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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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集股份制“合理内核”和合作制“基本内核”于一体,初步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股份合作制,在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线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展十分迅速。到1993年底,全省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发展到23571家,当年筹集资金12.6亿元,累计股份资产达20.7亿元,实现产值135亿元,占全省乡镇企业93年总产值(1103亿元)的12.27%,但其中较为规范的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只有5118家,仅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9%。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现象。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和物质条件,一方面,实行承包制后农民都购置了一定量的户有的生产资料,财产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另一方面,承包经营所释放出来的能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如剩余劳动力、闲散资金等)不断增加,为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股份合作制在乡镇企业中快速发展更在于它是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将传统的无差别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转化为有差别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占有制,通过股权设置和合理分配等途径明确了各个劳动者在集体经济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把抽象的劳动者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通过股权具体化为若干劳动者的股份所有。其主要的产权特征表现是:

1.多元化的股份产权与独立的法人产权相分离。股份产权是由各投资者的财产权转化而来的原始产权,分属于各个不同所有者的原始产权决定了股份产权的多元性。股份产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是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实现的,建立在股份产权基础上的法人产权是由法人机构——董事会行使的对法人财产的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任何股东和董事个人都无权直接干预法人产权的行使。

2.多元化的股份产权与独立的法人产权又相互制衡。法人产权是由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赋予的,法人权利的行使又要受到股份产权的所有者(股东)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股份产权与法人产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

3.个人(含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基础上建立的法人占有制是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的又一重要特征。股份合作产权制度是一种由原始产权、企业法人产权构成的双层产权制度。原始产权是集体资产折股分配后归各主体所有和入股前自然人与法人各自拥有的财产权,它以占有资金(货币)、实物为内容,实行股份合作占有制以后,原始产权就转化为股权,它以占有股权证书或股票为内容。股权虽然是产权的一种形式,但它只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红的权利,股东个人对企业财产没有支配、占有、使用和处置权。股份权一般不能退股,逆转复归为原始产权。法人产权则指企业法人拥有的独立支配、占有法人财产的一切权力,股份权的买卖转让、继承都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法人产权的行使。所以,股份合作企业法人产权一旦建立,就意味着原来的生产和占有方式改变为股份合作的生产和占有了。

股份合作占有的产权制度同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相比较,明显具有以下优点:

1.股份合作制借助股权设置和集体资产的折股分配,明确了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实现由传统产权结构中单一的集体所有转变为集体、社员个人合作占有的多元化结构。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生产要素的集聚,使劳动者或各类经济实体通过股份联合,把分散的、潜在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共同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并使原来配置不合理的生产要素得以合理流动,优化组合。

2.产权界区的清晰有利于更好地处理社区组织与农户之间、社区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股份合作制通过明确产权归属,明晰产权界区,一方面肯定了农户所拥有资产的合法性及其在集体资产中的地位,能更充分地调动广大农民生产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将社区组织的管理行为由以行政方式为主转变为以凭借资产参与管理为主的方式,保证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

3.增强社员(职工)对集体资产的关切度。股份合作制通过具体明确社区合作组织内成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将社员(职工)的个人利益与集体经济的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社员(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真正落到实处后,就能调动社员(职工)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增值等进行监督,主动参与经营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股份合作制自身存在的问题

(1)股类设置混乱。有国家股、乡村股、企业股、职工股、劳动贡献股、社会个人股、社会法人股,有的还设置有职工基本股、社员分配股和创业股等。普通股和优先股界限不清,权益不明。

(2)集体股所占比重过大。尤其是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中,集体股性质的乡村股和企业股占有较大比例。如农业部一项调查显示,股份式乡办企业集体股占51%,股份式村办企业则占52%。集体资产折股分配给社员和职工的数量很小,与农民对产权的要求相去甚远。

(3)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改制仍没有股东大会(或股代会)、董事会,有些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或股代会)和董事会,但形同虚设不起作用,企业决策还是乡村领导说了算。个体、私营、联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多数也存在着控股大户一统天下的状况。

(4)劳动贡献股分配不合理,一是不考虑贡献大小平均分配股权;二是按权力分配股权,企业领导和管理干部占较大比重,有些还设置有干部股。

(5)分配制度千差万别。一个地区一种规定一个企业一种做法,有些企业侧重积累,把税后利润50-60%,甚至70-80%提取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或“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结果是股金分红所剩无几,新增积累部分又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反而不利于企业发展。也有些企业则将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分红,使企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6)股东的责任限度和风险分担不明确。许多股份合作企业,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限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对应该承担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心中无数。企业亏损抵补和破产清偿程度亦无规定,特别是一些企业采取“保息分红”的筹资措施,更使一些股东认为投资入股是不承担企业任何风险的。

