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障碍分析及对策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对策论文,障碍论文,工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经济改革的重点,随着企业兼并破产的实施,企业裁减冗员和人员分流已成为必然趋势,由此而形成的企业大量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95年国家劳动部推出了“再就业工程”,其核心是通过政府的干预,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就业服务等各项手段,重点帮助失业6 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无保障的职工和特困企业的富余职工实现再就业;1996年劳动部又启动了40个综合职业培训基地和10个就业训练集团化试点;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标准、程序等问题,将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再就业工程”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其中的障碍不仅有职工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如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问题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分析和思索。本文旨在对实施“再就业工程”中遇到的障碍进行剖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路。
一、“再就业工程”实施中的障碍及其原因
首先,再就业的主要障碍来自职工自身,包括职工的行为选择障碍、自身素质和其对收入的心理预期过高等方面。
职工的行为选择障碍,是指职工进入就业市场后,按目前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就业机会,是可以满足大多数下岗职工重新就业需要的,但是很多人在新的就业机会面前却作出了自愿失业的选择。究其原因,一是职工行为选择的表面背后隐藏的“公有制情结”。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使国有企业职工一直享有较高的福利保障水平及较全面的保障内容,他们曾一度是“公有制贵族”,相比之下,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不享有这种优越性。许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目标仍然是国有经济单位,或者对原有企业仍抱有强烈的依赖心理;二是职工择业观念和劳动价值观念落后。传统的劳动用工制度造成职工在择业观、劳动观上的惰性,愿意选择安稳、无竞争性的清闲舒适工作,而竞争性强、流动性大以及脏、苦、累的工种都认为不是好的职业。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有些下岗职工宁可等闲在家,也不愿屈就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服务部门。今年4月上海“庄妈妈净菜社”面向社会专门招募下岗职工, 应聘者寥寥数人,正是这种行为选择障碍的体现。
职工自身的素质也影响其再就业。目前城市再就业者大多是企业的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他们普遍存在以下特点:1,年龄偏大。 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底调查显示,下岗职工以中年居多,其中35 ~44 岁者占62%,45岁以上者占18.5%,而许多就业岗位有较苛刻的年龄限制,这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丧失了不少再就业的资格和机会;2, 下岗职工的学历偏低,初中以下学历者居多,占70.6%,高中占27.1%,大专以上仅占2.3%;3,下岗职工多数长期从事简单的重复性劳动,技能较为单一,且离开原单位后多无特长,缺乏对社会其它职业的转向能力和适应能力;4,下岗职工以女性居多。据调查1996年下岗职工为534万人,其中女性占59.6%。由于受到自身生理的局限和家庭重负拖累,一般不愿从事脏、苦、累的职业,对再就业岗位较为挑剔,使她们在就业竞争中更加处于不利的地位。
再就业者对未来工作的心理预期过高也是阻碍其进入再就业领域的一个原因。据《经济日报》的一份民意测验,对炸油条工种开出的价码一般是月薪1500元。下岗职工对其未来收入的心理预期普遍过高,而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和自身利益,宁可使用工资报酬要求较低、且更能吃苦的外地民工,这也减少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机会。当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城乡劳动力尚未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一旦劳动力市场完全开放,机制更为健全,则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无疑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其次,再就业的障碍还源于由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存在的磨合和矛盾。
1,关于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 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一直实行低工资高福利政策,这样工资实质上仅是劳动力报酬的一部分,其余则通过养老金、医疗费以及住房等各种福利和保障方式来体现,这样企业和职工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包括保障和福利在内的利益统筹关系。现在企业破产兼并,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的安置按原则上应由企业对其进行劳动关系补偿,或继续逐步兑现在福利和保障方面的承诺,或对“预先扣除”的那部分劳动力价值进行一次性结清。然而,目前真正以有效方式对职工过去的劳动关系进行补偿的只是少数地区的少数企业,大多数企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承诺不明确。由于这种不明确的劳动补偿关系,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并未形成真正的脱离,他们对原企业还抱有幻想,还在等、靠、要。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 失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等。传统体制下,企业的生产、分配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混在一起,国有企业职工享有除了工资以外的医疗、住房、退休金等多项保障内容。事实上企业已承担了全部社会保障的职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负责社会保障功能的角色已让位于政府和社会。但是由于传统分配方式下形成的各项扣除并未以养老金的形式积累起来,而是被政府当作生产基金直接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构成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实质上虚有其名。而改革后推行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保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随收即付的制度,其基金不仅在职职工未来的权益无法保障,且下岗职工以往的权益更无法兑现。而一旦企业实行破产兼并,将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推向社会,使之与原企业完全脱离关系,则意味着他们过去的苦劳功亏一篑。而要其另觅就业门路,则面临着前途毫无保障的问题。
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多年来, 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存在很大的差别,国有经济部门一直享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和较全面的保障内容。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已改革多年,但绝大多数国有经济部门依然保留着对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的承诺,而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大多数既无保障承诺,也无实际的保障内容。这样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如果进入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不得不面对巨大的保障风险,从而阻碍其再就业。另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及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成为“再就业工程”实施中的一大阻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竞争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也较弱,且不像国有企业那样长期受到政府的保护。许多下岗职工在择业时即便选择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也认为是临时性的隐性就业。
