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制衡失衡与政府规制的优化_旅游开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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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 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75(2009)-05-0001-07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发生的种种矛盾,归根到底是相关利益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在中国现实生活中,与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相关的利益方主要有以下六方:地方政府、投资与经营方(以下简称旅游企业)、原居民、旅游者、旅游从业者、社会组织。这六方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的利益趋向有同更有异,利益诉求力更是有强有弱,矛盾冲突就在所难免。因此在这样一个利益相关系统中,就必须建立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我们称这种机制为制衡机制,而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诉求力就是其所拥有的制衡力。本文旨在探讨上述六方的制衡力冲突与政府在制衡机制中的规制作用优化。

一、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诉求差异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任何一种形式的旅游开发对于旅游资源的原真态都是破坏。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天然的耦合关系,一方面,旅游资源只有通过一定程度的开发,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各种价值,也才能为旅游资源的保护提供必不可少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另一方面,旅游资源只有保护好了,才能永葆旅游魅力,为旅游开发提供最基本的资源条件。理想的境界当然是旅游资源的低度开发与高度保护相结合,但我国实际运作中偏偏多是旅游资源的高度开发与低度保护,以致许多风景区出现商业化、园林化、城镇化现象,许多人文景点出现表演化、移植化、时尚化趋势。这些“乱象”的出现,归根到底,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衡失效有关。试分析如下:

其一,政府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国旅游资源都归地方政府管理,故本文只论及地方政府。政府是公众权益的法定代理人,在上述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制衡体系中,地方政府无疑居于核心位置,发挥着关键性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一方面必须履行政府职能,超越各方利益,根据各项保护性法律法规去保护各种旅游资源;必须指出,这种保护也是地方政府规避行政风险的一种手段,毕竟哪个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承担资源保护不力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政府存在经济人行为,即地方政府从部门或官员自身利益出发,争相获取对资源的处置权[1],无论是取得经济、社会收益还是获取政绩收益,其过程都可能诱导对旅游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因此,地方政府既有保护的压力,也有开发的追求。问题是,在现行政绩考核制度中,市级以下畸重经济GDP而忽视绿色GDP,于是招商引资、产值、税收成为决策的重点,就难免出现管理天平的失衡,偏向投资方,偏向旅游资源的高强度开发。景区开发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环境事件,几乎都有政府官员或明或暗的支持,如张家界百龙天梯事件。

其二,旅游企业方。新时期旅游资源开发的主体起初都是地方政府,黄山、泰山等都是由政府投资与管理,然而国有单位“要牌子、定班子、找银子、抢位子、做老子”只能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在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来源已经主要是社会资金,而各类景区景点(包括政府管辖的)多数已经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企业的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势必高强度开发旅游资源,如建设索道、宾馆、别墅以增加旅游收入,同时降低旅游资源保护投入,以减少经营成本。至于那些租赁景区的企业,以短期行为疯狂逐利更是普遍现象。

其三,原居民方。旅游资源不管是属于国家的(如黄山),还是属于集体的、个人的(如皖南古村落),最希望保护好这些资源的是所在地的原居民,因为他们祖祖辈辈生活于这方水土,这些老天爷、老祖宗留下的旅游资源是他们的骄傲。尽管这些地方多数是穷乡僻壤,原居民也希望借旅游大潮改善生活,所以多数觉醒者会适应形势变化,支持政府与企业变旅游资源为旅游产品,自己也积极融入旅游开发过程中,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他们更强烈要求保护旅游资源,并且要求旅游收益尽量少外溢。事实上,各种开发模式下原居民的收益分配相差悬殊,还有一些人几乎没有收益。所以,总还有一些思维单纯、以守护者自诩的原居民对于旅游开发持反对立场,采取各种方式抵制旅游者。据我们前几年对黄山202位市民的调查,“您对黄山市发展旅游业总的态度”选项,有171人赞成,7人反对,24人无所谓;“您对旅游者的态度”选项,有106人欢迎,14人反感,82人无所谓[2]。

其四,旅游者方。企业开发旅游资源的目的是吸引旅游者,在中国旅游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后,旅游者的需求更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推动力。理性的旅游者是比较成熟的旅游者,在满足自身基本需求的同时,关注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支持对旅游资源的适度开发;而冲动的旅游者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认识,为满足自身舒适而过分要求交通的便捷、宾馆的豪华、餐饮的丰盛,这为某些景区提供了高强度开发的理由,如黄山的山上近年就建成了四家四星级宾馆。在旅游先行发达国家,理性的旅游者越来越多,正是他们提倡了生态旅游、步行旅游、无垃圾旅游。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旅游者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关注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反对盲目的上规模、上档次式的过度开发,这是可喜的现象,也是必然的趋势。

