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理论:村民自治神话背后_村民自治论文

虚拟理论:村民自治神话背后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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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于村民自治问题向来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种是高度颂扬,乃至把“17个外 出打工的农民包飞机回家参加选举”变成了村民自治本身完美性的神话;一种是以“贿 选硬选”等为由,断言村民自治本身乃是一个不可实现的神话。笔者以为,复杂的村民 自治问题不应简单地化约为两个“应该如是”的神话,甚至也不应简单地化约为一个“ 何以如是”的追问。作为一个已经展开的事实,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它正在面临着一个怎 样的发展趋势。

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分别在山东、浙江两省几个县市(恕不开列这几个县市的名称,下 面举例时同)的农村就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总的印象不错:意识初 备了,组织健全了,人员到位了,工作展开了。当然,也有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如: 乡村恶霸或家族包办、贿选硬选、流于形式等等。其实这并不足为怪,毕竟中国的传统 文化本身就缺乏现代民主自治的因子,而民主自治又是一个过程。村民自治既然是在这 样一个既定的背景下展开,就会付出必要的代价(一些县乡干部则形象地把这种代价比 喻为“交学费”)。笔者的一个担心是,通过调查发现,村民自治良性展开的一些重要 凭借资源正在消散和日渐萎缩,笔者把这种现象称为“村民自治凭借资源的虚置化”。 这主要可归结成道德凭借资源的虚置化、经济凭借资源的虚置化、精英凭借资源的虚置 化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影响的层面。这种虚置化的趋势正在无形中弱化着农民自我约束 、自我管理、自我调控的能力,因而有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的危险。因为是“虚置化” ,所以还少有进入关注者的视野,也就有胪列分析的必要。

村民自治道德凭借资源的虚置化

村民自治道德凭借资源的虚置化,并不仅仅表现为诸多的道德失范现象,毋宁说这些 道德失范现象是传统道德权威的解体、消散和新兴道德的多元化、冲突性而衍生的结果 。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典型的“道德伦理型文化”。道德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三 位一体、泾渭难分,而后两者只不过是前者在政治、社会实践层面的丰富展开而已。因 此,所谓“正统”的道德学说(儒家道德学说),无论是对帝王君主士绅官宦或是对士农 工商乡野村夫,都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可以堂而皇之轻而易举地“秩群祀于无文”(注 :曹植《孔子庙碑文》,自高步瀛《魏晋文举要》,中华书局1989年版。)。以道德立 法、以道德代替法律、以道德评判一切,道德是真理最后的环节、人世间最高的权威。 农村又是传统道德的凝结之地,也是传统道德最后的堡垒。因此,在农村,道德本身就 承担着执行“上帝的事和恺撒的事”的双重使命。农村的道德秩序、政治秩序和社会秩 序三位一体的自为自恰性呈现出一种稳定悠久的常态,为乡绅和农民的自我约束、自我 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而使农村呈现出一种虽无制度形式却有道德规则的“自治态 ”。因此,即使乡绅乃至恶霸,在处理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关系时,也不敢轻易“ 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公然践踏公认道德的权威和基于这种道德权威而形成的公众意志, 至少在形式上是这样的(注:可参阅蒋梦麟《西潮·新潮》中的相关叙述,岳麓书社199 9年版。)。

当然,中国农村的“自治态”是一种基于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度的“自治”,本身是 中国开启现代化进程的阻力因素,须以改良和革命为之注入现代民主的要素。革命如期 而至,并对传统道德形成了摧枯拉朽式的颠覆。尽管列宁说“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 死尸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发臭,并且毒害着我们”“改造小农 ,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注:《列宁全集》第41 卷,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53页。),但是,就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农村现状来讲,为中 国农村“自治态”提供合法性、规制性、权威性的封建道德传统已是昨日黄花、益渐式 微——这是不容怀疑的。

