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

试论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

朱志刚[1]2000年在《试论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文中提出本文以邓小平理论及中央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文件为指导,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和社会学有关分层理论,对我国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文论述了加强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了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设想,并对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董大伟[2]2017年在《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文中认为本文所称的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发展已经走过了将近四十年的历程。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仍有发展的必要。抚今追昔,以史为鉴,系统梳理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对于今后完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抛开同类题目开篇即纵论原典理论的范式,秉持以史带论的写作风格,分阶段进行实证论述,最后加以总结,理论从历史而出。虽然每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所处背景复杂多因,但本文为抓主线叙事,不再赘述前人之思,主要从经济背景入手,探看中共每一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最重要动因,展示各项经济政策的演进与成效,并在分析各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阶层特征的基础上,梳理分析相应的统战政策,从而使文章更加饱满,也为最后的逻辑总结铺设了较为全面的历史基础。本文可分三大部分、九个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独立成篇。主要论述文章的选题初衷与基本价值,界定与说明正文所涉及的重要复杂概念,回顾前人成果,确立本文创新的着力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七章,论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第一章题目为“在探索中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8)”。在具体叙述中分成两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之初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78-1984)”,二是“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1984-1988)”。第二章题目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波动与调整(1988-1992)”。主要论述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波动以及党初步调整相关政策的过程,并分析了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与待解问题。第三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稳定与发展(1992-1997)”。主要论述南方谈话与十四大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理论及十四大后的政策发展,分析在政策作用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走上正轨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基本特征,然后论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政策。第四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实现历史性突破(1997-2002)”。主要论述十五大至十六大期间中共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后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体政策的历程,在党的政策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此阶段的特征,以及该阶段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政策。第五章题目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巩固与深化(2002-2007)”。主要论述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中共巩固与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政策的宏观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阐述党的政策支持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新发展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特征,最后阐述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工作。第六章题目为“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稳步推进(2007-2012)”。主要论述十七大到十八大之间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及具体政策的新发展,得益于党的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大环境下不仅逆势增长,而且为我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亮眼表现作出突出贡献,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此期间有了新特征,党对他们的统战政策也有条不紊地推进。第七章题目为“十八大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新进展(2012-2016)”。主要论述十八大及之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具体政策,在党的政策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新进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出现的新变化,以及这一阶段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战工作发展。在第二部分,由于历史原因,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结构与后面几章并不相同,正因如此,更可直观感受到1992年在非公有制经济及其政策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第三部分就是结语章“基于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历程的一些思考”,为史后之论。本章的论述完全是基于前面几章内容自然而出,既是总结,也是提升。主要论述三个问题:一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动力系统;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终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特殊组成部分;三是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建议。

张宇[3]2015年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教育补偿研究》文中指出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启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新篇章,是影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战略举措,意在重新调整和配置资源与利益格局,强调“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建设理念,注重人的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利益受损群体,失地农民深陷生存、生活和发展的物质困境和精神囹圄,是社会转型的“深层次被动型边际人”,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巨大阻碍。本研究旨在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丰富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树立教育补偿的现代化功能,构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系统,破解失地农民的“边际性困境”,使失地农民获得现代城市生存、发展和共同生活所需的资本和能力,具备现代性的人格特质,由社会发展阻力转化为社会进步的人口红利。循以上研究目的,本研究坚持描述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辅以运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借鉴了教育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深入分析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独特性及其过程中人的现代性的地位与表征,从历史和现实国情全面考察了失地农民的“边际性”困境,提出将职业教育补偿作为失地农民补偿的创新性和补充式方案,论证职业教育补偿之于失地农民生存、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合理性和适切性,阐明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价值体现和表征,明确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实施方式,及其教育内容,并尝试构建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思路。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第一,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性,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性、包容性、理性化和专业化等人格特质。第二,与传统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不同,失地农民群体具有深层次被动型的边际性,表现出行为失范、角色认知混沌冲突、心理冲突及价值困境等“边际性”危机。第三,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具有损害矫正和资源分配正义两个维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切性,主要通过资本构建和资本转换两个方式实现其价值,是破解失地农民边际性困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第四,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由政府、学校和企业、及非政府组织三大体系组成,为失地农民群体提供专业知识及技术、职业伦理与道德及市民行为规范等内容。第五,提升职业教育公信力,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补偿框架,提升职业教育现代性是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得以实施的思路。

