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扶贫模式的比较与选择_贫困地区论文

贫困地区扶贫模式的比较与选择_贫困地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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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有计划、有组织、有规模的扶贫开发活动。经过10多年的努力奋斗,中国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由1986年的1.25亿人减少到1994年的8000万人,1998年进一步下降到5000万人左右,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成就。然而,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其中,采取何种扶贫模式既符合经济学的原则,又切合中国的实际,这是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摸索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就此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扶贫模式的类别

扶贫模式指的是扶贫主体运用一定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作用于扶贫客体,促进扶贫客体脱贫致富的方式、方法和措施的总称。依据不同的标准,扶贫模式有不同的分类。结合西南贫困地区的扶贫状况,可将扶贫模式作如下分类:

1.按扶贫主体不同划分,可分为四种:一是政府主导型扶贫模式。即是指在扶贫活动中政府占主导地位,主要由政府提供各种扶贫要素,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主来组织开展扶贫活动的一种扶贫行为;二是企业主导型扶贫模式。这是指在扶贫活动中企业占主导地位,由企业根据政府制定的一些相关政策和措施,扶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行为;三是对口扶贫。即是指发达地区及其有关单位与贫困地区及其有关单位结成相对固定的帮扶关系,通过优势互补,在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带动下,使贫困地区最终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四是民间扶贫。这是指民间组织自发开展的扶贫活动。

2.按扶贫主体作用于扶贫客体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救济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种模式。救济式扶贫模式指的是扶贫主体直接向扶贫客体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的粮食、衣物等物资或现金,以帮助贫困人口渡过难关,也称“输血”式扶贫模式;开发式扶贫模式指的是扶贫主体通过投入一定的扶贫要素(资源)扶持贫困地区和农户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生产、提高教育和文化科技水平,以促使贫困地区和农户生产自救,逐步走上脱贫致富道路的扶贫行为方式,也称“造血”式扶贫模式。

3.按扶贫主体投入的扶贫要素不同划分,可分为三种:一是物质扶贫模式。即是指扶贫主体运用一定的物质资料(主要是各种生产和生活资料,如粮食、化肥等)帮助、支持、扶持扶贫客体开展生产和经济活动以摆脱贫困的一种扶贫活动和行为;二是文化教育扶贫模式。指的是实施以开发当地贫困农户智力资源为主,使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具备自力更生、自谋发展能力的扶贫方式;三是信贷扶贫模式。这种模式指的是直接为贫困农户或贫困农户兴办的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扶助农户走上自我生存和发展道路的一种扶贫方式,在我国俗称小额信贷。

4.按扶贫客体的脱贫地域划分,可分为就地扶贫模式和异地迁移扶贫模式两种。就地扶贫模式是指扶贫客体在不脱离其原所处地域环境条件下的一种扶贫方式;异地迁移扶贫模式即是指贫困农户所处地理环境恶劣,不再适宜人类生存,因而将贫困农户迁移出原有地域,通过开发利用其他地区资源,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5.按扶贫资源分配的对象不同划分,可分为区域(社区)扶贫模式和直接扶贫到户模式两种。区域(社区)扶贫模式是指扶贫主体以区域(社区集体)为基本扶贫对象,通过改善社区条件,发展社区生产和经济,推动社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扶贫模式;直接扶贫到户模式,即是指扶贫主体直接以贫困农户(个体)为扶贫对象,直接帮助、扶持贫困农户摆脱贫困的一种扶贫模式。

上述关于扶贫模式的分类,虽然是从多个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分类,不能把它们简单的排列起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模式又是人们经常谈及和表达的。例如,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始终认为贫困地区的扶贫应选择开发式扶贫模式;中介机构、非农部门习惯于对口扶贫;科技部门则强调智力(精神文化)扶贫;企业当然强调企业扶贫;生态及环保人士更倾向于异地扶贫,等等。多年来在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报告以及各种宣传中,对扶贫模式的称谓也是根据情况而进行相应的改变。这些情况的存在,本身也就说明尚无一种合适的扶贫模式能够成为人们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模式。

