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劳动力流动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城乡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许多观察者都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不平等程度也大幅度提高。根据大多数研究者的观察,无论使用哪种度量指标,中国城市和农村个人或家庭之间的收入和消费差距,都反映出典型的不平等趋势。特别是时间和更完备的数据越来越表明,一度认为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按照国际标准来看并不大的判断是错误的。例如,世界银行专家(Martin & Chen,2004)计算的全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47。根据另一项计算(Khan & Riskin,2004),2002年的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0.46。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世界范围的比较中也处于很高的水平(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05)。
分城乡的情况观察,农村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提高到1997年的0.34和2002年的0.38,而城市这几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6、0.29和0.34,提高幅度比农村大32个百分点。一旦把城乡居民合并起来观察不平等程度,基尼系数在每一时期都分别高于农村和城市,1978年为0.30,1988年就达到0.38,2002年高达0.45,说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更大(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直接观察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的确可以看到这个扩大的趋势,直到2008年才显示了逆转的端倪。
学者们探讨了各种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其中,相当一部分研究集中于传统的分解方法,主要从各种因素对不平等的贡献,以及不同人群的分解来讨论。由于大多数分解都显示了城乡差距贡献了中国收入不平等的40%~60%(Wan,2007),所以,解释了城乡收入差距,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释了中国的不平等,颠覆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则颠覆了中国收入不平等日益扩大的结论。
更重要的是,从各国历史来看,城乡收入的系统差距最终是由于劳动力流动而消失的。而何以中国经历了人类和平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而这个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且仍然呈现扩大的趋势?因此,关于中国地区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通常会与限制劳动力流动结合起来。例如,奈特等(Knight et al.,1999)通过把刘易斯模型和一个剪刀差模型相结合,描述了在一个典型的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扭曲的城乡关系政策所造成的城乡差距格局。杨涛等系统考察了劳动力流动制度变化。
人们发现,从逻辑上仍然很难就此现象自圆其说。经济学所讲的迁移,意味着劳动力从边际劳动生产率近乎为零的农业转移到非农部门,可以通过缩小两个部门的边际劳动生产率差别,而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许多发展理论认为,劳动力流动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机制。针对中国的情形,许多研究者也做了类似的预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城乡收入差距没有缩小感到迷惑不解。
图1 名义的和实际的城乡收入差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例如,Whalley & Zhang(2004)通过一项模拟表明,一旦取消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对于劳动力迁移的障碍,现存的收入不平等则会全部消失。这里,他们的假设是户籍制度是劳动力迁移的惟一障碍,或者换句话说,存在户籍制度就意味着劳动力不能流动。Hu(2002)通过构造一个地区积聚模型得出的结论是,沿海地区在贸易上的地域优势,加上劳动力迁移主要发生在该地区内部,是造成地区差距扩大的原因。但是,这个判断是不正确的。已经大规模发生的劳动力迁移不仅发生在地区内部,跨地区迁移也是一种显著的现象,事实上劳动力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流动恰好是中国的一个特点。林毅夫等通过估计迁移者对收入差距的反应弹性,认为迁移的确是一种缩小差距的机制,但他们同时也观察到,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和沿海地区过快的发展速度,目前的迁移规模仍然不足以缩小现存的收入差距。蔡昉(2005)指出,可能产生缩小地区差距效果的迁移,必须满足若干基本条件。而户籍制度的继续存在使得这些条件不能满足,以至迁移不能发挥其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
但是,上述研究成果虽然增进了人们对迁移和差距之间关系的认识,但仍然是一些假说性的解释,尚未得到经验的验证。归根结底,迁移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理论预期,与现实中并没有发生的事实,形成一个难题,对经典发展经济学理论提出了挑战,要求研究者通过获得更好的数据,借鉴更先进的方法,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推向深入。