吕狂飚[4]2017年在《从崇高到底线—近四十年我国师德观的脉络与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在当下,人们总是试图通过构建一种崇高加底线的师德体系来同时解决诸如师德失范、师德高标、师德平庸等问题。然而,在盲目地构建这样一种师德体系之前,我们所需做的恰恰是以历史的视角来厘清师德问题的源流、还原真实的崇高和底线师德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的社会境况、师德文献的梳理、总结、分析;同时,借以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相关思想理论进行深化;本研究考察了我国近四十年的师德观的流变。大体而言,其经历一个从“崇高”(1976——1984年)到“高标”(1985——1992年)再到“底线”(1992年之后)的转变。因此,除却绪论和余论,本研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考察我国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师德观。通过梳理这一时期的师德文献和相关师德规范;本研究发现,当时的人们对师德的崇高性的认定来自教师作为“模范”的身份,但崇高师德的内容却是来自人民伦理,后者依据的是教师作为人民教师的身份。同时,通过对“献身”和“爱生”这两个师德要求的溯源,本研究发现这两个师德要求其实都来自人民伦理。第二部分主要考察我国在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师德观。通过概述、分析这一时期的教师伦理学和相关师德规范;本研究发现,这一时期的师德观念出现了高标化的倾向。在教师伦理学中,研究者混淆了师德的理想层次和师德的底线要求;这一 “混淆”在“理想一元”的境况下,并没问题;但从当时社会文化热的背景下来看,这—“混淆”无疑使得曾经的崇高师德变成了高标师德。同时,通过对《规范》的性质和内容的分析,本研究发现其普遍理想的导向亦对教师构成了道德压迫。第三部分主要考察我国在九十年代后的师德观。通过聚焦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出现的关于“人文精神”的争论,本研究发现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开始出现一个明显的转向——“躲避崇高”。这一观念上的根本性的变化不仅意味着人们对某种普遍的理想的拒斥,更意味着对理想本身的冷漠以及对崇高和庸俗之间的价值秩序的颠覆。相应的,在师德领域也开始出现了一种底线师德观的转向,即认为教师(职业意义上)不需要、也不应该崇高。进一步深究这种底线师德观,本研究发现其依据来自自由主义的公域与私域、职业与个人等两分。这些“两分”虽化解了师德高标、压迫等问题,但它们亦给师德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在最后,通过将底线师德与自由主义的相关思想进行类比,本研究发现底线师德要想实现其作为底线的功能,即实现其在逻辑上之于崇高师德的优先性,就必须以悬置崇高师德为前提;可是这种悬置本身却消解了崇高。如果底线增设了崇高的内容,那么它本身也就会变成一种基于某种至善的师德体系,进而失去其在逻辑上的优先性。所以,底线师德与崇高师德其实并不如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可以轻易地结合;底线师德要想实现其逻辑上的优先性,必然要悬置、拒斥任何的崇高师德;尽管这一悬置可能会达到兼容多元的崇高师德的效果,但其暗含了对崇高师德的消解。

