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剥削理论研究的新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研究论文,新进展论文,当前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4)01-0144-03
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我国出现了剥削现象。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一是消灭剥削。这就要求从理论上予以解释这一新的经济现象。近两年我国学术界关于剥削问题展开讨论有一些新的进展,主要围绕着对剥削的定义、判别剥削的标准、现阶段存在剥削现象范围以及如何评价等问题展开。
一、在我国现阶段如何界定剥削的内涵
按传统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就是剥削。[1]也可以说,剥削产生的前提条件,或称生产关系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或垄断权;事实条件是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一些学者仍然坚持这种观点。如周新城认为,剥削是以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为条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私有者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产品这样一种经济关系。[2]一些学者在分析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时,对剥削的内涵进行了新的诠释。
一些学者认为,传统内涵在前提条件上的规定有局限,应该扩大前提条件的范围。吴光炳认为剥削应该定义为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利用各种条件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这个概念回答了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这一事实条件,同时把剥削手段和剥削条件给予了多样化的规定,不仅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还包括由于权利、体制和政策等引起的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作者认为这是超经济剥削。[3]王大超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除了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的垄断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私有剥削外,在生产资料公有制领域中某些人虽然并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的所有权,但却凭借对生产资料、流通资料及一切可支配利益关系的管理和控制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就是公有制剥削。[4]
赵振华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指的是除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以外的一切其他收入。这里包含几层关系:一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充分的,任何在非充分竞争条件下获得的所谓生产要素收入也是剥削收入;二是法律必须建立在体现绝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基础上,保护弱者的利益;三是生产要素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不同领域剥削的表现是不同的。[5]蔡继明认为,剥削是指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6]。胡培兆教授认为,剥削仅是指私有资本和土地超过合理收益(指劳动力价值)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7]
二、在我国现阶段判别剥削存在的标准
按传统观念,人们习惯将以下三条作为判别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1)将获得收入的主体作为判别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剥削所得的标准。例如,人们习惯于将资本家(资本所有者)、地主(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作为剥削所得;(2)将是否由资产(资本)带来的所得作为判别的标准,习惯于将通过资产运营或经营获得的收入作为剥削所得;(3)将是否雇佣工人作为判别是否进行剥削的标准。[8]当前学术界对剥削判断标准进行的扩展包括:
一种观点是仅以要素报酬作为判断标准,没有涉及生产资料所有权因素。蔡继明认为,如果资本所得超过了资本的贡献,就等于无偿占有了劳动创造的财富,这是对劳动的剥削。反过来,如果劳动所得超过了劳动的贡献,就造成对资本的剥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即生产要素的贡献就是边际产品收益。在劳动与资本相交换时,如果劳动的报酬(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产品收益,就意味着劳动受到了资本的剥削。[9]这种观点与《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被否定的观点非常相似。“由于资本和劳动都是物,就不能说他们受到剥削。只有在某些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其边际产值不相等的情况下,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才可称之为剥削。在这一意义上,剥削的定义是要素报酬的实际价值和理论价值的差距。更为重要的是,按上述剥削的定义,原则上可同样适用于利润和工资两方面。这样,资本主义就成了资本家也可能像工人被资本家剥削那样被工人剥削。至此,剥削的概念就被降低到完全没有意义的地步。”[10]
第二种观点,等价交换标准,或称劳动力价值标准。胡培兆先生认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全由劳动者所得,应和其他要素参与的要素分享。这种分享在各得其所的合理范围内,就不是剥削。劳动力要素参与分配,只要他们的工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就不能说受剥削。投资者取得平均利润就不能说是剥削。[11]
第三种观点,以原始资本的性质为标准。逄锦聚认为,对于个人、私营企业主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了他人剩余价值,是否是剥削,其关键要看个人、私有企业主原始资本的性质。如果私有企业主的原始资本和由原始资本投入所得的剩余价值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取得的,那么这种剩余价值,不论量的多少,也不能算是剥削。反之,如果私有企业的原始资本是有类似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途径得来,如靠侵吞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等非法途径而形成,又以这种资本从事经营等牟利活动,那么此类个人和私有企业主的行为就是剥削行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就体现为剥削关系。[12]