二、现有主要扶贫模式分析和评价

(一)开发式扶贫模式评析

开发式扶贫的目的是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以此提高穷人的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减轻或消除贫困。目前,政府制定的贫困地区发展计划或规划,为贫困地区提供基础设施,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初等教育,对贫困地区实行优惠政策,提供优惠贷款等,都属于开发式扶贫的范畴。实行开发式扶贫,有利于把国家的扶贫同贫困地区干部群众革新创业精神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克服等、靠、要等单纯依靠国家的思想,变输血为造血,增强自我积累、自动发展的能力。因此,开发式扶贫是最有效的,也是最基本的、具有宏观意义和战略意义的扶贫路径。

开发式扶贫模式最大的优点即在于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打下基础、创造条件、提供支持,通过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走上发展之路。因此实行开发式扶贫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扶贫投入要素的功能作用,提高扶贫的效率和效果,是从根本上达到扶贫目标的有效路径。从80年代中期起,我国政府从单纯的输血扶贫转变为开发扶贫,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大规模扶贫工程。开发式扶贫的初衷是使贫困人口借助于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外力的帮助,启动这一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源去开发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从而形成永续生存与发展的生产能力或基本条件。扶贫模式由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转变是及时的,也是必须的,近10年来取得的扶贫效果无一不证明了开发式扶贫模式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很容易忽视贫困农户个体的差异,因而真正贫困的农户很难获得相应力度的扶贫。当然,开发式扶贫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方面,这种扶贫模式基本上是以区域为扶贫对象,另一方面,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开发式扶贫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往往依托行政手段和行政方式从事扶贫开发工作,很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和盲目投资、盲目开发,难以充分调动贫困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这种模式强调的是在扶贫过程中,扶贫要素的投入不能采取“送”的形式,而是要讲求“投入产出”效益和“投入带动”效应。但是这种模式模糊了扶贫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谁来“开发”?决策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谁来保证和检验扶贫开发的效果?谁是扶贫活动中的真正主体?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扶贫模式更多的是针对扶贫项目的运作要求或指导思想。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扶贫模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往往把农户作为被动接受主体而忽略了广大贫困农户的愿望和意见,而且难以保证众多的贫困农户都能真正、合理、公平地受益。

(二)小额信贷扶贫模式评析

在发展经济摆脱贫困过程中,资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财政投资和社会捐赠相比,信贷则是一种最为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资金来源。理论上讲,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是为农民提供信用服务的主渠道,但实际上农民很少从这些机构获得贷款,贫困农民则更难。从某种意义上讲,缺乏资金既是贫困的结果,又是贫困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落实贫困农户所需的生产和经营资金就成了扶贫工作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小额信贷扶贫是国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重要推广价值和实际意义的扶贫模式。小额信贷扶贫模式起源于60年代末期,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国外已有相当成功的事例,并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度,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尤以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最为成功。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扶贫经济合作社”课题组,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经验,在河北易县进行实验,开创了中国小额信贷扶贫的先例。几年来,小额信贷在全国各地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

就已有的实验来看,相对区域扶贫开发项目贷款来讲,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作用与机理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有效调动贫困农户的积极性,项目的成功率高,扶贫效益好;二是农户整借零还,还贷率高;三是扶贫资金周转快,实现了流动使用;四是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生产经营能力;五是利息由少到多,扶贫资金可以实现持续运转。总之,从尽快解决绝对贫困农户温饱问题和提高现有各类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来看,在贫困地区,特别是特困地区广泛推广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选择。

从已有的各种扶贫模式看,小额信贷模式是解决贫困农户资金需要最实际、最直接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克服区域性扶贫或开发式扶贫过程中对贫困农户,特别是对特困农户的忽视,实现“扶持贫困人口”的扶贫宗旨。