刘莉[5]2015年在《竞技足球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选取了竞技足球犯罪中最有代表性的几种被害人主体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分为理论篇和各论篇两部分来展开论述。理论篇主要介绍与本研究有关的一些概念和理论,其中又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概念的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竞技足球犯罪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其次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第二章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进行分类,首先介绍分类标准,其次将被害人分为国家被害人、法人组织被害人和自然人被害人三种;第三章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的特征进行归纳总结,认为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除了带有被害人最本质的被害性特征之外,还带有作为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的一些共同特征。各论篇重点介绍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中比较典型的四类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概况、被害原因和被害预防,是在理论篇归纳的基础上对竞技足球犯罪中的被害人主体进行的分析研究。各论篇以被害人主体为标题,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中国足协进行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足协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介绍中国足协的概况,包括足协的管理体制和足协成为竞技足球犯罪中国家被害人代表的原因,其次分析中国足协对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权现状;最后分析中国足协权利被侵害后的表现,第二部分把视角转向对中国足协自身被害原因的分析,对其自身带有的被害性从主动性和被动性两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中国足协自身的管理存在问题是其带有的被害主动性,对职业足球联赛的开发不足是其带有的被害被动性;第三部分根据中国足协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克服中国足协的被害主动性,通过开发职业足球市场克服中国足协的被害被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中国足协再次成为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第二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足球俱乐部进行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足球俱乐部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介绍了足球俱乐部的概况,其次分析了足球俱乐部公平竞争权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最后对足球俱乐部权利被侵害后的表现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分析足球俱乐部自身的被害原因,对足球俱乐部自身具有的被害性从主动性和被动性两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足球俱乐部在制度上和在足球领域的风险投资中存在问题是其带有的被害主动性,而缺乏核心竞争力是其带有的被害被动性;第三部分根据足球俱乐部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克服其被害主动性,通过培养俱乐部核心竞争力和实施品牌赛事战略克服其被害被动性,只有克服了俱乐部自身的被害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足球俱乐部自身的被害预防。第三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足球运动员进行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足球运动员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分析了足球运动员的概况,其次分析了足球运动员的公平竞赛权和商品化权,并对上述权利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最后分析了足球运动员权利被侵害后的表现;第二部分分析足球运动员自身的被害原因,对足球运动员自身带有的被害性从易感性、诱惑性和受容性三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运动员缺乏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价值观异化和具有变异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是其被害性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根据足球运动员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和良好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克服运动员的被害易感性、诱发性和受容性;只有克服了运动员自身的被害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足球运动员自身的被害预防。第四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足球球迷群体进行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足球球迷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分析了足球球迷的概况,其次分析足球球迷观看真实性纯洁性比赛的权利,并对该权利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最后分析了足球球迷被侵害后的表现;第二部分分析足球球迷自身的被害原因,对足球球迷自身带有的被害性从易感性、诱惑性和受容性三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足球球迷缺乏对球队的忠诚意识、以成败论英雄的错误观念和狭隘的地域足球观念以及对足球运动缺乏共同价值认同是其被害性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根据足球球迷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构建足球球迷文化克服足球球迷的被害易感性、诱发性和受容性;只有克服了足球球迷自身带有的被害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足球球迷自身的被害预防。

