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感情与认知(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知论文,感情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论述了价值的系统质特性,价值统一着流变性和确定性、相对性和绝对性、主体性和客观性。价值是人的主观感情的客观对应物。感情是人类行为的动力。人类的行为都有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即利用、发展、创造正价值和限制、拒斥、消除负价值。“价值→感情→行为→价值……”是人类作为高级有机系统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动力学模型。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认知在除了某些内源性的感情之外的各类感情产生过程中的桥梁和中介作用,认知在人的价值评价心理结构图式和对价值物的感情反应心理结构图式建构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论证了感情对于认知的动力学意义的诱导作用。
关键词 系统质 桥梁和中介 感情反应心理结构 动力学反馈机制
人的感情活动较之认知活动,无论在哲学中还是在心理学中,都是研究得很不够的。人的感情是一个广阔而深邃的领域,它不仅与人们的日常行为关系密切,而且渗透于人们的道德活动、审美活动、艺术创造和欣赏活动之中。感情与认知关系密切,许多人对二者往往混淆不清。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心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对于美学和艺术理论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 感情的客观根源—一价值
感情心理学中的认知学派认为情由知起,情自知来。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太含混了,不够科学。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人们的健康状况,例如疾病、伤痛、过度疲劳、缺乏某种营养素等,对人们的情绪影响很大,这种情绪的发生并非起因于对外界事物的认知,而是来自人们自身的内部。当然,人们知道了自己患有某种难治之症,例如癌症,那是会大大地剌激感情的;但是,由于疾病使人体感到不适,即使在未检查出这种疾病之前,已经在影响情绪了,可见这情绪不是起于认知。医学家和营养学家确认,人们体内严重缺乏维生素B2,会使情绪恶化,降低生活情趣,甚至有自杀倾向。这种恶劣的心境显然不是由认知造成的。内分泌的状况对人们的情绪的影响之大,是尽人皆知的。这也与认知无关。由此可见,简单地说“情由知起,情自知来”,是不具有理论的全面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品格的。
第二,不可否认,人们在与外界事物的接触、碰撞中所产生的感情确实与认知有关。但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情由知起,情自知来”。如果只是这样作结论,那是十分表浅的,没有把握到引起感情的深层的客观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听到、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事物,有些在价值上的中性事物,尽管我们知之甚详,但是却未必就能产生什么感情反应。例如地上的黄土,路边的石头,过往的车辆,天空的浮云,尽管我们看见了,知道它的存在,完全晓得它是什么东西,但通常并不引起我们的什么感情反应。由此可见,并不是从“知”这种心理形式就一定能过渡到“情”。还有一些事物,通过“知”这一中介是可以引起人们的感情的。但是,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事物的所“知”却可以引起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感情反应。中国人民经过八年浴血抗战,得“知”了日本侵略者无条件投降的消息,无不欢欣鼓舞,通宵达旦地庆祝胜利,而那些死硬的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得“知”了同一件事情,却如丧考妣,有的甚至剖腹自杀。所“知”之事为一,而感情反应却正相反,这说明“知”并不是引起感情反应的根本的、终极的原因,在“知”的后面必有更为重要的与情相关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客观事物的什么属性与人们的感情相关,能启动人们的感情呢?