第四种观点,以是否合理合法作为判断标准。赵振华认为,要产生剥削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只有劳动生产率有一定的提高,劳动力除了自己生存之外,能够提供劳动剩余时才产生剥削。二是政策法律条件,凡是照章纳税、具备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工人工资达到了当地最低工作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企业就不具备剥削的法律条件。[13]与这种观点相类似,石康认为,区分是否属于剥削的标准不应是收入所得的主体是什么人、是否拥有资产、是否雇佣了工人,而应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收入,应通过对收入主体获得收入的行为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属于剥削。而对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获取收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就不是剥削,非法行为就是剥削。[14]王大超提出公有剥削概念,是凭借公有体制下的权利获得的。[15]吴光炳认为不仅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还包括由于权利、体制和政策等引起的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的超经济剥削。[16]
三、对在我国现阶段剥削存在范围的认识
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剥削,这是理论界的基本共识,但是由于对判断剥削的标准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对剥削存在范围和领域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差距。
第一种观点,剥削是广泛存在的。吴光炳认为,超经济剥削,从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到分配领域,从经济管理部门到资源分配部门,从行政机关到事业单位,从生产性建设到非生产性建设,乃至从升学到就业,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都发生着或正在发生着集团劳动成果或他人劳动成果被剥削的威胁与可能。[17]王大超提出的公有剥削的剥削面也远比私有剥削宽泛。[18]赵振华认为,生产领域的剥削如违背劳动法规、任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增强工人的劳动强度等;流通领域的剥削如高利贷;在社会其他领域如公务员贪污腐败等都属于剥削行为。[19]
第二种观点,剥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蔡继明认为,在现阶段,剥削仍然是存在的,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存在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剥削。[20]沈立人认为,初级阶段的现实,必须充分利用一定的剥削方式,(指私营经济)来发展经济。[21]卫兴华教授认为,断言私营企业不存在剥削,与有目共睹的事实不符合。且撇开是否存在正常的合法的剥削问题不谈,还包括非正常的违反劳动法严重侵犯雇工权益的野蛮剥削行为。事实证明私营企业存在严重的剥削。[22]
第三种观点,总体上剥削不存在。胡培兆教授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劳动,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劳动,也不论是在哪个产业部门、哪种企业的劳动,都是无差别的不受剥削的劳动,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大家都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各得其所,就谈不上谁剥削谁。[23]逄锦聚教授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即使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着剥削现象,也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范畴引出的剥削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国不存在剥削的基础,就不可能产生出新的剥削阶级。[24]
四、在我国现阶段如何评价剥削现象
第一种观点,剥削应坚决取缔。蔡继明认为,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就应坚决予以取缔,至少在目前没有任何理由允许剥削的存在。[25]王大超认为,公有剥削的存在,除了给社会带来创伤和危害外,无任何积极和进步意义可言,因此,对这种剥削必须无情打击,坚决取缔。[26]吴光炳认为,对于超过劳动者必要劳动的占有形成的过度剥削,应该反对。权利剥削对生产力发展不起任何促进作用,也没有任何进步意义,是一种连资本主义制度都要反对的剥削行为。[27]
第二种观点,一分为二的看。卫兴华认为,应该严格地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待和评析剥削问题。剥削现象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它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剥削的存在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不能抽象地评判剥削与非剥削的是非好坏,剥削方式有先进落后之分。[28]周新城认为,要从某种剥削形式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评判它的功过,而不能带着思想感情色彩仅仅以道德观念作为评判标准。当前发展阶段,对待剥削的政策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制定,正确处理最高纲领与现行政策的关系。这是我们当前对待剥削的基本态度。[29]洪银兴认为,私营企业主不仅仅获取剥削收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不能抹煞。资本被其他要素雇佣时,仅仅是私有权收入。因此,现阶段可以理直气壮地动员更多的私人资本进入经济过程。[30]韩刚认为,剥削是功大于过。功在于它是一个通道,能使私有制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过在于剥削现象的存在使剥削者得以迅速积累财富,是两极分化的推进器。[31]
第三种观点,主导与非主导的关系。谷书堂认为,仍沿用马克思当年采用的抽象法,把社会视为只有工人阶级和剥削阶级两大对立集团的观点,是不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现实的。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不同于旧社会的剥削阶级。从中国社会发展整体情况判断,占主导的部分不再具有对抗性;而非主要部分,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一些厂家和企业中,剥削关系没有完全消除。[32]胡培兆教授认为,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就已经消灭了剥削,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没有完全消除剥削现象,在局部仍然存在。这是资本主义的遗风,既是剥削又是压迫。[33]
