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流通环节问题原因及对策浅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煤炭论文,对策论文,环节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煤炭流通环节问题原因分析
1.行业内运销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缺乏统一、协调的政策,使中间环节有空子可钻、有利可图。山西为我国产煤第一大省,集中反映了目前煤炭产区运销的问题,我们以它为例进行分析。山西煤炭运销从管理体制上可分为三部分:统配(大同局、平朔公司及其它国有重点矿务局)、地方和其它(一些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物资协作公司、能源产业集团公司等计划单列单位和所属煤站及不属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煤站等),且山西省对三部分规定了不同的收取费用的政策。这意味着,在统配、其它两部分与地方煤间存在达35元/t的价差。如能用统配计划或在其它部分煤站发运地方煤,则至少可获取价差部分的利润。于是出现投机钻营批计划,甚至倒卖计划、用钱“开路”在不受控部分煤站大量超发冲击计划运量、用权力批条及与铁路联营争运力、逃费牟利现象等。可以说,体制不顺是存在混乱现象的根源,而不同的收费政策,则起了很强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试想,若将三部分统一管理,并以适当方式改变收费方法,则上述混乱现象将失去存在条件,受到极大限制。
2.一些部门对煤炭运销各环节管理存在问题。
①运输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上存在不正常现象。在运输计划完成并不理想(月平均为80%)的情况下,省经贸委还下达补充计划,并常以部令、路(铁路局)令的形式戴帽、点装等,不仅给以权、以关系牟利的经营者以可乘之机,也加大了正常运输计划完成的难度。此外,倒卖原煤管局批出的运输计划则源于缺乏对资格获得这种运输计划单位的严格管理和约束,也不排除计划批准者自律方面存在问题。
②由产地到销区一些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在管理上存在有利可图的缺口。如:山西各发煤站的煤价不一样,对资金(货款)的要求也不相同,各发煤站到达秦皇岛地区的铁路运费不一样,而在秦皇岛的销价可能一样,原因是进秦港后混堆。在秦皇岛港按发站可进入大混堆的煤炭,发热量4700大卡/kg的煤与5800大卡/kg的煤炭售价一样;秦港将山西等地煤分出了普混、大混堆,价格不同,而上海、广州仍只是大混一堆,价格一样;同样的发站、煤炭,进秦港不同作业区后销价不同;从秦皇岛运输的煤炭,水陆联运煤炭与普通运输煤炭(计划内、外)运费不同;秦皇岛港计划外市场价运费和租船从天津港、新开河港、京唐港运输的费用不一样,在南方的销价不一样等。上述情况无不与管理规定、措施不严密、不配套及环节管理衔接不好有关,即煤站间缺乏对经营的统一协调管理;铁运与港口、港口与港口之间管理措施不衔接;港口内部管理不统一等。
目前山西煤炭企业的出矿价(国有重点矿)和煤站售煤价(地方)加上铁路、港口运杂费后到达主销地(如上海)的价格,已与当地煤炭挂牌售价相当,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这些管理缺口,大批煤炭经营者将无钱可赚。事实也正是如此:以前多数“煤倒”赚取的是山西地方煤运抵主销地的多达几十元的差价,随着山西省对地方煤收取37元/t专项基金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各环节管理措施的逐步严密以及随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来的煤炭需求的相对缓和,使差价逐渐减少。如果通过理顺体制、严密管理,堵住缺口,不给投机钻营者以可乘之机,则煤炭流通秩序将会得到好转,煤炭企业利益也会得到有效地维护。
3.权力介入交易。山西小窑煤价格便宜,只要运出就有丰厚的利润。如在山西收购小窑煤,价格在50~60元/t,车板价在130元/t左右。 这中间有六、七十元的差价,即使交山西省37元/t的基金,仍有20~30元/t的利润。正是这一块利润吸引了许多人,其中有一部分便利用权力进行牟利活动。大同运销分公司曾接到各级各类人物的条子,要煤、要运输计划。此外,铁路以部令、路令戴帽下达运输计划,点装以及一些部、局属、省、地、市政府部门所属“三产”公司和老干部公司等经营,无不与权力介入交易紧密相关。这部分经营量可能并不多,但由于其恶劣的示范效应。给煤炭流通造成的影响则是深远的。
4.利用垄断获取暴利。我国目前的煤炭流通体制下,产运销过程中,产、销及产地和销地的经营基本是放开的,而运则是管制的。在实际运行中,运输的计划内、外和产、销与运之间存在“双轨制”问题,在产地、销地煤炭经营和运输双轨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利益差别:一是显性的,以山西煤运抵上海为例,计划外(水陆联运)与计划内铁路、港口运杂费计差30元/t以上;二是隐性的计划内运输是国家分配的,一般较有保障,因此在信誉、时间以及兑现上,比计划外运力有较大的“含金量”,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我国运力紧张的形势下,无疑也是一种价值。一些经营者对这种“双轨”制间利益的追求并不亚于在价格上下的功夫。如销地一些用户,争抢计划内订货,到手后却以市场价卖出,以谋取利益。