小额信贷作为近几年比较流行、收效也比较大的一种新模式,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尝试扶贫活动,它以信贷支持为条件,通过组织建设,把贫困农户联系起来,充分发挥自主决策和连环监督的作用,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于一体,能够有效地行使扶贫职能,发挥扶贫的功能作用。但是,这种扶贫仍有其不足之处:一是难以改变贫困环境;二是难以实施开发性的扶贫项目;三是忽视和弱化了各种扶贫机构和部门在扶贫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三)异地开发扶贫模式评析

我国贫困地区内部,有一部分特困地区,如贵州的“四山”和“两江”地区、四川南部石山区、滇西北与滇东北地区等、青海和宁夏的西海固地区等,这些地区大多数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自然资源贫乏、生产生活条件十分恶劣、生态极度脆弱、基本不具备人类生存条件的自然障碍地区。对这些地区来说,无论开发式扶贫还是救济式扶贫都是行不通的。十多年来,各地有选择地开展了一些移民开发,效果较好。

异地开发扶贫模式表明了扶贫的首要策略在于人口迁移,至于怎么迁、迁到哪里、迁移以后又怎么办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模式实际上只解决了一个问题,即在那些失去生存条件的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的第一步就是人口迁移。它只是说明了扶贫的第一步工作,缺乏实质性的扶贫指导意义。

(四)对口扶贫模式评析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近年来我国实施了沿海发达的6个省、3个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对口帮扶西部10个贫困省、自治区。各省、市、区也组织了本地相对发达的地、州、市、县和企业,对口帮扶本地贫困的地、州、市、县和困难企业。这是动员全社会扶贫,逐步缩小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

对口帮扶首先有利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帮扶,贫困地区能够顺利地得到比较先进的技术、急需的资金、新的管理经验、有市场竞争力的支柱产品和市场经济运作机制,有利于贫困地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还能增加贫困地区的就业机会,从而带动一部分贫困农户通过做工增加收入。对帮扶者来说,对口帮扶也是自身更大发展的需要。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快速发展,发达地区已明显出现不利于经济发展之处;劳动力的价格越来越贵,自然资源越来越紧张,发展空间越来越有限,部分商品市场已经饱和,急需通过向外拓展而求得发展。因此,对口扶贫能够实现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

但是,在对口扶贫中主要采用的是行政计划手段,引入市场机制不够。单一行政计划机制已经显露出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由于扶贫是一场“持久战”,是一种“政府扶贫”,“企业拿钱”的做法,对于发达地区及其企业来说,只出不进,扶贫的政治热情难以长期维持下去;二是被派往贫困地区帮扶的人员由于长期离家在外,家庭时刻困扰着他们,也难以长期为继;三是由于上述两点,面上的对口帮扶的企业往往流于形式,出现了相互访问多、办实事少的现象;四是贫困地区被帮扶的企业的效益上升,往往出现与发达地区争市场、人才、资金和原材料的局面,威胁到发达地区对口帮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影响了他们继续帮扶贫困地区企业向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对口帮扶期满、帮扶人员撤离后,被帮扶企业往往效益下滑,甚至亏损。此外,对口帮扶的股份制企业如何有效地吸收绝对贫困农户子女就业,如何克服大型工业项目过多而能够带动千家万户贫困农户的项目极少的缺陷,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对口帮扶中转移的技术如何能得到有效地扩散等问题,还有待认真解决。

对口扶贫模式是近几年来在探索社会各部门单位(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工作时的一种尝试,明显带有计划性、任务性特点,这种扶贫模式本身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企业扶贫模式评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困地区与较富裕地区相比较,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素质存在重大差异,在进入市场的机会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一般说来还没有自我脱贫的能力,也难以进入目标市场。大量事实表明,要消除贫困现象,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而我国长期以来的扶贫主体是国家政府,输血式的扶贫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这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也造成各种经济主体在扶贫工作中缺少动力和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今后的扶贫攻坚需要形成多元的扶贫主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参与扶贫,形成扶贫攻坚的社会群体力量,从而缓解政府扶贫攻坚的压力,其中企业将逐步成为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主要力量。

