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模式的创新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兼论现行直接补贴对农民的影响_三农论文

农业补贴模式的创新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兼论现行直接补贴对农民的影响_三农论文

农业补贴方式的创新与“三农”问题的破解——兼评当前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农论文,效应论文,农民论文,方式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一号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的“三农”政策进入了一个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全新时代。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是该文件的一项基本政策。① 这项政策全面实施一年来,对农民增收的效果如何?从长远看是否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或破解我国积重难返的“三农”问题?温家宝同志指出,要不断创新农业和农民补贴方式。那么,针对我国的国情和“三农”困境,如何确定未来农民补贴方式的创新方向和思路?这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破解“三农”问题等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问题提出:当前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效应

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号文件”)颁布后,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反应,其直接效果是农民增收、农业增产。“一号文件”的核心是“三项补贴、两项减免”,分别指的是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为此,在“三项补贴、两项减免”上,中央政府2004年共投入资金450亿元,使农民人均增收50元,贡献率为15.9%;使粮食增产76.7亿公斤,贡献率为19.8%。其中,中央对农民直接补贴116亿元,使农民人均增收14元,对全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仅为4.5%,远低于粮食价格上涨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63.7%;使粮食增产59.3亿公斤,贡献率为15.3%,低于良好的气候对粮食增产贡献率28.4%。② 因而,直接补贴对粮食增产的贡献要高于对农民增收的贡献。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针对近期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扩大、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粮食安全状况堪忧等问题,中央及时出台对农民和农业的补贴政策,其经济效果已初步显现,政治效果更为明显,得到了农民的高度好评。但在热评政策的同时,我们应冷静分析该项政策对农民增收以及破解“三农”问题的作用。从长远看,该政策还存在以下局限性。

1.促进农民增收的效应难以持续

2004年,中央政府花费了116亿元直接补贴农民,使农民人均增收14元。如果2005年以同样的补贴力度延续该政策,其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将降为零。换句话说,对农民增收起作用的是对农业补贴支出中的增量部分,若要据此政策逐年增加农民收入,补贴经费只有年年加码。这样的政策即便是处于工业化后期的财政实力较为雄厚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承担起来尚且压力不小,更何况是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仍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因而,我国的这种补贴政策的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效应是非常弱的。

2.粮食主产区补贴标准低于非粮食主产区

目前实施的农业补贴的重点是粮食主产区,中央政府这种补贴政策的主旨是增加农民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农民的收入,以保障粮食安全。事实上,中央政府的150亿元“三项补贴”资金也是向13个粮食主产区倾斜的。但是,由于粮食主产区自身支持农业补贴力财政实力有限,其结果是对粮食主产区的补贴力度就远低于非粮食主产区。例如北京市的粮食直补是每亩50~60元,上海市是每亩60~80元,粮食主产区的江西、湖南粮食直补是每亩30元、11元。

3.政策执行成本偏高

“三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千千万万的农户。基层政府为实施粮食直补政策,需要调查、统计和核实每个农户直补的基础资料,而且还要经过初核、张榜公布、复核、再公布及发放等程序,工作量很大。况且,粮食直补政策,没有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牵涉的部门广,协调工作难度大。据笔者的调查,一个种粮大县的政策执行成本一般占粮食直补资金的10%左右。而这一指标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正常值是5%左右。

4.易引起粮价下跌而抵消对农民增收的作用

2004年中央政府通过“三项补贴”使农民人均增收18元,但这只是短期效果。从长期来看,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增收18元中很大部分流转到粮食消费者的口袋中。其原因是,按照耕地面积补贴,对粮食生产者来说,就等于降低了每亩耕地生产粮食的成本;粮食生产成本下降,必然导致粮食增产;而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粮食增产又会引致粮食价格的下跌,而且往往是粮价下跌的幅度远远高于粮食增产的幅度,从而出现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有观点认为,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价格支持政策托住市场价格。笔者认为,短期内可以托住,但长期看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是拗不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③。1998~2002年的实践已经印证了这一点。

5.会刺激已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

在目前我国农民还占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比重远高于农业生产总值比重,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会吸引大量的已经转移的劳动力回流,这是逆经济规律而动的,不利于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例如,据笔者调查,江西省全南县2004年在政府对农业补贴政策的激励下,已有2000多名外出打工人员“回流”到土地上来。

机制创新:三种补贴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创新补贴方式,逐步加大补贴力度,是中国“三农”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一项战略决策。但要确保农业补贴方式改革的成功,必须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出正确的判断,寻求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问题”,从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农业补贴方式。

