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_经济学论文

论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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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裹挟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的巨大冲击,有关教育投资短缺、中小学乱收费、高校招生并轨、择校生、私立民办学校的高收费等大大小小、林林总总的问题,铺天盖地而来,使之成为我国教育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专家学者为此殚精竭虑,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不少好的主张和建议。但是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大多是就上述某一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而很少有人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面进行整体和系统的研究。如果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来看,上述诸多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教育成本如何分担与补偿的问题。因此,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既是当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深入开展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涵义

教育经济学中的教育成本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初随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而提出来的。西方教育经济学者试图把经济学中的成本应用到教育方面,英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希恩指出:“教育部门,同其它经济部门一样,要使用一部分宝贵资源,这些资源,如不用于教育部门,就可以用于别的部门。”〔1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学校可以视为专门‘生产’学历的厂家,教育机构(包括各种学校在内)可以视为一种工业部门”,“把学校教育视为一种投资进行研究,这便为经济学提供了新知识的重要来源”〔2〕。因此, 西方教育经济学者是把教育成本视为“生产教育财所投入的资源的价值”〔3〕。 教育成本即指“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 所支付的直接与间接教育费用而言”〔4〕。它包括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教育的间接成本又称机会成本。

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指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支付的教育费用,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集团或个人对教育的捐款、捐赠等。社会间接成本指教育使用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如不用于教育而用于其它方面可能获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或用于教育而免除的税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学生如不上学而就业时国家可能获得的税收。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指学生本人、家庭、亲友为学生受教育直接支付的学费、杂费、书籍文具费、文体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差距费等。个人间接成本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学生因上学而未就业可能放弃的就业收入。

以上是从教育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来考察教育成本。但如果从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角度来考察教育成本,范围应当窄得多。

所谓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随着教育观念的改进,人们投资教育的意愿增强、教育财政日益紧张而出现的。它指的是教育成本由谁支付、如何支付的问题,即教育成本如何在政府、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之间合理分担并最终实现的问题。随着教育投资生产观的日益深入人心,个人投资教育收益日益丰厚,教育完全由政府当作一种福利事业来兴办,既不合理,而且在日益膨胀的教育需求面前也不太可能。同时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居民对投资教育的意愿也日益加强。而波及世界各国的教育财政危机则更是加快了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进程。但是教育成本如何分担与补偿又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比如,尽管社会、学校、学生、家庭均要为教育付出数额可观的机会成本,但这在实际上并未增加对教育的投资,只是一种非货币成本。因此,机会成本被认为是为能达成最佳选择所花费的成本,而不是对教育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机会成本就不应计入教育成本,也难以由各方来进行分担和补偿。再如学生家庭为教育所支付的直接成本尽管也是为教育所支付的货币成本,理应是教育成本的组成部分,但教育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在教育部门应仅计算国家的教育总成本,而不应将某一特定交易的主体,如家庭的成本计算在内”〔5〕。所谓国家的教育总成本, 是指国家每年在教育上的投入量,其中包括“教师、图书馆人员及学校行政服务人员与维持学校建筑及设备的每年因素成本,以及建校贷款利息、贬值及折旧等每年因素成本”〔6〕。在我国, 它主要指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

二、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及客观必然性

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并不是政府的一项随意政策,而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这一共同趋势的出现既有其客观的理论依据,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还有其现实可能性。

1.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

各国,特别是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最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

所谓利益获得原则,是指为了有效地分担教育成本,使成本负担合乎教育公平的原则,教育成本的支付应与收益相配合,收益多的人应分担较多的成本,收益少的人分担较少的成本。因而政府、企业与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应依据各自的收益来决定,同时不同的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收益而定。所谓能力支付原则,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支付教育成本,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因为依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能力大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较低,这样,富有者多支付教育成本是公平的。而且一定的支付能力即对国民收入的占有也决定了负担教育投资的可能。上述两条原则相互关联,缺一不可。但第一条原则无疑是根本的,它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那么,谁从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呢?这无疑是国家、社会、企业、团体和个人。所以根据利益获得原则,获益各方均应分担相应的教育成本。同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教育成果由社会各方分享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教育成本由某一方单独补偿,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比如,我国长期以来由国家包办教育,政府几乎是教育成本的唯一补偿者,导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短缺,发展缓慢,就是很好的证明。

