规格进行集中的论述,而只是侧重探讨大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培养学生的社会公正意识。
培养学生的社会公正意识,关系到大学如何处理知识追求(pursuit of knowledge)与精神追求(pursuit of spirit)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处理知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个“苏格拉底问题”。[15] 几个世纪以来,大学教育的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由大学教育发展到高等教育,最近几十年又出现了中学后教育、第三级教育之类的说法。纵览大学教育发展史,大学的精神追求逐渐弱化,知识追求则日益受到重视。在西方教育史上,大学教育目的的重大转变即反映了这种总的趋向。如英国大学的理想在于培养gentleman(绅士),及至德国大学,教育目的转为养成scholar(学者)。郑晓沧先生认为gentleman相当于我国古代的“君子”,scholar相当于我国古代的“士”;“前者重人格上之修养,后者则重学问上之修养”。[16] 当前,大学受到来自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各种期望的压力,并且为各种利益所驱使,越来越忽视自身的精神追求和对学生的人格培养。尽管如此,大学不应该只是一种纯粹的知识训练机构,更不应“企业化”:出售教育“产品”,提供教育服务,以效益和盈利为目标。在知识追求的同时,大学需要培养一种有理想、有信念、有精神追求的人。如果大学变成了职业养成所,就不但失去了大学的“精神”(spirit)或“气质”(ethos),对社会来说也是相当危险的。
可以分析这样一则事例:某名牌大学的一名学生毕业后到某涉外税务机构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损失为代价为自己谋取私利,他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他得以巧妙地掩盖自己的不正当作为。几年下来,他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幕后交易的所得是他应得收入的许多倍。他的几位同班同学聚会时,津津乐道于他的致富经历,流露出非常羡慕的神情。在他所毕业的大学举行校庆时,该毕业生拿出了一笔较为可观的捐赠,校方很自然地把他当作“成功校友”加以宣扬。按照纯粹经济学的观点,该校培养这位毕业生是经济的、高收益的。但如果超越经济学和功利主义的视角,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评判,该毕业生的行为则是不道德的,因为他违背了公正原则。显然,他没有为其牟取的巨大利益提供相应的贡献,这意味着他对公共利益的侵占,在进行不公正的剥夺。实际上,经济学中有许多伦理方面的问题,现代经济学应该弥补其与伦理学之间的鸿沟,正当的交易行为必定以公正为基础。[17] 从法律角度说,这位毕业生还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这种行为的泛滥”[18]。这位毕业生的不正当作为的动机在于追逐私利,但是根源还在于他缺乏社会公正意识。值得警惕的是,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缺乏社会公正意识的大学生近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近代著名教育家、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认为,西方大学教育目的的本源在于希腊的人生哲学,即“一己之修明”(know thyself);他还借用儒家经典《大学》将大学之道阐释为“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19] 殊途同归,作为一种“人的教育”而不是“人力教育”,东西方大学教育的根本追求是一致的,都是要培养人而不是工具。如果大学只是教给学生以知识和技能,没有成功地培养学生如何“做人”(包括培养社会公正意识),那么这种教育就不是成功的。如果大学培养的人才缺乏社会公正意识,不是成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建设者,而是成为社会公正的漠视者乃至破坏者,那么学生的专业学得再好,这种教育也是失败的,并且系统的专业训练可能会给他们破坏社会公正带来更大的能量。“忘了人的灵魂,教育也丢失了自己的灵魂”[20]。
大学不能仅仅作为职业训练场所而存在,大学尤其是那些具有领导地位的大学是知识分子最集中的机构,需要在培养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人方面发挥自己责无旁贷的责任。当代法国思想家莫兰(Edgar Morin)认为,“知识分子是知识界的成员,但知识界的成员不一定是知识分子”,知识分子这个概念不能化简为一个社会职业阶层,因为他们对于社会和人类负有重要的责任。知识分子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1)从事科学文化和/或人文文化方面的职业;(2)在社会政治方面起一定的作用;(3)对追求普遍原则有一种自觉或探讨一般性、根本性问题。[21] 对追求普遍原则有一种自觉,就是要自觉地维护、弘扬社会的普遍原则。公正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普遍原则之一,大学需要把知识操作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在院校实践中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公正意识。
具有公正意识、公正地待人处事,这是社会对公民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社会良心”的大学,更应该积极培养学生的社会公正意识,因为大学毕业生不是普通的公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其中一部分人还将引领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有理由要求他们具备更高的道德标准。毋庸置疑,社会公正这种核心价值必须作为大学的一项育人目标,成为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传播社会公正观念
大学是知识精英的集聚地,人们对它寄予厚望,希冀它成为“社会的良知”和“理性社会的最后堡垒”。[22] 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公共领域,它的一切活动从根本上说具有社会性,它不仅要产生知识和思想,还要给社会提供道德理想。世纪之交,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倡议,“大学有必要赢得道德领袖的权利”,成为“造就现代公民社会的典范和动力”。[23] 鉴于社会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重要的道德法则和大多数人孜孜以求的价值生活目标,并且是全部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大学需要充分运用其知识资源和公共身份,在维护、促进社会公正方面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在培养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人之外,大学还可以通过生产、传播社会公正观念,促进大众社会公正意识的形成,并推动朝向社会公正的政策努力。以北京大学三位“公共知识分子型”经济学家为例:2001年3月,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毅夫教授提出“建设新农村”的倡议。200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厉以宁教授、全国政协委员萧灼基教授分别向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提案,建议国家逐步减免农业税。大学学者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或最少受惠者呼吁,反映了大学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责任,以及对公共舆论及公共政策的积极影响。[24]