其五,旅游从业人员方。旅游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与普通员工,他们的意识与利益决定着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走向。强权社会决定了旅游企事业的强权性质,企事业的决策权集中在少数上层领导乃至个别领导人的手中,他们是单位逐利意愿的代表,关注旅游资源的开发普遍甚于保护。广大企事业员工,一无权力,没处说话;二文化素养偏低,环保意识不强;三以“打工仔”自居,公民意识淡薄;所以多数人也希望提高资源开发水平,因为开发水平直接决定了服务人员的经济收入、工作环境以及社会地位。

其六,社会组织方。从西方看,社会组织是促进旅游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绿色环境保护组织代表着知识的先知、社会的公益,他们声势浩大,具有干预媒体舆论与政党选情的能量,成为公民社会里民众集体表达环境保护意愿的重要组织。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数量不多,影响力不大,但绿色环境保护组织已经开始对旅游开发提供专业性的保护评价,旅游行业组织也在为旅游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开发提供智力支持。

综上所述,相关利益者各方内部与之间存在着利益需求的差异,这必然导致其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立场、态度、行动也出现强烈反差,兹列表显示于下。

二、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相关利益者的制衡机制失衡

如表1所示,相关利益者各方利益需求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制衡机制,以协调各方利益,保障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沿着健康、高效、可持续的轨道前进。但在当今中国,各方所拥有的利益诉求渠道有多少宽窄之别,更有人权财物信息多少之分,故而各方实际拥有的制衡力也有强弱之异,这就造成了制衡机制的失衡,进而造成利益的失衡,试分析如下。

各方拥有的制衡力主要体现于利益诉求渠道与人、权、财、物、信息等实力。其中,利益诉求渠道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政协、民众组织、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舆论等;权则包括立法权、行政权、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参与权、(剩余所得)分配权等;而利益诉求渠道的多少宽窄又受制于人、权、财、物、信息等实力强弱。各方制衡力差异见表2。

细察表2,有几点值得深思:

第一,在当今中国,相关利益者所拥有的制衡力与人数多少无关,因为没有公众票决机制,也没有公众论坛,所以旅游资源保护意识最为强烈、最希望旅游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居民,人数虽多但利益诉求渠道不畅,与各项权力几乎“绝缘”,这是一种可悲的非正常局面,是造成制衡机制失衡的重要原因。人大与政府应该从法律、体制与组织上支持原居民健全旅游开发的参与权、管理权与分配权。

第二,旅游从业人员(特别是普通员工)作为企业决策的执行者,拥有的制衡力最小。当他们身处随时可能“炒鱿鱼”的境地,确实难有多大的作为。但从全球角度看,广大员工在建设绿色企业、发展绿色旅游、保护绿色环境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企业也必将朝这个方向发展。

第三,旅游者远离旅游目的地,他们的体验感受与环保呼声难以直接作用于目的地的政府、企业与舆论,故而其所拥有的制衡力也不大。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新闻业的发达,旅游者可能借助这些新型平台将意愿凝聚成旅游市场产品购买的选择动向,从而影响目的地的旅游开发。

第四,相关社会组织,由于他们与政界、商界、学界、新闻界等建立了广泛的人脉关系,所以利益诉求渠道比较通畅,但是由于在我国这些组织自身缺乏财力支撑,外部又缺乏法律、政界、社会的支持,相反受到“上面”的管制特别多,所以“软骨”与“贫血”严重,普遍独立行动性不强,为民抗争性更弱,尚难以发挥社会良知、民意代表、环保先锋的作用。当然,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局面肯定会大有改观。

第五,企业实力雄厚,利益诉求渠道全面通畅,其财力、物力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政府官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以至社会舆论,他们又直接掌握着旅游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与分配权,所以属于制衡体系中的强势方,有能力“摆平”各种不利局面,几乎足以主宰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如上节所述,企业家的逐利冲动与原居民、社会公众的利益大有出入,这种“主宰”地位使得他们能够以破坏资源为代价,获得短期的超额利润。显然,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第六,政府本该是制止企业短期逐利行为的决定力量,它也拥有这种制衡力,但是如果“经济人”角色占了上风,那么它就可能放弃监管职责,从招商引资环节起,就向企业的过度开发一路亮绿灯。现实生活中,凡是制衡机制失衡,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其主要原因就是政府有关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履行环境保护天职。