2.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客观必然性

当今世界,生产社会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公司和企业,对熟练劳动力和专门人才都有各自的特殊要求。在科技革命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大加快的形势下,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特点尤为鲜明。然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必须有教育发展的多样化作保证,否则,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受阻。而教育的多样化又与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密不可分。这是因为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下,投资所有权不仅可以决定投资的性质,而且往往影响到教育事业的特点的形成和发展。假使一个国家的教育成本全由政府分担与补偿,那么,与此相应,整个教育也必然受到政府的严密控制,从而教育的多样化也就难以出现。相反,如果公司企业、社会集团和个人都对教育成本进行分担与补偿,它们也就获得了影响和控制一部分教育的权力,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例如,美国地区学院的教育成本基本上由地方负担,培养本地所需的各种人才;基本上由州政府出资兴办的州立大学主要面向本州;公司企业出资兴办的各种职业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则负责培养和提高这些单位所需的各级各类人才。事实说明,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离不开教育的多样化,而教育的多样化又客观上需要实行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逐渐形成。因此,我国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也必然要求教育的多样化,这也就必然要求教育投资体制作出相应的变革,实行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

3.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现实可能性

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不仅具有其客观的理论依据和必然性,而且也有其现实可能性。

首先,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为实现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创造了条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财政收入的份额逐年降低,而国民收入中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不断增加。据有关部门测算,通过再分配后,1978年居民可支配总收入为179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9.6%,1995年分别增至37930亿元和65.7%。与1978年相比,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20.1倍,年均增长19.7%〔7〕。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导致居民收入的急剧上升, 至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了4万亿元,大约是改革开放初1978年210.6亿元的200倍。如果加上债券、股票等, 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在国家整个金融资产中已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可以说由家庭、个人分担部分教育成本,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民收入分配的新格局的。

其次,我国少年抚养指数逐步下降,为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提供了现实可能。少年抚养指数是指0—14岁人口数与15—65 岁人口数的比率;比率越低,经济人口负担受教育人口就越容易,对教育的投入也就越大。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执行的卓有成效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的少年抚养指数迅速下降,从1980年的63.1%下降到1995年的47.9%,估计到2000年将下降到34.7%〔8〕。 我国“少年抚养指数”的快速下降说明我国一般家庭在子女教育方面的负担将由单纯的量的要求向质的要求转变,家庭对教育的投入也必将大幅度增加。

最后,家长对子女受教育程度期望值的升高,也为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提供了现实动力。由于教育,特别是高质量、高层次的教育能够提高人们的劳动能力,改变人们的社会地位,带来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收益,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教育的认识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教育是不花钱的福利事业的观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扭转,希望通过受教育获得较高的文化素养,通过受教育获得较好的职业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家庭的共识。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望子成龙”成为人们的普遍心理。在大中城市,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希望孩子能进重点中小学,能读大学。据上海市城调队一项专题抽样调查,准备把子女培养成研究生的占5.4%,大学本科的占55.5%, 大学专科的占12.8%,也就是想把子女培养上大学的占被调查者的73.7%。家长对子女受教育程度期望值的升高,无疑为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三、我国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的构建

既然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既具有其客观的理论依据和必然性,又具有现实的可行性,那么,在我国怎样实行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呢?或者说怎样构建起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呢?

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的构建,既应考虑教育不同阶段的特点,也应考虑现实的国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义务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模式

教育按其不同阶段的特点,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阶段。义务教育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费里德曼的说法,义务教育对社会来说是具有“正邻近影响”的教育,即“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家长,而且社会上其他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我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进一个稳定和民主的社会而有助于你的福利,由于无法识别受到利益的具体的个人(或家庭),所以不能向他们索取劳务的报酬”〔9〕,但对受教育者来说, 它却具有外部不经济的特征,即义务教育的个别效益小于社会效益,因而义务教育属于纯公益性事业,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私人不愿意或不能充分提供,供给不易排除,同时,一个人受义务教育并不以另一个人少受或不接受义务教育为代价,即具有非竞争性。

这样,根据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利益获得原则,义务教育的教育成本就应主要由政府来补偿。同时由于义务教育外部不经济给教育部门带来的损失,不能通过市场来对受损者进行赔偿,对义务教育外部不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非市场部分来进行赔偿。非市场部分主要包括政府的拨款、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由于政府、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是义务教育外部不经济的受益者,由它们负担义务教育的成本是合理的,但由于政府是这种外部不经济的最大受益者,因而政府就应是这种外部不经济的最主要补偿者。

