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会法”的核心是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_法律论文

修改“工会法”的核心是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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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亿万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1992年4月,由七届全国人 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为一部为工会组织的建立及其活动的开 展提供保障的重要法律,曾为我国工会切实履行自己的各项社会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 进作用。但是,由于1992年制定《工会法》时,我国尚未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所以这部法律在诸多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局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已日益突出出来,对其进行 修改已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这次修改《工会法》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突出 工会的维护职能。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本来就是工会组织的 天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新的 劳动用工制度的实行,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建立的职工与国家之间的劳动关系逐步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转变为职工与企业之间的 关系。由于职工与企业在具体利益上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企业而 言 ,劳动者个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企业为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而侵害职工权益的现 象就不可避免地突出出来。特别是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企业不按规 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 的劳保设施和办理社会保险等现象十分严重,有的老板甚至任意打骂、侮辱工人。这些行为 不仅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有的还诱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如仅在2000年,我国就先后发生了广东省中山市横灯饰厂非法拘禁毒打 工人案、山西省清徐县垣跃暖气片有限公司和浙江省诸暨市李字集团对工人进行监狱式管 理等一系列侵权案件。不久前深圳市龙岗镇宝洋产业制品厂还发生了对56名女工进行集体搜 身的恶性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就全国的情况看,近年来由于企业侵害职 工权益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从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广大职工群众迫 切要求工会组织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也希望工会能通过维护职工权益, 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广大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为推动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共同奋斗。面对这种形势,工会必须进一步突 出维护的职能。如果工会不能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 己的作用,工会就必然会脱离群众,被广大职工群众所遗弃,其桥梁纽带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通过修改《工会法》,进一步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 保障就成为当务之急。

从这次修改《工会法》的情况看,新《工会法》通篇都体现了突出工会维护职能的原则和 精神。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工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 本职责

这次修改《工会法》对总则部分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在第二条增写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 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 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在我国的工会立法上是一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明 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同时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在我国工会 所肩负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各项社会职能中,维护职能居于首要和基本的位置。这 一规定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中央的精神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 愿,同时它也是从法律上对我国工会多年来的实践与探索作出的总结、概括和肯定。事实上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以后,中国工会就围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推进工会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 94年12月,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 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 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1998年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基本路线 和基本纲领,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充 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不断加强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 ,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职工,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而努力奋斗”的工会工作指导方针。 1999年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又提出了“五突破一加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回顾改革 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工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其中自始至终贯穿的一个基本指导 思想,就是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这次的工会法修改,则把这一指导思想上升到了 法律的高度,使其成为国家意志。其意义是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当然,《工会法》所说的维 护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统一,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与维护职工政 治权利、精神文化利益的统一。

二、新《工会法》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机制和手段作出了 明确规定

在规定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同时,《工会法》第六条还增写了:“工会通过平等协商 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实质 上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工会在市 场 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两个最主要的机制和手段。这一规定既借鉴了市场 经济国家普遍的做法,又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

从世界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看,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最主要的 手段和途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与劳动关系状况的 变化相适应,我国也在企事业单位大力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据统计,到2000年年 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42.9万家,覆盖职工7570万人。全国已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颁布了地方性集体合同法规,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 性集体合同的工作,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从实践来看,平等协商和 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于减少劳动矛盾和纠纷,维护职工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 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确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 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我国与世界市场经济接轨日趋加快的时刻,以法律的形式 再次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一个基本手段和机制肯定下来,这对于规范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权方式,提高工会维权工作的有效性;对于促进中国工会与世界 工会运动的交流与合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 的领导阶级。广大职工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和公有制企业的主人,他们对于国家和企业的事 务拥有广泛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 改变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要维护 职工的经济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政治利益,促进他们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 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此外,职工参与管理也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当代世界企业 管理的历史潮流。在这方面,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在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形成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有 效机制。新《工会法》再次对此作出规定,这不仅是对已有做法的肯定,同时也意味着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仍然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 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即使在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也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 保障职工对企业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任何以体制改革或企业改制为借口 ,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对立起来,企图削弱 以至取消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的认识和做法都是完全错误的。

三、新《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建设作出了新的规定,为工会维权奠定了更为广泛 的组织基础和保障

针对近年来我国城镇、乡村多种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迅猛发展,在这些企业中的从 业人员迅速增加的局面,新《工会法》在强调所有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对工 会组织的组织形式也相应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针对一些小型企业职工人数少,难以单独 建立工会委员会的情况,《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 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 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针对现行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与乡镇企业、城镇街道企业迅 猛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工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 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此外,针对一些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难的问题,《工 会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挠。”这些规定使工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完备健全。它不仅大大扩大了工会的组织基础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新经济组织中的职 工吸纳到工会中来,使这些职工的合法权 益能够切实得到工会组织的维护,同时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对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政治权利 的 保护。

四、新《工会法》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为工会干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 责,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职工群众对工会干部的要求,也是工会干部应 尽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打击报复的情况却屡有发生。因 维护职工权益,有的工会干部被免除职务,有的被企业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被借故辞退 ,有的甚至生命安全都受到了威胁。由于过去对工会干部在法律上缺乏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 ,致使这些问题发生后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这就使一些工会干部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 干部心有余悸,当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时,不敢大胆站出来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 这一问题,这次《工会法》修改在过去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 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的基础上,增 写了“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 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七条第二款)“基层工会 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 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八条)据此规定,企业不能因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而随意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工会组织的领导人。这就从程序上和实体内容 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工会干部保护的力度。它对于工会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履行自己 的职责,大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新《工会法》增加了对违反《工会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工会法》的刚 性,为工会依法维权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1992年《工会法》存在的一大缺陷就是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这不仅使大量违反《工会 法》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给《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带来许多困难,严重 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使工会的维权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这次《工会 法》修改对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专章规定,对违犯《工会法》的行为如阻 挠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非法撤并工会组织、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妨碍工会组织职工 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无正当理由拒绝和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等,不仅明确规定对违法者 要予以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而且规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 为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工会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大大增强了《工会法》的操作 性和权威性,为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新世纪的第一个年头,我国就对《工会法》进行修改,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 级领导阶级地位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关怀。这次修改《工会法》,也为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个 机遇,以贯彻实施《工会法》为契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 断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 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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