二、劳动力流动和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是最富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本质是对人口迁移限制和对农业劳动力转移部门就业的限制、城市福利体系对农村人口的排斥、非农产业就业机会对农村劳动力的排斥。刘易斯揭示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恰恰是在类似中国户籍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条件下才真正具有解释力。一方面,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扩大造成城乡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户籍制度也造成城乡居民不能平等地享受工业化的成果。同时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巨大损失。在这种二元结构下的农业经济体制,把全部农村生产要素归并到一起,农村劳动力既没有退出人民公社的选择权,也没有流动的自由,因而劳动激励机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农业生产中的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也可以看作是中国劳动力市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承包制迅速地在全国推广。1980年初还只有1.1%的生产队实行家庭承包制,年底就达到20%,1984年底则达到100%,并且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农户也达到了97.9%。新的农业经营形式极大地改善了劳动激励,产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根据学者的研究,1978~1984年期间的农业产出中,大约46.9%可以归因于这项改革在全国的展开。
一旦劳动者的努力成倍提高,农业中所需要占用的劳动时间大幅度下降,劳动力剩余现象显现出来。为了消化改革产生的这些剩余劳动力,现在拥有了经营自主权的农户,首先把他们的劳动时间从单一的粮食生产转向种植业的其他部门,继而又从种植业转向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家庭副业的全面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农业生产结构,提高了劳动力的利用程度和收入水平。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包括农林牧副渔在内的大农业,容纳劳动力的规模终归是有限的。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并不鼓励劳动力离开农村地区。
在看到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必然性以及坐落在农村的小型工业的发展潜力的情况下,政府提倡一种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离土不离乡”模式,即鼓励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就地到乡镇企业就业。但是,1985年整个农村有3.7亿人就业,转移到乡镇企业的毕竟只占18.8%,仍然有3亿劳动力务农。按照当时的估算,农业中大约30%~40%的劳动力是剩余的,绝对数约为1亿到1.5亿(Taylor,1993,Chapter 8)。随着城市改革于80年代中期以后速度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开始徘徊。因此,农民开始向包括大中小各种规模城市转移,寻找非农就业岗位。
各种制度障碍的逐渐拆除是劳动力得以跨地区流动的关键。80年代以来,政府逐步解除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随着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日益狭窄,1983年政府开始允许农民从事农产品的长途贩运和自销,第一次给予农民异地经营以合法性。1984年进一步放松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甚至鼓励劳动力到临近小城镇打工。而到1988年中央政府则开了先例,在粮票制度尚未取消的情况下,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市务工经商。
到20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采取一系列措施,适当放宽对迁移的政策限制,也就意味着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是,这个时期可以看到在对待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倾向上,政府本身产生了分野。第一个分野发生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由于中央政府要关注全国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的就业、收入从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对劳动力流动持积极鼓励的态度。第二个分野发生在劳动力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相对不发达、劳动力剩余和农业经济比重高的省份,希望通过劳动力外出实现充分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持鼓励、支持的态度,甚至采取了一些扶助措施。而相对发达地区,虽然需要外来劳动力,但根据自身的就业压力,对外来劳动力的政策周期性地变化,常常持消极的态度。
到21世纪,户籍制度改革的相机决策权实际上被下放到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这时,在劳动力流入地政府之间也发生了分野。由于与劳动力流动相关的不仅仅是一纸户口的问题,更是户籍身份背后所隐含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福利问题。因此,那些政府财力捉襟见肘,已经不再为市民提供充分公共服务的城市,在引进外来劳动力上面没有预期到福利损失,因此改变了对待劳动力流动的拒绝态度和政策。而那些仍然把大量福利因素与户籍身份联系在一起的相对发达城市,则预期在引进外来劳动力上面,会产生福利流失,因此仍然坚持比较刚性的政策。尽管如此,劳动力流动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即便是对于劳动力流入地的政府也是如此。即便存在这种不同的政策倾向和政策的周期性摇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仍然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适当放宽对迁移的政策限制,也就意味着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这个解除制度约束的进程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制度调整。
第一,以小城镇为突破口,城市政府自主决策进行了各种户籍制度改革的尝试。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是“最低条件,全面放开”。在全国两万多小城镇,入户的基本条件降低到只需“在城镇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合法住所”。中等城市以及一些大城市改革的特点是“取消限额,条件准入”。其做法是放宽申请条件,大幅度降低在城市落户的门槛。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改革特点是“筑高门槛,开大城门”,主要针对的是特殊人才,而不是普通劳动者。