相对于政府扶贫模式而言,企业扶贫模式的主要优势即在于企业使用扶贫贷款实施经济开发项目所具有的优越性:一是企业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多,可以保证开发项目较少失误,尽快建成投产获取回报;二是企业作为经济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贷款还款责任,保证扶贫贷款安全;三是企业使用扶贫贷款的全过程,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相对于政府部门自己使用扶贫款、自己实施过程监督,显然是一大进步。

企业扶贫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1)扶贫开发企业可以把扶贫资金增值后的收益,按所享受优惠政策的一定比例返还给贫困地区,作为地方财政的扶贫资金来源,即把作为市场主体的扶贫开发企业的部分利润转化为政府扶贫的公共资源;(2)扶贫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资源开发、加工、销售等一系列活动,把贫困地区潜在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和市场优势;(3)扶贫开发企业可以定向招募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就业;(4)扶贫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市场行为和市场活动,把纷繁复杂的市场信息反馈到信息闭塞的贫困地区,引起人们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改变。

企业扶贫与政府扶贫不同,它更多的是一种经济行为,在市场规律面前,盈利是企业的基本目标。对利润的追求决定了企业在参与扶贫过程中,对资金的投向、项目的选择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要遵循价值规律,这能够促进传统的政府包办式的、输血型扶贫模式尽快转变为开发式的、造血型的扶贫模式,有利于特困地区新的扶贫机制的形成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扶贫的投资活动是根据当地的实际,与地区的产业政策相衔接,与地区的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的开发相联系,与特困地区的自然资源、劳动力等要素相结合,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但企业扶贫的最大弊端在于企业目标与扶贫目标之间难以协调,企业以经济效益为核心,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扶贫工作首先是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企业扶贫很难涉足那些基础性建设、生态环境建设、贫困户解困等直接经济效益很低的扶贫活动,有的甚至会出现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近几年来,企业扶贫在我国已有所发展,但值得反思和注意的问题是,搞扶贫开发工业项目的势头比较猛,特别是一些利用扶贫资金的开发项目,往往偏离扶贫方向,与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挂不上钩,而且过于热衷上新项目,没有下硬功夫搞好现有企业经营管理,以至有些地方出现项目像猴子掰包谷,掰一个,丢一个的败家损业现象。

三、选择扶贫模式的基本思路和要求

如前所述,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扶贫模式作多种分类,其中的每一种模式都有其特点、优点、缺陷及其造就性。就全国而言,虽然各个贫困地区在总体特征上具有相似之处,但内部各地区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现有扶贫模式中,每一种模式在表明其优点的同时,都显露出明显的缺陷或不足,都不能完全适应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扶贫工作的成效不仅关系到贫困地区本身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到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前,在全国上下大力发展经济的形势下,缺乏一种科学、合理和切实有效的扶贫模式,对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不利。因此,选择和构建一种符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可行、易操作的扶贫模式已显得非常必要。

适应贫困地区特点的扶贫模式,至少满足三点基本要求:一是这种模式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有利于发挥政府、各种中介组织以及广大贫困农户在扶贫开发中的功能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这种模式应满足西南地区不同类型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工作的需要,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三是这种模式应有利于充分调动扶贫对象——贫困农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形成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使其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

四、政府支持背景下的农户参与式扶贫模式

(一)“政府支持背景下的农户参与式扶贫模式”的内涵和特点

政府支持背景下的农户参与式扶贫模式指的是以政府为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为基础,在扶贫中介的组织下,由贫困农户参与决策和执行扶贫行为活动,并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共存、实现良性循环的一种扶贫方式、方法的总称。简称为“政府+中介组织+贫困农户”扶贫模式。