第七,制衡机制失衡必然导致利益分配失衡,强势方将获得超额利润,如京黟旅游开发总公司1997年租赁经营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的宏村,按照最初与县政府达成的协议,京黟旅游开发总公司将门票收入4%交给镇政府,1%交给村委会,当地居民只获得每人每年15元补贴;后由于居民强烈抵制,2001年才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将门票收入8%交给村民,3.4%交给镇政府,1%交给村委会[3]。企业利润之高由此可见。

第八,综上所述,制衡机制失衡的典型表征是企业的制衡力过于强大,而原居民的制衡力过于微弱。造成这种失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有充分发挥法定的监管作用,适当地平衡各方的制衡力与利益分配;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和影响旅游决策迄今为止只是理论上的假设,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当前,改变制衡机制失衡,进而改变利益分配失衡的关键是优先政府规制,详见下述。

三、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政府规制优化

地方政府对于旅游资源的管理,一般来说,不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而是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本地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对于旅游企业的建设项目与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审批、监督、制约,其管理的重点不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是落实保护第一方针,即确实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种政府管理方式是政府运用国家法律与行政强制权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以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被海内外学术界称之为“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凡是民主社会,政府的职能都具有双重性,既有为社会民众的服务性,又有依法管制各利益群体与个人行为的规制性。上文所述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种种“乱象”,暴露了政府规制中的工作重心“错位”——过于重视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漠视过度开发对于旅游资源的破坏;还暴露了政府规制中的利益“失衡”——过于照顾企业利益,损伤了原居民、旅游者的利益。为此必须提倡政府推行下列规制的优化。

第一,重构政府的旅游资源管理体系与制度。

我国旅游管理大体上经历了公益性管理向经营性管理的转型[4],正是在这个转型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空前放大,旅游开发的范围、规模与档次也随之加速提升,进入所谓大投入、大产出、大旅游新阶段;正是在这个产业大提升过程中,旅游投资商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被奉为上宾,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封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原因是他们的投资,不但刺激了地方经济的繁荣,而且有助于官员出政绩,升位置;也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投资商的话语权在我国史无前例地扩大,企业的利益被不合理地“照顾”,以致形成上文所述利益失衡局面。因此,旅游管理体系的重构,首先要明确政府对旅游资源规制的“定位”——超越部门与个人利益,代表国家与人民,依法管理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重点是保护。其次,严格行使旅游资源规制中的“审批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景区、景点被租赁,出现了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无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分配,对旅游资源的处置权的“所有”将最终决定对旅游资源“使用”[5]。旅游资源不可移动、不可再生、易受损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这类资源的处置权的“所有”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这种“审批”实际上意味着政府才拥有最后的“处置权”。这是政府依法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重要手段。目前审批环节中,弊端之一是多头管理,审批繁多。结果反而职责不清,有利时各方争管,有难时各方推诿。如许多旅游景区,自然与人文资源分属旅游、建设、园林、宗教、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对于旅游开发项目,许多部门都拥有审批权,多头审批不但降低了管理效率,而且给开发商留下了钻空子的可能。弊端之二是审批主体缺位,审批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现在旅游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与普通建设项目一样,立项权归发改委,土地权归土地局,建设许可权归建委,而对旅游资源开发最懂行的旅游局、对旅游资源保护最懂行的环保局反而没有审批权。故鉴于旅游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应该适当增加审批部门与内容。本文定稿时见中国政府网2009年8月21日报道,国务院已经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①,规定: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科学评估,以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个切中时弊的重大举措。弊端之三是自设土政策,降低审批标准。这在贫穷落后地区旅游开发初期尤为严重。如湖南武陵源,在旅游开发初期,资金相对于土地来说是稀缺资源,因此,对于土地使用的审批较为宽松,出现了“谁投资、谁占有、谁使用”的现象[6],旅游资源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以致出现后来的“张家界黄牌警告”事件。弊端之四是屈从长官意志,审批走过场。现在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几乎都是党政第一把手直接掌控,投资方为了得到最大的利益,会在谈判时提出种种超越法律法规许可的资源开发要求,如在景区核心保护区建大量高级别墅、在小岛上建高层度假型宾馆,并且以招商单位负责帮助办理一切审批手续为投资前提,结果面对地方首长的重点工程,有些部门不但违规盖章,而且还会到上级主管部门请求通融放行。