在知识社会,追求知识卓越成为顶尖级大学最重要的办学目标,而其他许多大学则在“学术漂移”动力的驱使下沿用这一模式。当代美国社会学家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就此论述道:知识卓越只应该是学院和大学的众多目标之一,社会公正也是一个有价值的目标;一旦追求社会公正与追求知识卓越相冲突,后者并不理所当然应该获胜。[25] 这一观点表明,大学在维护、促进社会公正方面的确承担着重要职责,比人们预期的更为重要。虽然大学的原初宗旨在于传授、探索高深知识,但是大学早已不是“象牙塔”,它与社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如果大学忽视了自己在追求社会公正方面的职责,超然物外地传授、探究高深学问,它或许能够培养一大批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毕业生,产出一系列学术成果,但很可能失却大学的批判精神、追求真理的精神。例如,在有种族歧视的社会,大学如果漠视种族歧视制度和政策,没有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弱势群体呼吁,从精神追求方面说,大学也就没有发挥“社会良心”的作用,体现不出与一般社会机构的区别。南非一些大学曾经对种族隔离政策随声附和,纳粹统治时期一些德国大学与反犹太主义关系暧昧,前者为人诟病,后者至今还受到反思和批判。这些都充分反映了人们对大学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特别期待。这是因为大学应该重视这一使命,即对社会中最令人困扰的问题进行尽可能深刻的思考,而社会不公正无疑是社会中最令人困扰的问题之一。
大学有自己的边界。大学不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它不可能通过行使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来维护社会公正。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更为直接和密切,世界银行在其《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强调了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公平与发展的重要意义。[26] 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公正至关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就缺乏作为。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大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作出独特的贡献。社会公正既是每个人的问题,又是所有人的问题。在培养学生的社会公正意识,通过他们在未来社会中自觉维护社会公正,从而发挥大学体现、维护、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之外,大学还可以传播社会公正意识,以此来推动社会公正。大学是新思想的源泉、倡导者和交流中心,也是一些普遍价值(common values)的倡导者和交流中心,为社会提供了伦理道德论坛。“话语是大学的生命线”[27],大学集中了众多的知识精英,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对舆论导向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大学可以通过生活于其中的学者著书立说、发表言论,以及提供论坛等方式,生产、传播社会公正观念,促使大众形成社会公正意识。
以批判和重写现代性著称的当代法国思想家福柯(Michel Foucault),对“社会公正—大学—知识分子—真理”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刻、犀利的批判性反思。在福柯看来,反对社会不公正永远是社会斗争的一部分。但是,作为一种权力再生产机制,教育机构往往是帮助、支持政治权力的,走向了公正的对立面,这正是他努力批判的。福柯对知识分子的传统角色提出了质疑,他把知识分子分成两大类:历史上的普遍型知识分子、现代的特殊型知识分子。前者作为公正和真理的主宰者被承认拥有发言权,人们倾听他们的意见,或者说他们企图作为普遍价值的代表让人们倾听其呼声。由于科学技术及社会结构的变革,现代知识分子已经不再充当这一角色,他们作为专家—学者在特定的部门工作,而不是研究普遍的、典范的知识。然而,每个社会都有其真理制度,都需要有责任说出作为真实事物起作用的话语的人。正是在这一点上,现代知识分子的地位具有某种普遍的意义:“知识分子在我们社会的结构和运转所不可或缺的真理制度的总层次上发挥作用或开展斗争,或者至少围绕真理而斗争”[28]。福柯认为,当代社会需要一些用于区分真假话语的机制和机构,以及用于确认其假话语的方式;大学(还有新闻机构等)便是这样的一种机制和机构,它在生产和传播真理中发挥着主导性的监督作用。福柯批判了现实生活中大学等教育机构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缺陷,但他仍然坚信大学在传播社会公正观念方面的主导作用。无独有偶,另一位批判型思想家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指出,大学应当无条件地追求真理,包括批评、“解构”、抵抗一切不公正。[29]
大学拥有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资源,问题是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大学愿不愿意做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工作,因为这项工作的回报是难以看到和衡量的。沃尔夫(R.P.Wolff)认为,如果大学拥有大量的为社会服务的知识,但是缺乏把这些知识用于实践的决心和责任感,那么公众就会认为大学是无用的。[30] 诚然,大学应当具有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决心和责任感。大学充分利用其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资源,以高度的责任感将之付诸实践,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大学存在的价值并获得更高的社会评价。
四、努力实现程序公正
