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历程#183;现状#183;对策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历程#183;现状#183;对策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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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活国有企业仍然是改革中的一大难点,也是经济界有识之士关注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在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国企改革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对已有改革思路进行反思,并提出深化改革的新思路。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三个阶段的改革。

第一阶段:以扩权让利为主的改革阶段(1978—1984)

在这个阶段,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启动了第一次思想解放的高潮。随之而来的是理论上的拨乱反正,社会主义多样化理论与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思路开始形成;学术界提出了“全民所有制不等于国有制”、“国有企业不等于国营企业”的命题;市场机制、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在理论上得到了肯定。这些都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实际情况看,当时国家对国有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使企业的活力严重不足;而且国有企业技术设备落后,产品老化,同国外企业的差距拉大。这种状况提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动因。

由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促动,我国从1978年10月开始,先后在四川、北京、上海等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试点,8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在全国普遍铺开。但这一阶段的国企改革的内容仅限于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下放部分权力,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二是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核算制;三是出台“两步利改税”的措施,实行以税代利的新政策;四是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将财政拨款制逐渐过渡到银行贷款制,即“拨改贷”。可见,这个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

这个阶段的改革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在改革目标上,只是对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修补与完善,并没有提出否定计划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改革内容上,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子内对政府与企业的权利关系进行调整,政府向企业下放一部分权力,让渡一部分利益(企业留利);在改革方法上,缺乏配套性、整体性。当然,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只能如此,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

第二阶段:以两权分离为主的改革阶段(1985—1991)

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一《决定》在宏观上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在微观上提出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即两权分离),确立了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一中心环节,主要解决好两方面的关系问题:一是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二是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这为第二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指明了方向。

在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从1985年开始加快了国企改革的步伐,把它作为中心任务来抓,通过改革试图使政企分开,把国有企业培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个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实行两权分离,搞活国有企业;二是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让国有企业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前者的具体形式是承包制、股份制、租赁制等;后者的具体形式是1985年秋天出台的“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以及“调放”相结合的价格改革。这个阶段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到90年代初,90%以上的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制,3000多家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改革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客观地说,这个阶段的改革使城乡居民普遍得到了实惠。

当然,这个阶段的改革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出现了某些失误。如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复杂性认识不足,配套措施不力;过多地对承包制寄子厚望,出现了“一包就灵”、“一包就了”的现象,忽视产权制度改革,冷落了股份制改革;对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认识不足,没有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

第三阶段: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的配套改革阶段(1992年至今)。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同前两个阶段相比,这个阶段的改革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其一,改革理论上的突破与系统化。这一阶段,在宏观上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命题,并建立与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微观上,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并探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特征、运行机制等具体理论;在操作方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这就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指导与行为规范。其二,改革目标明确化。在这一阶段,中央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宏观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微观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三,改革的配套性强。这个阶段的改革内容可以用8个字来概括:“重点突破,全面配套”。“重点突破”, 是指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有所突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配套”,是指围绕国有企业改革这一中心,税收体制、财政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外贸体制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等全面推开,配套实施。其四,改革任务的艰巨性。这一阶段的改革涉及到许多深层问题,如产权界定、职工下岗、资产重组,企业兼并和破产等,因而任务是艰巨的,人们称之为改革的“攻坚战”。

可将这一阶段改革的过程与主要内容概括如下:1992年以破“三铁”为中心的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1993—1994年开始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革;1995年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中心的“三改一加强”、“分类指导,分批搞活”、“优化资本结构”、“减员增效”等改革;1996—1997年出台的“抓大放小”、“资产重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等改革措施。通过这一阶段的改革、搞活了一批国有企业,增加了企业的实力。

由于这一阶段改革的复杂性,涉及的矛盾多、层次深,因而难度很大,改革的成效并不十分明显,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

二、对国有企业改革现状的分析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效的评价,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已有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措施是可行的,因而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是不成功的,出现了效益低、负债率高等问题,因而改革思路值得反思。客观地说,2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搞活了一批企业。主要成绩表现在国有企业的体制有了重大突破:

首先,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突破了“一大二公三纯四统五空”的公有制结构模式,打破了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竞争局面。这既为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了压力,又为其发展提供了推动力。在产权结构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吸收了非国有股,从而使其产权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继引入,在一部分国有企业开始形成比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向科学化方向发展。

