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研究_青少年教育论文

我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研究_青少年教育论文

关于中国社会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势群体论文,中国社会论文,青少年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朱总理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弱势群体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青少年在人口中占有很大比例,从一般意义上说,青少年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转型期,原本处于弱势状态的青少年中,一部分我们界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群也正在逐渐形成。这不仅带来了如何保障青少年弱势群体的权益,使他们健康成长的问题,也对青年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有关概念及划分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关于“弱势群体”的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目前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首先是下岗职工或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人,他们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其次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第三是进城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还有一部分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原来的单位现在要么破产,要么奄奄一息,没有为他们交纳医疗等社会保险。

从完整的概念意义上,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保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弱势群体就是那些在社会权利与利益分配中处于最不利境况的一群人。而这种不利境况往往与他们自身的身体状况、性别、家庭环境、社会角色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自身无法选择的一些先天秩序决定的,如由于血缘而固定在农村的农民身份、由于性别而处于传统与现代夹缝中的女性、由于自然的成长过程而处于劣势的少年儿童与老人、由于先天残疾而远离社会生活主流的人们、由于行业调整而下岗的下岗失业人员等等。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形成原因上具有主体自身的无法抗拒性,在结果上则表现为处于社会阶层的较低位置,基本生活不能得到有力保障的状况。

在社会总体人群划分上,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成人社会、政府、社会团体予以特殊的保护;在人的发展阶段性角度上,青少年是未成熟的人、正在发展中的人、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等等。正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的社会性特征,使得在这一代群中的弱势群体具有区别于其他人群中弱势群体的特殊性。

二、中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划分及其现状

我们认为,我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大致可以包含以下几类人:

第一,“三无”青少年。“三无”青少年是指“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者、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那一类青少年,具体包括孤儿、弃儿、流浪青少年等。随着社会的激烈变革,社会生产结构不断调整,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等等因素的出现,“三无青少年”的人类在逐年增加,城市里一些流浪儿童或者无法维持最低的生活,生命安全时时受到威胁;或者被不法分子控制,从事卖花、洗车,甚至盗窃等非法活动;或者暂时被收容机构安置遣送回原籍,很快又流浪至城市,形成收——送——返的恶性循环。这些青少年在受教育的年龄却无法接受基础教育,他们流动性强,境遇困难,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保障,而且救助难度大,是青少年弱势群体中最不能忽视的部分。

第二,残疾青少年。由于环境、遗传、意外伤害等原因,残疾青少年仍占有相当的比例。而社会性的救助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一些残疾青少年在生活保障上的问题,如一些残疾青少年得不到正常的教育;相当比例的残疾青少年不能正常就业;不少人甚至无法融入主流社会;有的残疾青少年生活温饱得不到基本满足;还有的被犯罪分子所胁迫,从事盗窃等违法活动等等。

第三,城市贫困家庭的子女。有关研究表明,近几年来我国的农村贫困问题逐步得到缓解的同时,城市贫困却在不断扩大。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增强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不断深入,下岗失业人员持续增加,城市贫困问题日益严重,新生的城市贫困家庭逐渐产生。如调查表明,1999年青岛市城区有6000户家庭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大约13000人。据该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下岗职工正以每年增加将近1/3、每两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贫困家庭数仍在不断上升。生活在这样家庭里的青少年是一个社会群体,家庭无法很好地实现其抚养功能,这些青少年在生存、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据2000年7月“北京城市贫困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资料表明,北京市贫困家庭中,20.1%没钱供给子女读完九年义务教育;30.4%没钱供给子女受高中以上的教育;24.4%没钱购买孩子必需的文化、教育用品(报纸、书籍)。目前各类学校特别是高中以下的学校,对贫困家庭子女学习费用的减免多为学费,各种杂费减免的比例较小,而且减免的覆盖面很窄,不能满足真正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贫困家庭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将直接决定他们在未来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如果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在受教育问题上的困境得不到根本缓解,他们很可能成为新一代城市贫民,贫困将会呈现代际继承的特征。

