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源转化与区域间粮食贸易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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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在宏观上推进农业专业化区域分工,利用区域比较优势进行农业资源转换,是解决我国目前农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难题的有效途径。为此,作者以长江中游省及其周边地区为例,就这些地区农业资源转换与粮食协调的现状、难点及实现农业资源转换,建立粮食供求协调机制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资源转换 区际贸易 粮食供求协调机制

改革使我国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进一步发展却面临着诸多难题,前景不容乐观。现实中我国农业迫切需要解决3大问题:

1.如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以便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农产品?

2.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使其继续保持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3.农业如何面对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

解决上述问题,分配手段已无多大作用,应转向生产领域,即要迅速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转换农业增长方式,从而把我国农业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其具体途径主要是:(1)在微观上实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农业改革上的第二次飞跃。受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如农村非农化进程、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等,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尽管在一些地区已表现出良好的效果,但这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2)在宏观上推进农业专业化区域分工,利用区域比较优势,通过资源的相互置换,达到提高农业生产力的目的。这不仅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且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农业资源转换及其重要作用

农业资源转换,就是利用区域的自然、地理相对比较优势,在有利于各地区生产者收益最大化前提下,通过区域间合理分工,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使全国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均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对外开放情况下,农业资源转换包括国内国际两个方面。本文主要研究国内部分,并以长江中游地区与周边省为例。

推动农业资源转换,增产增值是目的,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是手段,有利于各地农民收入增加是前提,充分利用自然和人力资源是基础,确保农产品的充分自主流通是条件,最终结果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增加农产品总供给能力,提高参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而且在我国粮食生产占用的资源最多。因此,农业资源转换的核心是要处理好粮食的区际贸易关系,使粮食与其他农产品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数量及空间结构。

土地具有区位上的不可移动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但在土地上生产的产品却具有多样性和相互替换性的特点,大多数地方耕地既可种植粮食又可生产经济作物,即使粮食生产也有品种之分。因此,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不可能采取资源异地流动方式实现,但却可以利用产品结构的变动来取得资源的最佳配置,由此产生资源在不同地区间的相互置换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农业资源转换并不改变劳动对象的自然属性,仅仅是改变农业产出的具体产品及其在空间布局上的结构。一般来说这种转换对农业总产出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反而会使农产品在总产出量上增加,质上提高以及价值上增值。

农业资源转换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目前在长江中游地区与周边省间表现得最为突出。这里日光、气候、土质等地理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农作物产品具有多样性,既可种植市场短缺的稻谷,又能生产小麦和今后需求量日渐增大的饲料,区域分工的可塑性和相互替代性强。同时,这一地区沿江临海,公路、铁路、水网密集,交通方便,既是我国粮食的主要生产调出区,又是集中的消费调入地,农产品流量大,可形成大商品生产和大商品流通交换地,优化生产结构的潜力十分大。

农业资源转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能加快农业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农业生产的微观单位的自给性十分强,农业市场化进程仅仅靠扩大城市人口的农产品需求是不可能实现的。在9亿农村人口为3亿城镇人口提供农产品消费的交换格局下,无论如何都难以使农业走向完全的市场化。改变农业自给性过强的生产方式,除了要进行土地集中、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城市化步伐,就是要利用专业化、区域化的生产分工来推动农业内部之间的商品性需求与供给的扩大,进而使农业市场化进程加快。