能启动人们的感情的不是一般的事物,而是价值事物;不是事物的一般属性,而是事物的价值属性。
事物的价值属性是一个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理性把握的领域,它系于关系,不单纯决定于客体一方,而且还与主体(个体或群体)作为自控制系统的客观目的相关,可以说,价值是事物与一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的关系的属性,凡是有助于达到一定自控制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的目的的内在的、外在的、物质的、精神的事物,对于该自控制系统来说都具有正价值;凡是有碍于、有损于达到一定自控制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的事物,对于该自控制系统来说都具有负价值(参阅拙文《价值学与控制论》,《西北师大学报》1993年第5—6期连载)。或者通俗地说,事物的价值是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函项,以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转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价值是一种关系质,或曰系统质。为什么说它是一种关系质或系统质呢?这是因为价值并不是事物在它独处时的固有本质,而是在事物与一定的主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发生关系,因而与主体共同组成为一个系统之后所产生的新质,所以说价值不是事物的某种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自然质,而是事物的一种关系质或曰系统质。例如水作为一种物质存在,有它固有的物理的或化学的性质,这是它的自然质。在地球上出现需要水的生物以前,水只有自然属性而无价值属性,谈不上什么正的或负的价值。当地球上出现了需要水的生物的时候,这生物与水建立了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共处于一个大系统中,水对于这生物就有了实用功利价值,没有水它就得死亡,需要水的生物就成了水的价值主体,水就成了需要水的生物的价值客体或曰价值物。水在先只有自然质,而此时除了它的自然质之外,又生出了一层关系质或曰系统质,即具有了价值属性。须知,关系也是事物的一层属性,事物往往在它原有的自然质的基础上并以其自然质为载体,在与他物所建立的种种关系中,生发出多层次的关系质或曰系统质,这也就增加了它的多层属性。事物的价值属性就是这样产生的。
事物的价值属性既然依存于关系,而关系又是经常处于变化之中的,因此,事物的价值属性也就不像自然属性那样恒常、那样稳固,而是变动不居的,并且具有相对性,再以水为例,人类和绝大多数生物都与水具有物质交换关系,在其生理过程中需要水的参与。因而水对于人类和绝大多数生物都具有正的实用功利价值。当个体生命结束以后,他原来与水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过程也就完结了,而水的自然质照样存在。在若干亿年之后,地球上的生命过程消失了,生物与水的价值过程也就到了终点,而水(或它的固态冰)作为自然物仍然存在,其价值属性却随着价值主体的消失而消失了,因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质。天旱的时候,田园需要灌溉,水对农民的实用功利价值可谓高矣。转眼之间,连降暴雨,积水成灾;再加江河泛滥,水库决坝,毁禾稼、倒民室,水立刻产生了负价值。当洪水消退,田园修整,人民生产恢复如初,那么水的负价值过程也就消失了。由此看来,事物的价值的历时性上是处在变动不居的过程之中的。
再从共时态的角度看,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主体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关系,意义也就不同。例如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反动统治,结束了几千年的帝制,这对于广大的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件好事,无不拍手称快。这是因为辛亥革命对中国人民有好处,对中国的发展有利,用哲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辛亥革命对于作为价值主体的广大的中国人民具有正价值。与此相反,清朝皇室、贵族、官僚、保皇党对于辛亥革命则切齿痛恨,这是因为辛亥革命推翻了他们的统治,取消了他们的一部分特权,对他们极为不利,用哲学的语言来说就是辛亥革命对于作为价值主体的清朝统治集团具有负价值。上文所举日本侵略者战败投降这件事对于中国人民和日本军阀所引起的不同感情反应,亦应作如是观。同一件事情在共时态上对于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价值关系,因而具有不同的意义。由此可见,事物的价值不完全取决于事特本身的性质,而且还取决于事物与一定的主体的关系的性质,是相对于一定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言的,或者用具有更大概括力的控制论语言来说,是相对于作为自控制系统的主体生存与发展的控制论目的而言的。
