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工作中的版权管理_著作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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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亦称版权),通常是指法律授予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益。对于出版社来说,对著作权人许可其专有使用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不得以与之相同的方式使用这一作品。对于图书出版和音像制作而言,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杂志的装帧、版式设计、音像带的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还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以同种文字的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处理投稿时应注意的问题

出版社在处理作者投稿时,应建立严格的来稿收发登记制度。对于直接投寄给编辑的稿件,也应交编务人员登记。收到稿件后,编辑应及时审阅,并提出取舍意见,采用的要及时办理选题报批手续,立选后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有关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和《著作权法》第十二至十九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至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原稿著作权的归属。这里要特别强调署名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我们认为,署名是指在作品封面上的署名,在其他地方(如扉页、版权页,以及有关编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页等)的署名不能视为该作品的权利主体。若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疑问,应及时请投稿人说明作品创作经过和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有关材料。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后,要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不采用的应在收到稿件后的6 个月内通知作者,并将原稿退还作者(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否则,作者有权要求出版社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这一点新编辑应特别注意。

2.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它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建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协议。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自己作品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权所达成的协议。应注意的是:(1)合同不是将著作权的全部权利授予出版者, 合同许可使用的是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而不是著作权本身,著作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著作权人;(2)合同的标的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载体,即是权利, 而不是物;(3 )享有专有使用权一方可在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和期限内向侵犯专有使用权者提起诉讼;(4 )合同承认原始著作权人控制演绎权的权利。

出版社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与作者签订合同,才能确立作者与出版社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作品的质量,实现依法管理。签订出版合同后,出版社就拥有该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其它权利,否则出版社只获得非专有使用权,作者在行使权利时就不受约束。此外,出版社可根据合同中作者授予的有关权利,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开展版权贸易活动,实现著作权的增值。签订合同后,还可以减少和避免在书稿质量、著作方式、署名方式和顺序、稿酬等方面的纠纷。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只有著作权所有人才有权与使用者签订合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以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他人的名义签约。在使用者一方,只有法人代表(出版社社长)才有权签订合同,合同才有效。如法人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签订合同,他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理签订合同,否则属无效代理。

对于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合作作品,出版社应要求作者们提供合作合同,要求著作权人代表出具所有合作作者的委托书、著作方式和署名方式的说明,并将这些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对于职务作品,应依据《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归属后,再签订合同。对于编辑作品,应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确定著作权归属后,再签订合同。另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作者购书册数、购书折扣、资助款项、稿酬分配方案等也可写入合同。

3.编辑加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责任编辑加工书稿时,可以对作品做一般性的文字修改、删节,如改正病句、错别字、用错的标点符号、非标准名词术语、非法定计量单位、不规范的量和单位符号等。但对内容的修改,要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修改方式进行,以避免发生侵权和纠纷,即不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对于书稿中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况,应提醒作者要遵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适当引用的有关规定:(1 )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 )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在书中适当位置指明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如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属于抄袭,应提醒作者责任自负。对于书中引用的插图和图片,应要求作者出具插图和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书,否则易构成侵权,其责任由作者自负。过去,科技图书的插图互相借用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淡薄,也未提出异议。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不合理引用势必会引起著作权纠纷。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对于编辑作品,如教材和词典,判断其内容是否有抄袭之处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编辑作品的编写过程本身就是对前人和他人已有成果的积累和总结过程。但是,只要作者按照教材编写大纲、词典的编写要求,用自己客观、科学、准确、得当的语言进行撰写,即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进行科学的再加工,使其内容更加全面、精确、新颖,就不会构成侵权。

4.如何识别外文版图书版权所有人

《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这就是说作者获得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而且也不必在作品上标上任何标记。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为国际承认的版权标记,即在已发表的作品上标明的、宣告该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专用标记由三部分组成:(1 )符号,圆圈中的大写英文字母C是英文“版权”(Copyright)的第一个字母;(2)版权享有者的姓名或单位名;(3)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

有此国家还采用其他符号或用语作为版权标记,如“版权所有”、“版权”、“Copr“(Copyright的缩写),以及“DR ”(西班牙文“保留版权”的缩写),再加上版权享有者的姓名、出版者或印刷者、首次出版日期或注册年份。

对于没有版权标记的图书,要根据版权页上的有关项目和说明找出版权所有者。在准备翻译外文版图书时,应首先与版权所有者联系,获得许可后再行翻译。

5.版权贸易中应注意的问题

翻译出版外国文字作品前,应与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1)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2)应与版权所有人签约,如版权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签约,应要求代理人出具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3)应就出版发行该作品的地区、文种、开本、期限等予 以约定。(4)付款方式、币种、付款时间应约定。在中国签的合同, 应使用中国币种;版税率一般为5%~10%,最高不超过17.5%; 应约定版税为税后收入,发放许可证者根据所在国(或地区)的税收规定交税。(5)应约定合同签字后15日之后生效。这是因为对外国的版权贸易合同应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对台、港、澳的版权贸易合同应报当地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合同中的15日是履行审核登记所必需的时间。审核登记是强制性的,对于不按规定审核登记的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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