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张飞飞[1]2010年在《论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文中研究说明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称之为租约提单,其中往往含有一条并入条款以并入租船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这一做法已得到了多数国家法律及司法机关认可。总的来说,租约提单中并入租约条款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体现。然而,由于仲裁条款的特殊性,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并入租约提单时存在诸多争议:如,租约提单中能否并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若能并入,如何才能将仲裁条款有效并入;当存在多个租船合同时租约提单并入的是哪个租船合同中的条款等。所以,研究这些问题,既要依据合同法原理,又要考虑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概括介绍了并入条款的概念和在租约提单中并入租船合同条款的起因,然后总结了仲裁条款所具有的特点。在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即,在租约提单中有效并入仲裁条款的条件和存在多个租约时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所属租约的识别两个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分析英国法院的主要判例来介绍英国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并讨论了我国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进而总结出英国与我国在这些问题上观点和做法的异同。根据前述分析,并参照《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规定,笔者在最后一部分总结出我国《海商法》、《仲裁法》在此方面规定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希望本文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对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效力的态度,并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及海运实务有一些参考作用。

刘小统[2]2002年在《租约提单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综观现代航运业主要的法律与实务,可以看出,有关的纠纷主要集中于以下叁个方面:一、租约的签定及履行产生的纠纷;二、与提单有关的纠纷;叁、针对船舶、货物的灭失损坏的保险索赔纠纷。纠纷之多,反映了有关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租船运输下签发租约提单会更使问题复杂化,常常是使租约问题与提单问题绞织在一起。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就是针对租约提单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租约提单的内容可以从很多方面去研究,对于提单的研究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务方面,可以说是林林总总。本文无意从纯理论角度赘述,而是试图从实务的角度作一点理论性探讨:一、关于租约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是货物进入运输中的初始关键环节,采用那种格式提单、谁签发提单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问题;二、关于租约提单的功能,租约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叁、关于并入条款,并入条款可以说是决定多大程度上能将租约条款并入到提单中,享受租约条款的保护;四、关于承运人识别,租船运输下承运人的识别非常复杂,也很重要,本文对承运人识别方法作了一些比较性研究;五、关于滞期费问题,探讨装卸港滞期费的产生及如何计算分配、针对滞期费船东的诉权、租约和租约提单规定的滞期费的责任方。 总的研究方法是研习英美有关的判例及我国海事案例。针对有关的主题,收集在这方面的判例做法,作一些理论性的总结。在具体的章节中,应用分析综合法、分类比较法。 并入条款可以说是租约提单的核心条款,总的来看,各国都认可将与运输有关的租约条款并入提单,但对并入租约仲裁条款有争议,本人还是以为,只要提单并入条款明确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就应认可其效力。至于租约条款与提单条款冲突时效力优先问题,如果提单明示租约条款优先,应适用租约条款,否则应适用提单条款,这应是出于对无辜的货方的保护。对于承运人的识别,美国的“实际可行的方法”虽是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但针对短时效也不失为一可行的方法。《海商法》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承运人识 租约提单法律研究别的困难,它适应了航运实务的要求,顺应国际上的趋势,它使货主对其诉讼更加方便,因此受到普遍欢迎和广泛赞誉。 围绕着租约提单进行有关的论述,作者试图对租约提单做一系统的探讨,为我国建立与完善提单法律制度作出理论上的探讨与构想,同时希望与司法实践的同行们加强交流与构通,共同为我国海商法制的发展尽一份力量。

王霞峰[3]2002年在《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文中认为有关提单的法律及实务,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关于提单的各种问题更是日趋复杂,很多问题难以深入了解。特别是随着短航次的增多和船舶速度的提高,航次租约下的运输也随之增多,有关航次租约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本文试图就有关租约提单下的并入条款中的若干法律及实务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章主要阐述租约并入提单的主张人,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及租船承运人,以及被认定为提单承运人的光船租船人、定期租船人、航次租船人等;进而阐述这些主张人为什么要将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租约并入提单后租约与租约提单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等问题。同时分析了租约下签发的提单由不同人持有时具有的不同性质,以及租约并入提单后两者之间无法一致的几种情况。 第二章首先阐明英美普通法中对租约提单中并入条款解释的几大原则:与合约标的事项直接关联的原则;“附属性条款”需有效合并的原则;合并条款要寻求双方订约的意愿;合并主要是针对与货物运输和货物交付有关的内容;合并的条款必须公平合理等原则。然后根据这些原则,具体阐述租约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如运费条款、亏舱费条款、滞期费条款、仲裁条款等条款能否并入提单,如何并入提单的问题。在具体说明的过程中,也阐述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及实务中的做法,并尽可能对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不完善之处,并试图提出一些改进的方法。其中将仲裁条款作为阐述的重点,因为仲裁条款本身是租约双方在租约中约定解决双方产生的纠纷的方式,因而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提单,对解决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第叁章结合英美普通法来说明各国包括我国对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予以承认的。并具体分析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对提单中并入条款效力的认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在转租船的情况下;提单并入条款存在空白时;以及口头租约并入时的租约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前两章中已涉及到对我国《海商法》第95条规定的分析,在这一章又作为单独的问题提出来试图多做一些探讨。 第四章探讨租约并入提单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分析了是什么原因导致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时总是很混乱,很不规范?之后又分析了租约中一些看似不太合理的条款(如无单放货条款)能否以提单中的合并条款并入提单,结合英国判例法的做法,针对我国的现状,本人试图提出一些肤浅的观点。

