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讨
胡新淇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愈加凸显。本文分析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现实融合中的问题,并探讨了两者实现融合的有效途径,为关注此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个人信用;现实融合
我国民商法中对于个人信用体系虽有提及,但各项细化内容均不够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需要通过在民商法中的不断完善才能成为社会商业活动和经济生活的重要信用支撑。所以我们要探究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效融合途径,推动国家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及现实融合中的问题
(一)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想要有效执行的基础就是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信用是经济社会中市场活动网络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就被放在法律层面进行重点要求和强调,如《合同法》中就明确指出,权利的执行以及义务的履行,均应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原则。但法律在制度层面的规定往往只能是最基础的保障和兜底,个人信用的实现大多时候要依靠个人的自觉性。市场经济进行资源交换配置时,交换的过程必须要得到个人信用的保障,对信用原则有着较强的依赖性。我国通过长期的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也形成了信用关系和信誉评价两种信用方式,这些都极大的促进了市场信用体系的发展与健全。民商法的有效落实执行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推动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之后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又不断提高法律的完善性,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1]。
(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现实融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的信用体系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中,信用更多时候属于道德原则,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将信用融入法律体系之中,明确各种民商事活动的信用原则和法律依据,如瑞士民法中就有着明确的民事商活动的规定,要求民商事活动必须在遵守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并将信用纳入立法的根本考虑范围。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的现实融合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境。第一,融合条件不够完备。融合过程是要有完备的社会个人信息作为支撑条件的,而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时间较短,发展不够成熟,网络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纳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阻碍了两者的现实融合。第二,融合过程缺乏机制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相应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整个监管力度不够,融合过程的顺利实现和融合机制的创建,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督与监管。第三。公民个体的信用理念并未形成。很多时候市场信用原则的执行就在于个人的信用理念,个人的信用理念如果无法建立,法律的执行过程也会异常艰难。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用理念并未形成,如欺诈性的网络贷款借款事件频发,个人信用借贷逾期不换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第四,个人信用安全缺少法律层面的保护。我国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经较为严重,如一些平台为了牟取利益,将个人信息大量出售贩卖,导致电话推销现象泛滥,甚至发生敲诈、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个人信息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保护,严重影响了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如,学习“DNA复制”时,教师利用手画图,通过标出碱基,按碱基配对写出复制过程,正面讲解;同时,在反馈时,教师有意识地将亲代DNA的两条链画成红色,而复制后两个DNA的各自的两链画成一红一白,在学生无意识中总结出DNA的半保留复制的规律。教师也可以通过展示自己解决复制问题的方法,技巧以及不同角度问题的解决,利用展示其中的方案优劣来暗示学生。
二、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有效途径和策略
(一)为融合过程提供基础条件
在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过程中,不断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挖掘个人信用信息的价值是基础性条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效应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技术,加强对于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归纳、整体工作,从而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使征信行业形成规模化的公司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商品,同时在全程秉持信用的立法原则,为征信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过程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的提高自身现有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要在各金融机构间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并通过对于各金融机构日常业务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个体的信用信息档案。在个人信息的具体收集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做到对于身份证件信息、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基础性信息的收集还要加强对于个人征信方面信息的收集与完善,要明确个人的贷款信息,并不断完善信用卡、税收、水电煤气费、交通出行卡、网络消费等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最终形成综合性的个人信用体系,打造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基础性条件。
(二)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增强全民信用理念
信用原则是各项信用活动的参照标准与执行尺度,信用原则在现行民商法中是有着一定的体现的,但其具体的细化原则并未被提及。正是因为我国现阶段法律缺少信用原则内涵与外延的明确界定才造成了社会中很多民事活动的纠纷,国家应该对于信用原则进行细化与完善,如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中纳入“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民事活动权利义务界定标准,在出现用户大额贷款逾期等问题时,将问题纳入急需解决分类,及时与逾期客户进行联系,告知逾期信息,根据信用原则对权利与义务进行确定,并督促逾期用户进行费用缴纳和还款。除了个人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外,政府与个人、市场之间的信用关系同样要遵守民商法对于信用原则的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形成全社会的和谐信用氛围[2]。
PSI评分≥130分组与 PSI评分<130分组的PCT-1、PCT-4及△PCT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CURB≥3分组PCT-1、PCT-4及△PCT均显著高于CURB<3分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t=5.901、26.380 和 10.362,P均<0.05)。 见表 2。
(三)完善法律层面的信用原则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想要得以真正的实现,最重要的是全民信用理念的形成。政府的引导作用必须得到强化,金融监管部门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评级指标,让市场主体在各自的经济行为中有制度依据,从而更好的引导整个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信用产业的完善与发展。首先,政府要不断强化公民的法律观念与意识,要让公众明白道德并不能成为市场运行的决定性标准,个人信用活动与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要在法律主体的基础上,再辅以道德标准去运行,并通过硬性的约束过程形成和谐稳定的信用环境。其次,政府和社会都要加大对于诚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建立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并不断提高政府以及行业内部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性,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最后,我们要不断总结自身发展中的问题,并在与国外先进经验的对比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提高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全民信用理念的形成需要政府的积极有效引导,市场经济各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也需要政府的协调与均衡,只有政府扮演好市场经济发展的组织角色,才能不断推动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协调融合发展。
由田间调查表(2)可见,处理叶色为深绿色,而未处理为绿色;不同时期的根瘤数也存在着差异,苗期处理低于对照5个,花期高于对照19个,结荚期高于对照19个,鼓粒期高于对照24个。
(四)加强法律保护促进深入融合
个体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最终执行者,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要素,所以个人的信用体系是否完备决定着整体交易行为的安全与稳定。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个人信用体系中的个人隐私保护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引起经济、人身安全隐患。尤其是民商法对于各机构、组织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进行全面的法律细化规定和要求,形成对于各主体的常态化监管和审查,明确在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惩罚原则和措施,加大企业在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中的违法成本。除此之外,对于新型的网络金融平台要不断填补法律空白,形成系统的管控措施,不能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对于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要不断提高质量准入门槛,在网络金融平台的注册过程中要提高审查考核标准,对于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网络平台要勒令停运整改,并进行用户损失赔偿,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促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协调融合。
三、结论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经济方面的巨大成就,但现阶段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我们必须不断促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为经济发展提供健康有序的基础性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田霈雯.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07):53.
[2]潘久红.关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01):216-217.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203-02
作者简介: 胡新淇(1998- ),男,汉族,天津人,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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