对于当下村民自治问题的而言,问题当然并不在封建道德传统的式微,而在于权威道 德的缺位和新兴道德的多元化、冲突性,从而使农村没有明确系统权威的道德约束监督 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一是“道德的崩溃是因为信仰的缺失”(注:房宁《未来话语》 ,《读书》2001年第9期。)“将黄金时代的出现预约给这些人们的子孙”(注:阿尔志 跋绥夫语,转引自李欧梵《铁屋中的呐喊——鲁迅研究》,岳麓书社1999年版。),却 没有给这些人们自己留下实惠而只留下伤痛记忆的乌托邦式宏大理想叙事因自身困境的 解构,造成了权威道德的缺位;二是一直用“效率”为“平等”的缺失做辩护的社会经 济政策,极大鼓舞了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泛滥,因而类似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的 道德由全职全能保姆式的个人和社会的精神监控退居于自我良心评判的一隅;三是在全 球化一体化、市场化世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大潮面前,“向隅而泣”的道德又因价值 观的分崩离析而呈现出分散化多元化的互相冲突的趋势。对于第二点原因,荀子有过经 典性论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 则乱,乱则穷。”(注:《荀子·礼论》。)还需要指出的是,古代中国农村呈现出的“ 自治态”,除了源于传统权威道德的功效外,还部分地源于始终有一些在朝为官的士绅 不断地还乡购置田地房产,并以乡绅的身分参与处理乡村事务,维持了村民的“自治” 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在国家和农村社会之间的一个“缓冲场域”;而且,“在本朝则美 政,在下位则美俗”(注:《荀子·儒效》。)的士绅作为道德的承担者和体现者,不但 直接参与村民的“自治”,而且还肩负着道德的宣教启蒙责任,因而大大强固了道德的 力量。但在当下,由于农村精英连续向城市流动致使道德教育的责任绝大部分为学校体 制系统承担,也就部分地造成了社会道德培植的弱化。

村民自治道德凭借资源的虚置化已经给村民自治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一些村子存在 着干部贪污腐败、乡村恶霸横行、官匪勾结严重、结党营私盛行、干群关系紧张等现象 。许多问题出来,绝大多数农民倾向于“上访”和“打官司”。“上访”和“打官司” 现象增加当然可以说是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但也不难看出,由于权威道德的缺位和 缺乏有效的社会道德监控和个人道德约束,农民自我约束、自我治理、自我调节的能力 大大降低了——即使相比历史上来说没有降低,在现代社会,村民自治道德凭借资源的 虚置化也给上述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

村民自治经济凭借资源的虚置化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观察到的一个颇令人吃惊的现象是,西方公众因对所谓“烦琐虚 伪”的程序化的民主政治产生的政治冷漠疏远感,或者说是“政治不参与”,竟也在村 民自治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中国前现代的农村和西方后现代的社会出现共同的 政治参与倾向,其中内蕴的背景和原因颇令人玩味。

人是利己的理性动物,“人不为己”当然不能“天诛地灭”。人们也热切地盼望着有 更多“不为己”的人的出现,但诚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 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却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基本 事实。在罗尔斯看来,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分野,相反,利他主义是一种 每个人(“理性人”)基于利己主义个人理念基础之上的社会交往合作的社会理念的基本 欲求。因此,作为社会政治秩序基点和内核的正义原则,恰恰是基于利己主义个人理念 基础之上的利他主义社会理念的合理展开,民主政治的滥觞同样是这种理念的逻辑产物 (注:参阅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的有关论述,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在前现代社会,包括在现代社会开启的过程中,或者说生存仍是人们第一压力的社会 中,人的这种利己倾向首先表现为个人经济利益上的欲求,因为他们要吃饱,要穿暖, 要生存,要发展,只有“仓廪实”后才能“知礼节”,才能有更高层次的欲求。从某种 意义上讲,民主政治的建构就是能给人们第一需要(生存需要、经济利益)的竞争提供平 等公平的机会,因而人们把民主政治看作是自己的事情而能够积极地参与,特别是直接 事关自己的经济利益的事情,人们对政治表现得犹为热情。直接的经济利益通常表现在 两个层面上,即作为获取分得经济利益的游戏规则和自己投入各种形式的共有经济部分 的管控。马克思从来就不否认人们对经济利益的欲求,相反,把解决和实现人们合理正 当的经济利益欲求作为第一要务,甚至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时期“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 想。列宁的“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上面,共同讨论, 专人负责”(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1页。),无疑正是基于提高人们对公共事 务参与的积极性而提出的。