何谐[6]2017年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学位是一种制度化的身份象征,展示出持有者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的类型与规格。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发展,知识学习和生产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往熟练操作的基层职业岗位需要更强的知识行动者,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知识、技能和素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此映射到高等教育及其学位上表现为:高等教育职业化和职业教育高等化并存,出现多种面向职业的学位制度,逐步形成以“应用型学位与学术型学位”为主体架构的学位格局。我国虽然已实施面向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但以职业岗位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却没有实施学位制度。2014年始,为搭建应用型人才接续培养制度、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国家相继出台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等文件,皆提出要探索与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特别是专科层次学位。不仅在国家层面上而且一些高职院校早已自发性地掀起了践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热潮。如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尝试授予的“工士学位”,还有上海、北京、珠海、厦门等地以联合办学的方式授予境外和中国香港的“副学士学位”。基于此,本研究以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为主要研究目标,兼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实施后,应该从法律完善、组织建设和文化—认知形成三方面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化、合法化进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是专科层次的应用型学位,它具有实践知识评价属性、实践文化属性和职业权力属性。这一点可以从学位的一般属性、职业教育文凭功能的历史演变和高等职业教育理念推理和得到印证。高等职业教育学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不同,它是系统化、有计划、有目标的应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安排必须以其本质属性为理论指导,以明确的角色定位为前提,通过访谈调查、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等方法获得各结构要素设计的支撑性依据,进而构建出基于理论样态的、完整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具体而言,这一学位制度分为“学位点设置、授予标准、管理机制以及衔接机制”四个要素,得出以下结论:设置服务于区域产业和行业发展的高职学位点。众所周知,普通高等教育学位在学科目录体系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申报和授权,学位点设置受到严格的学科规训。然而高职学位点区别于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它面向更加灵活和动态的市场需求,因此学位点建设与评估需要机制创新。高职学位点建设要突破传统学科目录的规训,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范围内遴选达标建设的专业设立学位点,组建非政府部门的专业咨询与指导委员会,实施以产业和行业区域性需求为导向的学位点设置与评估机制。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将更快速地变革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因而高职学位点设置要在稳定和变革中取得平衡,一方面要发挥制度规约的优势,但同时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设计高职学位国家层面的统一授予标准。高职学位授予的国家标准起到最低质量保障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需求由省级政府(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与审批各专业的区域标准。从标准体系的宏观层面将高职学位授予标准分为目标、过程、结果三个维度。第一,高职学位授予的目标标准实质是高职学位教育目标,其立足于高等职业教育目标,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期待。高职学位的目标标准不同于科学研究专家的人才培养目标,这类岗位的人才规格指向具体的执业知识、职业技能与技术伦理,并有能力升入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毕业生。第二是过程标准维度,即高职学位教育的培养过程,应注重“目标—情境—对策”的岗位模拟实践教学法的运用,设计出以传授实践知识、培养执业核心技能、塑造具有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伦理的学位课程体系。第三是结果标准维度,即学位考核项目及其标准,主要涉及学制、学业成绩、实习结果、毕业设计及其他的标准,关键是通过职场模拟考核学生技能形成、使用及其熟练度是否达标。建立以省级政府为主导,行业、企业参与授权审核和授予决策的学位管理机制。当前存在两种学位管理的典型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第三方机构专业审核与认证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与评估模式。我国实行国家学位,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管理宜采用英国模式。从授权审核的主体及其运行上,高职学位的最高授权主体是代表国家意识和权力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但其作为委托人并不直接行使该权力,仅发挥着整体规划和宏观调控的职能。高职学位授权与审批的权力执行主体是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企业、专业协会和高职院校的专家代表组成的“审核与评估委员会”是审核与评定提出高职学位授予权申请的高职院校是否具备资格的专门机构。从授权标准上,应从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和培育职业人两个方面制定授权的具体标准。从学位授予工作上,在高职院校建立由相关行业的专家、一线教师(教授或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者)、以及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设高职学位与学士学位、职业资格的衔接融通机制。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学位衔接是同类型学位体系间的升学衔接,应该采用学分认证与转换机制,在高职院校与应用型高校形成合作联盟的基础上,共同研制学分评估与认定办法,并着力发展与完善专业学士学位制度。高职学位与学术型学士学位的衔接是不同类型学位体系间的升学衔接,应该采用考试考核的招生选拔机制,由大学组织试题命题和考试活动等,以笔试和面试的方式选拔具有学术研究兴趣和潜力的、对不同学科具有有一定认识的学生。而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对接,应该明晰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建立国家资历框架,以知识、技能和能力为维度制定各资历等级标准,以此为常模参照,实现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等级的衔接。从制度创建的实质意义上讲,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本体设计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该制度投入运行后能够扩散、持久、最终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制度内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内化实质是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合法化、社会化的过程。本研究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框架,提出三条合法化途径:第一,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处理好高职学位授予权中行政属性和行业属性的关系,在现有的《学位条例》和《职业教育法》中补充制订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内容。第二,在组织层面上,重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组织目标,各高职院校加大力度制定与完善学校章程,选拔具有变革能力的领导者。第三,在文化—认知层面上,培育以学生和教师为制度核心主体“精益求精”的价值认同,完善互补性制度以诱致技术文化实践,打破学科文化,建构高职学位制度的技术文化,最终升华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文化。

