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对银行债权的影响_银行论文

企业改革对银行债权的影响_银行论文

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企业改制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加快了步伐。企业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财产关系及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要发生变化,这就必然对银行债权造成较大影响。事实上,不少地方也出现了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改制已成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代名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11月底洛阳市共有256户企业进行了改制,其中有159户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大量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及银行债权的安全,造成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本文拟通过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的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等问题的探讨,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对防范治理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债权有所帮助。

(一)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企业改制的中心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一是改变了对金融债务的承担主体,即直接影响;二是导致保证责任的变化即间接影响。

1.企业改制改变了金融债务的承担主体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后继续存续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不管哪种类型,企业改制涉及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债务的重组、资产的评估与分割、甚至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等等。原企业有的已被注销,如兼并、合并、拍卖。有的虽然继续存在,但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如股份制、分立。对债权银行来说,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其债务仍然要承担,只是承担债务的主体有了变化,变为与原主体有承继关系的改制后的新主体。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对此都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公司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中规定“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并、合资、拍卖、租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经贷款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

2.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将导致保证人免责

对改制企业对银行债权的直接影响,各金融机构都非常关注,也都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落实保全银行债权。但企业改制的间接影响之一,即企业改制导致保证责任的变化对金融债权的影响却较少被人注意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大都是担保贷款,即有第三方责任保证的贷款。对改制企业在落实银行债权时,由于债务人有意或无意的忽视,可能造成银行债权保证责任的免除,加大银行债权的风险。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改制企业是需要经过登记而成为的新的合法的法律主体的,因此从法律意义上可以认定是债务人的变更,即债务的转移。因此,企业改制导致的债务的转移直接影响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得到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而进行的债务企业改制,将导致保证人免责。

(二)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1.规范的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的积极影响

推进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五大”的一项重大决定。国有、集体中小企业通过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的必走之路。部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进行改制和资产重组,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改善经营,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承债和还贷能力。

对债权银行来讲,主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改制,通过支持企业发展,盘活资产达到维护金融债权,比单纯地通过收贷收息来维护金融债权更有效果。例如,孟津县嘉讯电缆厂在1998年改制时兼并了孟津县乳品厂,当时县乳品厂仅欠县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就达到了200多万元,孟津县工行在考察该厂的基础上该企业协商,嘉讯电缆厂全部承担乳品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县工行采用“扶上马,送一程”的办法,为该厂新注入启动资金346万元,使银行的呆滞贷款全部盘活,同时为企业增添了活力。通过几年的发展,该企业不仅实现了“复活”而且成为县工商银行的重点支持对象,2002年还被列入孟津县首批55家诚信单位名单。

2.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的负面影响

企业改制对银行债权的负面影响,企业利用不规范的改制行为,造成银行债权事实的被悬空、逃废。企业利用不规范的改制行为逃废银行债务,主要是利用企业在分立、兼并、合并、租赁、股份制及拍卖出售过程中,通过转移或隐匿资产、逃避银行监督等不规范行为将银行债权悬空,造成事实上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其中利用分立重组、租赁、承包经营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最多,占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80%以上。

(1)利用分立重组方式逃债。具体做法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分立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金融机构的债务、潜亏等包袱统统留给了原企业。新企业在不承担任何债务、不背任何包袱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竞争,且新公司放弃债权行结算账户不用,在其他银行另立结算户,以逃避银行监督,达到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如洛阳市某医院采购供应站欠市工行贷款本金3072万元,欠利息215万元。该站背着债权银行,对其下属的经营部和新特药商店进行秘密改制,改制后的两新公司占有原有企业的库存药品、车辆和经营场地。而不承担债务,并在其他银行多头开户,交存销货款,悬空银行贷款。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起,洛阳市纺织品公司、五交公司、百货公司、化工物资公司及医药供应站等企业利用分立重组方式逃废市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合计57631万元。

(2)利用租赁、承包经营逃废银行债务。这类逃债形式是:改制企业重新组建几个新企业,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或把原企业的资产量化分给职工个人,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挂账悬空。如洛阳市某公司从1996年开始,采取分立、租赁形式,将各个经营柜台(包括相应资产)分包给个人,另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为主体于1998年分三次先后将二、三、四楼租给洛阳开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将一楼租与交行用做自助银行,租给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河南移动通讯、博宇移动通讯经营。又先后与他人成立了富丽华酒店、富阳城酒店、豪门洗浴城。仅租赁一项,该公司每年收入200多万元。该公司为了逃避银行监督,将租赁费收入以现金形式入账,或以私人名义开立个人账户,造成市中行2600万元债权被悬空。据不完全统计,物产集团、机电公司、化轻公司等企业利用租赁、承包经营逃废市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合计28406万元。

(三)对策及建议

1.银行要转变观念,积极支持企业改制

目前,有些金融机构由于担心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正常的企业改制行为持抵制态度,对企业改制不积极、不支持,这种态度也是不对的。金融机构要认清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决定,是企业摆脱困境的必经之路,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如果不进行改制,那么企业将错失发展的良机,企业不活,银行的信贷资产也就不可能得到保全。因此,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认清形势,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改制,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在支持企业的发展中,盘活和维护银行信贷资产。

2.债权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维护银行债权

目前,由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许多拟改制企业抱有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的侥幸心理,在改制过程中普遍采取回避的态度,一般不会主动通知债权银行。为此债权银行应当密切关注拟改制企业的动向,主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一是建立改制企业档案和台账,对改制企业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密切关注拟改制企业动向,主动和拟改制企业进行沟通和联系,宣传国家对企业改制的政策,阐明企业改制逃废债的危害,帮助和引导企业进行规范的改制;三是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参与改制方案制订、清产核资、评估资产、产权界定的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转移、隐匿资产,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3.债权银行要对借破产、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实行综合治理

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金融风险加大。对这种行为,债权银行要坚决制止,一是债权银行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各级分支机构抵制和纠正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责任;二是全市各金融机构团结起来,统一行动,对借改制之机逃废悬空金融债务的行为,进行联手制裁,严厉打击;三是人民银行要严格账户管理,加大对违规开立账户,违规提现的查处力度,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来逃废银行债务;四是需要社会各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对以改制为名逃债企业另立新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颁发营业执照方面、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证方面予以严格把关。

4.债权银行须及时办理和完善改制企业贷款及担保手续的变更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债权银行须及时办理和完善贷款及担保手续的变更。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主体的变更,因此,从维护金融债权出发,既要对主债务人(原借款企业)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和督促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落实金融债务。还要切实注重借款企业变更过程中担保债务的重新确认和认定,及时与新成立的企业重新签订担保合同,防止金融资产的无谓流失。

5.必须依靠当地党政部门开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

目前,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基本上都是在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推动下进行的,有些企业的逃废债行为,恰恰就是政府部门授意或默许的结果。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债权银行必须积极取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近几年,由于人民银行积极的汇报、请示,党委和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金融和经济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关系,金融意识不断增强,驾驭金融的水平不断提高。实践也证明,党委和政府对金融部门的支持,近几年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明显减少。

6.债权银行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债权银行利用法律武器是制裁逃废金融债权行为、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债权银行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诉讼、仲裁、诉讼保全、公证、抵押登记等手段,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

标签:;  ;  ;  ;  ;  ;  ;  ;  ;  ;  

企业改革对银行债权的影响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