其次,在收入分配方面,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实行,改变了单一的按劳分配结构,职工收入开始多元化。国有企业职工,除劳动收入外,还有资本收入(如内部持投的回报)、金融资产权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收入),以及其它财产收入。

第三,在经营机制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扩大,国有企业开始面向市场开展生产活动。一部分企业已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变,优胜劣汰的法则对它们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在政企关系方面,政府从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对企业的干预减少。竞争行业的企业向着无上级、无级别的方向发展,逐渐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最后,在管理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的介入,一部分企业的管理制度得到了创新,内部管理水平提高。现代企业家队伍与现代企业文化正在国有企业形成。

体制改革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搞活了一批大中型企业。企业实力的增强,为社会提供了大量适销对路的产品,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原有的一些矛盾并未彻底解决,反而又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因此,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与矛盾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其中一些矛盾是深层次的,影响到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值得引起我们重视。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与矛盾:

1.表层问题与矛盾

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同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慢、增长率低,面临着“老乡”(乡镇企业)、“老外”(外资企业)、“老私”(私人企业)蓬勃发展与“老国”半死不活的矛盾。二是国有企业效益低,亏损面宽,负债率高,甚至资产“空壳化”。三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低,产成品库存积压严重,面临着“不生产等死,生产找死”的矛盾局面。四是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三角债问题严重。目前,一方面已售产品的货款收不回来,另一方面又求别人继续赊购自己的产品,因而存在着旧债无法清偿与新债务不断增加的矛盾。五是技术设备老化,资金严重不足,面临着企业缺乏资金与城乡民储蓄存款不断增加的矛盾。

2.深层次问题与矛盾

第一,产权方面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与国有企业产权难以清晰的矛盾。如“拨改贷”后,由贷款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所;“利改税后”由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有;怎样看待由职工工资转化的资产(国有企业职工长期低工资,把应得的一部分工资上缴国家形成的国有资产);戴国有“红帽子”企业的资产应该怎样界定。此外,如何解决“人人都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人人都不关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矛盾,提高职工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

第二,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为“三会制”模式(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形成了“四会”模式(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这就形成了“三会制”模式与“四会制”模式的矛盾。在党委会入驻国有企业的条件下,“三会制”是否还能继续成为科学的管理模式?从改制实践看,目前至少存在着市场机制形成企业家队伍与党管干部的矛盾,董事长(经理)负责制与党委领导的矛盾。

第三,人事干部机制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厂长(经理)想干一番事业与环境不允许干事业的矛盾。国有企业有一些厂长(经理)既有能力,也有事业心,在上台伊始想干一番事业,但国有企业内部近亲繁殖,人际关系盘根错节,异常复杂,厂长(经理)难以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甚至无法公正处理问题。加之来自政府部门和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而且缺乏厂长(经理)的保障机制,使他们有后顾之扰,因而难以一心一意地为企业的发展去奋斗。

第四,企业负担方面的问题。在企业改革中,存在着既要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减轻政府负担的矛盾。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原有企业的负担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此外,国有企业还存在着以下深层矛盾:在改制方面,存在着规范化改革与“翻牌公司”的矛盾;在经营机制方面,存在着能自主经营与不能自负盈亏的矛盾;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高估国有资产与低估国有资产的矛盾;在工人地位方面,存在着“主人翁”与“主人空”的矛盾;在资产重组中,存在着正常的企业资产重组与假破产、甩包袱的矛盾;在就业方面,存在着转换就业机制与保证充分就业的矛盾。

3.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与矛盾

从社会背景看,国有企业面临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我国由短缺经济转向过剩经济,需求约束是国有企业面临的常态,经济不景气,增长点难以形成;二是知识经济时代到来,国有企业要接受知识经济的挑战,进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与制度创新;三是地域经济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越来越大,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竞争异常激烈,我国经济正在同国际经济接轨。上述环境的变化,增加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难度,加剧了其问题与矛盾。

此外,我国经济、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矛盾,也影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如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使农业生产规模狭小,农村市场容量有限,制约了工业品的销售;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财富向少数人手中集中,制约了日用工业品市场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不合理,重复上马、重复生产的局面,制约了工业企业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滞后,融资渠道单一,制约了国有企业资金的筹措;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宏观调控乏力、不正之风盛行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三、对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反思