第四,高校贫困生。高校贫困生现象是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存在差距的社会现象在高校中的反映。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总体收入水平偏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造成城镇职工大面积下岗,许多家庭收入急剧下降等,是高校贫困生形成的主要原因。同时高校招生收费全面并轨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逐步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大学贫困生成为都市里一个新的弱势群体。据统计,目前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占在校生总数的15-30%,其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般占在校生总数的8-15%。一些地区、一些学校或专业,这一比例更高。如调查显示,目前云南省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总数有九万余人,其中贫困生占1/3左右。

第五,下岗失业青年。这部分人主要指下岗青年、失业青年(包括未能及时就业的待业青年)等等。下岗是指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与生产岗位脱离的人。失业人口则指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在一定期间无工作,当前有就业的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最低年龄定为16岁。就业是青少年时期的重要社会任务和生活内容,能否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青年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一些青年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初中、职高毕业),或所学技能和专业不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等多种原因,毕业后多年都没有正常或稳定的工作岗位;还有相当数量的青年由于所在单位不景气(多为国有企业),被下岗分流。

据2002年4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举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透露,截止3月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489.9万人,其中有430.8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比例为87.9%)、424.8万人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一季度,全国共有22.2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为4.3%,这其中,青年占了绝大部分。但是近年来,受经济环境的变化、下岗职工技能水平以及总体就业环境、再就业优惠(尤其是行政性收费)落实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率持续下降,包括青年在内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仍在继续加大,而且和其他年龄段的人群相比,青年下岗职工处于刚刚进入社会生活,人生道路充满希望的时期,下岗以及再就业的困难对其生活境遇、心理状态、社会行为的影响超过其他人群,也比较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对青年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危害。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社会青少年群体处于社会弱势的位置,如刑满释放的青少年、青年女性、单亲家庭子女等等,这些人或在经济发展方面受到制约,或在精神上受到歧视,一些权利得不到保障。但从整体上说,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主要涵盖上述五部分人群。

三、中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存在引发的问题

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人群中弱势群体的存在,首先形成了对青少年自身成长发展的巨大影响。生活的沉重负担不仅会影响到这些人的身体健康,受教育程度,影响到他们未来自身的全面发展,而且会给他们带来社会的、心理方面的巨大影响。

弱势的社会位置直接影响这部分青少年的社会参与。青少年的本质是发展与未来,青少年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对他们将来能否承担历史赋予的重任将具有决定性作用。处于经济拮据、生活窘迫状态中的青少年弱势群体,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较低的位置,很难发出声音,更难影响社会政策及事务;同时,面对自身的生存危机,他们的生活目标取向往往就只能局限于满足自身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求,而无力顾及更高层次的尊重、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求,长时间忙于生计,自我提高和发展的机会少,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事务,反而提高了其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性。

弱势的社会位置易使青少年产生强烈的受挫情绪和沉重的心理负担,引发各种心理问题。青少年弱势群体由于对家庭事故和灾害缺乏基本的抵御能力,对于社会风险在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上都较弱,往往表现为沉重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致使社会风险极易在他们身上爆发。当代新生的青少年弱势群体大都属于相对贫困,而相对贫困与相对剥夺感之间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在相对贫困的基础上势必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青少年弱势群体往往缺乏资金、权力、能力和关系等各种资源,来自家庭的和社会的支持不足,他们仅仅依靠自身的努力很难摆脱其劣势地位。这种普遍的较为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将引发不满、焦虑、苦闷、彷徨、悲观等不良心理和情绪,使青少年难以接受现实,难以自我调试,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神经疾病或犯罪。目前在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物质的救助固然重要,心理的调试和服务也同样不可缺少。

弱势的社会位置易使这些青少年形成错误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对抗心理。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发展、逐步定型的阶段,青少年社会性发展还不太成熟,其价值观、人生观仍处于初建阶段,并不十分明确,极易受外界影响。因此,如果因生活困境而产生的悲观失望的情绪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引导,往往会发展成为对社会的仇视、对抗心理;而由此引发的对于社会公正、平等等伦理观念的困惑,会促使青少年自身的价值观念发生扭曲。这一切极易引发越轨犯罪行为,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一项在北京的调查表明,不能及时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在社会上闲逛几年后,由于其原来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的贬值,在劳动力市场中会变得更加没有竞争力,更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还往往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受到社会反主流文化的影响,成为反主流社会力量的潜在的社会基础。