这种扶贫模式的显著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政府支持为基础和重要条件,即是说,这种模式首先强调政府的支持,包括:一是政策支持,主要是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有利于贫困地区资源开发、生产发展、产品营销、资金融通、结构调整、人才和技术的引进与培养使用等各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各个扶贫行为主体从事或参与扶贫工作创造条件。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地区的水、电、路、土壤改良、水利设施等主要由政府扶持建设。三是基础教育扶持,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受到政府的特别支持。第二,扶贫中介组织所进行的各种扶贫行为活动和扶贫开发项目均由贫困农户参与决策和执行。包括:扶贫项目的选择充分征求或考虑所涉及贫困农户的意见和建议,贫困农户是扶贫的对象,但同时又是扶贫行为主体。

(二)“政府支持背景下的农户参与扶贫模式”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1.这种模式充分考虑了政府、扶贫中介组织和贫困农户三者的功能作用。如前所述,扶贫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特别是西南贫困的特殊性,决定了西南地区的扶贫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离不开各种中介组织机构的积极策划和组织管理,也离不开广大贫困农户的主动和积极参与。政府支持背景下的农户参与式扶贫模式能够把政府的支持作用同中介组织的管理作用、农户的积极响应和主动参与结合起来,共同推动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活动的持续进行。

2.这种模式把政府的功能作用定位于“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把扶贫中介组织的功能作用定位于组织管理和协调,而把贫困农户始终摆在行为活动主体的地位,既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又实现了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理确定是保持市场效率的重要问题。同样,在扶贫开发活动中,各种行为主体的功能定位也十分重要。不同的扶贫模式下,政府、中介组织和农户的功能作用定位是不同的。政府分析和实践表明,完全靠政府扶贫,由政府直接组织扶贫,扶贫效率将难以提高。完全依赖各种中介组织扶贫也不现实。但与此同时,扶贫活动又离不开政府和中介组织。政府支持背景下的农户参与式扶贫模式把政府、中介组织和农户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作了较为明确的划分,既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又能摆正相互之间的关系。

3.这种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以贫困农户为中心,承认贫困农户行为活动的合理性和理性,这对提高扶贫效率有积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贫困农户对当地的情况是最了解的,他们又是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主体,背离了他们的意愿和要求,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是难以取得成功的,即使一时取得成效也难以巩固。因此,这种广泛吸收贫困农户参与的扶贫开发模式,既可以提高农户的参与意识,一改过去那种“等、靠、要”的旧思想,把参与扶贫开发当作自己的“份内事”,又通过扶贫开发使他们得到了实惠,提高了生产和生活水平,逐步开阔了视野,转变了观念。这种扶贫活动不仅非常重视和强调政府及中介组织在扶贫工作中的具体作用,而且更为强调贫困农户在扶贫开发过程中的参与意识和中心地位。换句话讲,这种扶贫模式把贫困农户看作是最终的决策主体、看作是能动的主体,而把政府、中介组织等看作是引导、辅助、支持、帮助贫困农户开展扶贫开发活动的外在的推动力量,从而摆正了他们在扶贫工作中的地位,这对扶贫效率和效果的提高有积极的促进的作用。

4.这种模式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对西南地区内部各个贫困地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借助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功能,制定相应的扶贫开发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此外,这种模式还在西南地区内部各个贫困地区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指导意义,它强调政府支持和农户参与是扶贫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但政府的具体支持形式、中介组织具体如何组织管理,以及农户具体怎样参与等还应因各贫困地区的具体状况和条件不同而会发生改变和细化,因而具有灵活性。它克服了过去那些扶贫模式仅仅强调扶贫工作中的某一项重要内容或只突出其中某一方面的弊端。

5.这种模式还有利于西南贫困地区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当前,贫困地区不仅是社会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发育最薄弱的地区。加强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要推进贫困地区市场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使之具有独立发展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尽快步入自我发展良性循环轨道。这种模式十分强调农户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决策性,因而能够促进广大贫困农户增强对市场经济的了解和把握,尽快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进而推进贫困地区的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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