陈晓雷[7]2013年在《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虽然是现代国家规范行为的主要手段,但它不能单独地实现良好效果,必须通过吸收和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借助道德的基础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运行。本文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对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涵义进行解析,阐明道德为法律运行提供精神引领、主体保证和内在支撑,道德指导法律的制定,支持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持久遵守。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体现为:其一,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引领。通过道德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促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使法保持正确的伦理方向。其二,道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持和主体保证。法律实施离不开人的具体操作,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品行直接影响着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其三,道德是自觉守法的内在支撑和持久力量。法律强制性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个体内在的道德认同,否则法律就不能得到普遍持久的遵守。其次,通过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学理分析、历史追溯和当代审视,即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法律运行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理论依据体现在: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道德标准是法律良善的评价尺度,道德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自律是法律功能的必要补充,道德判断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实践依据体现在:西方国家的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古代中国的为政以德、教化人心,新中国初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揽全局、当代中国的德法合治等事实,均表明道德在法律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再次,明确指出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时代,道德缺失对法律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表现在:其一,立法道德的缺失导致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弘扬不足,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不够,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部门立法利益化现象;其二,执法道德的缺失导致执法不严与执法腐败;其三,司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其四,守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制售有害食品、侵犯劳动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诸多违法犯罪现象。因道德缺失引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外在违法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性。第四,对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进行探讨,主要从道德的多元化、道德的利他性、道德情绪的正当性、道德需要的物质基础以及社会制度的道德引导五个方面展开分析。从道德的多元化来看,多样性道德对主导性道德构成一定程度的消解;从道德的利他性来看,由于缺乏对道德中快乐与满足感的保护,阻碍了道德利他性的形成与稳固;从道德情绪来看,荣辱感的错位和公平感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道德情绪的正当性;从道德需要来看,物质需要的满足是道德生成的基础,道德建设无法超越注重生存利益的客观现实;从社会制度对道德的引导来看,我国的干部考核制度突出经济职能而弱化公共服务,司法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和必要保障,这必然会阻碍以公平为核心的执法道德与司法道德的生成。最后,在总结道德缺失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其一,应提高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素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建立道德赏罚制,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加强官德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其二,要加强立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快完善财税立法和教育立法,以实现再分配公平;同时完善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其三,要加强执法道德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超越性政府;同时改革干部任免和考核制,落实权力运行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建立连带责任制,以引导执法道德的生成。其四,要加强司法道德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独立制、司法审判公开制、错案追究制、司法职业保障制等,以实现司法公正。其五,要加强守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培育经营者的守法道德;通过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培育劳动者的守法道德;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培育弱势群体的守法道德等。综上,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只有从违法现象内在的道德原因着手,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才能真正促进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切实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沈克印[8]2011年在《当代中国体育经济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大力发展体育经济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不仅带来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等道德精神,还带来了一些体育经济伦理问题。现代意义上的体育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更是德治经济。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既要强调市场的规则,又要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背景下,借鉴经济伦理学的相关理论知识,探索体育经济伦理的基本理论,从宏观制度、中观组织和微观个体三个层面来研究体育经济伦理问题,对于丰富体育伦理学和体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于规范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以跨学科研究视域,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案例分析法、描述与规范法、逻辑分析法等多研究方法,对体育经济伦理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同时对当代中国所凸显的体育经济伦理问题进行了实践研究,研究认为:(1)体育经济伦理是在体育经济领域中所形成的伦理精神或伦理气质以及协调利益关系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经济与道德内在关联的思想资源、体育经济中“经济人”的伦理属性以及经济伦理介入体育领域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是体育经济伦理提出的重要依据。体育经济伦理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交叉性、投入的功利性和依附性、运作的实践性和规范性、产出的缓慢性和持久性等特征。体育经济伦理分为关系结构、现象结构和层次结构。体育经济伦理具有认识与评价、教育与改造、调节与整合、激励与升华等功能。体育经济伦理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人本价值,可以影响体育产业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规范体育经济行为。(2)当代中国体育经济领域凸显的伦理道德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在体育经济政策中的伦理困境、体育产业组织的不道德现象以及体育经济个体的职业道德问题和体育消费自由与道德责任问题。其产生的深层原因是体育经济领域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体育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缺失。其现实原因是:在制度方面上,体育产业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制度缺乏创新与法制建设滞后,体育市场中信用制度的缺失;在经济方面上,过度商业化侵蚀着体育领域,个人极端利己主义的产生,经济利益的驱动力;在道德方面上,道德教育功能弱化,职业道德水平下降,道德约束和惩罚乏力;在心理方面上,重利轻义的贪婪心理,胆大妄为的侥幸心理,盲目攀比的失衡心理和扭曲的竞争心理。(3)体育经济伦理建设对于构建健康的体育市场秩序、形成个体优秀的道德品质、促使道德转化为一种资本具有重要作用。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制度保障与道德教化结合、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相协调、实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个人权益与社会责任并重等原则。主要策略是: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发展体育产业,夯实制度伦理建设的物质基础;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制度创新,实现经济伦理制度化;完善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在中观层面上,通过提高有效的制度供给,建立培养伦理责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设伦理型的企业文化;制定道德行为规范;塑造管理者的道德人格;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培训等措施来加强企业伦理建设。在微观层面,通过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道德评价体系;完善道德激励机制和强化职业道德监督等措施加强个体道德建设。