价值从历时态上看流变不居,从共时态上看对于不同的主体又具有相对性,这往往使人感到它是一种飘忽、游移、不确定的东西。这只是它的一面相。从另一方面来看,它还有确定的、绝对性的一面。在一个确定的时空座标内,某事物对于一定主体的价值是正是负,是确定的,是绝对的。例如在民主革命时期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改革,对于贫苦农民来说具有正价值,这是绝对的,确定无疑的;对于地主阶级来说具有负价值,也是绝对的,确定无疑的。由此可见,价值是流变性和确定性的统一,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价值系于事物与一定主体的关系,是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函项,具有明显的主体性。这往往使人误认为它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不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它却是客观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怎样理解客观性。传统上理解的客观性是物质实体的客观性。仅仅承认物质实体具有客观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承认物质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客观性。主体不等于主观。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存在,即是自然的存在,又是社会的存在。人的需要也是客观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与客观外物发生需要与被需要的客观关系因而使客观外物具有了价值。人类个体和人类各等次的群体作为自控制系统生存与发展的“目的”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定事物与这种“目的”的关系(即价值)还能不是客观的吗?显然是客观的。因此,我们又可以说价值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价值是流变性和确定性的统一,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价值的这样一些非同寻常的特性,使它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实体,给人们科学的认识它、理性地把握它造成一定的困难。价值哲学之所以比较后起,诞生艰难,诞生之后又众说纷纭、难于求得较为统一的认识,这都与价值本身不易为人们所认识有密切的关系。柏拉图说过:“美是难的。”这已成了千古名言。美就是种价值。美有多么难,价值也就有多么难。考察一下欧洲哲学发展的背景,科学的价值论诞生之艰难,就更容易理解了。
欧洲古代哲学注重本体论的研究,万象纷呈的世界,有没有统一的本体、本质?这统一的本体、本质是什么?是物质?是理式?是水?是火?……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与认识和把握事物在与人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属性是相去甚远的。我们不能指望古代的哲学家以他们那种注重宇宙本体的思维模式、从哲学的高度去发现人与周围世界的价值关系。
欧洲近代哲学把研究的重心由本体论转移到了认识论,着意探讨的是:人是怎样认识世界的?人作为认识主体其认识能力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观念论者无法把握现实的价值关系,其理甚明。实在论者又把目光集注于实体性的存在,而忽略了关系。实物中心论是一个顽强的传统。人们认为在认识过程中,客体的物与人们头脑中主观的图象是机械对应的。这种认知模式也是难以把握价值这种关系质的。
欧洲现代哲学重视主体,在知识论上注重语言分析。但是有些学派在重视主体的同时却忽略了世界与主体的关系这样一个隐形的网络,主体性变成了主观性。杜威把“美”说成是一个“情感词汇”。卡尔纳普、罗素等人认为,当人们说某物有价值的时候,只不过是表达一种感情而已,价值是不存在的。在现代西方哲学中,主观的价值理论占着优势,而把价值归结为主观感情是不科学的。
对价值现象的科学把握,科学的价值理论的建立,有赖于当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系统科学的帮助。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给我们以启示,使我们以更灵活的思维方式看待客观事物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经典物理学的脱离物质运动的普遍永恒的绝对时空不存在了,作为物质存在形式的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运动速度呈函数关系,时间和空间只是以在物质运动速度为标志的某一宇宙座标之内才是绝对的,超乎此,都是相对的。这种思维方式极有利于引导人们把握价值的不确定性和确定性、相对性和绝对性这样一些微妙特性。现代系统论作为现代化大生产和现代科学发展的产物,极大地改变着我们往日狭隘的、机械的思维方式。系统科学强调从整体上把握对象,而整体不是铁板一块,而是由各个部分(元素)组成的系统。人类社会、生物界等有机系统的各元素不是胡乱杂凑在一起的,而是通过自组织过程形成的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旧的思维方式以实物为中心;系统论所要求的现代思维方式则更加重视系统的关系,实物不是孤立的实物,而是系统和关系中的实物,是系统中关系网上的质点,只有在系统和关系中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事物的一级一级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一层一层的组合关系中形成的。这样的一种整体的和注重关系的思维方式,对于我们把握价值这种关系质即系统质具有直接的启迪作用。这说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时头脑中不是一张白纸,人们从对象上能够看出什么不仅取决于对象本身是什么和具有什么性状与内涵,而且取决于人们的认知结构是否达到了认识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的水平。一个时代的认知群体对客观世界认识到什么程度,与这个时代的生产力和整个科学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人们的认知结构的完善程度呈正比。现代科学和现代思维方式为我们认识价值世界、建立科学的价值论准备了精神条件。