第二,健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规,编制并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提高依法规制的合法性、科学性与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旅游资源管理办法》是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旅游资源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鉴于旅游资源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地方人大与政府就有必要制定补充性的法规,以保护本地特有的高品位旅游资源,如安徽省出台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细化了保护内容与措施,值得进一步推广与健全。

旅游规划是指导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旅游规划通则》规定,旅游发展规划主要任务的归结点就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合理的措施”;而旅游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并确定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提出旅游区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策划”。可见正确运用规划的武器对于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科学保护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旅游规划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之一是规划编制背离上述宗旨,短期功利目的导致规划变形走样,丧失其客观、严谨、科学、有效原则。如有的县乡政府以招商引资为规划目标,结果过分夸大域内资源评价,肆意提高资源开发力度,规划项目过多过高过大,以至有湖就规划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城就规划上国际会议中心,严重脱离实际;还有的县乡政府编制规划就是为了申请国债、旅游发展资金、扶贫资金等,结果难免胡编开发项目,并且尽量夸大申报项目的经济效益。原因之二是主要领导对旅游规划的法定性、严肃性、战略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换一个主要领导就编一套规划,甚至哪怕是自己提交人大正式通过的规划文本,任内也可随时随意更改,因此旅游发展规划先行,依据规划规制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等等,自然流于空言,难见实效。

第三,推进相关利益者制衡机制建设,对旅游资源实行全民监督管理。

我们认为,推进相关利益者制衡机制建设是政府加强规制的重要工作,因为只有各方利益相对平衡,政府规制才能顺利实行,创造出以和谐旅游为标志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制衡各方利益既是政府规制的目的,也是政府进行规制的手段,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制衡机制失衡现象,首先,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提高对利益制衡机制重要性、迫切性、可行性的认识,推进与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特别是要自觉抑制自身的“经济人”冲动。其次,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制度规范旅游企业的旅游开发活动,既要保障企业合理的投资收益,也要制止他们过度的、破坏性的旅游开发,引导他们自觉美化与优化旅游区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再次,大力提升原居民参与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层次。这种居民参与,国外文献习称为community participation(社区参与),或resident participation(居民参与),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根据我们对徽州古村落的旅游考察,原居民(local residents)的参与程度有下列三个发展层次:

初级层次参与的主要特点是:(1)多为居民的自发行为,居民参与的动机多以个人赢利为主,对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尚不明确;(2)居民参与对旅游业的影响多集中于微观领域。

提高层次参与的主要特点是:(1)居民参与的动机仍多以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为主,但他们开始部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2)对旅游业的影响不仅限于微观领域,也涉及宏观层面。

高级层次参与的特点是:(1)居民参与旅游业不以个人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更多地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开始以一种“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旅游业中,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较明确,“民主意识强”是这一层次居民参与的重要特点;(2)政府和管理部门对居民有了系统和规范的管理,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保证居民参与当地的重大决策,有畅通的渠道和方式保证政府和投资商与居民沟通、听取居民的意见;(3)居民对当地旅游业未来宏观的发展方向和方式有了更多的发言机会,居民参与对旅游业的影响也从微观领域更多地向宏观领域扩展[7]。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推动居民的参与向高级层次发展,让他们得以参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开发决策、旅游资源的保护等。这种高级层次的参与有助于解决当地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影响相矛盾的问题,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和民主思想,有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建立全覆盖的社会反馈机制,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实行全民监督管理。旅游资源不但是地方的财富,而且是全国、全人类的财富,政府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规制应当倾听各方利益诉求,为此有必要建立全覆盖的社会反馈机制,这种机制可以被认为是旅游1.0系统——单纯的社会渠道反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民众组织、社会团体、决策咨询、信访上访、新闻媒体等。事实上,单纯的社会反馈渠道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我们建议积极构建旅游2.0系统。旅游2.0系统是一个既包含上述社会反馈渠道,又包括市场主体反馈渠道,使得政府规制方关注旅游者的反馈,并且将观测范围扩大到市场投资主体、社区、旅游从业人员和社会组织,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中心的拓扑型蛛网结构;旅游2.0系统又是一个信息系统,政府是信息集中处理部门,承担着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一系列问题的整体考量。这里有必要强调一点,全民监督管理包括对政府规制行为的监督。政府规制是利益相关体系制衡的主导力量,而由于政府经济人现象的存在和旅游资源保护的巨大正外部性[8],这种规制就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一方面应当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等党政体系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应当接受民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注释:

①见:http://gov.cn/zwgk/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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