以上是就义务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一般模式而言的,也可以说是世界各国的一般准则。但对于具体国家而言,义务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又不能脱离具体的国情。否则,理论上再合理的义务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在实践中也是难以行得通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家及其各级政府无疑应千方百计加大对义务教育投资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个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最基本的教育设施,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最起码的义务教育。但基于“穷国办大教育”的基本国情,我国义务教育的成本单纯依赖政府来负担也是不现实的,而必须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地方本身的特点出发,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应主要由各级政府负担。我国经济基础薄弱,且80%的人口分散居住在农村,要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基本完成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这项极为艰巨的社会改造工程,其难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已基本普及初中教育,有些地方甚至提出普及高中教育的口号,而经济落后地区普及初等教育都困难重重。特别是自80年代中期财政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把普及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几乎都交给地方政府负责筹措与分配。这就使得财政本来就紧张的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经费更加短缺。上海市智力开发研究所对491 个国家级贫困县的调查统计表明,1995年这些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43元, 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3.42%;同年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拨款人均45.7元, 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10〕。因而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农村都把重点放在提高学杂费和征收教育附加费上,这就导致农村的学杂费比城市高,财政困难的地方学杂费比富裕地区高。因此,为了使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至少能够随着全国经济和义务教育的发展而发展,从而使这些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也能够享受到最起码的义务教育权利,这些地区的学生必须100%免交学杂费,特别贫困的家庭还应有一定补助, 以弥补其子女就学的较高机会成本。同时这些地区的教育附加费也应暂时免征,因为这不能解决贫困地区教育经费紧缺的问题,只是将财政负担转嫁给了贫困地区的群众,这些地区的地方财政应对当地义务教育普及负起力所能及的责任,其不足的部分应该由国家或省级财政来统筹解决。现在,中央已经决定在“九五”期间拨出39亿元作为义务教育专项拨款,加上地方配套资金这项专项拨款将有100 亿元〔11〕,这表明国家已充分考虑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

第二,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适量征收学杂费,以缓解这些地区出现的不同程度教育经费紧张的局面。如果说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是源于经济不发达,那么,随着人们对教育质量要求的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培养成本也日益增加,加之国家财力的限制和历史欠账太多,使得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中小学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教育经费紧张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除了国家加大投入外,在这些地区对个人征收适量学杂费应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的免费初中教育首先是从海岛和边远地区开始的,与此同时,在大中城市及其它经济富裕地区则实行收费的初中义务教育。到199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免费初中教育才逐步得以实施〔12〕。我国有的省市在普通教育范围内,向大、中城市和富裕地区家庭征收较高比例的学杂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征收比较低的学杂费,贫困地区免征学杂费的做法,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有差别的义务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是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发展的。

第三,对进入重点中小学校读书的学生,普遍征收较高的学费,适当拉开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在收费方面的差距。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基础教育师资力量、设备条件和教学质量相差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只能是一部分人占有较优质的教育资源,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但是,在现行义务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中,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在收费上几乎是一刀切,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学生及其家庭少投资多受益的状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或者仅仅是对“择校生”实行高收费而不是对进入重点学校读书的学生普遍征收较高的学费。这种做法除了有失公平外,还造成本应征收的费用的流失和浪费,同时也助长了少数学校乱招“择校生”的不正之风。因此,必须实行优质优价原则,适当拉开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在收费方面的差距,对凡是进入重点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者除外),都应一视同仁,缴纳较高的学习费用,以便做到多受益多投资,多投资多受益。因为重点中小学之所以能成为重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长期重点投入的结果。在当前情况下,重点中小学具有很强的吸收家庭和社会投资的能力,充分利用这种能力,使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投资在这些学校整个经费来源中占有较大的份额。这样做可以减少国家对重点中小学的投资,将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普通中小学和贫困地区教育的建设。当然,实行优质优价原则,必须划定范围,制定章法,使之逐步规范化,不能只要谁手中有钱,谁就能进重点学校。

