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幼儿体育权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幼儿论文,权利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针对幼儿、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等不同人群的体育学术理论探讨已经进入学术界的视野。中国自古以来幼儿体育实践活动精彩纷呈,但概念的提出和理论的探讨相对较晚。本研究将就幼儿体育权利来源、幼儿体育权利内容、幼儿体育权利的法律构成以及幼儿体育权利的性质等有关幼儿体育权利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讨论。 1 幼儿体育权利基本内容解析 1.1 幼儿体育权利的基本内涵 幼儿体育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是当前教育界、体育界关注的一个世界性命题。1999年11月在德国柏林举办的“世界体育教育峰会”上,80多个国家的250名代表达成共识:“接受体育教育是所有儿童的权利,体育是儿童成长发展和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1]。我国有关幼儿体育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两个幼儿教育指导性法规、文件颁布开始,幼儿体育作为幼儿教育各育之首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巩固,进入21世纪,有关幼儿体育的学术性研究进入到一个新高潮,学界达成基本共识:接受体育教育是所有儿童的权利;体育是儿童成长发育和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 体育权利本质上是人在接受体育教育和参加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应享有的自由与利益。 幼儿体育权利,就表层的字面含义理解,是指幼儿在有关身体练习的各种活动和各个方面所被确认和应该享有的权利。 对“幼儿体育权利”深层次内涵的挖掘,目前是一个全新的法学领域,还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命题,这因为目前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对“权利”概念的认识仍然众说纷纭,难以达成较统一的认识。 目前有关权利的基本认识是,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律权利的存在[2]。 根据目前一般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幼儿体育权利进行梳理。 1.1.1 幼儿体育权利是社会个体作为权利主体对与体育相关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权利范畴标志着人们应该、能够或者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3]。或者说,权利是主体宣称对权利客体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自由自主意愿来处分或处置的资格和能力。幼儿体育权利是幼儿个体作为权利主体对与体育相关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包括幼儿涉及体育、游戏、娱乐等方面的知晓权、学习权、参与权、生存健康权、发展权、请求权、确认权等权利。 幼儿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的人,但他们又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人,他们要有主动发展的机会,有权发展自己的潜能,因此,对他们的保护决不能是消极的以限制为主的,要承认他们在出生、发育、成长过程中有很多不同于成人而仅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4]。体育是人类针对自身,以其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以获得并保持终身健美为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体育运动对于幼儿而言,是幼儿保持身体健康、形成终身体育意识、展露自身潜能、丰富生活内容、进行个性培养和形成的重要手段,幼儿是享有体育权利的直接主体。一直以来,幼儿所享有的体育权利仅局限于道德层面,缺乏相关法律层面保护,从而出现幼儿园体育教师配备不足、体育设施和场地被挤占、体育运动时间被各种兴趣班所占用的现象,以至于近年来连续出现青少年体质下降的现象。 1.1.2 幼儿体育权利是国家对权利主体各种体育利益要求的基本保障和救济 幼儿体育权利是国家对权利主体——幼儿的各种体育利益要求的基本保障和救济。体育作为一种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伴随近现代工业文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从其他生活领域中分离出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发生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当国家将体育作为一项社会事业予以管理时,体育便纳入到了以民主为原则的现代法制体系中。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对公民的体育权利进行及时的法律救济,是体育法制民主原则的突出体现。体育立法的价值不仅要反映大众对体育权利的诉求,而且要反映体育行政机关对社会体育活动所做的服务,并以此为核心进行设计[5]。体育运动的权利里面包含有“应当”和“正义”的基本内容,就幼儿身体练习而言,一方面,被法律确认的幼儿体育权利应该且必须保证其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当幼儿的合法体育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国家、社会应主动地或应幼儿主体、幼儿监护人请求,采取幼儿体育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1.1.3 幼儿体育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各种体育行为的选择自由 取得一项权利总是基于主体的自主自愿选择,权利从一开始就体现着主体的意愿。意愿是权利的本质要素,也是权利的出发点。幼儿体育权利是幼儿在法定范围内对各种体育行为的选择自由。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幼儿作为体育权利主体就能够根据自身的、他人的或公共利益要求,对自己的、他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选择和自由的支配,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体育权利作为一种行为在形式上可任凭幼儿及其监护人在“做”、“不做”或“放弃”三种情况下,根据自己的、他人的或公共的利益要求,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自主选择和自由支配。 这种可能性包括在家长的指导、帮助下幼儿进行的行为选择,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幼儿有权做出一定的体育行为,如参加体育游戏活动、观看体育比赛;二是有权不做一定的体育行为,如放弃观看一场体育比赛;三是有权放弃做一定的体育行为,如有不成为冠军的权利;四是有权要求家长提供相应的行为,如为某一项体育活动购买体育用品;五是有权要求他人不做相应的行为,如有权申诉学校无故停止体育课教学;六是当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七是对于既成事实的体育权利损害,有权要求获得相应地赔偿。 1.2 幼儿体育权利的基本构成 体育权利由哪些基本的权利内容构成?学者们从不同维度进行权利内容的界定和划分。于善旭教授认为,体育权利可以引申出体育结社权、体育劳动权、体育受教育权、体育活动权、体育创作权、体育社会保障权。[6]就幼儿而言,本研究认为,幼儿体育权利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体育受教育权和体育游戏权。 