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是客观的,毋须回避。关键是要客观分析问题与矛盾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矛盾,走出困境。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面临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历史方面的,又有现实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方面的,也有社会方面的;即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也有思想认识方面的。有些问题与矛盾的出现有其客观原因,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则是由于改革思路与措施的失误造成的。笔者认为以下改革思路与措施值得反思:

1.对“多兼并,少破产”的反思

从理论上讲,企业兼并(并购)与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企业优胜劣汰,实现资产重组的两种具体形式,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兼并(并购)与破产并用,才能加快企业的新陈代谢过程,在优胜劣汰中提高整体素质。从实践看,国外大中型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10年左右,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4—5年,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只生不灭,办一个“存活”一个。一些效益低、素质差、不该活的企业,活的时间太长,年龄太大,负担太重,甚至有的企业已成为“植物人”,失去造血功能,只有靠政府为其输血来维持生命。

针对上述情况,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本应理直气壮地提出兼并与破产并行,既搞活一批企业,又搞死一批企业,特别是通过破产让不该活的企业早一点死去。但政府出于政治方面的需要,考虑到社会稳定等问题,提出“多兼并,少破产”的改革思路。从短期效果看,这一思路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长远看,这种思路对国企发展不利。因为“少破产,多兼并”在实践中会产生两个不利因素:

首先,“少破产”使那些不该活的“植物人”式企业继续存活下来,不但自己不堪重负,而且增加了政府负担,政府忙于给这些企业“输血”,没有精力考虑宏观经济问题,同时,也很难改变国有企业数量多、整体素质差的局面。

其次,“多兼并”违背企业并购的客观规律,导致了政府拉郎配式的兼并,把政府对困难企业应承担的负任转嫁给经营好的企业,其结果是效益好的企业被拖垮。可见,这种改革思路,即不符合党的十五大关于减少国有企业数量,提高国有企业质量的改革精神,又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生与死是一对矛盾,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果只生不死,世界将难以协调发展,甚至会走向毁灭。就国有企业来说,只有搞死一部分,才能搞活另一部分,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质量。因此,我们认为“多兼并,少破产”的改革思路是有害而无益的,应该被摒弃。

2.对“抓大放小”的反思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衡量政府对国有企业抓与放的标准,不应是大与小,而应是重与轻。也就是说,政府应把垄断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牢牢控制在手里,坚持国有企业的性质;与此同时,完全放开竞争行业的企业,让它们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实行非国有有化。就竞争行业的企业而言,不但应该“放小”而且应该“放大”,不管其规模大小都应从国有领域退出。

然而,由于某些具体原因,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思路。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大企业拥有国有资产多的局面,在改革中稍有不慎便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因而就提出了“抓大”思路;又如由于在大型企业中就业的职工多,放开它们会导致大量下岗,影响社会稳定,因而提出“抓大”思路。相反,由于小企业拥有的国有资产与职工都少,把它们放开既不会引起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不会引起大量职工下岗,因而提出“放小”思路。从政府的角度看,提出这一思路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这是一种政府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我国现存国有企业大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规模大小是按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规模大并不能说明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重要,就居于支配与领导地位,就应坚持国有经济的性质;相反,企业规模小就不一定不重要。例如,从事邮电、军工、药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规模再小也很重要,绝不能把它们放开。

其次,目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国有企业数量多,比重大,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活力。深化国企业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缩小国企比重,优化所有制结构,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但“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使国有企业退得不够,放得不开,远不能搞活整个国民经济。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看,由于“抓大放小”思路的限制,只有小企业从国有领域中退出,没能使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出,没有解决国有企业比重大的问题。

3.对“政企分开”的反思

为了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尽快提高活国有企业,我们提出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从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来看,这一思路也值得反思:

第一,“政企分开”的提法太笼统,没有说明政企分开的是哪一类企业。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两类不同企业,一类是竞争行业的企业,另一类是垄断行业的企业。前者是真正的企业,执行为国家上缴税金的职能,它的职能与政府的职能是分开的,它与政府的关系是纳税人与保护人的关系;后一类企业执行社会职能,为政府排忧解难,不是真正的企业,它的职能与政府的职能是不分的,它与政府的关系不单纯的纳税人与保护人的关系。我们所说的:“政企分开”,只是指竞争行业的企业,而不应包括垄断行业的企业。