最后,大力发展私立中小学,形成社会参与义务教育的成本补偿与分担的局面。私立学校是一个与公立学校相对应的概念。习惯上,人们把一切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学校称之为公立学校,把一切由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学校称之为私立学校。在我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私立学校在消失了40年之后又得到迅速发展。私立学校的出现,能让家长多一种选择,满足其不同的教育需求,同时它又能减轻政府兴办教育投资不足的压力,此外,还能促使私立学校之间、私立与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我们应积极扶持和帮助私立学校的发展。为了支持和帮助私立学校的发展,必要时政府应对这些学校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而且在初期阶段,为使这类学校对社会产生吸引力并有利可图,政府可把一部分教学质量较高的学校改为私立学校,然后逐步减少对这些学校的拨款。这样做,应该说既可避免义务教育学校因允许收费而乱收费,从而有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权益,同时又可以通过收费把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到教育领域,以支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从管理的角度看,也便于政府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范化管理。当然,私立学校的收费可以高些,但也只能略高于成本,企图以此来牟利是不允许的。因为如果收费超出教育成本过多,就只有极少部分的高收入阶层的家庭才承受得起,而一些有着相同教育需求的中等收入阶层的家庭就会被阻挡在这些私立学校之外,不利于教育机会的扩展,因而会损害教育公平的实现。

2.高级中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模式

在我国,高级中等教育是介于九年制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一种过渡,主要指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这两大部分。在现代社会,世界各国虽然都把教育作为每个公民都能享受的一种基本权利写进了自己的宪法,把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民主化作为努力追求和奋斗的目标,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除少数发达国家已把义务教育制度从初等教育延伸到整个中等教育,并基本保障了人人都能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外,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能力把整个中等教育作为人人都能享受的权利来普及。中等教育对大多数人来讲,仍然是一种非义务和非强制性的教育,因而仍是一种主要应由个人负担所需经费的教育活动,在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若从高级中等教育的内部来看,因普通高中所传授的知识主要是普遍适用的基础性知识,即主要是包括科学技术知识在内的一般文化知识,其应用范围不仅广泛,而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文化功能;而职业技术教育所传授的基本上是一些专门化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运用范围往往十分有限(如很多职业技术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只适用某些行业、公司或企业等)。这样,一般而言,普通高中的公共属性(或收益的外在性)要大于职业技术教育的公共属性。因此,这两类教育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普通高中给学生带来的不是直接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而是一种教育选择的权利,即只有读完高中才能获得选择进入更高层次的教育——高等教育的机会或权利。这种权利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因为没有这种权利,就不可能进高等学校,也就不可能享受高等教育带来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因此,适当拉开普通高中与义务教育的收费差距是合理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体现公平原则,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复读生在高中反复就读这一既浪费国家教育资源又浪费个人青春的现象。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尽管普通高中能给受教育者带来教育选择的经济利益,但由于它传授的是一般文化知识,应用范围广泛,并具有较强的社会、文化功能,因此其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同时普通高中给个人所带来的收益并不是现时可以实现的,而只是一种间接的滞后的收益,投资风险较大。所以普通高中的教育成本决不能由个人单独负担,而应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具体比重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

虽然各类职业技术教育都是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专门职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并都能为受教育者带来一定的收益,但若从职业技术教育的自身特点以及这种教育的受益情况看,至少可以将其划分为一般性或普通职业技术教育和专门或特殊职业技术教育两大类。普通职业技术教育所教授的内容不以特定的行业和企业为对象,学生所学到的知识运用于绝大多数行业和企业。因而这类职业技术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十分突出,即它的外部效益十分明显。这就意味着政府应对这类职业技术教育负起责任。同时受过普通职业技术教育的职工,能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缩短掌握使用机器的时间,并且,一般而言,其创新欲望和能力都较强,因而这些职工能给企业带来较高利润。这样,企业也应支付部分职业技术教育成本。而受教育者个人在接受这类职业技术教育后流动性加强,个人受益大幅度增加,因而也应负担相当一部分教育成本。简言之,普通职业技术教育的成本应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和企业的投资应占较大的比重。特殊职业技术教育所教授的内容以特定行业和企业为对象,学生所学到的知识,只适用于特定的行业和企业,因而学生接受这类职业技术教育的机会成本较大,毕业后不具流动性。这样,企业就应该负担特殊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成本。

