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直接投资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调整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和直接投资与对外借款的结构是提高我国利用外资质量的关键。
一、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在国外市场上利用外资
对外投资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以取得或拥有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特征的投资,即投资主体要参予所投资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生产经营国际化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手段。对外直接投资的表现形式是海外企业的发展。海外企业的发展既是外国对我国资金的利用,又是我国对外国资金的利用,是—种平等互利的相互利用。海外企业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母分司母国、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折旧、东道国或第三国等。我国所控制的海外企业在东道圈或第三国筹措资金即是利用外资。海外企业在东道国或第三国有一系列的资金来源。在东道国,海外企业在采用合资和合作的情况下可以从国外增加股权资本,也可以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还可以发行企业债券等。同样,海外企业也可以在第三国资本市场筹措资金,还可以从母公司设在第三国的海外企业借款而筹措资金。从1966—1972年间美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的内部资金来源为50%,外部资金来源为45%,而外部资金中只有13%来源于美国,所以美国企业的海外公司的三分之一的资金是在东道国和第三国筹措的。由此,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优化我国资金的国际配置,而且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加大我国利用外资的力度。
二、我国巳具备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环境和物质基础。
(一)我国的宏观资金环境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高储蓄率和高投资率的存在。从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看,1984—1988年平均增加额为582亿元,1996年底我国的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约为3.8万亿元。在整个80年代,我国国内总储蓄率一般年份维持在33—34%左右,1993年又上升到42.7%。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统计,目前世界上国民总储蓄率超过40%的国家只有新加坡,1992年达57%,如此我国的国民总储蓄率目前已高居世界第二位。我国1984、1988、1992、1994年的投资率分别为26.5、32.0、32.7、36.4%,而按照一般的估计只要30%左右的投资率就可维持7一8%的增长率,可见我国目前巳是高投资率。
2.金融剩余的大量存在。从国家信贷收支看,1985为贷差660亿元,1988年贷差620亿元;而1992-1995年的高速增长过程中却连续出现存差,1992年为420亿元, 1995年达2909亿元。从国际收支平衡看,1989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只为55.5亿美元,1991、1994、1995年分别为217、517、723亿美元,1996年巳超过1000亿美元。
3.人民币若进一步升值不利于出口。由于我国大量外汇储备的存在,人民币利率水平大于国际利率水平,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我国,人民币汇率可能会进一步升值,客观上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实业型跨国公司。
(二)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物质基础
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不仅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而且与一部分企业的特定优势有关。我国企业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具有下列优势:
1.制度优势。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可以使我国的跨国公司以国家和国内市场为后盾,从而增加了企业竞争能力和降低了风险。
2.规模优势。国家批准的100个企业集团和近几年出现的经济联合尤其是强强联合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规模经营和社会化经营,这些大规模的生产企业完全有能力发展跨国经营和对外直接投资。
3.技术的相对优势。我国拥有大量的成熟的工业化技术,而且有不少技术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我国巳取得了相当多的科技成果.其中大部分巳投入生产和应用,从而奠定了我国以工业化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基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此外我国还有许多传统的技术也颇受青睐。
4.资源优势。虽然我国资源按人均计算还很低,但就总量和品种而言,我国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比如我国已探明的20多种重要矿产储量就位居世界前列,这是我国进—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实力和基础。
(三)我国17年来海外企业发展为对外直接投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自1979年11月开始发展非贸易型海外企业,截止到1993年底,我国共批准非贸易型海外企业1658家,投资总额为36.94亿美元,中方投资16.87亿美元。经过17年的发展,我国海外企业的规模均有所扩大,经营效益大多良好,投资的地区已扩展到130多个国家,投资的行业以生产性为主。我国海外企业的发展扩大了我国的出口和创汇、取得和引进了外国的先进技术、扩大了利用外资的规模、弥补了国内资源的短缺和培养了外向型人才。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应大力发展我国的实业型跨国公司
对外直接投资的必然趋势是企业形态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化,采用如下措施可以有力地促进我国实业型跨国公司的发展:
(一)形成具有规模优势的生产型企业集团