第二,真正的国有企业的政企是不应、不能分开的,而且政企合一是它的优势。首先,政企不应分开。由于垄断行业企业的特殊性,它只能坚持国有性质,是政府引导国民经济的重要途径。为了使国有企业更好地执行社会职能,政府有必要插手其生产经营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说,属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而是政府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政企不应分开。其次,政企不能分开。因为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创办的,政府的所有者身份决定了政企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很难分开。政府会以各种形式参与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可以说,政企不分是国有企业的一大特征和优越性。政府投资创办企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发挥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优点,生产经营那些非国有企业不能、不应生产经营的特殊项目。从国外情况看,资产本主义社会的国有企业也是政企不分的。因此,要充分利用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优势,搞好国有企业,让它更好地承担社会职能,引导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不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背后是政府竞争,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介入企业活动,特别是垄断部门的企业活动,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我们应充分的发挥这一积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

从实践看,尽管我国提出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已有10多年的时间,但至今仍未分开。反而由于这一思路的误导,一些政府部门惧怕承担政企不分的责任,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撒手不管,即不介入,又不监督,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与矛盾,或多或少地与这一思路有关。

4.对“三改一加强”的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亏损面扩大,亏损额增大,经济效益下滑。其根本原因并不是管理水平低,而是由于产权不清、体制改革滞后、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首先,产权不清使生产经营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从而产品创新缺乏动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其次,体制改革滞后,使国有企业只能竞争而不能破产,只能自主经营而不能自负盈亏,出现了国有企业不怕负债、不怕亏损的怪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无失业之忧,企业无破产之虑,经营者无亏损之压,企业亏损是不可避免的。可见,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的根本办法是深化改革,通过改革明晰产权关系,提高生产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完善管理体制与竞争机制,使国企业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既有竞争,又有淘汰;既能自主经营,又能自负盈亏。

但是“三改一加强”的思路,把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归结为管理水平低,因而强调“加强管理,练好内功”;把改革与改组、改造相并列,淡化改革,降低了改制的地位,忽视了改革的作用。按照这一思路,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只能是小打小闹,不可能触动关键弊端,更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实际上,改革是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改革理顺关系,才能调动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使它们具有制度保证;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只是巩固改革成果的手段。如果上述四者中,改革居于第一位,是决定性因素,因而不能把它们相提并论。据此,我们认为“三改一加强”的思路是一种只抓现象、不抓本质的思路。

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有人把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困境根据为:“不改革等死,改革找死”。我很同意“不改革等死”的说法,但认为改革不一定是“找死”。它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通过改革,找到了出路,把半死不活的企业提前搞活了,这叫“活”;二是改革未取得预期目的,未能把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国有企业救活,反而加速了它的死亡,这叫“早死”。即是“早死”,也是好事,因为“早死”可以“早投胎”,即早日转换机制,可见,深化改革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唯一途径。

针对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与矛盾,笔者提出以下思路来深化国企改革:

首先,为国有企业重新定位,抓住其改革的实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为它重新定位,认识它的职能,知道政府办国有企业的目的。毫无疑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资料所有权社会化、集团化、国有化的发展,政府应该投资办一些企业。但政府办企业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让它向国家上缴税金,而是为了让它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一些特殊职能,如安排职工就业、生产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引导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等。因此,国有企业只能进入那些能为政府承担特殊职能的领域,如公益性和自然垄断部门。在笔者看来,国有企业毋须进入竞争行业。同时,国有企业的数量要少,质量要高,主导作用要明确。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否属于垄断行业,是否执行特殊职能的企业,都进入了国有经济领域。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让那些不该进入国有经济领域的企业退出来,转变为非国有企业。在这里,国有企业退出有两层涵义:第一,让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从整体上退出,不但小企业退出,而且大中型企业也应退出。在竞争行业实行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时,国家可以参股,但不需要控股。第二,让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部分退出。即垄断行业的企业也没有必要全部搞成独资公司,应对一部分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只要求国家绝对控股。只有如此,才能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提高质量,使其更好地执行特殊职能,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强化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机制功能,搞死一部分国有企业。这是因为:第一,从本质看,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企业素质。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素质普遍低,因而更要强化劣汰功能。第二,从改革的目的看,也不是搞活现存的所有国有企业,而是搞活垄断部门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而让竞争行业的企业退出国有经济领域。也就是说,对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让它们更好地执行特殊职能;对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拍卖、兼并等形式,让它们转变为非国有企业。第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现存的国有企业太多,无法全部搞活。因此,要明确提出“搞死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口号。具体设想是:(1)通过拍卖,让一部分国有企业退出国有领域;(2)通过破产,淘汰一部分国企业;(3)通过兼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对一部分国有企业实行重组,转变为其它形式的企业;(4)通过租赁、出让、并购等形式,将一个国有企业内部的一部分(如一个车间、一个分厂)搞死,从而提高其余部分的效益。