但是,中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因自身的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而不得 不渐渐退出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改革开放特别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所有 制的多元化特别是民营化、个体化成为一个愈来愈明显的趋势。伴随这一趋势,人们对 建立在关注共同经济利益特别是自己投入各种形式的经济共有部分的参与兴趣大大降低 了。

在农村,这种经济多元化、个人趋利化的现象犹为突出,集体财产个人化、集体财产 无形流失、集体财产意识淡薄等现象日趋严重。浙江的一个县全县GDP的95%是由民营企 业(主要是个体工商企业)创造的,绝大多数村子的集体财产已几近于零。即使有一些少 量的集体财产,也无法成为吸引村民参与村中事务的内聚点,反而成为村民事务纠纷的 爆发点。有个村子一年多点的时间接连换了三个村委会主任,因为他们贪污、挪用集体 财产;在对形式上划归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宅基地进行重新分配时,因为有的干部唯亲唯 势唯财,造成分配的不平等,引发了多起民告官的事件。与此同时,有些相信“个人致 富”神话的农民竞选村委会干部只是为了“尊严面子”而战,并不是为带领村民“集体 致富”,因此“选上不管、管也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都发生在一个相对狭 小的村社单元和风俗传统相对封闭的地理单元之内,它不能不影响到农民对村里事务参 与的积极性。众人瞩目的集体财产少之又少,而村干部又不能带领村民集体致富奔小康 ,因此有相当数量的村民认为村里事务“是他们(村委会干部)的事”。在相当多的村子 里,所谓的村民自治就是“干部选举”,至于此后的事情,农民的兴趣不大,干部工作 的积极性也不高。

村委会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还部分地来自在个人趋利化的当下,由于村委会是村民自 治的组织,国家没有规定对村干部的劳动付出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许多干部认 为自己是在无偿“奉献”而耽误了自己“发家致富”,是一件“不划算的事”;而且, 由于“公事”的需要,不少村干部只好向农民催要更多的提留税款,甚至是动辄挪用集 体财产。

村民自治精英凭借资源的虚置化

据说,目前巨大的城乡差距是中国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因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 注:陆学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读书》2001年第1期。)。又据说,这种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的现状起源于中国极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对立的现行体制。 因为:“中国的发展问题,基本上是一个资源禀赋极差的超大型农民国家……主要通过 对本民族进行剥夺的内向型积累方式,追求工业化和现代化。”这种“内向型积累方式 ”又主要是通过国家人为的投资流向(注重工业)和不合理的工农剪刀差(剥夺农村农民) 来实现的(注:温铁军:《百年中国,一波四折》,《读书》2001年第3期。)。笔者认 同并尊重这种分析,但并不认为这是“农民真穷、农村真苦”的主要原因。代代相继永 无休止的农村精英不断地向城市流动才是首要因素,而且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村 民自治的质量和绩效。

农村精英的流失历史上自古有之,但却因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加剧了。前面提到 ,在近代以前,相当多从农村走出去的士绅乃至商人,多告老还乡、去官归乡和腰缠万 贯荣归故里,或者本身虽在城市,也由于在农村有相当大的田产而游走于城市和农村之 间。毫无疑问,这些士绅商人也就不断地为农村社会输入了新鲜的血液,带来了活力, 从而部分地维持了农村的“自治态”。但是,近代以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特别是 城乡相较时城市生活优于乡村生活的巨大神话,造成了农村精英加速了进军城市的步伐 ,因而造成了维持乡村“自治态”人力资源的巨大流失。如果说,城市对农村有所劫掠 剥夺的话,恐怕没有那一种劫掠和剥夺比这种现象更为严重的了。它直接造成了乡村活 力的巨大弱化,从而使乡村自我更新、自我造血、自我发展缓慢停滞,当然也就严重影 响了村民“自治”的能力。相反,城市精英对农村社会的支援一向是少而又少,梁漱溟 的“乡村建设派”在山东农村近乎失败的努力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神话的破灭可为 例证。