第二,城市就业、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改革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创造了制度环境。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粮食定量供给制度的改革,以及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以及就业制度的改革,都降低了农民向城市流动并且居住下来和寻找工作的成本。此外,还以若干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以及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解决为契机,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和工作的环境获得极大改善。①
作为这一系列制度变革和政策调整的结果,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日益扩大,形成举世瞩目的“民工潮”。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数量,始终没有一致的官方数字,学者们往往根据一些局部的调查进行大致估计。下面,我们引用一项已经做出的归纳,可以对2000年以前的跨乡镇劳动力流动数量变化勾勒出一个大致的线索。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估计,1983年只有200万,1989年增加到3000万。而按照农业部的估计,1993年已经高达6200万,2000年为7550万。至于2000年以后,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逐年调查做出估计(表1)。这种大规模、大范围的劳动力转移,最终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幅度减少,把中国经济带入“第一个刘易斯转折点”。②
深入而全面地考察劳动力市场发育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包括那些由户籍制度派生的制度方面的改革,当我们看到经济发展新近产生的对农民工的强烈需求,任何人也无法得出户籍制度改革停滞的结论。Chan & Buckingham(2008)得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累积效应,不仅没有显著地触动户籍制度,反而为农民工的流动设置了更多障碍的判断,就是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户籍制度的实质和改革的根本目标,而且没有从更加广阔的视野上来认识这个领域的改革。
三、现行统计未能覆盖所有收入
既然劳动力流动具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中国劳动力流动是在日益减少的制度约束下扩大的,因而没有构成收入差距缩小的系统性障碍,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解释差距没有缩小的现象呢?Srinivasan & Bhagwati(1999)曾经批评进行跨国回归中的“右手边斗士”(RHS Warriors)。③ 与此同时,他们又提醒研究者,在处理“左手边”(即被解释)变量的时候,同样需要在经验上和概念上加倍小心。也就是说,大多数研究者在苦于难以解释城乡收入差距何以持续存在的时候,却忘记了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收入差距是否真的存在,或者像人们所说的那么大,而且继续扩大。正如Ravallion & Chen(1999)所指出,经济改革快于统计改革这样一个事实,使得中国的统计数据异常复杂。在本文所考察的例子里,现行的调查制度不能覆盖“常住流动人口”(permanent migrants),从而在住户统计中低估了这个群体的收入,则会造成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夸大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低估。
城乡收入差距被夸大的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城乡人口和家庭的划分对住户调查中收入统计的影响。在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分别进行住户调查时,关注的主要是两类家庭,即城镇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而遗漏掉了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流动人口家庭。即一方面城镇记账户中通常不包括流动人口家庭,另一方面农村记账户的收入,不能反映外出打工全部收入。正如《中国统计年鉴》中指出的,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上与本户连为一体的外出从业人员,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因此,这部分外出从业人员的收入,不能反映在农户收入中。如何理解“经济上与本户连为一体”呢?在住户调查的实践中,基层调查员往往遵循一个拇指规则,即仅仅把夫妻关系看作经济上连为一体,而排除掉了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更不要说兄弟姐妹关系了。
由于这个被遗漏的人口规模事实上是逐年扩大的,其作为一个收入群体,对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也就是说,由于流动人口家庭的收入改变了城乡收入的对比,现在需要进行比较的应该是三组人群:城镇原住人口、农村常住人口和乡城流动人口。
根据目前公布的统计数据,我们无法准确地把全国人口分成相互没有交叉重叠的三部分,但是2008年农村外出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4亿,而根据抽样调查,其中绝大多数是到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地区打工。根据统计资料,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而根据抽样调查得到的数据计算,④ 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流动家庭人均收入则为8368元,是农村人均收入的2.6倍,城镇人均收入的80%。虽然我们目前还不能说城乡收入差距已经缩小,但是,这样大数量的流动人口及其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无疑是缩小实际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检验流动劳动力及其随迁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收入份额,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是具有显著意义的,我们使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⑤ 尝试区分城镇原住人口、农村常住人口和农村流动人口,并分别计算相关的收入分配状况(表2)。分类的定义是:城镇原住人口系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没有流动的和在城市范围内和城市之间流动的;农村常住人口系户籍登记地在农村,没有6个月及以上外出的;农村流动人口系户籍登记地在农村,外出6个月及以上的。⑥