社会公正或公正包括两种形式,即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简而言之,程序公正就是对于原则或规则的坚持,而不是追求分配结果的平等。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但对于二者可否统一、如何统一、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问题,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实质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存在实现的可能,只有程序公正才是可衡量、可操作的,公正只能立足于普遍规则的执行;有人认为,程序公正是必要的,但它不能真正解决公正问题,尤其不能把公正削减为程序公正;还有一些人强调,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并不矛盾,要二者兼顾。但是,人们在差异化的理解下达成了一些共识。例如,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实现实质公正,等等。
由此推论,大学应当在程序上实现社会公正;反之,如果大学违背了既定的规则与程序,就难以在社会实践和院校实践中实现公平,也就无从实现社会公正。对大学而言,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既涉及大学内部的社会公正方面,又涉及大学在实现广义的、外部的社会公正方面。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和机构,大学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健康民主的社会培养负责任的公民,而且也在于通过教师与学生在大学里自由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给社会提供一个健康民主社会的范式及人们在一个自由的公共领域中活动的榜样。[31] 大学理所当然地要遵循社会生活和院校生活中的各种规则与程序。在涉及社会公正问题的各种院校活动中,大学必须努力体现、维护社会公正。只有在实际的院校活动中切实从程序上体现、维护社会公正,大学才能够以真切、实在的环境感染学生,培养出具有社会公正意识的人,在向社会传播、倡导公正观念时才具有感召力。反之,如果大学本身的活动越出了规则与程序,违背、破坏了社会公正,它也就不会去努力培养具有公正意识的人,纵使有传播社会公正观念的行为也是苍白乃至虚伪的。程序公正是大学实现实质公正的前提,也是大学自身活动的底线。
高等教育是促进社会公正的手段之一。当代高等教育尤其是公立高等教育不以门第、财产、种族、肤色等标准来选拔学生,而主要以能力优秀、知识合格(包括道德合格)的标准来选拔学生,这本身就是一种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实质公正的努力。1973年,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在《高等教育的目的与表现》(The Purpose and the Performance of Higher Education)的报告中提出了高等教育的五大目的,其中的第三项就是社会公正。该报告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著名教育家克拉克·克尔(Clark Kerr),在1994年出版的《高等教育不能回避历史:21世纪的问题》一书中重申了美国高等教育的这五大目的,并认为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公正主要就是促进中学后适龄人群的教育公正。[32] 诚如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指出的,“在决定‘高等教育为谁服务’时,我们最关心的是公正”[33]。美国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高等教育要实现社会公正,更具体地说要促进教育机会均等或公正,有赖于高等教育活动在程序上的公正。
在实际的院校活动中,一些大学有时候并没有遵守规则与程序,而是破坏了程序公正。这些大学之所以出现违背程序、破坏公正的行为,是因为“学院和大学必须被看作是社会的缩影,看作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中心”[34]。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大学的某些利益必然与社会利益相冲突;为了获得更多的机会、个人或群体更好的发展,大学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教师、学生和管理者等)的某些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必然与他人利益或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2006年暑假期间,东北某高校部分教职工因不满学校在当年的招生中对其子女的优惠政策作出的调整(即对本校教职工子女从降低100分录取改为降低20分录取),集体向校方抗议,提出“要公平、要公正、要上学”,要求学校对其子女保留原来的大幅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35] 实际上,根据此前数月我国教育部颁布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无疑,这所高校部分教职工对于学校降分录取其子女的诉求在程序上不具备合法性,与现存的对高等学校有约束力的规则和程序正好背道而驰。
利益冲突是必然存在的,问题在于大学及大学组成人员如何处理这一冲突,是以功利主义的态度来处理,还是本着公正原则来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反映了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大学如何面对社会公正问题的不同回答。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公共领域,它负载着实现公共利益的办学目的。要实现公共利益,就要求大学秉持公正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处理利益冲突,这也就要求大学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如果以功利原则来处理利益冲突,就会违背程序公正。
大学不只是社会的缩影,它还是社会的理想类型,人们期望大学作为道德楷模而存在。大学不仅要生产知识与思想,还要为社会提供道德理想;不仅要培养负责任的、合格的公民,还要为社会提供实践的行为模式。大学是将道德理想转化为有力的实践行动的典型,而这有一个前提,即大学自身对于程序公正的恪守。这也就是为什么东北某高校部分教职工抗议学校收缩对其子女的招生优惠政策的事件发生之后,很快在校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的原因。舆论普遍认为,这一事件荒诞无稽而非情有可原,该校部分教职工的诉求并非公平、公正、合理。
大学的特性和大学特有的使命要求大学在程序上作出努力,严格遵守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则与程序,自觉体现、维护社会公正。在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与社会公正发生冲突时,作为有良知的理性组织,大学应该选择社会公正,成为体现、维护、促进社会公正的自律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