2.制约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外部因素

(1)对股份合作制认识不足,宣传不够。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报纸、电台和其它舆论工具对它讨论、研究、宣传力度不大,使得一些乡镇企业领导对推行股份合作制存在诸多担心,如:担心是不是会导致化公为私,出现私有制和两极分化,削弱集体经济力量;担心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还担心会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厂长(经理)则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只不过变换一下企业的组织形式,对股份合作制在转换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制度创新上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部分职工认为入股的唯一好处是能够参与分红,但一般不能退股,还要承担亏损风险,入股不如存银行保险,因此,对投股入股,参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热情不高。

(2)推行股份合作制措施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股份合作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关资产评估、股权划分等较复杂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同时,由于组建或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手续繁琐,不仅要组织2-3万字的各种文字资料,而且要缴纳资产评估费、验资费、注册登记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积极性。

(3)股份合作制改造不符合程序,工作不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制度的重大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宣传发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股权、增资扩股、建立组织的程序来完成,不能忽略任何环节和阶段。工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对资产清查不重视,仅按帐存数和实存数结出余额,没能认真分析其来源和构成;②资产评估人员组成不合理,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范围不全面等原因造成评估的随意性很大;③界定股权,确认股份受到上级部门的干预较大;④股权设置混乱,不便于管理。这些都构成了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三、完善股份合作制的政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股份合作制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必须尽快补上理论研究不足的缺陷,将对股份合作制的指导工作从感性认识和经验总结上升到理论概括和规范化指导上来,国家应首先在宏观上制定出全局性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应的鼓励、扶持等措施;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人员培训,传播实践经验,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干部职工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增强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紧迫感。

2.加强资产评估,规范股类设置和股权管理。建立一个了解乡镇企业情况的权威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出一套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股份合作企业中的所有股份都应设置成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明确规定必须设置有乡村股、职工股和劳动贡献股类别,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有社会法人股、社会个人股和外资股等类别股份,按各类股份权益差别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

3.健全组织,完善运行机制。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厂长(经理)”的管理体制,各机构的权限和义务应有明确规定,同样必须明确划定股东的责任承担和风险分担的限度以及企业亏损抵补与破产清算的程序。

4.规范分配制度。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分配制度应从规范税后利润分配程序上来进行。笔者认为税后利润按下列程序来分配更规范:①按税后利润总额的1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②按优先股股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如12%)支付优先股股息;③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28%)计分当年的劳动贡献股金;④剩余部分作为普通股增值或分红。

5.优化社会环境,坚持自愿原则。首先,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支持股份合作制改革,帮助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次,树立新的平等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主张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即人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平等地进行竞争不存在对某些人的歧视,但不排斥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和非劳动的合法收入存在。再次,应正确处理规范化和多样化的关系,推行股份合作制必须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愿,服从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根本目的。政府应从政策配套、适当扶持,简化手续、降低评估、验、注册费用等方面增强示范效应和吸引力。

6.造就农民企业家阶层。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强化,为此必须造就一批具有独立地位和利益、具有一定专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农民企业家阶层。他们是把企业管理作为一项事业,并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中获得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而得到满足的人群。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敢于冒险和创新,并通过市场来评判其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发展和壮大,以及他们的文化和管理素质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着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推行的进程和效果。

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必须将劳动贡献股的分配和管理与职工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和职工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结合起来进行,以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和不安定感。

8.培育产权市场,促进股权流转。产权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标志,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市场应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资产性和知识性产权交易市场,包括企业单项资产的出售、出租和技术商标的转让;第二层次是企业部分产权交易市场,包括企业股权买卖、分厂和车间的出租、出售,联营等;第三层次是企业整体性产权交易市场。

9.建立适应股份合作制发展的法规体系。股份合作制的深入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法规体系:(1)《股份合作章程》。通过《企业法》指导下的《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将股份合作企业性质、权力、义务;法人登记程序、股类设置和股权管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收益分配制度,股权转让和继承;风险承担和破产清算的程序,资产评估的方法以及财务制度,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2)《股权转让交易管理条例》。通过发放《股权证书》,吸收投资组建股份合作企业,只是实现了资源的一次配置,不可能就达到最佳的配置状态,还存在重新配置的要求。同时,农民拥有《股权证书》也有投资选择的自由。这都要求股权能够流转,股权流转是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为此,必须通过制定《股权流转交易管理条例》,保证其有秩序、有规则、有管理地合理进行。

10.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乡镇企业突出弱点是技术落后,信息不灵,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必须积极推进企业兼并、联合,以有前途的骨干企业为中心,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组合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扩大企业间分工协作,产销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争取产品出口,实现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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