从这个计算结果看,由于农村外出劳动力收入较高,家庭成员的劳动参与率也更高,因此,虽然这个人口比重仍然比较小,但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仅显著高于农村常住人口,而且高于城镇原住人口。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这个人口群体的收入考虑到城乡收入比较中,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城乡收入差距格局。例如,在仅仅比较城镇原住人口与农村常住人口之间的收入的情况下,以后者的人均收入为1,城乡收入差距在未进行价格调整时为1.94,进行价格调整后为1.91;但是,如果我们把农村外出人口的收入也纳入农村居民收入的话,则城乡收入差距在进行价格调整前后均为1.72,缩小幅度为11.86%。
有两个理由使我们相信,上述计算的结果仍然大大低估了流动劳动力及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份额,因而尚未足够修正显示性的城乡收入统计偏差。第一,自2005年以来,外出农民工的人数已经大幅度增加了,到2008年增加了1463万人,增加幅度为11.6%。一些调查显示,外出农民工携带家庭的比例提高更快。第二,由于农民工举家外出的比例越来越大,即使没有被统计为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实际上也没有与家乡的经济联系,显然是被收入统计所遗漏的人群。
四、重新分解收入差距
许多学者利用不同来源的数据,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行了估计和分解。但现有的关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采用的大多是若干个省的抽样调查数据,很难对全国具有代表性;其次,大多数研究由于数据的限制,将农村流动人口排除在分析之外;第三,在研究收入差距时,由于收入的定义各不相同,使得研究结果很难进行比较。史泰丽等(2008)在进行收入差距分解时,认识到了缺失农民工及其家庭的问题并尝试弥补这个缺陷。但是,由于对于农民工数量的信息是有限的,因而在考虑到这些因素而进行分析时,难以正确地确定城市居民中农民工家庭的权重。
我们将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全国收入差距。使用这一数据的最大优势是,样本规模涵盖全部31个省,而且对全国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这一数据的缺点是,收入信息不够全面。该调查中,询问的是所有正在工作或在职休假、学习、临时停工或季节性歇业未工作的人上个月(或按年收入折算的)的月收入,是指上个月(或按年收入折算)所从事经济活动的全部月收入金额,包括现金和实物折合金额收入。这里所说的“收入”只是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非劳动收入不包括在内。
由于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相差较大,因此需要对收入进行平减,以消除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价格水平差异造成的影响。我们采用Brandt & Holz(2006)提供的地区价格指数,对城乡和省际价格进行平减。考虑到城乡和地区之间2005年物价水平的涨幅仍然可能存在差异,而Brandt & Holz计算的最近年份为2004年,我们还需要利用2005年的农村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2005年的价格变化进行调整。经过平减以后,我们实际上得到的是以2004年价格水平计算的、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可比(即考虑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消费价格水平差异)的收入水平。
我们不仅希望分析总体收入差距,还希望将总体收入差距分解为城乡内部收入差距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并分析这两项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比例。能够满足这些要求而且被人们最经常利用的,是泰尔指数。⑦ 如果用T表示泰尔指数,计算泰尔指数的公式如下:
表3按三种口径,给出了未进行价格调整和进行价格调整的泰尔指数,以及泰尔指数在城乡内部和城乡之间的分解。由于未进行价格调整和进行价格调整的泰尔指数及城乡内部和城乡之间差距对总体差距的贡献比例趋势是一致的,我们重点对进行价格调整后的分解结果进行分析。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包含了各种类型的人口,以及人口的居住和户籍登记状况,使得我们能够用不同口径,来计算和分解收入差距,并进行比较。表3中的这三种口径分别为:按常住人口、按户籍人口,以及农村流动人口排除在分析之外。常住人口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常住人口的定义(居住半年及以上)。按户籍人口是指,我们将全部人口区分为城镇原住人口、农村常住人口和农村流动人口三类,⑧ 其中,将城镇原住人口看作城镇人口,农村常住人口和农村流动人口看作农村人口。农村流动人口排除在分析之外是指,将城镇原住人口看作城镇人口,仅将农村常住人口看作农村人口。
已有关于收入差距的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大多不包括农村流动人口样本。也就是说,将农村流动人口排除在分析之外。从我们的计算结果看,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为0.4301,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为0.1035,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占全国收入差距的比例为24.06%。与其他两种口径相比,将农村流动人口排除在分析之外时,全国收入差距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都最大,而且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占总体收入差距的比例也最大。如果按户籍人口的口径,将农村流动人口当作农村人口看待,全国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降低为0.4191,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降低为0.0752,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占全国收入差距的比例,大幅度降低为17.94%。也就是说,当农村流动人口被排除在分析之外时,会高估全国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
五、结论
本文对于城乡收入差距是否如此之大,以及是否在继续扩大结论的认识,与学术界的普遍观点有所不同。我们不仅注意到了农村长期外出劳动力及其家庭被收入调查体系所遗漏,而且尝试找到这部分人口,并观察其收入情况。我们的结论表明,劳动力流动不仅理论上具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事实上正在产生这种缩小差距的效果。那么这种反潮流的结论有什么理论和政策意义呢?