2.可以推动农业的结构升级,增加农产品总产出。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及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农业生产结构受到区位的约束力非常大,而且在发展精细、创汇等高级农业中要有较大的投入。这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不可能在全国同步全面展开,而宜分区分阶段推进,即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区可利用其交通便利、接近国内外高消费区市场,以及所具有的投资能力和引进外资方便等诸多条件,率先发展高投入高价值的农产品供应市场,率先完成农业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同时,以较高的价格消费内地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在这种资源相互转换中,实际上扩大了对内陆地区农业上的投入,满足了其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中对最紧缺的资金要素的需求。据农业部组织专家论证,在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下,本世纪末黄淮海地区1.8亿亩中低产田至少可增产粮食500亿公斤、肉200万吨、棉花2000万吨、油料3000万吨。仅粮食增产即可替换沿海地区12亿亩的粮食播种面积,约占沿海地区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5%左右。这意味着这些地区可新增6千万亩耕地(按200%复种指数计)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按每亩增值100元计,可新增产值60亿元。另据一项专门研究,在全国粮油总产量不变条件下,通过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全国每年可节约耕地1.6亿亩,约占总耕地的10%之多。由此可见,实行区域资源置换对农业总产出增加作用之大。

3.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如中低产田改造全国平均每亩投资200~300元,荒地垦殖费每亩更高达300~500元,而安徽、江西等地中低田改造投资每亩只需150~200元;每元投入在安徽可产生增产粮食4.5斤的生产能力,而在别的地方不到2斤。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产出的增加,是农民增收的基础。此外,随着农业向生产深度和广度的发展,农业上将会吸纳更多劳动力,实际上又为这些地区的农民增加了就业门路,进而带来农民收入的增长。

二、长江中游省与周边地区资源转换、粮食协调的现状及难点

1.粮食市场发育滞后于生产领域的改革。

经过多年的改革,农业进入商品生产阶段,农民在生产领域中获得了自主权,自发地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经营决策、自由交换。然而,粮食流通中的种种限制依然存在,粮食流通中所需的市场建设更是不够,尤其仓储不足,缺少整理加工、包装、监测等手段;软的方面如交易手续不健全,结算方式不科学,信用制度不发达,合同履约率低等,这些都成为省区间粮食流通及交换的障碍和约束。粮食市场价时高时低,买难卖难相互交替,地区封锁与抢争并存。在这种情况下,粮食产区在粮食紧缺时未能获得价格上升的应有好处,却又承担着粮食滞销时的经济损失;对粮食销区来说,不仅要在粮食紧缺时增加庞大的经济支付损失,且缺乏实物保障的安全感,价值和实物上的双重风险迫使他们要扩大自给、寻求海外市场,以降低风险。因此,迅速地在粮食产销区之间建立统一的市场和更有效的流通运行机制十分重要。

2.粮食生产区政府被排斥在粮食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之外,却又担负着向生产者提供投资、进行区域平衡和中观调控的重任,责任和权利不对称,其决策行为难以端正。

改革使我国粮食供求中的矛盾由生产者与国家转向地区间为主之后,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上并非是国家(中央)的完全代表者,其决策行为对粮食交换的影响力颇大,而决策的出发点又决定于粮食生产经营中的利益比较状况。当宏观环境不利于粮食产区时,其地方政府就设法限制供给量;作为粮食调入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则进行反向决策,鼓励扩大自给。这是以资源使用的不经济、甚至以生态破坏为代价的。粮食分配中的另一问题是,粮食经营与地方财政包干挂钩,粮食购销储运中的超亏部分由地方承担,又由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过低,亏损常以亿元计,地方政府对购粮储粮没有兴趣,省区间经济利益上的不协调很难使生产结构在空间布局上走向合理。

3.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处理粮食区际矛盾时没有得力手段,缺乏协调机制。

粮食生产受自然气候影响大,即使在粮食种植面积和投入不减少情况下,也会产生供给上的波动;而粮食需求却又不可随意减少。这就要求社会加以储备调节,以避免粮食供给的忽多忽少,粮价的畸高畸低,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也是如此。由于这种调节成本过大,无论是粮食产区还是销区都无力单独承受,显然需要由国家担当起这一重任。然而,现实中国家对粮食区际供求的调控指导,既丢弃了原有的行政办法,又没有充足的财力和有效的经济手段作后盾,对市场调节要么不准许(如关闭市场),要么是使其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此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利用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来调控国内经济的作用力越来越大,然而粮食的进出口贸易中却经常出现对国内粮食市场产生负作用的做法。如1984年出现卖粮难,但仍然在大量进口粮食;1989~1992年连续3年卖粮难,国家每年却从国外进口100多亿斤粮食;1993年后国内粮食供给偏紧,却又是连续两年的粮食净出口。如此加剧了国内粮食供求市场的矛盾。