其次,弱势青少年群体的存在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形成巨大的影响。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团80周年大会上说:“在任何一个时代中,青年都是社会上最富有朝气、最富有创造性、最富有生命力的群体。”他还说:“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弱势青少年处于生存的低谷,各方面的发展都受到了外部环境的制约和限制,这一群体的大小、生存质量改善的程度等都不仅关乎他们自身的未来,而且会影响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兴旺。同时,这一群体的存在也会直接影响到现实社会的状况。

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存在损伤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不利于社会公正伦理体系和机制的形成。社会公平不但体现为合理的收入和分配,更重要的是体现为发展潜力和机会的平等,这对于青少年弱势群体尤为重要。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存在往往取决于自身无法选择和左右的因素,这种被动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个人既得利益的严重不均、获得利益的机会不公平,和普遍受益的改革取向不符,也和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发展权利的社会公正原则不符。事实上,如果社会不能为处于弱势的青少年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将可能让某些“生而不平等”的东西合理化并代代相传,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这样一种社会现实的存在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机制,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性发展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存在也会导致社会心理动荡、影响社会安定。据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的调查,1999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对社会生活满意度比1998年平均下降了1.79%,满意度最低的是贫富差别和就业情况,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弱势群体对人们社会心理的影响。由于新生的青少年弱势群体分布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差距悬殊的不同群体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社会,其相对丧失感、相对剥夺感会更加强烈。而且目前城市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长普遍存在望子成龙的期盼,对于处于生存危机状态的青少年来说,发展的预期往往不容乐观,这种对子女发展前景的不安甚至绝望,势必强烈影响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由于青少年的特殊发展特征,就使得具有相对剥夺感的人数会超过了现有青少年弱势群体的范围,表现出一种“晕轮效应”,在更大的范围内导致社会心理动荡,大众对社会的满意度下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处于弱势境地的青少年来说,发展的危机是普遍的,弱势境地带给青少年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影响是长远的,也是深刻的。

四、有关的对策及建议

中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的问题,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多方面。要改变他们的境遇,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很大程度上仍须借助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机制的有效推动。

第一,要在加快经济建设,保持国民经济有较高的增长速度的同时,把社会公平的问题提到应有的地位予以重视,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中特别重视、注意社会公平问题。经济建设是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收入才会随之增加,生活水平才会提高,青少年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变。特别是加强农村经济发展,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消除中西部贫困、改善贫困地区的社会环境、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高校贫困生、城市流浪儿童等青少年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措施。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只强调追求高效率,忽视社会公平,长期把社会公平放在“兼顾”的位置,势必会造成人的发展困惑,最终影响生产和效率,也背离社会主义基本的制度价值。作为政府,市长不是厂长,社会政策不是生产战略战术,对城市的治理也不是简单的对于下属的管理,对于人的控制。对效率的追求既是永恒的,也一定是有阶段的,而平等、公平、公正则是人类文明的始终追求,是人民利益、先进文化的方向,也是共产主义价值观的体现。面对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繁重任务,面对今天社会收入的濒临警戒线的差距,面对今天日益增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各级政府在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的时候,需要深入研究政策背后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在追逐高效率的时候要把社会公平作为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政策条文中,必须有体现社会公平的内容。只有这样,才可能形成有利于包括青少年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环境,才可能从国家、政府行为层面确保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目前我们对于弱势人群,特别是青少年弱势群体的救助太多地依靠媒体和个别行为,一个“宏志班”只能解决个别少年的就读及发展问题,只有完善的社会政策和完整的社会保障机制,才是这一人群摆脱困境的根本保证。