准确的事实描述是寻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的必由之路。巴苏(2008,第218页)针对这种与众不同的观点有个评论:“我非常喜欢那些对政策进行抱怨的人,因为在这些抱怨当中,就会产生一些改变、一些改善。”然而,在持批评态度的情形下,我们固然把问题强调得足够严重,但是,如果那不是事实,或者不充分反映事物的真相,则我们无法获得关于解决问题的有效信息。譬如,我们可以把收入差距说得很大,结果因为我们有意无意忽略掉下列逻辑链:劳动力市场发育推动就业的扩大,而就业面的扩大特别是在惠及农村劳动者的情况下,必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根据对于基尼系数的分解结果,城乡差距的缩小必然降低整体收入差距。如果我们更加追求一致性,找到上述因果关系,一个符合规律的解决问题思路就跃然而出。相反的话,我们能做的只剩下抱怨和催促政府,但是却不能告诉政府究竟怎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就业,收入差距如何才能被缩小。
进一步说,对事实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改变和确定政策优先次序。如果劳动力流动面临的制度障碍是减少的趋势,流动本身的确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则意味着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初次分配并不构成目前的主要矛盾,只要继续推动劳动力流动,进而完成人口城市化,城乡收入差距就可以持续缩小。相应地并且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从社会保障体系,或者广义地说,从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出发,消除城乡差异。
当然,一个潜在的问题是,农村最具有生产性的劳动力和人口外出,导致留在农村的家庭收入相对降低。虽然我们的研究在于认识到迁移对于改变城乡收入分配现状的正面效果,但这无疑也是一个新的挑战。这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更加紧迫的任务,即把那些已经长期外出甚至在城市就业已经相当稳定的农民工及其家庭,通过方向正确且循序渐进的户籍制度改革,吸纳到常规的城市化过程中来,从而平衡城乡的人口结构,使地区劳动力供求调整机制正常化。
注释:
① 例如,2003年在广州发生青年孙志刚由于没有本地户口被收容,并被执法人员殴打致死的事件,引起政府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仅仅3个月,国务院就废止了旧条例和公布新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针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政策指向——从收容到救助,拆除了执法人员干预人口流动的制度基础。2004年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事件,催生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强调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管理和服务。
② 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最新估计,参见蔡昉、王美艳(2007)。关于“第一个刘易斯转折点”的概念,是刘易斯在其一篇文章中提出的,主要是指这样一个阶段,虽然二元经济结构尚未消失,但是,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性质却发生了变化,即如果现代部门工资不提高,劳动力供给就遇到障碍(刘易斯,1989,第112页)。
③ 指研究者们依靠在方程式的右手边添加变量,并用其回归结果支持自己的理论假设,与不同意见的学者论战。
④ 这次调查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于2005年在12个城市进行的。在上海、沈阳、武汉、西安和福州5个城市,各调查了500户城市家庭和500户流动家庭,在无锡、宜昌、本溪、珠海、深圳、宝鸡和大庆7个城市,各调查了400户流动家庭。我们根据在12个城市的流动家庭调查数据,计算了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流动家庭人均收入。
⑤ 这次人口抽样调查的一个突出优点是询问了劳动力上个月的本月收入或全年收入折合为上个月的部分。
⑥ 这种分类导致一部分人口未能被囊括在内,但是由于这部分人群规模很小,对本研究的目的没有显著影响。
⑦ 一组一般化的熵指数(简称GE,全称Generalized Entropy Family)是常用的衡量收入分配均等程度的指标,其取值在0到无穷大之间。值越大,表示不均等程度越高。这组指数在计算时可取不同的参数,不同的参数意味着给予位于收入分布不同位置的收入以不同的权重。最通常运用的参数是0,1和2这几个值。当参数取值为1时,即为泰尔指数。泰尔指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可以用于分析一个时点上不同人群之间和人群内部的收入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分解方法可见Shorrocks(1984)以及Shorrocks和Wan(2005)。
⑧ 城镇原住人口系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没有流动的和在城市范围内和城市之间流动的;农村常住人口系户籍登记地在农村,没有6个月及以上外出的;农村流动人口系户籍登记地在农村,外出6个月及以上的。这种分类导致一部分人口未能被囊括在内,但是由于这部分人群规模很小,对本研究的目的没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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