当前农业补贴的基本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④。笔者认为这个定位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但农业补贴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便有不同的机制。为了分析的需要,综合各国农业补贴情况,根据增加农民收入的来源和渠道不同,笔者把农业补贴的机制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与农业生产挂钩,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或提高农业收益从而刺激农业生产的补贴,其对农民的增收效应主要来自农业;第二种是不与农业生产直接挂钩而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业补贴,其对农民的增收效应主要来自补贴的转移支付;第三种是加快农村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社会转型的农业补贴,其对农民增收的效应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和非农村地区。我国当前实施的“三项补贴”,有与农业生产直接挂钩的,也有与农业生产不直接挂钩的,因而,或者属于第一种类型,或者属于第二种类型,或者两种类型兼有。下面结合我国当前状况,对这三种补贴机制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种类型:通过与生产直接挂钩的农业补贴促进农业生产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的思路,其本质在于通过财政政策的优惠与刺激以实现农民的农业收入增长。这种思路对于缓解农民的农业收入下降有一定的作用,但因农业的衰退由其产业特性所决定,不应使之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补贴方式。

一是从实证角度看,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趋于下降,有些年份还为负值。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是农业,农业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1997年以前仍占60%左右。1997~2001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绝对收入连续四年下降,从1997年的1268元下降到2001年的1126元,减幅达到14%,农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首次下降到50%。1998~2001年各年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农业收入环比增幅分别是-31元,-57元,-44元和-10元,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为负值。尽管伴随2003年和2004年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也有所增长,但绝对值依然没有达到历史上最好的年份。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业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日渐微弱,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已经由农业转向了非农业,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进入新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未来还会继续强化这一特征,我们必须跳出农业求农民增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十六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思路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从而结束了就“三农”论“三农”的时代。而与农业直接挂钩的通过刺激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农业补贴政策,还停留在就“三农”论“三农”的传统思维中,从战略角度看,这是我们应当逐步抛弃的。

二是从理论角度看,作为衰退产业的农业,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是不断下降的。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根据许多国家产业结构的演进经验,得出了著名的库兹涅茨法则。这一法则告诉我们,随着经济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第一产业的国民收入相对比重会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也会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明显表现出衰退产业的质性。这是被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了的经济规律。

这一规律在1997年以后表现得更加明显,农业这种衰退产业的质性在“新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其原因在于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转折,农产品供求由全面短缺走向总量基本平衡的结构性、地区性的相对过剩,导致农业的“衰退”质性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自1990年以来,由于农业投入的持续增加和技术创新,带来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生产全面增长,结果使国内主要农产品供求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在粮食供给方面,20世纪80年代全国粮食自给率为98.1%,而20世纪90年代达到了99.6%。1997年以后,国内粮食供给从总量和结构上都出现了相对过剩,由此导致库存大幅增加,价格急剧下降。其它农产品的供求也有类似的变化,蔬菜、水果和一些养殖产品,前几年也相继出现卖难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农产品全面短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买方市场初步形成。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农产品进入买方市场后,农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弱,农业的衰退特性便会加速显现。因而,在农产品处于短缺阶段时,农业发展能够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然而农产品进入买方市场阶段后,由于农业的“衰退”质性及我国尖锐的人地矛盾,决定了农业发展根本不可能解决农民富裕问题,必然要跳出农业求富裕。所以,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进入新阶段后,试图刺激不断衰退的农业,从而通过农业的发展来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的补贴方式,是有悖于经济规律的。

第二种类型:通过不与生产直接挂钩的农业补贴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思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三农”的重视与扶持,政治效应明显,但若要将其作为主要的补贴方式,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阶段。

工业化已进入后期阶段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产值和农业劳动力比重降到很低甚至不能再低的程度,农业作为衰退产业的特性已充分显现,通过农业增加农民(农场主)收入的可能性非常小。因而,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日本、美国和欧盟的农民享受着大量的农业补贴,甚至占据农民收入的绝大比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如果没有农业补贴,它们的农民是不能保持现有收入水平的。2000年,美国政府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为228亿美元,占农场主农业净收入的40%,到2001年和2002年这一数值上升到42%。2002年,欧盟、日本、韩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占农民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分别高达101%、44%、18%。

这种补贴本身需要耗费大量财政经费。同时,因巨额的补贴必然带来农业的大规模过剩,为确保补贴对农民的增收效应,政府还需付出大量的资金购买过剩的农产品,而这又要消耗一笔巨额的财政资金。

对于工业化水平尚处中期阶段,农民还占绝大比重的我国来说,不能照搬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因为依靠财政补贴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方法,在财政上我国远远不具备承担占世界农业总人口35%的农民增收的能力。根据林毅夫的计算,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为8582.74亿元,按当时3.3%的补贴来计算,已经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0.1%,如果加上地方财政收入7803.3亿元,也占到中央、地方两级财政总收入16386.04亿元的5.3%。如果把“黄箱”政策的8.5%用足,其补贴的总额为2225亿元,占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将高达25.9%,占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总收入也达12.5%。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如果我国政府将“黄箱”政策用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将仅提高7.2%,而且,这样的政策会给国家的财政带来严重负担,挤压其它建设的支出,引发严重的后果。⑤ 况且,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出现依靠少数人补贴多数人的案例。