五、对我国现阶段剥削问题讨论的几点看法
之所以出现以上各种剥削观点,主要是源于对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判断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包括传统标准、要素报酬标准、原始资本标准以及合理合法标准。本文认为,马克思关于剥削的传统标准应该成为分析现阶段剥削问题的理论基础,但是,在运用这种传统标准时又要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因此,在分析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时,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剥削是经济范畴,现在的讨论中对剥削范畴的扩大化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剥削是一个发展的范畴,但更是经济学范畴,这是研究剥削问题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因此,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基本经济学内涵理应成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剥削问题的基本理论指导。判断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的范畴的关键是以剩余价值和生产资料私有权为依据的。首先,剥削是与剩余价值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剩余价值、剩余产品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经济活动中是存在的。其次,剥削又是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联系的范畴。判断一种社会制度存在不存在剥削,根本的依据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剩余价值归谁占有,即剩余价值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特殊性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获得超过雇佣劳动力价值的剩余部分,必然带有剥削的性质,尽管其手段可能是合法的、文明的。而以上几种“广义剥削”的理论,反映出的是一种以主观好恶为出发点的、超经济理性的思维方式。这些观点超越了剥削是经济学范畴的理解,没有合理把握住剩余价值和生产资料私有权这两个关键因素,任意扩大马克思剥削范畴的内涵,将许多违法犯罪现象也纳入到剥削范畴里面,必然会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从阶级社会的剥削到无阶级社会的剥削,这是分析我国现阶段剥削问题的制度前提。马克思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站在被剥削者的立场上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而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没有剥削阶级的社会。但是依靠生产资料私有获取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现象在较为狭小的范围内还会存在。绝对的剥削者和被剥削者是很少部分。混合所有制将是我国经济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大部分人不仅获得劳动收入,还获得资本(不直接执行雇佣劳动职能)等非劳动收入。绝对站在某个阶层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现阶段剥削者同样是生产力发展的代表,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就理应成为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的基本出发点。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又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客观要求和主观愿望的统一。这点应该做到,而且可以做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实现这一点的根本保证。
(三)剥削依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历史范畴,这是判断我国现阶段剥削是否存在的理论基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经济手段,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经济目的。可以说,这也是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作为目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私有者同样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先富起来不仅是社会发展根本目的的组成部分,而且通过先富直接或间接带动后富的那部分社会成员,使最终经济目的实现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作为手段,生产力发展和解放的要求,使剥削成为别无他选的途径。对社会而言剥削是一种经济代价,但是对于个人而言是动力。处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状态的私有资本所有者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剥削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四)从资本主义被动应付剥削的消极影响到社会主义主动调节和消除剥削的影响,这是分析我国现阶段剥削现象的应有之意。剥削的“过”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过度的、非法的剥削行为,采取非经济的,甚至是暴力的手段侵害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二是剥削在使生产资料所有者迅速积累财富的同时,也直接地导致两极分化;三是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切向钱看”等不良社会现象。剥削的这些负面影响,是私有制本身的缺陷,市场是无法克服的,因此,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手段,减少剥削的负面影响。国家要以法律形式,更加主动地保护雇佣工人基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现存的过度和非法剥削要给与严厉打击。同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收入再分配政策,避免产生两极分化。在进行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绝不能忽视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