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变动及其对劳动者报酬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者论文,劳动力论文,中国论文,报酬论文,其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4)12—0021—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以劳动力商品的重塑为基础,经历了与雇佣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再生产有关的各类制度变迁。孟捷、李怡乐(2013)综合了马克思与波兰尼关于劳动力商品化问题的两种视角,将劳动力商品化的含义界定为“劳动力再生产对市场的依赖”,讨论了各种影响劳动力商品化和去商品化的制度因素,并分析了这些因素在中国经济改革实践中的变化。[1]在此基础上,本文要做的核心工作是:检验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作为反映工人市场风险豁免权和议价能力的一种综合指标,其变动是否影响了中国劳动者报酬的变化。我们可以观察到:90年代中后期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加速提升对应着同一时段劳动者报酬的剧烈下降;而2007年之后社会保护运动的推进抑制了商品化程度提升,同时GDP中的劳动报酬比例以及企业层面的工资份额都出现了回升,这为本文的经验研究提供了现实支持。对此,本文将展开四方面工作:首先,通过简要的比较历史分析,阐述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作为反映资本积累体制中劳动—资本—政府三方关系的核心指标,与工人报酬变化的直观联系;其次,我们将讨论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四类影响因素作用于劳动者报酬的机制;第三,基于可用的反映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的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量化得出过去三十多年间中国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动的指数和变化趋势;最后,对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与GDP中的劳动份额,以及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资份额变动做回归分析,验证其可能的因果关系。 二、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与资本积累体制的变迁 在波兰尼看来,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劳动立法、工会组织限定并降低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在保护劳动力这种虚构商品的人的特质的前提下,使市场的功能得以发挥。波兰尼的观点勾勒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市场扩张如何塑造出劳动力商品,而社会保护运动又使得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被限制在特定的制度框架当中。换言之,一国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变化反映了不同时期支持资本积累的各种制度因素变迁。这事实上与调节学派和积累的社会结构理论形成了呼应,一定时期与劳动力再生产和雇佣关系有关的制度安排是资本积累体制中的关键内容,而这些制度安排可以看作特定的阶级力量平衡关系的产物,直接影响了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和收入分配格局。随着积累体制的调整,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协议被改变,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和分配格局也相应发生变化。 例如,战后黄金年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给予了工人组织更强的议价能力,并建立了更为慷慨的福利供给体系,这显著地降低了市场对于工人就业和生存的控制能力,抑制了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同一时期工人也在新增的产出当中获得了相对较高的分配比例;而新自由主义时代,工会组织的力量被显著削弱,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各类公民社会权利被再度商品化,加剧了工人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提升了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状况也在向更加不利于劳工的方向转变。[2]因而,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动的背后对应着资本积累体制的转变,直接反映了特定时点上劳资间的相互力量对比和分配关系的变化。 伴随着农民工进城和城市单位就业体制的转变,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特别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经历了加速改革的时期。劳动力作为一种虚构商品,在新生的市场经济中被重新塑造出来。通过观察三阶段中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变化,我们亦能窥见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轨迹,以及其中支持中国资本积累的制度因素调整。 第一阶段,80年代初到90年代前期,城市部门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有所松动,劳动合同制度被尝试性地推行。国家日渐放开了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的闸口,但是相关的政策限定依然十分严格。后文的分析将展示,这一时期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平稳提升主要源自农村居民税费负担的加重,及其劳动力再生产对于商品经济关系更强的依赖。值得注意的是,扩大的国内消费市场,也是同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最为重要的源泉。[3]在此期间,GDP中的劳动份额呈现略有波动的缓慢下降趋势,工业企业的工资份额则处于无明显趋势的波动状态中。 