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控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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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10)02-0020-05

物流金融是现代物流与金融共同创新的一种集成式服务,其核心思想是在供应链业务活动中,银行、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三方签订相关协议,融资企业再把它所拥有的存货、生产资料、商品等库存,交由物流企业来保管,银行则依据该动产的价值或财产权利为融资企业提供所需贷款,从而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

对商业银行来说,物流金融服务既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创新,同时也是分散银行融资风险的有效品种。[1]商业银行通过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本身既获得了收益,也为供应链节点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金融支持。目前,这种物流金融业务已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中广泛开展。但这种新兴的业务在给商业银行提供诸多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尤其是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与以往不同的信用风险。这类信用风险通常是融资企业或者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不能履约或者是不能完全履约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

(一)来自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

在物流金融业务中,融资企业的主要风险是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是物流金融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融资企业是否具有诚信经营意识,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在借贷关系中甚为重要。[2]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和以次充好等动机,风险主体之间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信用风险。因此,银行要谨慎选择客户,在合作前要对借款企业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货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考察。

(二)来自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

物流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它开展业务的首要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物流金融业务中,银行是委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为银行进行质押物的评估、监督和保管工作。而银行同物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换不及时或信息失真都会造成其决策失误。因此,物流企业是否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是否严格,社会信誉是否良好,仓储能力及其它硬件条件是否过硬等情况都与物流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相关。[3]在对质押物的评估过程中,物流企业的利己行为可能会损害银行利益,如低廉保管质押物、置换质押物等,而受能力和信息所限,银行本身无法识别这些行为,就有可能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如若企业因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没有能力偿还贷款,银行就会处置质押物,这时需要借助物流企业的网络资源,从而物流企业就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来欺骗银行,将造成银行更大的损失。

二、商业银行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控制模型

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归根结底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资金供求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银行处于信息上的相对劣势,为了扩大他们的信息集,就需要某种生产信息的直接或间接的方法。监督就是其中的一种,它具体包括:事先的筛选,防止出现逆向选择;事中防止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以及事后的审计或惩罚。

监督肯定会花费额外的经济成本,因此以较小的资源进行信息生产,将有效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4]

本文假定:

(1)经济持续一个时期,两个时刻;

(2)监督行为具有规模效益,这意味着一家银行将为多家企业融资;

(3)有n家相同的企业,每家企业要求一单位计价商品的借款,且商品的价值是独立同分布的;

(4)企业拥有同抵押物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有关的私人信息,这种私人信息包括:

A.借款前抵押物的预期价值(现金流)y;

B.借款后抵押物预期价值(现金流)y的真实实现情况。

这个假定就为借款企业产生了一个虚报现金流实现情况的动机,它就是信息不对称的源头。银行能够确切了解抵押物的上述两种价值的信息有两种方法:a.每个银行可以自己在每个借款企业上花费数量为K的监督费用;b.银行可以和每个借款企业达成一个债务合约,施加C数量的非货币性惩罚(名誉损失、法律责任等)。

假定K<C,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企业只向一家银行借款时,选择监督技术更好。但如果每个银行仅仅拥有某家企业物流融资的1/m的份额时,就一共需要m家银行贷款给某家借款企业。简单起见,假定完成全部物流融资,则至少需要mn家银行为企业贷款。如果全部采用直接监督技术,整个经济需要为此花费mnK数量的监督费用。

现出现一个中介企业,担负着评估和监督企业及抵押物的工作,该中介总委托信息成本为nK,或银行为借款企业设计了非货币性惩罚债务合约,则总成本为nC。因为假定K<C,则第一种方案更为可行,物流企业成为一个受银行委托的监督者。

但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监督物流企业自身?毫无疑问, 由每个银行直接监督肯定是没有效率的。因此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物流企业提供一个债务合约,保证银行得到数量为R/m的支付(用来交换数量为1/m的贷款)。

它表示在风险贷款上的期望收益率为R。

所以式(3)得到满足。

三、商业银行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控制对策

商业银行要想控制在物流金融业务中来自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就要从监督模式、债务合约等方面入手。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通过物流企业监督的规模效益能有效控制银行贷款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其提供的中介服务避免了重复验证和信息生产工作。而非货币性惩罚的债务合约若能符合激励相容原则,保证物流企业说出真话,则能有效的控制来自物流企业的道德风险,起到增进社会福利的效果。

1.充分发挥物流企业的中介作用。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对质押物的评估、保管、处置和对借款企业的监督工作。只要该中介总委托信息成本为nK,小于银行为借款企业设计的非货币性惩罚债务合约,总成本为nC,则充分发挥受银行委托的物流企业的中介作用及其规模经济效益,就能降低监督成本,控制来自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而提高社会福利。

2.与物流企业建立非货币性惩罚的债务合约。在物流金融服务中,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享有优势,物流企业则提供评估、监管、处置质押物等服务。[5]同时,受企业所在行业的限制,商业银行很难对物流企业进行类似于股权投资等监督模式,它对物流企业进行直接监督是没有效率的。因此,银行可以通过债务合约给物流企业加上一个非货币性惩罚(这个合约的设计应当符合激励相容原则),来保证物流企业说实话。银行通过采取这种结构较为松散的合同式战略联盟来与物流企业合作,既可以有效发挥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优势,减轻风险,又可以增加收益。

3.构建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因为商业银行和物流企业在他们签订的债务合同中,都仍具有相对独立性[6],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物流企业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目标时,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起高效的风险治理机制,来尽可能地规避该现象的发生。银行要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该业务的运行,从合作伙伴的挑选、利益分配机制的设定、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4];要加强对物流企业收益分配的监督。银行在与物流企业间建立非货币性惩罚的债务合约时,由于双方合作期限通常比较长,因此对物流企业收益的分配方式可以更为灵活,如增加利益分配次数和延长利益分配期限,使物流企业更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减少短期利己行为的发生,降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收稿日期:20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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