第三种类型:加快农村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社会转型的农业补贴是可行的,是从根本上缓解或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农业补贴机制。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转型,这已为发展理论及国际经验广泛证明。

伴随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必将发生深刻变化,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之规律: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上升,就业机会不断增加,而农业的国民收入比重却不断下降;农村劳动力将逐渐由农业部门向非农产业转移,从纯农村地区向城镇和其他非纯农村地区转移。这种转移过程就是农业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断地由低效率、低回报的部门和地区向高效率、高回报的部门和地区转移的过程,它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高度化;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也导致农业和农村本身的分化和转型,从而在经济和社会系统上大大提升了农村和农业的边际劳动生产率,最终实现农业和工业、农村和城镇的协调发展。

对于工业化处于中期阶段的我国,促进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显得更为重要、更为紧迫。一方面,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有限的人均耕地解决温饱相对容易,解决富裕问题非常困难。当前,人均耕地已减少到约1.4亩,而且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确立的人均0.8亩的警界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5亩的危险线。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意味着我国的耕地主要充当着“口粮田”的角色,耕地的生存资料功能远大于生产资料功能。因而我国的耕地还承载着繁重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承载体。作为承载社会保障功能的物品,其经营目标就不像一般的生产要素那样追逐效率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而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样,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农业,就很难实现有效率地生产和运行。因而,这种紧张的人地关系不得到有效缓解,我国的农业要解决农民的小康生活问题就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导致农村就业高度不充分。我国历史走上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道路,逐步形成了以户籍制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城市化水平远低于工业化水平,出现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计算有多种口径,少说的有1.2亿,多说的有4亿,农业存在3至4个人争吃一个人的饭的局面。2004年农业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为46%,农业产值的相对比重为14%,比较劳动生产率只有0.3。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远低于农业产值比重的下降速度,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非常之低,这是造成农民收入低下的基本原因。

如果说在建国以前乃至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的话,那么,新阶段中国的农民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而解决新阶段农民的就业问题,就是要解决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因此,新阶段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调整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

从上述三种补贴方式的比较看,对于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破解“三农”问题、构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第三种优于前两种。但是,对“三农”的补贴是个系统工程,应建立以一种补贴方式为主、多种补贴方式为补充的补贴体系。我国当前的补贴方式,主要属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当前的农业补贴方式,对于缓解纯农户和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困境、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尤其是纯公共物品)建设、体现党对“三农”的扶持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加之农业补贴政策具有很强的“刚性”,因而,当前的农业补贴政策不宜一概取消。而应从战略角度,在保留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将新增的补贴资金主要转向第三种补贴方式,并使第三种补贴方式逐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补贴方式。

具体方案:对农村非农企业的补贴

伴随着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非农化,社会结构也逐步转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基本上是由以农村为主的社会逐步转向以城市为主的社会。但由于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当年的情形有所不同,特别是我国的农业劳动力占世界的35%,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也不会碰到的情况。因此,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转型之路。旨在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农业补贴,必须体现这样的要求。笔者认为,对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企业进行补贴的方案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该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补贴资金,主要投向在农村从事加工、储运、商贸、金融、保险、教育、农业技术、农业信息等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的企业,甚至政府的投资可以占据较大比重。对这些企业进行投资后,政府既不要求上缴利润,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但要求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招聘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农村,二是每年拿出利润的若干比例投资于所在农村的公益事业。同时,对该类企业还可以配合使用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该补贴方案的载体是农村中介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协和农会等创办的企业,目的是据此启动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调整进程。

该补贴方案的优势之一:有利于“三农”问题的破解

这种补贴方式的实施,可以大大提高农村的资金回报率,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而带动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向高度化方向迈进。随着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经济总量的扩张,将带来农村就业机会的增长,并激励农村企业聘用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由劳动生产率较低和收益较低的农业部门加速流向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收入较高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部门,引起农村就业结构由以农业为主转向以工业为主。其结果是,一方面持续提高了转移出去的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缓解了农村和农业就业不充分的困境,随着人均耕地的增加、规模经济的拓展,也将提高农业劳动力的生产率和收入水平。农村就业结构、产业结构的非农化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引起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部分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部分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一部分,部分村庄融入一个大都市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部分村庄由于大量的劳动力转移导致逐步衰落甚至消失,也有部分村庄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由此可见,我国农村的就业和产业结构的提升,必将引起农村社会的急剧变化,其社会转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将表现得非常丰富。可能有很多变化,今天我们还很难想像,但是其中一条是肯定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将发生重大变化。现在国内也有不少村庄由于工业的发展带来经济和社会结构变迁的案例。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的雁南村、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以及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的其它一些村落,在不同程度上正在完成或基本完成其社会转型任务。