4.决策所需的准确信息缺乏科学手段收集往往失真,导致多方面的决策失误,市场紊乱使资源配置优化难以实现。

80年代以来,我国对其粮食供给能力一直不清,粮食实际产量统计不实,实际消费需求方面也有虚假情况。由于对一些供求的基本情况不能准确掌握,出现一些较大决策失误,资源优化组合、合理布局无从谈起。如1988年农业受灾并非如各地申报的那样严重,但国家却把情况估计得过分严峻,出台了关闭粮食市场、大米专营、从国外大量进口等几项不恰当的政策,这是造成1989年后3年甚于1984年卖粮难的重要原因,对粮食供求的区际矛盾起了推波助澜作用。

5.现行的“以工补农”制度对长江中游地区及沿边省市的粮食供求协调机制的建立构成一种阻力。

省际间的资源置换,以及粮食供求的协调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上的竞争不仅是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而且要求竞争条件平等,只有这样市场对资源的调动才是充分有效的。但在以工补农政策下,沿海地区的粮食生产成本被人为地压低了,加之不计效益通过补贴手段来提高自给率,从实物和价格两个方面抵制了外地粮食进入,产粮区生产者未能得到应有的报酬,这无疑对长江中游地区扩大粮食供给形成了一种约束。

6.思想认识上的阻碍。

自从1993年下半年再度开始出现粮食紧缺之后,强调粮食以省区内自给平衡的观点逐渐被决策者重视,认为这是解决中国粮食困境的重要政策措施。其实,这种不顾自然和经济规律的做法并不科学合理,不一定就能解决粮食紧缺问题,即使能解决也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科学的农业政策的根本点是要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总产出,必须从这样的角度考虑解决粮食问题才是正确的,也才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农业生产力提高了,至于生产的产品结构则要依据市场供求和价格信号由生产者自主决定。当农业生产力未提高、农产品总供给量短缺时,即使粮食自给率提高了,也是以牺牲其他产品的供给量为代价,最终还是要损害到生产者的利益,无法实现农民的增收。

三、实现长江中游省与周边地区资源转换,建立粮食供求协调机制的突破口和对策

(一)以市场为突破口,促进长江中游省与周边地区粮食协调机制的形成

以市场为突破口就是要恢复粮食的商品属性,按照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原则进行粮食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

1.要按照粮食商品的特点,坚持等价交换原则。商品的价格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要随供求关系而上下浮动;但粮食是人们生存之必须,市场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不宜过大。因此,省际间的粮食流通价格既要以价值为基础,又不能在供给充裕时压低价格,在供给紧张时漫天要价和谋取超高额利润,也不能要求粮食与经济作物收益完全相同,否则对产需双方都不利。

2.要贯彻自由买卖原则。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粮食市场的干预只能是以间接为主,不宜向生产者、经营者直接发号施令,规定其卖(买)或不卖(买),尤其是随便停止粮食的流通或规定其交易价格更不妥。要让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充分自主的决策权。

3.要贯彻风险共担原则。粮食生产受自然气候等影响较大,年度间收成波动频繁无法避免,由此引起的市场风险必须加以化解;否则,要么是给消费者造成短缺困难,要么是使生产供给陷入起伏波动。化解粮食市场风险,除了要求中央采取必要措施外,还要求供给与需求双方共同努力。具体来说,丰年时粮食产销地都要承担储粮任务,并坚持执行保护收购价;歉年时粮食产地也不能过高抬价,尤其是要对销区承担实物供给量上的义务,保证合同兑现,按时按量按质地履行契约等。