第三,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抓重放轻”的改革战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一类是垄断行业关系国民生计的企业,它执行特殊职能,为政府扰忧解难;另一类企业是竞争行业的企业,它只追求利润最大化,承担为国家上缴税金的职能。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前一类企业应采取国有方式,后一类企业应采取非国有形式。这样两类企业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效益倍增。但在我国现阶段,这两类企业都采取了国有形式、这不但使国企的比重增长,而且反映不出两类企业的不同职责和任务。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既要执行盈利职能,又要协助政府执行特殊职能,致使目标混乱,职能交叉,效益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将“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转变为“抓重放轻”,即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为标准,把我国现存的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一分为二,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对执行特殊职能的企业、政府抓住不放,坚持国有性质的改革方向,这就是“抓重”;对执行盈利职能的企业,政府应该放开,把它们改造为非国有企业,这就是“放轻”。通过这种划分,使两类企业各具特色,各司其职,提高各自的效率。“抓重放轻”与“抓大放小”的区别是:“抓大放小”只要求小企业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抓重放轻”不但要求小企业退出,而且要求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也退出,只保留垄断行业企业的国有性质。可见,从“抓大放小”到“抓重放轻”的转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是更高层次上的改革。

第四,把国有企业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相结合,利用非公有制企业的机制优势盘活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其它经济形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如它是市场经济的奠基者与推动者,最能反映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本质,具有自生自灭、自求发展的天性;它是个人利益的载体,最能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它是就业主渠道,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因此,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的机制优势与国有企业的资产优势相结合,把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视为盘活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联合,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既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率,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五,走出认识误区,正确对待职工下岗。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转换就业机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业机构转换是否顺利,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而转换就业的机制的重要内容,就是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与再就业,通过下岗后再上岗来形成新的就业机制。但目前在职工下岗问题上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如有人把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目的简单地理解为增效;有人把职工下岗分流视为政府甩包袱,认为这是政府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有人认为下岗就是失业,是一个人就业的终结。同时,国有企业职工自身对下岗也不能理解,有抵触情绪,甚至有人提出“活是国有企业的人,死是国有企业的鬼”。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举步维艰,转换就业机制的收效甚微。实际上,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增效,而是为了转换就业机制,即由计划经济下国家统包统揽的就业机制向市场经济下竞争就业机制转变;下岗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下岗是为了更好地上岗;下岗不是就业的终点,而是始点,是传统的“高就业—低工资”就业模式的终结,新的就业模式的开端;下岗不是政府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现阶段,通过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再上岗,规范劳动者的就业行为;通过就业机制的转换,使非公有制企业逐渐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政府只起协调和辅助作用;通过竞争上岗,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在认识提高的基础上,各级经济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正确对待职工下岗:一是在下岗的同时,广泛实施再就业工程,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二是防止“一刀切,一窝蜂”,要根据各企业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三是就业机制的转换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渐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对职工下岗不能定指标、下任务;四是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予以保障;五是通过竞争下岗,做到优胜劣汰。

最后,规范改制行为,提高改制效果。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系统,不仅涉及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产权制度、组织制度与组织机制的创新、而且涉及到责、权、利关系的理顺、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以及现代企业文化与企业家队伍的培育。因此,改制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但在改制中,一些企业的行为十分不规范、搞形式、走过程。如有的企业只换一个名称和一块牌子,把厂长改叫董事长(兼经理),把工会主席改叫监事长,而企业的组织制度、组织机制和管理水平均未发生实性变化,甚至出现了董事会成员不“懂事”的笑语。我们把这种作表面文章的改制叫“翻牌”式改革。为此,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把改制过程的各个关口。在实际操作中,坚持“不求数量,但求质量”的原则,完善制度政策,硬化企业改制程序,规范改制行为,防止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程。提高改制效果,促进国有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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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历程#183;现状#183;对策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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