价值有三大类:实用功利价值益,伦理道德价值善,审美价值美。与此相对应,也有三种负价值,即害、恶、丑。
前面我们举例时所谈到的水的正、负价值,属于正、负实用功利价值领域的益、害。不仅许多自然事物和物质产品对人具有正的或负的实用功利价值,而且许多社会事物和精神产品,如各种社会设施和科学研究成果,也对人或人类不同群体具有正的或负的实用功利价值。正、负实用功利价值益、害的价值主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我们可以说某一事物对张三这个人有益或有害,也可以说革一事物对某个国家、民族、阶级、集团有益或有害。是益是害的标准,在于该事物是符合还是违背作为主体的个人或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目的。
正、负道德价值善、恶不是物的属性,而是人的行为和由行为表现出来的人的品质的属性。我们不能说某物是善的或恶的,而只能说某人的行为或品性是善的或恶的。在这一点上与益、害见出区别。道德价值善、恶与实用功利价值益、害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善、恶的价值主体只能是群体,不能是个体。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善、恶不能以个人利益为标准,而只能以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标准。张三是个窃贼,他用他行窃得来的钱物资助我,从个人角度来看,这对我有益;但是却不能说这是善的,社会也不会承认这是善行,因为善、恶不能以个体的利益为标准。张三作为窃贼损害着社会的利益,违反正常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无论他是否资助了我,他的盗窃行为总是恶的。李四将溺水儿童救上岸来,这对我、对你都没有个人利益,但是我们仍认为李四的行为是善的。社会也承认他的行为是善行,因为善恶不以个体利益为标准,而是以群体的利益为标准。李四的行为符合人类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符合由这种利益所造成的人类行为规范体系,因而是善的。救死扶伤,乐于肋人,这种行为和品质对组成为社会群体的人类社会系统的生存、延续与发展有利,它必然是一美德。李四这种行为固然对被救儿童及其家庭有利,但是他的行为的善,却不能用被救儿童个人及其家庭的利益规定,而只能用人类社会群体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利益所造成的人类行为规范体系来规定。一种行为的善恶不仅取决于行为本身,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这种行为与一定社会群体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的关系如何,脱离了与一定社会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的关系孤立地看一个人的行为,是无法判定其善恶的。
美,被认为最玄妙莫测。美确实“是难的”。然而美作为价值之一种,有价值的通性,因此把美的问题放在价值论的哲学框架中来进行研究,有利于对美进行理论定位,有利于把握美的本质。科学的价值理论促进美学的科学化进程,科学的美学又反转过来推动价值哲学的发展。审美价值实际上是由形象所显现出来的人的价值,美是人的某种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的形象显现。“某种”是指那些种呢?是指人的那些在政治—伦理性质上善的、在实用功利性质上对自身所属群体系统有益的、在发展的级次上比较高级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这对人类群体系统来讲都是正价值的东西,人本身这些正价值的东西通过形象显现出来就是美。与此相反的东西通过形象显现出来就是美的反面,即负的审美价值丑。人类本身这些正、负价值的东西形象地显现为美、丑,有四种方式:第一是通过人的形体、言语、行为直接显现,如人的仪容美、行为美等;第二,通过人的创造物或改造过的事物,把人的本质、本质力量和理想物化在这些事物上从而形象地显现出来,这是间接显现,如各种人工产品的美;第三,外界事物象征性地显现某些人的内容,如松竹象征高风亮节,鹰鹤象征勇敢高迈等;第四,通过摹拟的方式显现出来,这在艺术和日常生活中都有,叫做摹似性的显现(参阅拙著《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美学原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章)。个体的人是审美行为的主体,要获得美感需要我们个人去亲自观赏,他人或群体无法代替我们去审美。但是审美价值的主体却不是个体,而是一定的群体系统。前面说过,审美价值实际上是由形象显现出来的人的价值。人的何种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通过形象显现出来是美的,这与一切价值一样,有一个主体性标准。人的善的本质通过形象显现出来是美的,某些人恶的本质通过形象显现出来是丑的。善恶的主体性标准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体的利益,上文言之已详;而作为善、恶的形象显现的这一部分美、丑,其主体性标准为群体利益而非个体利益,也就不言自明了。此外,人的其他方面的本质、本质力量或理想虽无伦理性质,却也因其对一定的群体系统有益而被群体功利决定为美,尽管审美者不一定意识到这一点(参阅拙作《从控制论的观点来看美的功利性》,载《当代文艺思潮》1984年第3期)。