3.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模式

高等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中居于比较特殊的地位:既是初等、中等教育的延续和发展,又是对初、中等教育在更高层次、更高程度上的深化,同时又位于整个正规教育体系的终端,成为联结整个教育体系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与窗口。

由于高等教育是作为一种终极性和专门性的教育活动,不同于以传授普通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中等教育,它是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直接服务的,是为了给社会培养和输送不同类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也即是舒尔茨所讲的“高等教育这种人力资本投资是为了迎合由于经济增长而造成的需求”〔13〕。这就决定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为前提,必须适应和符合这种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不同知识和技能的直接需求。从这个角度上看,高等教育仍然可视为公共产品。但是,若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基本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或服务”。与基础教育不同,高等教育所传授的知识与技能对个人讲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资本,即人力资本;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不仅存在于受教育者的个体内,为个人所直接拥有,同时能提高受教育者的收入,为受教育者带来种种收益或满足;而这种收益或满足除了客观上有利于他人及社会外,基本上主要由受教育者个人直接获得。因此,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应当考虑上述特点。

第一,个人应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之一。由于高等教育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或服务”,而且这种服务能给学生带来一定的预期收入和各种非货币性满足,那么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公平角度看,个人应负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或者说,学生个人原则上至少应按教育的成本价格交纳部分学费。1996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生均缴纳学杂费1319元,占生均经常性成本的17.9%〔14〕,与世界一些国家相比,学杂费所占比例是相当低的。至于学费的确定,应由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节共同决定。由于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所消耗的资源不同,收益不同,学生入学成绩不同,课程成本不同,应该允许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制订收费标准,国家则通过规定学费的上限或根据不同学校、专业规定几种上限及通过对超限高收费的学校扣减国家拨款等方式来对学费进行宏观调节。对于那些私人收益率低,但公共收益率高或国家急需专业,如师范、煤碳等特殊专业,仍应采取免收或低收费的方式鼓励学生报考,并以合同方式规定其毕业后的就业义务,对贫困学生则应实行以贷学金为主的资助制度。

第二,政府仍应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补偿者。如前所述,高等教育尽管从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或服务”,但它的外部效应十分显著,因此仍然可视为公共产品。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其文化素质、专业技能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相比都有显著提高,因而这些人对于社会民主的弘扬、社会道德的净化以及社会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同时高校本身也常常成为高新科技的“发源地”,世界几大高新科技工业区都是紧依著名大学而建就是明证。因此,高等教育对于社会的外部效应是巨大的,作为这种收益代表的政府,自然应补偿其成本。而且由于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入学率低,属于英才教育阶段,国家的经济起飞与高速发展都得依靠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因此,实行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丝毫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为了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国家应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依据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政府负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一般应在80—85%之间。我国1996年普通高等教育的财政性支出占其经费来源的82.1%〔15〕,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符合国情的教育发展战略是优先保证义务教育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因而,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中财政性拨款应有所降低,以80%或略低为宜。

第三,企业也应分担和补偿部分高等教育成本。企业是高等教育成果的主要摘取者和教育投资的主要受益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技术竞争和人才竞争。企业拥有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的数量、质量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从利益获得原则出发,企业也应参与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这种补偿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帮助偿还毕业生就学期间所借贷学金等途径来进行。

总之,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上所述应该说仅是一些不太成熟和初步的理论构想,具体的措施,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深入加以论证和完善。笔者愿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收稿日期:1997—09—27 本文为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和国家教委“九五”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

注释:

〔1〕希恩:《教育经济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

〔2〕舒尔茨:《教育的经济价值》,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3〕林文达:《教育经济学》,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49 页。

〔4〕盖浙生:《教育经济学》,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59 页。

〔5〕〔6〕盖浙生:《教育财政学》,台湾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0、104页。

〔7〕蔡彦:《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判断》, 载《财贸经济》1997年第2期。

〔8 〕陈良焜:《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个人家庭成本补偿的必然性》,载《教育研究》1996年第8期。

〔9〕费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第84页。

〔10〕上海市智力开发研究所《中国基础教育成本与财政研究》课题组:《中国基础教育成本与财政项目研究报告》,第26—27页。

〔11〕朱开轩:《关于委属高校发展与改革的若干问题》,载人大复印资料《高等教育》1996年第7期。

〔12〕苗苏菲:《从无偿教育到有偿教育》,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页。

〔13〕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

〔14〕〔15〕《199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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