笔者把建国以来农村城市精英相互流动的不对称性称为“非均衡”流动,并把农村精 英的流失归总为两个方面。一是“隐性流失”:这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前,指国家用固 定体制如学校教育体制、招工安排户口、征兵提干等培养出来的农村籍精英人才用固定 的方法渠道将他们纳入到城市体制之中;因为是用固定的体制并通过固定的渠道,所以 很少有学者认识到这是城市对农村精英资源的掠夺,而普通的农民则把这种现象看为想 当然的事情并孜孜以求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不合理的劫掠已经被合理的“合 法化”了;因为是“合法化”的东西,所以没有人质疑它,因而成为一种不被人注意的 “隐性”现象。二是“显性流失”:这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谓的“打工仔(妹) ”大规模涌向城市,又没有得到城市(如户籍等)的认可,且数量庞大,所以引起社会各 方面(交通、城管、公安、社会学界等)少有的紧张和关注,是为“显性”现象;与此同 时“隐性流失”也呈加速趋势,只是位居次席而已。无论是“隐性流失”还是“显性流 失”的农村精英人才,他们在农村原本都是些有能力、有精力、有实力的人。前者大批 量流失后当然再也不能参与村民自治事务;后者大批量流失后不但不能或者说少有参与 村民自治事务,而且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让渡和义务推卸,从而给村民自治本身留下一 个大包袱,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效果可想而知。当然有的地方没有这些人村民自治也搞得 不错,但如果有这些人,那些地方的村民自治至少会搞得更好些。

浙江省的一个镇有人口2.4万,其中仅登记在册的在外打工经商做老板的就有6000多人 (包括部分家属孩子),很多的村子里就剩下了6种人:“老、弱、病、残、妇、幼”。 在一些村子里,尽管外出人员也采用各种形式参与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推 荐,实际上却对村民自治的实际活动不管不问。因此,村民自治变成了留在家里的“老 、弱、病、残、妇、幼”的自治。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由于大批年富力强的人长期外 出,村委会干部的选举组成成了困难,只能从上述6种人中产生,导致干部普遍老龄化 、素质不高,当然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发展农村社会经济也就成了侈谈。

结语

上述关于村民自治发展趋势的观察思考,只是根据笔者对浙江、山东两省个别农村的 实地调查得出的。但笔者确信,这是全国农村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村民自治凭借 资源的虚置化难免使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负面 影响也有加剧的趋势。同时,笔者也不得不无奈地指出,解决村民自治凭借资源虚置化 问题是一个二难的问题:重建权威道德和道德多元化趋势是个矛盾、经济多元化趋势和 用集体经济形式提高农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是个矛盾、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和 把农民圈定在土地上又是个矛盾——或者说,这是村民自治问题本身乃至是中国现代化 进程本身难以避免的内在张力。但把问题的严重性提出来是另一个问题,至少可以引起 人们关注,如果能够在冷静思索的前提下,拿出些合理的对策,慢慢修正解决这些问题 ,那更是企求不得的了。而对于历史上农村“自治态”的一些描述,也绝不代表着笔者 的意指是对历史传统的赞美怀念和主张复古,只是如果历史上的经验能为现代化大背景 下以求实创新的态度思索定位处理问题,相信会对村民自治的发展有些裨益。这更是个 复杂的问题,笔者将在《“贴着地面行进”——村民自治的二难性及其解决》一文中详 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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