长久以来,尽管真、善、美并提,但是真与善、美并不是同一序列的概念。益、善、美是并列的三种名称,是价值论的基本范畴。真则不是。我们平时说“真”,有两个含义。第一,人们的认识与被认识的对象相符合、一致,叫做“真”,也称为“真理”,这是与价值论相平行的认识论的基本范畴;第二,指真挚、真诚,是人的感情、行为的性质,在日常生活中对人的评论和在文艺批评中对作品所表现的感情的评论里面,常常使用“真”的这一含义。“真”的这两层含义中无论哪一层含义,都不能作为价值种类的名称来看;但是“真”具有价值。认识论上的“真”即真理,有益于人类的实践,可以指导人类的行为不犯或少犯错误,因此,真理是有益的,可以归入“益”这一范畴。真挚、真诚与虚伪相对立,人人痛恨伪君子,而喜爱真诚的人,如果说虚伪从伦理道德性质上讲是属于恶的话,那么与之相对立的真(真挚、真诚)也就可以归入善了,但它不是与益、善、美平行的一个独立的价值种类。
益、善、美和害、恶、丑作为客观事物的正的和负的价值属性,与人的各种顺的和逆的感情是相对应的。人的感情不是无因无由主观自生的,它要么为某种正的或负的价值所引起的,要么为追求某种价值或价值理想而产生。正的价值事物总是引起人们顺的感情反应,人们总是趋向于正的价值事物,人们指向正的价值事物的感情趋向得不到满足,也会引起心理的紧张,以致造成痛苦。负的价值事物总是引起人们逆的感情反应。人们拒斥和消除负价值事物的心理趋向得到满足,或从负价值事物的侵害压迫下得以逃脱,也会缓解心理紧张,得到某种愉快(参阅拙作《论价值与感情》,《人文杂志》1988年第5期、第6期连载)。
当然,人对于价值事物的主体性反应是多层次的,不限于心理水平上的感情反应,还有比心理水平的反应低一级的生理水平的反应和比心理水平的反应高一级的意识水平的反应与反映。但是,感情却都有其客观的价值根源,都对应于一定的价值,包括价值实体和价值的象征物,摹拟物、想象物等。明白了感情产生的客观根源,我们教条可以进一步讨论感情与认知的关系,才不会把认知作为感情产生的根源。
二、认知的感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在人的感情发生过程中,认知究竟起不起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起作用,在什么情况下不起作用,起作用时又是起什么作用,不起作用时又是为什么不起作用,这些问题是要分别加以探讨的。
(一)价值物或价值物的匮乏不经由认知的中介而启动感情
首先应当明确,并不是所有感情的产生都要经过认知的中介的。例如有些内源性的感情就与认知无关。在第一节的开头处我们已经指出过,某些尚未诊断出的疾病,还未被认识到的某些微量元素或维生素的极度缺乏,激素在人的血液中的浓度等等,都会使作出生理、病理的反应,并进一步作出心理的反应,影响人们的心境和情绪状态。这都不须通过认知的中介。这些内源性的感情虽然可以与认知无关,但是却不能与价值无关。一切感情,无论是低级的情绪还是高级的情感,都与某种价值相对应,内源性的感情也是为某种价值物所引起或指向某种价值的。疾病损害人的身体乃至生命,对人当然有负价值,它引起人们的负性情绪是理所当然的,这些负性情绪如烦燥、痛苦、消沉等。疾病好了,健康状况极佳,自然心境亦佳。这是因为健康对于人有正价值,良好的生理状态带来良好的情绪状态。微量元素或维生素对人也是正价值物,它们的匮乏也是首先引起生理、病理的不良反应,进一步引起不良情绪反应。人们缺乏某种营养素(营养素对人当然具有正价值),无论意识到与否,都往往想吃富含这种营养素的食物,所以营养学家认为饮食兴趣(属于情绪范围)也是引导人们获得合理营养的途径之一。曾两次获得诺贝尔奖的德国当代生物代学家鲍林博士在其新著《如何活得好》一书中关于饮食说过这样的话:“喜欢吃什么就吃什么,但不宜过量。”“喜欢吃什么”这种情绪性的旨向,一般说来是引导人们吃他生理所需的价值物(在这里就是食品)的。“喜欢吃什么就吃什么”正是由情绪引导人们获得合理的营养的途径。人的某些激素也具有合目的性,它们在血液中的浓度影响人的情绪,这情绪启动人的行为,趋向于价值物。这都是情不经由认知的中介而指向价值物并推动人们的行为趋向价值物的有力证据。
(二)认识作为价值和感情之间的桥梁与中介
上面我们指陈了那些价值物不经过认知的中介作用而仅经过生理的中介作用引起情绪反应或情绪指向价值物的事例。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价值物引起感情或感情指向价值物是要经过认知作为桥梁和中介的。价值虽依存于关系,虽为客观事物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构成一定的价值关系时所产生的关系质或曰系统质,但是,这种关系却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作为价值承担者的价值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这些客观的价值物作用于人的感官,使人感知、理解了它的价值属性,接下来便是产生感情反应。正价值事物使产生顺的感情反应,例如欣喜、欢乐、崇敬、爱悦等;负价值事物使人产生逆的感情反应,例如惊恐、愤怒、悲痛、轻蔑、厌恶等。
1.认知在实用功利价值“益”引起人们的感情过程中的作用