李佳媚[4]2012年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提单一直都是海上货物贸易的关键,在航运实务中产生的各种与提单有关的纠纷也是海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至提单中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在近十年备受关注。本文主要围绕租约仲裁条款的有效形式和仲裁条款并入的有效形式等方面探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问题。文章主要分为叁个部分:引文、正文和结论。正文共有叁章。引文主要简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正文主要结合相关案例,剖析我国现行《海商法》、《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对国际上与之有关的国际公约,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鹿特丹规则》等的理解,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第一章阐述的问题比较基础。首先概括介绍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对认定并入条款效力的影响。通过对基本问题的介绍,使读者对本文所要进一步阐述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其次,本章介绍了租约仲裁条款的有效形式以及租约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第二章进入了本文的主题,主要是对针对仲裁条款并入到提单中需注意的问题做一个系统的阐述。首先是对有效并入仲裁条款时措词上的要求。主要探讨了仲裁条款是否需要特殊并入到提单中才发生效力的问题。并列举了英美这两大航运发达国家的做法以作参考,同时从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角度阐述了特殊并入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所属租约的识别问题展开论述。在这部分的开篇阐述了对于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所属租约识别的原因和必要性,随之列举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和英国与此有关的案例,并总结出了识别的基本方法。最后分析了并入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第叁章主要介绍我国立法、司法方面在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上的不足以及完善方式。在不足之处中主要说明的是我国对租约的识别过于片面。其次是对于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过于苛刻,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发挥充分。在完善方式方面,本章主要针对我国现行的《海商法》提出了不同的完善意见。结语部分表明了笔者的立场,我国立法对于并入条款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更何况租约仲裁条款并入到提单这一问题。所以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参考国外的先进理念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参考、借鉴的同时也有一些与我国国情不相容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修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以便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

王恬[5]2003年在《慎用FOB术语下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文中指出租约提单签发的主要依据是租船合同,为了保持双方的一致性往往采取合并这一法律形式。然而除非信用证规定允许租约提单,开证行往往会因自身的利益拒付这种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术语中由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的特殊性,使得提单的各方关系人更为复杂。这就使得买卖一方可能会因为不恰当的引入并入条款而遭受利益的损失。

张凯[6]2004年在《论租船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提单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其条款的效力直接影响到提单有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单中的“并入条款”并不像其它条款那样具有明确的文字表述,仅仅是约定将提单对应的租船合同条款“并入”到提单中。由于这样的条款的内容须借助所引述租船合同的内容才能确定,又涉及不同的当事人,故其内容常常是不确定的,而“并入条款”的内容直接涉及到提单关系方的利益,其不确定性会对提单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国际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单“并入条款”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操作理论。但国内的司法理论对此却缺乏深入的探讨,特别是结合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在我国,《海商法》对有关提单“并入条款”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即第95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业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对这一原则性条款如何理解适用?对有关条款(如《海商法》第87条、第78条、第45条等)如何结合该原则性条款适用于判案,均有待立法、司法机关解决。 本文将依据国内的法律理论,结合国际上的通行实践对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提出法律理论依据;对提单并入条款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做深入分析(包括运费的追讨、费用的承担等);结合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提出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要求的提单“并入条款”解释原则;对提单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条件等问题作出具体深刻的分析。

高月芬[7]2005年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若干提单纠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贸易是一张由合同组成的网,一项最普通的国际贸易,一般也会涉及到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及信用证等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整个交易的中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信用证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国际货物买卖服务的,它们的内容深受买卖合同具体规定的影响,买卖合同中对提单的要求是其他环节对提单要求的基础。正是由于有了被称之为国际贸易与航运载体的提单的存在,才使得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及信用证合同在海运实务中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与提单有关的各种纠纷也因之跨越了海上运输的范畴,深入到国际货物买卖,甚至自始至终贯穿整个国际贸易的全程。但是,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信用证合同在实践中又是各自独立的合同,它们在法律适用、业务操作规程、主体客体等方面都各不相同。正是由于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既紧密联系又各自独立的矛盾,导致了各种提单纠纷的不断产生和日益复杂化。 本文以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都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提单批注纠纷、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无单放货纠纷、海运保函纠纷及滞期费纠纷为研究对象,借鉴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提单立法,结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以我国《海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基础,运用大量的中外典型案例,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入手,对上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学术界存在的各种观点、纠纷的具体表现以及纠纷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在总结、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做了深入细致地研究与分析。经过系统地理论研究和大量的案例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在从事法理研究或立法工作时,人们可以将“货物买卖”、“海上运输”、“信用证”等法律关系作为各自相对独立的一个领域去进行研究或制定法律规范,但是,在解决基于海上运输产生的纠纷与矛盾时,仅仅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一方面的法律则很难达到客观公正的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该拘泥于传统观点,而应该把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提单纠纷放在整个国际贸易流程中去认识与把握,将相关的贸易因素加以考虑作为确定责任方与衡量当事方责任的依据之一,把各有关法律规定对应、衔接起来,仔细研究分析并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公正与审判便利的目的,才能有助于