第二阶段,90年代中后期,导致了大约五千万人下岗或失业的城市就业体制改革可被视为一场“激进式”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在就业关系迅速向灵活化和非正规化转变的同时,与劳动力再生产紧密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加速市场化,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同步建立。这一时期市场力量在推动劳动力加速商品化的进程中占据了上风。与之相对应,中国的经济增长更加显著的依靠投资增长和低劳动成本拓展出的海外市场。1995-2007年,GDP中的劳动份额和工业企业的工资份额都呈现了长期的剧烈下降。 第三阶段,2007-2008年“劳动三法”颁布与实施,此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所上升,制度内、外的劳工抗议行为皆猛烈增加。与之相应的是同一时期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比例扩大。我们判断,相比较过去20多年的改革进程,2008年前后中国进入到一个由政府和民众共同推进的某种程度的劳动力去商品化的区间,可能对之前加速膨胀的市场力量形成一定程度的抑制。这也意味着,中国资本积累的劳资关系基础有机会由抑制劳工力量和收入增长的方式,转向去商品化改革增强劳工议价力和用新增的产出更多奖励劳工的方式。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开始被更多地期望于国内消费市场扩大。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之后,收入法GDP中的劳动份额比例扭转了过去25年总体下降的态势,呈现出稳定上升趋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资份额自2008年之后亦呈现反弹。 分阶段的观察向我们展示出: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变化体现了资本积累体制中劳资力量的对比,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主动行为,也奠定了中国在不同时期经济增长的主动力源泉。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的宏观数据与我们上述关于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总趋势的判断是呼应的。我们接下来就将考察,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变化作为中国资本积累体制中劳动—资本—政府三方关系集中体现的一个指标,作用于劳动报酬的各种可能机制。 三、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指标选取及其影响劳动报酬的机制 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影响劳动报酬的机制可以体现在两个总的层次上:首先,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变化反映了劳动力再生产对于市场依赖程度的改变,那些推进商品化程度增强的因素将加剧劳动者对于雇佣关系的依赖,削弱其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抑制工人整体相对于资方的独立性,这将限制他们与资本谈判时的议价能力。其次,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也反映在一国的劳动法规安排和福利制度设计中,去商品化程度更强的法规和制度通过强制性的政策安排提供给劳动者的福利数额也更高,这直接改变了一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属于劳动者的比例。① 在孟捷、李怡乐(2013)的研究中,我们考虑了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四类衡量指标,这四类指标描绘了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1],本文中我们进一步观察他们影响劳动报酬的机制。 第一类指标是出卖劳动力的人口在全部劳动人口中的规模,这类指标总体上反映了市场上的交换关系和工资性收入在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方面的重要性。具体而言,我们进一步考察三类数据:首先,工资性收入占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比重。其次,非公经济就业的比重,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伴随着传统公有制单位体制在工人福利供给方面的功能弱化,非公经济就业增加的过程也是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市场化的重要表现。第三,农民工的数量。这一数值不仅反映了非农产业对农业剩余劳动人口的吸纳,亦受各类影响农民家庭再生产模式(农村家庭需要通过现金支付购买的各类消费品),和农业经营环境的制度因素的作用(例如税费支出、生产资料的成本投入等)。 那么,上述因素影响劳动报酬的机制又如何呢?国有单位就业规模与工资份额间的正向关系在一些经验研究中得到过验证(Piovani,2014)。[4]相比较非公经济,国有部门总体上为工人提供了更强的就业安全性和劳动保护,这对于其他部门提高工人工资和日常福利供给水平是有溢出效应的;与此同时,如果将单位体制看作一种更慷慨的福利供给,在这种福利供给模式被打破而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未建立时,国有部门就业比例的减少直接意味着劳动者所得分配份额的减少。 农民工劳动力的商品化与中国劳动份额下降之间亦存在十分显见的关系,这其中包含两种机制的作用:第一种机制是主流经济学研究更多强调的农业劳动者转移直接带来的劳动份额下降。在对改革年代中国劳动份额下降的代表性研究中,罗长远、张军(2009)[5],Bai,Qian(2010)[6],张车伟(2011)[7]等强调了产业结构变动(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二和第三产业比重提升)对劳动份额下降的解释力。因为农业中的劳动份额本身更高,产业结构转变的过程直接对应着总劳动份额的下降。与此同时,依照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的假设,农业部门的大量剩余劳动人口抑制了非农产业中工资水平的上升,工人的劳动报酬得以长期低于其边际产出,在刘易斯转折点到来之前,劳动份额势必经历下降的阶段(李稻葵等,2009[8];龚刚、杨光,2010[9])。第二种机制是政治经济学视角下半无产阶级化的农民工群体抑制工资上涨。农民工所处的半无产阶级境况,通过劳动力再生产社会环境的差异既维持了农民工劳动力的低价,限制了其议价能力增长,又保证了他们对市场雇佣关系的依赖和对资本的隶属。