煤炭分配的运输计划是由国家制定的,作为执行国家计划和掌握计划外运力使用权的铁路运输部门以直接或间接(划出一块运力用于“三产”经营及与其它单位联营)参与煤炭经营,无疑是利用铁路的垄断地位牟利的表现,不但对其它经营单位而言是一种地位不均等的竞争行为,而且也是造成秩序混乱的一大要素。如为了维护路局利益和加速车皮周转,增加管内、短途运量,使近途用户拒收拒付;而出路局、长途欠运严重,用户付了款却收不到煤,造成煤炭售价降低、货款回收困难等,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人为因素影响了运输计划兑现率,直接造成供需脱节和流通秩序混乱。更有甚者,铁路部门一些职工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对煤炭经营者吃拿卡要,有些行为近乎勒索,扭曲了人际关系,毒化了社会空气。
5.对经营单位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督和管理。这一问题在集散地表现较突出。没有管理措施,使前面提到的虚假单位、借户经营等非法经营、经营超出范围、使用不正当手段经营等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或制止,也是流通秩序混乱历久不绝的一个原因。
6.主渠道不畅。近年来,由于经营观念未转变、经营不力,作为销区煤炭流通主渠道的燃料(煤炭)公司经营萎缩,且大面积亏损。有关方面反映,1994年上半年在全国工业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全面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燃料(煤炭)公司系统煤炭销售总量较上年同期下降45.9%,另据反映,有些省份燃料公司亏损面达70%以上。同期社会煤炭流通量并未减少说明,主渠道的市场被其他的经营单位所占领。不仅如此,有些市县燃料公司为减少亏损、增加经营灵活性,将经营业务承包到小集体或个人。这种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经营方式和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本身也成为了煤炭流通混乱现象的一部分。
二、煤炭流通中间环节存在的必要性
1.条件及合理性。国有重点矿都有煤炭经销机构,由于过去销售体制的影响,现大多经营用户的销售业务,但即使改为全面营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建立销售网,也不可能完全办到。对我国众多的地方、乡镇矿,其所生产的几亿吨煤,如全靠自销、直销则完全不可能。从国外情况看,法国煤炭销售是由国营煤炭总公司与大用户签订1年以上的合同,较小用户与地区分公司签订合同, 零售则由中间商代销;美国、德国大的煤炭公司销售是自销,但这些公司大都具有强大的经营能力,如美国固本煤炭公司销售部门设有批发公司和零售公司,批发公司拥有自己的港口和船队。我国一些实力强的煤炭企业可以借鉴这些做法,建自己的销售网,发展路、港、车队、船队等,但在现阶段,对多数煤矿而言这是发展方向,却一时还形不成这种能力。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到几十万上百万装机容量的电厂,小到一家一户,都以煤炭为主要燃料,这一特性,也决定了成千上万的中、小用户都去煤矿直接买煤是不可能的。从产区到销区的这一巨大空间,必须有桥梁,这为中间环节存在提供了条件。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这种情况的彻底改变恐怕也很难,因此,近期完全取消中间环节是无法做到的。
2.利与弊。目前中间环节的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一部分生产企业,在市场煤炭需求不旺、销售困难时,中间商作为购买者,可帮助企业进行销售,维持企业正常生产,企业可选择资金实力雄厚,可以及时回款的中间商作为销售对象,有助于企业增加对客户的选择机会和保持一定价格水平。二是对社会流通,秦皇岛港反映,已有一些有实力的经营企业自租船只运煤,这等于利用社会力量,增大了煤炭流通能力;三是对用户、经营煤炭的单位多,进入主销区煤炭渠道增多,用户用煤需求可得到充分保证,对煤炭品种、质量的要求可得到较好满足,同时可促进经营单位对用户服务的改善。但中间环节及其一些经营者的不合法、不规范经营行为,也导致煤炭流通中的一些弊病:对边远地区、运输紧张、煤质较差的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煤炭运销本就困难,加上“煤倒”们使用权力、关系及金钱开路等手段经营,挤占了运力、市场,使铁路部门和一些掌握诸如审批计划等权力的部门身价倍增,助长了以垄断牟取利益和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这些不但毒化了社会空气,而且直接导致国家利益的流失。因此,对中间环节的治理应采取适当方法,用其“利”,去其弊。