第二,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在立法方面还处于零散的、单方面的、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意见阶段,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但在实际上,目前社会弱势人群的问题有很多并不是单方面的具体规定、意见就能解决的。例如在就业上给予特殊人群特殊的政策照顾问题,残疾人就业除了需要企业提供各种优惠之外,还涉及残疾人职业培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社会性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大都比较原则、抽象,有些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实施细则作为补充,有的则因缺乏具体办法而很难执行,还有的甚至是死角,既没有机构和人员,也没有政策依据,全靠具体承办人员的觉悟和素质。如城市轻微犯罪的流浪儿童问题,收容站按规定只收容成年人,犯罪轻微又不能送司法部门,送儿童福利院也不够条件,结果常常令公安部门十分棘手。同时,从总体上看,我们的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和政策体系,均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一些规定长时间没有修订,与实际情况差距悬殊;一些新的领域和问题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新的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应运而生;一些问题仅靠单方面的工作已无法解决,新的工作机制和规定也未能建立起来。凡此种种,都给青少年弱势群体的解困带来了在法律政策依据和实际工作运行上的重重困难。因此,尽快颁布一部权威的社会保障国家大法,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发展利益的根本。这里应包括法律原则、具体规定,也应包括实施办法和细则,包括对相应机构工作流程的具体要求等等。

同时,要加快青少年政策体系的建设。我国的青少年政策大都以文件、通知的形式,比较集中体现政治性的内涵。与国际通行的青少年政策相比较,我们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的青少年政策很少,青少年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够;二是福利性体现不足,在政策根本理念上对青少年处于弱势位置的定位反映不充分,在青少年工作的基本认识上忽略青少年的立体性,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反映一种被动状态。加快青少年政策体系的建设,从根本上确立青少年的法律地位以及政府和社会对于青少年的责任,才有可能从社会运行机制上保证青少年、特别是弱势青少年的基本权益。

第三,实施合理的人力资源战略,切实加强对于青少年的培养。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力资源是社会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最具决定意义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开发和有效使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对劳动者本身和社会都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角度看,青少年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中的弱势地位是由于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不足造成的。由于青少年的特殊性,对青少年尤其是青少年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展,其社会效用会更大,社会影响力也会更为有效和深远。对青少年弱势群体实施合理的人力资源战略,一是对他们受教育权的保障,在教育主管部门积极的面向全体的教育政策、策略指导下,教育部门、学校要最大限度地服务于贫困青少年,将辖区内贫困青少年教育状况作为学校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弱势青少年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要在加大政府教育投资的基础上,开发社会资源,调动社会机构和组织的积极性,筹措资金支持贫困青少年的就学;对于贫困家庭,也需要进行人力资源投资的教育,避免出现在子女培养上的误区。二是要大力推进和实施人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整合和有效利用,除了要扫除我国现阶段的体制障碍,推进劳动力的结构性转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外,转变全社会的教育观念和就业观念也同样十分重要。

第四,面对新的社会发展状况,应当尽快建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以社区服务、社会各类组织的社会服务为基础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社会保护网络。当前,我们在理顺筹资渠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现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转的同时,特别需要整合和规范社会服务,实现服务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首先是对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弱势青少年所面临的是一种以物质生活压力为基础的全面生存压力。所以,一方面,需要整合社会力量,国家、社会给予基础的援助,这就需要界定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职能,规范他们的工作范畴,确立对他们的基本工作要求,通过政策、政府行为、社会组织真正形成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社会安全网络;另一方面,需要加速服务的专业化建设,从经济、社会、生理、心理等多方面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帮助和辅导。其次,要加快社会性服务组织的建设。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的救助,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不够。从国外经验看,非盈利组织往往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力量,通过这些组织整合社会上各种救助力量,共同济贫解困;政府一般采取税收调节,支持和鼓励企业的捐助行为,通过社会政策和对非赢利组织的扶持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因此,大力发展非赢利的社会组织,在政策支持和规范行为等前提下切实发挥其作用,是构建社会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救助和保护体制的必要步骤。第三,要发挥城市社区在青少年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社区发展的指标体系中,明确规定对于青少年社会性服务机构和内容的要求,动员社区居民中的剩余资源,为青少年提供包括物资支援、生活辅导、教育培训、职业训练与介绍、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全面的服务,真正发挥社区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青少年自身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就需要全社会的特别保护;其中的弱势群体问题更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也关系着社会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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