1.2.1 体育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7]。幼儿体育作为幼儿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幼儿实现受教育权的主要载体,对于幼儿的身体发育、智力增长和个性形成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体育受教育权是幼儿不可剥夺的体育权利内容。 1.2.2 体育游戏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和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权利实施手册》中的解释,休息、闲暇、游戏和娱乐都与非功课有关。但四者的含义又有重要的区别。休息包括基本的身体和脑力娱乐以及睡眠的需要;闲暇则暗指一个人如果希望去做,就有时间和自由去做;娱乐活动包括为娱悦的目的所选择从事的所有活动;而游戏则是发展儿童社交技巧和个人技能的重要手段[8]。游戏是幼儿成长中最好的学习,游戏的方式多种多样,体育和游戏互为手段、互为目的。因此,体育游戏权是幼儿主要的体育权利内容。 2 中国大陆法律政策对幼儿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幼儿的体育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法律对某一特定群体,尤其是幼儿的体育权利确认和规定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国家保护青少年基本权利的基本水平,反映了国家对青少年发展、生存的重视程度。经过了数十年法治实践,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基本奠定了幼儿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基础,正在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规定为补充的较全面的幼儿体育权利保障体系。幼儿作为一个特殊的、需要保护的群体,正是在这些权利保障和救济中获得健康发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中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9]。在这部我国体育领域的最高法律中,虽然并没有明确地提及“幼儿”、“儿童”,但是法律从时间、场所等角度为作为大众体育一部分的幼儿体育提出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对幼儿体育权利的保护集中在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相关内容的表述上。 2.2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门法律,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10]。《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06年、2012年先后进行了修订,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13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有多项条款中涉及到幼儿体育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条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四个方面提出对包括幼儿在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在第六章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2.3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及《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对幼儿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中国国情出发,制定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1]。2001、2011年又先后发布了《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12]。这三个纲要体现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政府优先保障儿童权利以及我国相应的儿童政策。在三个纲要中,均涉及到保障包括幼儿在内的儿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的权利。 2.3.1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1992年纲要”)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使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历史性的进步。1992年纲要提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针对儿童的娱乐体育活动,1992年纲要要求“加强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的建设。可采取政府投入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改善、增设和扩建儿童活动设施,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师资水平和社会效益,城市规划要考虑儿童活动场所与设施的配套建设。”就儿童立法的建立完善问题,1992年纲要提出“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儿童健康管理条例”。从1992年纲要可以看出,在20世纪初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儿童健康问题,并认为应立法实施保障。 2.3.2 《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2001年纲要”)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13]。在2001年纲要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中,关于“幼儿体育”,专门阐述道:“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纲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的年龄前移到0-3岁,指出“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这为幼儿体育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客观保障。相比1992年纲要,2001年纲要提出了儿童的休闲、娱乐权利,即“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2.3.3 《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2011年纲要”)从价值角度阐述了儿童发展的重要意义,“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与前两个纲要不同的是,2011纲要明确阐明了纲要的5大原则,即:依法保护原则、儿童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这5大原则与国际儿童权利趋于一致。就幼儿体育而言,2011年纲要提出“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为保证儿童的休闲娱乐、体育运动权利,在资源配置、经费供给和权利救济上分别要求: 在资源上要求“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同时“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在经费上,“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 在权利救济上,2011年纲要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政策,包括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儿童伤害、安全教育等,并且提出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如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等[14]。