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制改革应把握好四个原则_地方税论文

地方税制改革应把握好四个原则_地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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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七大报告精神,研究完善和改革地方税制,要在认真分析地方税特点的基础上把握好四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日前在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上说,要有利于促进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完善省以下政府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董树奎对“四原则”进行了具体阐释:

第一,要有利于促进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我国耕地、淡水、能源、铁矿等重要战略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到1/3;大气、土壤等污染严重,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指数已居世界前列。发展相对落后和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紧缺、环境承载力较弱,将是我国长期面临的突出矛盾,促进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个长期战略任务。因此,需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设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税种,完善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的环境性产品的地方税政策。

第二,要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制度,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越来越重视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上已经产生了一个高收入群体。住房制度改革后,城镇居民住房逐步商品化,一些高收入者拥有了别墅、豪宅和多处房产。财产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地方性税种,是政府调节个人存量财产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税制中存在着财产税缺失,因此,应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要求,积极研究完善和改革对财产征税的地方税制度。

第三,要有利于完善省以下政府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体制。1994年以来,我国在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之间逐步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根据形势的发展,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财税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使各级政府的财力和事权相匹配,要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分税制中的财权配置问题,包括国家开征的税种,其收入哪些归中央,哪些给省级政府,哪些给市、县级政府,哪些共享,哪些税种给地方政府必要的征收选择权、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研究地方税制改革,对这些问题都要认真对待,深入研究,以利于国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第四,要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就要求把建立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税收制度,作为研究完善和改革地方税制所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地方税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共13个税种。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暂停征收。目前正在征收的11个税种中,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改革已稳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有业内人士认为,地方税税种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房地产税制等也都有必要进行深层次改革。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有关人士介绍,近几年来,地方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规模日益扩大。2004年地方税收入2109.77亿元,2005年为2777.38亿元,2006年为3398.18亿元,年均增长26.37%。2007年1至11月,全国地方税(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剔除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4029.1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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