这种补贴方案,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提升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也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其突出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有利于农业服务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农村企业,主要是面向农业的,尤其是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绝大部分是为农业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如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技术、农业机械服务、信息咨询、保险、金融、储运、销售等。二是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规定享受补贴的企业,必须保证部分利润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水利、灌溉、桥梁等农业生产条件的完善。三是有利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通过这种补贴繁盛起来的农村企业,在生产上与农业息息相关,可以据此培育带动农业发展的龙头企业,从而在组织上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农业的矛盾。四是有利于农业规模的扩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非农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都将不断减少,从而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当务农劳动力变为非农劳动力,他们就由农产品的供给者变为农产品的需求者,导致农产品的供给曲线内移和需求曲线外移,农产品价格随之上升,从而提高农业的效益。

总之,通过对农村非农企业的补贴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将从根本上破解我国的“三农”问题。当然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过较长甚至非常长的历史时期。

该补贴方案的优势之二:有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按公共财政的要求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投资的责任。尤其是全国性或大区域性的纯公共物品,如大型水利设施、大江大河治理、农村通讯、科技、环保、农村教育等必须由国家来直接投资。然而,如此巨额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要全部由政府承担,我国还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撑。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在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品投资的力度的同时,实施“一事一议”制度,即充分发挥农民自我建设的能力。然而,由于政府的投资短缺和农村“一事一议”制度高额的交易费用等诸多原因,导致农村公共品严重短缺。如果实施这种补贴方案,把具有区域性的农村公共品建设的主体由政府和农民转向受政府补贴的农村企业,一方面落实了农村公共品建设的直接投资主体,便于落实责任和监督管理,从而大大降低建设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做到政府在农村公共品建设上,以有限的财力带动源源不断的民间资金,增强了农村公共品可持续建设的能力。如果该补贴方案,在规定受补贴企业的公共品建设责任的同时,赋予它们组织农村劳动力共同建设的权力,将更有利于发挥农村劳动力对农村公共品建设的作用。

该补贴方案的优势之三:更符合WTO的农业补贴政策

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农业补贴上必须遵守WTO规则。WTO规则框架下的农业补贴包括“绿箱”政策与“黄箱”政策。所谓“绿箱”政策,是指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投资,一般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显著的扭曲作用。这是世贸组织所许可的。“黄箱”政策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如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WTO《农业协定》规定,因“黄箱”政策措施是直接与生产有关、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 造成不平等竞争的政策措施,要求成员国必须削减。这就要求我们未来的农业补贴措施的主体应该是“绿箱”政策。因为对农村非农企业的补贴,目的在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公共品的建设,所以该补贴方案是不与生产直接挂钩、对农业价格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的农业补贴,属于典型的“绿箱”政策。

该补贴方案的优势之四:有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

我国当前农业补贴的载体是千千万万的农户,因而政府必须与千千万万的农户直接打交道,所以政策的执行成本居高不下。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有效率的补贴往往是以企业为载体的补贴,这也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成本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笔者提出的补贴方案,补贴的载体由原来的农户转向企业,这样,面对的是数量较少、财务制度比较透明、信用状况容易掌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组织,这必将大大降低政策的实施成本。同时,实施这种补贴方案,有利于受补贴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和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民有足够的动力监督这种补贴方案实施,这样又能降低政策的监督成本。

因尚属初步探讨,以上主要是从思路层面上对该农业补贴方案进行研究与分析,对于操作层面,还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如何界定受补贴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如何核定补贴标准,如何监督补贴企业或中介组织带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投资基础设施的责任,资金从那里来等问题,还须深入研究。

注释:

① 2004年“一号文件”出台的“三项补贴、两项减免”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农民增收和农业增产。因“农民收入”是“三农”的核心问题,所以文章主要讨论农民补贴对农民增收的效应以及对破解“三农”问题的作用。

② 钱克明:《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执行效果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2期。

③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农民的大量补贴,带来的一个直接效应是农产品严重过剩,而这些国家因有强大的财力支撑,政府采购大量过剩的农产品而使之烂在粮库里,或援助给贫穷国家,从而保持较高的农产品价格。然而,我国的财政实力是不足以支撑这种政府购买的。

④ 我国当前的农业补贴的目标是多元的,如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等,但促进农民增收是基本的目标定位。在不同目标下,农业补贴的机制与方式的选择便有所不同。本文讨论的是主要以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的农业补贴。

⑤ 林毅夫:《中国还没达到工业反哺农业阶段 不该增加农业补贴》,《南方周末》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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