同时,2011纲要还提出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这在三个纲要中是重大突破。 从三个纲要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的权利作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处于萌芽状态,政策措词局限于实践运用,也就是说休闲娱乐权利、体育运动权利并没有从儿童权利中剥离出来。在2001纲要和2011纲要中,儿童的闲暇娱乐权利、体育权利在纲要的措词上开始出现,这在我国幼儿体育权利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但这项权利既没有具体的措施也没有量化指标,这也表明当前幼儿体育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仅仅处于应然权利阶段,幼儿体育权利的实然阶段尚未到来。 2.3.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7年5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这是目前级别最高的青少年专项体育政策。《意见》共三部分,20条内容,就增强青少年体质的价值、措施和保障进行了规定,这是在中国青少年体质不断下滑的现实背景下国家提出的重要体育政策,这一政策为包括幼儿在内的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如“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等。当然,对于幼儿体育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遗憾:条文的颁布基本上是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基础上制定并辅助《学校体育工作》而进行的,对于幼儿的体育参与,仅仅是参考施行,并没有单列,这不能不说是幼儿体育发展的一大缺憾。 3 幼儿体育权利的性质 研究幼儿体育权利的性质就是要研究幼儿体育权利本身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属性。 国际上不同国家对体育权利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可以归结为四种形式,即体育权利归属于自由权或社会权或文化权或教育权。如,在冰岛,体育锻炼被认为是人们的自由选择,因此,体育权利从属于自由权;在芬兰,宪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权利,教育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发展自己的权利,体育活动和不同形式的体育文化就属于教育权利的一部分。在日本,体育权利归属于自由权、社会权、文化权和教育权四种权利。在中国,体育权利一般认为归属于社会文化权,这是一个笼统的认识。 3.1 幼儿体育权利首先从属于教育权 在教育过程中,构成教育的要素有三: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15]。教育权因此便形成了双层结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后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护法》、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继规定: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对发展基础教育,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责任,使幼儿的受教育权利有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同时,多部不同层次的法律政策为幼儿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了目标、任务和内容,体育即为幼儿受教育的基本内容。因此,幼儿体育权利首先是从属于教育权,是受教育权的一部分。 3.2 幼儿体育权利在我国目前是一种推定权利 公民权利可以分为明示的权利和推定的权利。在中国,幼儿体育权利是一种推定权利,并没有相关的幼儿体育权利的法律概念出现,“幼儿体育权利”仅仅来源于“体育权利”,而“体育权利”也仅仅源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推定,如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与我国体育权利为推定权利相比对的有许多国家,如古巴、阿尔及利亚、美国等。古巴在《参加体育运动新制度》中明确指出,此项重要的体育制度是根据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体育运动是人民的权利的条款而制定的。而在《古巴共和国宪法》第51条明文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参加体育锻炼,享受体育运动和文化娱乐的权利。实现此项权利的保障是:吸收参加全国教育制度下的教学计划中的体育运动的理论学习和实际锻炼,广泛扩大学习规模并给人民分配必要的工具,以便促进群众性体育运动和文化娱乐”[16]。《阿尔及利亚体育运动法令》规定:“体育运动是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7]。这些国家在国家的法规政策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体育权利。公民体育权利必然包括幼儿体育权利。 在中国,无论是宪法还是体育法,都未曾明确提出“体育权利”,因此,幼儿体育权利和体育权利一样,仍是一种推定权利。 4 结论 4.1 体育权利本质上是人在接受体育教育和参加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应享有的自由与利益。幼儿体育权利是社会个体作为权利主体对与体育相关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幼儿体育权利是国家对权利主体各种体育利益要求的基本保障和救济。幼儿体育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各种体育行为的选择自由。 4.2 幼儿体育权利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体育受教育权和体育游戏权。幼儿体育作为幼儿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幼儿实现受教育权的主要载体,对于幼儿的身体发育、智力增长和个性形成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体育受教育权是幼儿不可剥夺的体育权利内容。游戏是幼儿成长中最好的学习,游戏的方式多种多样,体育和游戏互为手段、互为目的。因此,体育游戏权是幼儿主要的体育权利内容。 4.3 目前,我国基本奠定了幼儿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基础,正在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规定为补充的较全面的幼儿体育权利保障体系。幼儿作为一个特殊的、需要保护的群体,正是在这场权利保障和救济中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健康发展。 4.4 在中国,幼儿体育权利首先从属于教育权。其次,幼儿体育权利是一种推定权利,并没有相关的幼儿体育权利的法律概念出现,“幼儿体育权利”仅仅来源于“体育权利”,而“体育权利”也仅仅源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推定。我国幼儿体育权利研究_法律论文
我国幼儿体育权利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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