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安徽 合肥 230002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进而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在现阶段,人们对知识产权越加的重视,并对产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有关的研究,例如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等。本文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有关的研究事业提供一些参考数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概念;法律特征
伴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多新型的产品和创意被不断的开发创造出来,因此知识产权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加深,种种的发明创造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机制来对发明者进行维权。因此,在世界的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发明专利战斗,普通群众通过相关的发明而获得收益【1】。可以说知识产权在国家的发展过程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分析相关的概念和理论知识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为相应的发明者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鼓励人们更好的进行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的文化事业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研究
(一)知识产权的不同观点
知识产权是指在知识的活动领域内所包含的的一切权利。最早是在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当中提出了这一理念,后来经过比利时的法学家皮卡帝的补充将这理论在全世界广泛的传播开来。后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而形成了现今的知识产权体系,为相关的产权拥有者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而且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不同的概念。在狭义的方面来讲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而在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包含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等。几乎包括了各个行业的各项知识内容,并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2】。
(二)知识产权的界定方法
在国内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方法使用的最为广泛的便是列举法和概括法。列举法是指将事物进行有效的分类,并明确地划分出知识产权的受保护范围。通过列举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并通过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来进行划分,为相关法律保障的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在国际上多采用列举法的方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而在国内则主要使用概括法。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知识产权的认定一直被定义为创造者自身拥有的一项权力,并受到相应的保护,不能被其他人任意的窃取或盗用,属于个人的无形资产。在后代的研究过程中,又提出了全新的理念,他们认为知识产权不应停留在个人创造的狭小范围内,而应该具有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定义,这也间接地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案的制定和完善。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
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总结。因此,这对相关的维权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阻碍。简单来讲,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通过自身的创造,享受自身的智力成果和相关的标记、信誉的权力。这段文字点名了知识产权的维护主体及受保护的对象,简明扼要的说明了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并为维权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大致的分为三种情况。第一,通过自身的创造所享受到的智力成果权。即创造者依靠自身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事物所拥有的权利【3】。第二,经营标记权,劳动者在经营活动当中使用到的能够证明自己的经营资质和具体的企业形象的标志,以此来打击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维护自身标记的所有权。第三种是信誉权,即劳动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良好的经营所产生的商誉信用,并享受到相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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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研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定义仍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但通过对现阶段的法案进行整理和分析之后,可以概括以下几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客观的无形性、法律术语性、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合法的转让,并以此来获取相应的利益,但不能因此而占用到公众的整体利益。
(一)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
根据不同的权力保护对象,权力的特点内容和救济方法也不同。一般来讲,受保护的对象为智力成果,是人们经过长期的努力所创造出来的独特事物。在法律的地位上,智力成果比起商标等商业标志更为的重要。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性标志存在着类似的价值,都能够为社会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且都是以非物质的形态存在着。它们没有固定的形态,仅仅只是一种信息或者理论,而创造者可以享有对这些信息的支配权和使用权【4】。
(二)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1.对世权
对世权又称为绝对权利,是指经由法律法规赋予创造人受保护以及相应的支配权,这种权力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只有受保护的对象所持有。这是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2.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对受保护的对象,即信息或者理论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力,并且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转让或自主经营的形式,以此来进行商业运营,使权利人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
3. 对“专有权”的批评
在知识产权中对著作权具有独特的解释说明,即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一点是不允许被他人所侵犯的。因此,知识产权如果不具有专有性,法律将无法为创造者提供权利,因此这一观点受到了国内的多个专家的认可。但专有权无法作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区别,也无法作为独有的法律特征。
(三)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定义,因此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本国内的知识产权只在自己国域享有权利。并且还可以在同一法域内将这一权利转让给他人来拥有。但知识产权却并没有域外效力,例如像物权,你在其他国家购买了一件商品,而这件商品的所有权便归由你所有,但与此同时你也承担了这件商品的赋税。所以,一种权力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如某件商品在本国内可能大受欢迎,但到了其他国家可能会被明令禁止。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国家会受到不同的区别对待,这便是地域性的差异【5】。
(四)知识产权具有可分授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受保护对象的支配权以及可以合理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法律内会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常见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1.不同的权利可以分配给多人使用
例如一位作家他在创造出一本作品之后,会将作品的内容交给他人,比如交给出版社发行、交给投资方改编成影视节目或者可以允许他人借用自己作品中的优秀语句或观点。
2.一种权利同时分配给多人使用
这种情况是指某人可以将自己的发明专利同时交由两个企业来共同行使使用权。但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只能为一人,不能为多人所有【6】。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过本文的描述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了一个详细的了解,并通过具体的分析,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些观点,希望可以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理论基础。通过相应的理论研究和制定制度来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快相关法案的制定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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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汤德芳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5
标签:知识产权论文; 法律论文; 概念论文; 支配权论文; 权利论文; 是指论文; 特征论文; 《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