再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冲击,也是影响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和预测,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平均每年转移1200万人,今后15年每年需要转移的劳动力大约为800万人以上。 从就业机会看,数百万民工“突袭城市”大大冲击了城市就业市场,使城市中企业富余人员和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环境变得更为严峻。另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每年都有一大批高校毕业生走上社会,他们无论在年龄、知识、学历、专业技能、家庭负担以及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等方面都占有一定的优势,这无疑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构成极大的威胁。
第四,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还不完善,还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据统计,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开放度仅为25%左右,城镇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约在40%左右。当前劳动力市场发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能实现平等原则,劳动者没有代表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其它市场发育还不匹配,劳动力市场法律不健全,亟需建立《劳动力市场法》。此外,就业服务体系滞后,管理体制混乱。职业咨询与介绍本是就业服务的中心工作和促进就业的主要手段之一。但由于咨询和介绍费用昂贵,管理混乱(除上海贯彻落实较好外),也未能起到桥梁作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训练和人力资源开发未能纳入政府行为,使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再就业的竞争能力难以提高,使潜在劳动力缺乏迅速转移为现实生产力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阻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如何扫除改革途中的这些障碍?笔者认为应从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多方面寻找良方。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对策思路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再就业工程中的宏观决策者职能。
1,政府应成为再就业的社会组织者,将增加就业机会, 实现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率同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的关系,采取适当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使三者不致失控。经济学理论和实践表明:失业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即经济增长速度太低,既不利于再就业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现有设施、设备、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不仅有利于避免由于经济波动产生的周期性失业,而且有利于扩大就业规模。但经济发展速度过高,虽然暂时对扩大就业有利,却容易诱发通货膨胀,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失衡。因此保持适度的或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十分必要的。
2,政府应有明确的产业政策扶持再就业工程。 目前我国就业结构依然是第一、二产业过高,第三产业偏低。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达60%以上,而我国仅占17%。因此政府应大力提倡发展第三产业,认真落实诸项扶持政策,并在资金上给予足够的投入。对企业举办的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的项目,可给予专项贷款,也可借给一定数目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的启动资金或用于贷款贴息,鼓励劳动者在第三产业就业。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 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是一对孪生姐妹,二者相互结合,既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当前应致力于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范围覆盖全部职工,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失业救济与再就业紧密结合,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并根据失业状况,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4,政府应致力开发人力资源,帮助下岗职工适应职业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没有必要去安排职工就业,但有必要通过提高职工的劳动技能,进而提高其再就业的竞争力。而要提高职工的劳动技能,就要求政府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包括对下岗职工的技术培训、职业培训等。
5,强化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及劳动法律、法规建设。 今后几年,应在继续深化国家对就业宏观调控基础上,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强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将劳动力自由流动、职业介绍与职工专业培训更紧密、直接、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
其次,企业应继续推行优化资本结构的改革,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与推广,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增长,这是增加就业的根本途径。
虽然在短期内经济增长与劳动率的提高不能吸收现有的劳动力资源反而加剧失业,但从长远看,过多的劳动力资源会在以后的良性经济增长中得到逐步吸收。相反,若以牺牲企业劳动生产率来换取暂时的就业稳定,对今后企业的发展则更得不偿失,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劳动力就业紧张问题。同时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拓宽、发展辅助性的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依靠这些部门和单位大量吸收劳动力,扩大就业途径。
再次,下岗职工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尽快适应市场转变,逐步认清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严峻形势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确立岗位靠竞争,收入凭奉献,以奉献求地位,以能力求生存,以素质求发展的观念,主动调节自我,积极接受社会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技术培训、职业培训和学历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多方面寻求就业途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统一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最后,全社会应该多方面关心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与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由“服务中心”托管,为加快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创造条件,可逐步形成企业的优胜劣汰良性循环机制。同时“服务中心”吸纳下岗职工,负责培训与管理,帮助职工再就业,也可逐步形成再就业的良性循环机制。此外,针对社会舆论和一些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的偏见,在全社会开展正确的择业观、价值观教育,消除社会对下岗职工的各种偏见和歧视,将下岗职工作为宝贵的劳动力资源加以保护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