规模化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之一。目前我国企业的规模化水平仍很低,1995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分析了500家最大国有企业的情况,这500家国有企业的总资产、总销售额还不及美国前500家大公司的前二名,利润额不及500家最大公司的前三名;我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州工程集团的总资产和销售额仅相当于美国同行业企业卡尔彼勒的1.97%和1.39%,相当于日本同行业 企业小松公司的2.22%和2.15%;我国最大的重型设备制造企业中国第一重型设备制造集团的总资产和总销售额仅相当于德国同行业企业曼尔斯曼的1.79%和20.45%,相当于日本同行业企业石川岛播磨的2.27%和0.89%。为此我国要大力推进企业的规模化经营,首先国家要从产业组织政策上明确鼓励规模经济。其次要实现强强联合。强强联合也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波音飞机公司与麦道飞机公司合并、日本的马自达并入美国的福特公司等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它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成为特大型企业的手段。我国要大力优化国有资产结构,鼓励强强联合和企业兼并。最后要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自然经济观念,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产业组织结构。
(二)我国实业型跨国公司的构造应以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为主导
目前国有经济仍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应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大力发展国有实业型跨国公司。国有实业型跨国公司并非一定是国有独资公司,国家能够控股并参与经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均属国有跨国公司。我国的国有资本金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并不很大,结构还很不合理,并且要调整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本金结构,减少对其国有投资,由此国有跨国公司的主导作用主要是指大力发展国家参股控股的实业型跨国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也只有通过参股控股才能发挥公有制的主导作用。当然,我国也应鼓励非国有实业型跨国公司的大力发展。
(三)扼制和降低国有企业高负债投资是发展我国实业型跨国公司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会资金虽呈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趋势,但国有企业由于近几年经济效益呈下降趋势而出现了严重的高负债投资倾向。1979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29.5%,1994年和1995年分别上升到83.3%和85.15%。虽然企业的负债投资可以依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行业、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时期等而表现出明显的差别,但我国国有企业的自有投资与负债投资已明显失调。按照国际惯例,50%的资产负债率是企业合理负债的国际计量标准,美国、日本等7个发达国家的资产负债率均在40一65%之间。较高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价值。国有企业的市场价值越低,国有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困难就越大,国际融资也就越难。只有大力构造国有企业的主导投资机制、证券投融资机制,形成企业投资的内部和外部约束机制,完善国际投融资机制、才能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国际市场价值,才能为大力发展我国实业型跨国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充分发挥综合商社对我国实业型跨国公司发展的贸易信息等作用
综合商社和实业型跨国公司同属国际企业,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中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综合商社是一种以贸易为主的集贸易、金融、产业、信息、综合组织与服务为一体的国际化、实业化、集团化和多元化的跨国公司组织形式。我国于1994年12月31日在中化集团进行综合商社的试点。目前有许多中央外贸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正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综合商社由于是以贸易为主,从而具有销售渠道广、商业网点多、市场信息灵等特点。日本的综合商社对其生产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日本企业对我国的投资过程中,综合商社就发挥了发起、组织和支持的作用。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我国的综合商社也应对生产企业的国际化发挥发起者、组织者和支持者的作用。我国的生产企业的跨国公司化也要充分利用综合商社的特定优势,以促进实业型跨国公司的大发展。
(五)政府应大力扶植我国实业型跨国公司的发展
实业型跨国公司的发展既是企业的一种内在行为,又应该是政府行为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日本和韩国跨国公司的形成可以说是其政府大力扶植的结果。我国政府应大力扶植我国实业型跨国公司的发展。政府的扶植除在产业政策鼓励规模经济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几点。第一 允许跨国公司具有金融权。实业型跨国公司越大,它对资金的需求也就越大;政府应允许跨国公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具有对外的金融权。第二完善国际税收制度。为了促进跨国公司的发展,中国政府应注重与其它有关国家签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同时要完善国内的出口退税制度。第三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外投资具有经营风险、交易风险、换算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为了保证对外投资者的利益,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第三制定对外投资的法律。政府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应从行政手段管理过渡到法律手段,由此政府要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公司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