4.建立利益均沾机制的原则。对于一般商品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利益是可以通过正常的交换方式实现的;但在我国由于粮食商品的特殊性以及长江中游省与周边地区产业分工中的利益差别,为了全国农业总体效益的充分提高,某些利益关系需要通过特殊方式加以协调。一是粮食与经济作物之间的利益调整。从全国宏观角度看,实行区域分工,内地宜多产粮食,让沿海地区先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是一项理性的决策。但客观公认的事实又是,粮食种植不如经济作物收益大,长江中游省作为粮食商品基地相对于经济作物生产是要放弃一些机会成本的。因此,必须通过适当途径对粮食产地的利益加以补偿;否则,粮食产区就要进行违反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逆向结构调整。二是粮食生产与工业加工的利益调整。产粮地区向消费区输送粮食,一种是满足居民的直接消费,另一种是满足生产性消费。直接出售粮食价格便宜,而粮食加工业利润丰厚,由此产生了利益上的不平等,且粮食加工业还可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如果不解决好这一问题,粮食的上游生产者与下游加工者仍然矛盾突出,不利于粮食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省际粮食生产协调机制的建立。

(二)建立粮食市场协调机制的目标和内容

长江中游省与周边地区实现粮食供求协调的突破口,是要建立发达的粮食交易市场。那么,这种区域性粮食市场的具体目标或方向是什么呢?

一是要流通自由、价格归一、管理高效、调控有序。

既然是市场经济,粮食就应具备商品属性,自然就应自由流通、自主交换。粮食价值的实现,粮食供求信息准确和高透明度,均需通过市场反映。粮食的自由流通并不等于不要调控和管理。让市场自发调节供求是对市场机制的利用,但要做到使市场有序而不乱,必须要加以有效调控和管理。这种凋控与管理要通过建立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实行适当的经营结算方式、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经济手段间接来实现。

二是要建立起能使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地方政府等粮食市场主体都有承受能力、经济与观念上都能接受的运行机制。当市场对生产者不利时,生产者就是缩减生产、减少供给;当市场对需求方不利时,需求方就要扩大自给或转向国际市场。如果地方政府被排斥在粮食再生产的分配过程之外,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对市场的干预影响作用不可低估。所以地方政府也应是粮食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要允许其在市场中占有一定的合适地位,并取得相应收益。

三是要力求减少流通环节,合理调拨运输,扩大交易批量,提高经营效率,限制经营利润率,以降低粮食的流通费用和交易成本,使生产者、消费者都能获得最大收益。必须改变过去那种粮食流通环节利润大于生产环节利润的状况。

粮食市场协调机制的内容主要是:

1.建立统一的常年开放的跨省市场。在这个市场上除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外,要实行粮食价格放开、经营放开。

2.经营方式现阶段以现货交易为主,逐步扩大到期货交易等多种经营方式。

3.经营范围应由目前的市场调节部分转到全部的粮食流通,即国营部分也要进入市场,接受市场运行规则的制约。

4.市场管理主体由目前的国营粮食系统过渡到专门的组织系统。

5.实行公开、公正、规范的交易。市场贸易中粮食价格、信息等不得对外保密,交易中要充分体现竞争,不允许欺行霸市,人为操纵,哄抬价格。一切粮食交易均要经过市场,对大宗交易务必制止场外成交。此外,要提高信誉保证,确保合同兑现。

(三)完善长江中游省与周边地区粮食市场机制的对策

1.建立多层次的粮食区域性市场。涉及省际间直接进行交易的大型批发市场,除了要完善现货交易外,还要大力发展期货贸易。在重点产粮县或大的集镇建立粮食专营交易市场。在一些重要集镇上也可建立初级市场,使其成为跨县跨省粮食市场的分市场,主要功能是方便生产者,集散粮食,就近调拨运输。国家的调控主要抓好少数跨省区的粮食批发市场及其交易价格,并通过这种市场影响众多的小市场。