张文蔚[9]1992年在《试论对个体经济的引导和管理》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国家对个体经济采取长期稳定发展的方针,个体经济有了很快发展。据统计,到1991年底,上海个体工商户达11.39万户,从业人员16.68万人。营业额21.17亿元,其中社会商品零售额18.69亿元,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4.65%,向国家缴纳税金1.82亿元。个体经济在补充国营、集体经济的不足,满足社会多层次的消费需要,

唐锡海[10]2014年在《职业教育技术性研究》文中认为工具价值取向的科学观蜕变为“技术理性”霸权。工具性教育强化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传统,导致职业教育偏离其宗旨。职业教育实践困惑源于学术自觉的缺失,演绎普通教育的理论取向,照抄西方职业教育的实践逻辑,使我国职业教育学缺乏自身品性,难以统摄职业教育实践。我国职业教育实践的困境和理论的迷惘,起自学界对职业教育本原的疑问。本研究旨在探索现代职业教育内在规定性——技术性:用技术哲学视野探讨和解释职业教育技术性,论证技术性即职业技术教育学最基本范畴的合理性。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历史—逻辑、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研究职业教育技术性的认识论基础、从技术对职业教育质的规定性、技术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和现代职业教育技术性的构建等内容,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技术进步推动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支撑技术传承与创新,人的技术化生存是职业教育存在的基础和逻辑起点,技术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第二,技术对职业教育具有质的规定性,技术表征着职业教育感性直观的实践逻辑。人的技术化生存规定培养技术人和职业人的职业教育目的;技术化生存决定职业教育本质;技术知识存在形式规定职业教育课程内容的选择和组织,规制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形式、方法和策略;技术负载价值影响职业教育的道德与伦理教育;技术“魅性”影响职业教育的人文性。第三,技术性作为职业教育本质特征,其存在的合理性有赖于人们妥善处理技术性与职业性及教育性关系,平衡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第四,技术性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张扬人的职业教育生存权,只有立足于技术丰富性存在的事实,真正从历史和文化背景中理解技术,与其他各方面的教育形成有机整体,现代职业教育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正道。第五,技术的基本属性及其与职业教育的互动关系是现代职业教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技术哲学智慧是职业教育学理论的重要元素,技术学研究范式有助于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理论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试论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D]. 朱志刚. 华中师范大学. 2000

[2].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进研究(1978-2016)[D]. 董大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7

[3].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教育补偿研究[D]. 张宇. 天津大学. 2015

[4]. 从崇高到底线—近四十年我国师德观的脉络与问题[D]. 吕狂飚. 南京师范大学. 2017

[5]. 竞技足球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D]. 刘莉. 武汉大学. 2015

[6].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研究[D]. 何谐. 西南大学. 2017

[7]. 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D]. 陈晓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

[8]. 当代中国体育经济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沈克印.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9]. 试论对个体经济的引导和管理[J]. 张文蔚. 社会科学. 1992

[10]. 职业教育技术性研究[D]. 唐锡海. 天津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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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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