三、对策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出,煤炭流通秩序混乱表现在参与经营的单位多、经营行为不规范上,但其产生的根本条件是由于流通体制不顺、多头管理、运销各环节管理不严密及产、销和运之间的“双轨”问题而产生的利益漏洞的存在。流通秩序的治理是必要的,但采取的办法需认真研究。简单的行政手段,很可能是成本高而收效少的,也就是低效率的。高效率的办法应是从消除致乱的根源入手,采用堵塞利益漏洞的“治本”措施,并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手段和政策,着手培育、建立煤炭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使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营单位在合法、规范、有序的市场上参与竞争,随政策措施的完善、煤炭流通市场的规范和渠道的畅通,多数以非法手段牟利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流通单位将被淘汰,代之而起的将是一个竞争有序的流通秩序。秦皇岛、杭州等地大批“煤倒”因煤炭产地加强管理、实行“三不原则”而退出煤炭经营的事实,已经向人们证实了这种可能性。
1.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我们认为,煤炭流通体制改革的总原则应是:维护煤炭生产企业合法权益,采用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方式,使用经济政策,结合必要的行政手段,培育、建立煤炭市场体系,保证市场供应和用户需求。这是由于,维护煤炭企业正当权益是流通改革的根本目的;而保证市场供应和用户需求是国家的要求,也是煤炭企业利益实现的条件;采用市场的方式是效率高而成本低;采用市场的方式是效率高而成本低,且既不四方树敌,又可迅速决定、自主实行。在总原则下,煤炭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培育、建立产区以及直达销区的一级(批发)市场;维护、巩固原有直供大用户的销售渠道,鼓励签订中、长期供货合同;企业自寻合作伙伴,与之共同建立股份制公司,代理销售煤炭;联合有关各方、集资入股,在主要集散地、交通枢纽建立大型贮藏设施,在主要消费地建立贮、配煤中心或批发市场;放开二级(零售)市场,以配送制的配煤中心为基础,吸收其它经营单位,实行连锁经营。
2.培育一级市场的内容与方法。产、销直接见面是企业实现利益、保证用户需求的理想方式。但由于煤炭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和现实情况,要使这一经营方式得以实现,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
①产区以省区为单位,实行联合销售,一个口对铁路。为堵塞体制不顺、政出多门造成的利益漏洞,应统一省区内的煤炭流通管理,采用联合销售的方式较适合。要做到一个口对铁路,需取得地方政府和当地铁路部门的同意。新疆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利用掌握小煤窑产销量,帮助地方政府增加税收的办法取得了支持,实现了产、运、销一体化。各省区亦可因地制宜,采用适当办法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对铁路有一个利益分配、调整问题,可采取适当让利办法与铁路协商。如铁路局、分局及所属有运力的“三产”公司,以适当方式参加联合销售,既使原有利益不受损失,又可维护运输计划统一的原则,对路局、分局可实行适当增加费用或超运奖励等办法。值得指出的是,与铁路联合,堵塞了漏洞,煤炭流通秩序会大有好转,对煤炭企业和产煤地区经济其有利。因此对铁路付出一些代价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
销售集团制定并实行最低限价,统一管理省内各类煤矿、经营单位运输计划,但对各类煤矿可分别实行不同的方式指导或经营。如对国有大矿在全国订货会上所订合同予以确认;对其余部分企业自销煤炭,可采取见合同批运输计划,或经企业同意由集团代理销售等;对乡镇及其它煤矿采用集团下属专业化公司收购制等。国有大矿可作为集团的分公司,在集团统一政策指导下独立开展销售业务。
②省区销售集团或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联合铁路、港口和其它单位,以股份制形式在集散地、枢纽地区建设大型贮煤设施,进行经营,调剂运输缓急不均衡带来的销区市场,保证均衡供应。
③产地销售集团或企业自寻有经营能力的伙伴进行联合,以股份制形式组成公司,代理集团或企业的煤炭销售业务,或共同投资建设主要销区有规模的贮、配煤设施及所需的车、船队,以期形成主销区有强大实力和保障功能的煤炭批发市场。
④对原有的大户直供渠道予以保持和完善,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改进质量管理,提高合同兑现率,在价格上与用户协商,随市场浮动适当优惠,保持良好关系。
⑤在主要集散地和消费地,由进入的各销售集团、企业与批发中心组成销售协会,规范经营行为,并可考虑实行销售保险金制度,对用户实行质、数量保险,以完善服务为手段,抑制以致消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现象发生。
3.放开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建立后,产、销见面已基本实现,而面向千家万户的零售业务,就没有必要全部包揽。即使在国外,大煤炭公司在直销批发的同时,也对零售采取中间商代理的办法。因此,不论是从煤炭企业和产煤地区利益实现,还是从流通秩序的规范来看,二级市场可以放开,在主消费地的批发中心建成后,可吸收如燃料公司系统及其它经营单位,作为二级市场的零售商。如批发中心采用配送制,则可以连锁加盟方式经营。这不仅有利维护煤炭企业利益,也使燃料公司系统有了新的经营渠道,不会对煤炭流通改革形成太大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