要理解半无产阶级工人在抑制劳动报酬方面起到的作用,我们可以设想: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意味着其劳动力再生产环境的改变,即他们需要获得城镇就业者的平均工资水平才能保证其家庭在城市中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根据笔者的测算,如果农民工工资上升到和城镇单位就业者同等的水平,假设其他因素不变,2001-2012年间收入法GDP中的企业营业盈余份额平均每年减少4.93个百分点。② 第二类指标是雇佣劳动合约的性质与稳定性,特别集中地表现在非正规就业比例和劳动合约覆盖率的增加。非正规经济扩张和稳定的劳动合约覆盖比例的下降作用于劳动报酬的机制可被概括为:首先,各种被劳动法规所确立的福利供给是与正规就业岗位和劳动合约紧密联系的,就业非正规性的提升意味着大量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补贴;其次,非正规部门的产业后备军队伍提供了抑制工资上升最有力的机制,同时将减缓正规部门的工资增长压力;最后,各种短时限的、不稳定的劳动合约直接制约了工人在工作场所中逐步积累起车间议价能力的机会。 在当下全球化生产的技术范式和分工体系中,非正规经济的低成本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维持竞争性和资本积累的有效手段,故而,黄宗智(2010)称其为“有计划的非正规性”。[10]在齐昊(2011)的研究中,隐性部门(从统计范围来看,等同于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扩张是影响中国分配格局的重要因素,对于劳动者报酬下降有显著作用。[11] 第三类指标是工人的组织化程度,特别表现在工会组织和集体议价机制的覆盖范围。有组织的工人运动是增加工人集体谈判力量,为工人争取收入增长、工作稳定性和福利提升的重要保证。尽管当前中国工会的组织模式很难真正承担起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的职能,但是在一些经验分析中,现有工会组织在推进工人福利和收入方面的正面作用还是得到了实证结果的支持(Yao、Zhong,2013[12];魏下海等,2013[13])。虽然在上述研究所选择的样本中,较难明确到底是利润更高、工资水平更高、劳动关系更为和谐的部门表现出对于工会和集体判断更高的宽容度,还是由工会的作用直接推动了劳资关系的改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将中国城镇就业者中工会覆盖比例的提高,看作有劳动法律调节和监管的雇佣关系的扩大,显然这种扩大是劳动力去商品化的一种表现,进而工会参与率的提升,对于劳动份额的提高可被预期是有正向效应的。 第四类指标是各类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公民社会权利的商品化程度,具体体现为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去商品化能力(体现在其覆盖范围、资格条件和替代水平等指标上),以及社会公共开支可以为个人教育、住房、医疗等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关键消费资料埋单的部分。公民社会权利的去商品化是帮助工薪阶层劳动者通过非市场途径获得生存权利的重要机制;是降低工人失业成本,提高他们在市场外的生存能力,从而具备与资本谈判力量的核心制度安排。福利制度设计以及各类公共产品、公共权利的供给模式直接反映了政府政策影响下的劳资关系调节的环境基础。可以预期,不仅去商品化能力更强的社保制度可以增加分配格局中属于劳动者的比例,作为劳动者谈判能力重要基础的失业成本下降对于工资份额的提升也会是有帮助的。经验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劳动者收入份额下降迅速的时期,同时也是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住房、医疗等消费品加速商品化的时期。 综合以上分析,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四类影响因素不仅能改变初次分配格局中属于劳动者的部分,也会通过工人议价能力的变化影响企业中工人所得的工资份额。在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中,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对数据做降维处理,获取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的总趋势,与劳动份额变化做更直观地比照。 四、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的主成分分析 在上述提及的可反映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的各项指标中,由于起始和终止统计年份的不同,且统计口径频繁变换,我们较难汇集一个能够包含全部指标且反映改革进程历史全景的数据集合。对此,基于各指标意义、相互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数据在时间上的连贯性,我们选择以下八种代表性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找到劳动力商品化变化的总趋势: A.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B.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比重;C.工资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重;D.农民工的失业成本;E.税费支出占农民居民总支出的比例;F.城镇部门非正规就业比重;G.城镇就业者的工会参与率;H.医疗支出中个人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其中A,B两项表示城镇就业关系向市场化和契约化的转变;C,D,E是推动和体现农民工劳动力商品化的核心指标;相对于几类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H项是我们所能获取的维持最长时间,且前后口径未发生变化的体现公民社会权利商品化程度的指标。尽管就公民社会权利这一大类而言,仅考察H这一项无法涵盖城镇居民教育、住房权利的迅速商品化,也难以体现2007年以来社保制度改进在去商品化中的突出作用,但是B项和F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会保障覆盖比例的变化(社保制度与就业岗位的正规性紧密相关),且就既往历史来看个人现金医疗支出比例本身的变化趋势与社保制度的变化趋势较为一致。此外A项和C项也能反映城乡居民的其他收入来源,例如可反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家庭中劳动力再生产所遭遇的市场风险。图1呈现了上述指标在1981-2012年间的变化。③标签:资本积累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