2.在粮食市场上对需求方的成交合同,尤其是期货合同必须确保总量上的兑现,至于价格则随行就市,原则上应该放开。为保证供求关系的稳定,不致引起生产上的大起大落,市场应接受国家粮食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3.通过优质服务,使粮食交易尽可能多地纳入到场内成交,杜绝场外大批量交易。实现场内的规范交易,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不是凭借行政手段,而是利用扶持、服务来实现。如:对经过场内交易的粮食提供运输、包装整理、结算、仓储、质量监督等方便;对参加场内交易的生产者、经营者优先执行保护价,优先安排运输。此外,还要加强粮食市场基础建设,降低交易费用,使产需双方都受益以吸引更多的买卖者。

4.制定有关粮食市场和经营的法令,如反对囤积居奇、反对地区封锁以及抢购、哄抬价格等不当竞争和扰乱市场等做法。

5.完善粮食专储制度。一是专储粮要在产销区分摊储存,按销区六产区四比例分储。二是专储粮与地方经营周转粮分开,使其不受经营单位利益干扰,以确保中央平抑市场粮价的粮食供给。三是给足粮食专储费用,使储粮者不亏损,精心足量保质搞好专储。专储者可从经营中获得一定利益,但必须是在国家规定的粮食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之内取得。

6.粮食调控者与经营者职能分开,组织分开。目前粮食经营中的国有粮店承担着国家调控与经营的双重职责,其弊端甚多,必须加以改革。今后作为调控者只向国家负责,不得通过经营谋取部门集团的私利;作为经营者参与粮食市场的流通经营不得拥有任何政府赋予的特权。

7.建立监督体系。省际间的粮食供求协调是通过市场和经济方式实现的。因此,交易的规范、合同的履约、结算的及时等市场秩序的维护十分重要,这些仅仅靠地方政府是不可能完全做好的,因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纠纷时有发生,单纯依靠地方仲裁也是失效的。这些都需要中央加以协调,提供环境保障。

8.优化粮食进出口贸易调控。改革以来我国粮食的国际贸易逐渐成为粮食调控的重要手段,对国内市场供求的平衡也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负效应也十分明显:几乎每一次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或多或少都与粮食进出口有关,而且往往是国内粮食供给多反而是进口多的年份,国内粮食紧缺时又是出口多的年份,加剧了国内市场波动。因此,今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如何提高利用粮食进出口稳定国内粮食市场,进而做好资源的双重相互转换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里的关键是,要对国内粮食供给需求情况有个准确的把握,对我国能否利用国际粮食市场有个正确态度。

9.在观念上要突破“两个平衡论”。所谓“两个平衡论”,一是主张粮食供求在国内实现平衡,二是主张在国内以各省区内平衡供求为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仅违背了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与多年的改革实践相悖,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更不可低估。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农业政策上抛弃了以往的以粮为纲做法,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合理调整了生产结构,粮食不仅没有减产反而增产,农业中的其他各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而且,正是在市场的驱动下,各地尤其是东部地区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迅速推进农业产业向高级化方向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生产,出口创汇,使得土地总产出率增长,农民也获得实惠。此间,正是全国从国外进口粮食,沿海从内陆地区调进粮食,才使农业结构调整取得巨大成就。

同时,我国粮食进口并未引起国际粮食市场价格的波动,国家通过适当进口,有意识地通过国内外农业资源替换支持和推动农村改革,促进了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如果恢复到两个自给为主的平衡中,等于是将改革的成果抛弃。

由此可见,如果不准许、不提倡发挥区域优势,无疑是要限制我国商业性农业发展;片面强调东部地区的粮食自给率提高,等于是要放弃这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利益,而且意味着要继续并增大不合理的以工补农投入规模,以高昂的成本付出,人为压低市场粮食价格,造成竞争不充分不平等,致使农业省处于极为不利地位。同时,庞大的以工补农费用支出又限制着我国农村非农化进程和农村工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使之与发达的城市市场经济二元结构矛盾更加突出,这些均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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