肖婷[8]2014年在《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国际贸易、世界经济及海运业进一步蓬勃发展,由此带来的海上运输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此类争议中几乎都与提单有关。租约提单是航次租船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航运实务中的普遍做法,然而对于该条款的效力,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在分析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相关理论基础上,结合外国法院的典型判例,立足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仲裁以其灵活性、独立性和确定性等优势已经成为了国际海商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船方为了在同一航次避免受不同法律文件的约束,往往会在签发提单时,选择并入先前与承租人协商签订的租船合约中的条款。因而,提单在并入租约时常常会合并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但由于提单的特殊性质以及租约仲裁条款本身具有主体不确定性、格式条款属性等特征,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一直以来都颇有争议。对该问题的理解,首先需要对并入条款本身作分析。同为海上运输大国的英国和美国在对并入条款的效力判断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标准。在美国法下,只需要一般的并入条款就可以成功合并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而英国法却不认可一般性并入条款的效力,英国法下如果想把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成功合并进提单就必须在并入条款中特别地提及仲裁条款。虽然美国法对于并入条款的措辞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是美国法对于租约的识别却有了更加严苛的要求。合并进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如果与提单中原有的条款冲突矛盾时,一味否定所并入的租约条款的传统做法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官和仲裁庭开始最大程度上探求当事方订约时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尽可能的协调提单中的所有条款之间的效力。租约仲裁条款成功并入提单以后,就成为提单条款的一部分。而由于提单中租约仲裁条款的特殊性,该条款是否满足一般仲裁条款书面形式的要求一直以来争议不断。联合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倾向于采用更加宽泛的含义来解释《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有关书面形式的规定,租约并入提单仲裁条款本身的有效性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不仅如此,在提单持有人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内容具有可知性基础上,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与提单持有人具有同样法律地位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自然也应受到提单中所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的约束。本论文最后部分对我国有关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选取了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做出的五个具有代表性的批复作分析。通过法条梳理和案例分析发现,一直以来,在这个问题上,我国不仅相关立法较为缺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也极为混乱,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租约并入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本文的论证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本论文提出了针对该问题的建议:第一,在思想观念上,应当顺应国际航运发展形势,承认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第二,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我国关于认定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的法律法规;第叁,在适用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处理涉外仲裁有关问题的上报制度;第四,在执行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形成统一认定标准。

刘小统[9]2002年在《论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文中研究说明租船合同中通常有仲裁条款,而它又常常并入租约提单之中。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方式和效力,学术界的观点不一,这方面的判例也常常相互冲突。本文针对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生效条件、并入方法、及解释原则等方面,结合近年判例法的发展,做进一步的阐述。

赵保亮[10]2008年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研究》文中提出海事仲裁不但具备一般仲裁所有的保密性、协商性和一局终裁等优点外,还适应了海事争议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因此一经出现就受到航运界的欢迎,成为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除诉讼之外的另外一种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海事仲裁起步于五十年代初,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我国海事仲裁业已初具规模,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海事仲裁还显得非常稚嫩。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立法、司法和航运实务界对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上的不一致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海事仲裁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动机。本文的论证思路是:首先,探讨了提单仲裁条款的特殊性和提单仲裁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之后总结了相关国际公约/文件和英、美等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再次,重点探讨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各章提要如下: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笔者的写作思路.。第一章为提单仲裁条款概述.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和第二节简要介绍了什么是班轮提单仲裁条款和租船提单仲裁条款。第叁节探讨了提单仲裁条款的影响。第四节阐述了提单仲裁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第二章为国际公约/文件和英、美等国家在该问题上的法律规定或司法态度.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是相关国际公约/文件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态度;第二节英国、美国等国家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的观点。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阐述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本章分为叁节,第一节笔者阐述了否定说立论的叁个理由,之后对其进行了评悉;第二节笔者阐述了肯定说立论的两个理由,并对其在租约提单仲裁条款上的不合理做法进行了分析和批驳。第叁节笔者在对肯定说和否定说批判的继承基础上,笔者确立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笔者进行了小结。第四章论述的是,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和完善。总共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的是在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我国《仲裁法》、《海商法》的不足之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第二节是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的修改性或完善性建议。结语。

参考文献:

[1]. 论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D]. 张飞飞.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2]. 租约提单法律研究[D]. 刘小统.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3]. 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D]. 王霞峰.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4].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研究[D]. 李佳媚.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5]. 慎用FOB术语下租约提单中的并入条款[J]. 王恬. 国际经贸探索. 2003

[6]. 论租船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法律效力[D]. 张凯.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7].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若干提单纠纷研究[D]. 高月芬. 中国海洋大学. 2005

[8]. 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D]. 肖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9]. 论提单并入租约仲裁条款[J]. 刘小统. 世界海运. 2002

[10].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研究[D]. 赵保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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