对人有益有用的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使人感知了它的存在,人们就产生喜欢它的感情反应。在这里,感知作为一种认识形式在价值物和人的感情反应之间,就起了一种桥梁和中介的作用。有时候,事物的益,害并不是一眼就能看清楚的,往往要在实践中经过反复多次的认识,才能把握它的真正价值属性。在对价值物的价值属性不断深入地认识的过程中,人们对价值物的感情(顺的或逆的感情)也在不断加深或改变。例如在50年代我们对于单纯的计划经济模式认识不足,认为它可以避免一切社会弊病,可以最快地发展我国经济,大家喜欢它,对它崇拜得五体投地。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它的弊病暴露无遗,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使人民的生活不能得到较大的改善,阻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对它的感情也起了变化。人们对它的感情的变化,无疑是对它实行变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的心理动力和行为动力。认识在价值和感情中间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2.认知在道德感情反应过程中的作用
人们要看见善的行为,才产生崇敬、赞赏的感情反应,这是不言而喻的。有些行为的善恶,人们凭直觉便察知。但是整个人的或社会集团的善恶,并不是可以凭一时一事便可认识的。奸相李林甫口蜜腹剑,当其口如蜜时,人们未必都能认识其恶,他为相20余年,时间长了,接人经事多了,人们才彻底认识了他的奸恶。秦桧在南渡之前领导太学生力主抗金时,人们也不知其恶,待他作了金人的俘虏又被放回,逢迎赵构,诬杀岳飞,献媚金人,卖国求荣,人们才看清了他的奸恶。有感于人们对善恶的认识要有一个过程,王安石曾作诗道:
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
假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好人和坏人往往不能一下子分辩清楚,错误地把好人当成坏人或把坏人当成好人看待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这也说明了道德感情需要正确的认识作为中介性的引导,认识的错误会导致感情反应的荒悖。认识从途径上讲有直觉和逻辑之分,从深度上讲有感性和理性之别。感性的直觉认识在道德领域有一定作用,如看见某些善行(感性直觉)虽然说不出任何道理却能油然而生钦敬、喜悦的感情。但是,感性直觉有时并不准确可靠,它往往会欺骗我们,使我们上某些表面因素的当,中伪君子的圈套。理性直觉和抽象的逻辑理性是比感性直觉更高一级的认识,它可以抓住人们行为的道德本质。理性直觉不脱离对象的直觉形象而领悟其本质,逻辑理性则从人们的诸多行为通过概括形成概念,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把握对象的善恶本质。在这种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的道德评价是靠得住的,不会为表面现象所欺蒙;由此而产生的感情反应也更深刻、更持久、更牢固,更符合于对象的价值属性。
我们应当反对两种不正确的观点,一种观点是道德哲学上的认识主义,一种是单纯的感情主义。道德哲学上的认识主义在西方也有,例如自然主义、直觉主义便是,这两种主义都相信道德的知识性和真理性;但是在前苏联的伦理学家那里却把认识主义发展到了极为荒谬的地步,而且对我国也影响最大。前苏联占统治地位的伦理学从道德是意识形态体系之一而意识形态又是客观现实的反映的观点出发,进而把“反映”仅仅限定在认识这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忽视了情感和意志的内容,结果,把道德规范体系都当成了对世界的认识形式,人们对社会上的道德现象也只是去认识,把评价和感情反应也都归入了认识论,发展出一套僵硬的、与实际的道德生活脱节的道德认识论。这种理论的错误就在于把在人们的道德评价和感情反应过程中仅起桥梁和中介作用的认识,当成了人们对道德现象反映的全部内容,这就喧宾夺主了。他们不懂得,道德评价和感情反应虽然要以认识为必要的桥梁和中介条件,但评价和感情反应本身并不是认识。证据是:认识有真假之分,真理或谬误不以主体的感情态度为转移,没有阶级性,谁的认识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一致,谁的认识就具有真理性,无论哪个阶级、哪个社会集团的人们对于同一个对象的真理性的认识只能有一个,都是一样的。但是评价和感情反应就不同了。对于同一个对象,张三说好,李四可能说坏,张三喜爱之,李四则憎恶之。对于土地改革,贫苦无田或少田的农民说“好得很”,作出肯定性评价,并从内心里喜欢它;地主则说“糟得很”,作出否定性评价,并极端仇恨它。由此可见,评价和感情反应虽借认识的缘由而起,而本身却不是认识,无真假之分,它实质上是由对象的价值本质决定的。评价虽无真理与谬误之分,却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别,并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毫无客观标准。但是,这种合理与不合理之别却不是“自律”的,站在他们各自的立场上,都可以说自己的评价是合理的,对方的评价是不合理的,无法公断的。要追求合理与不合理的客观性,必须引进“他律”,这“他律”就是社会群体或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社会进步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也就必然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一种评价,符合社会发展的利益,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么,这种评价就是合理的,如贫苦农民对于土地改革“好得很”的评价;一种评价违背社会发展的利益,只代表少数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评价就是不合理的,如地主对于土地改革“糟得很”的评价。我们说评价无真假之分,并不是庄子式的“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绝对的相对主义,并不是抹煞是非界限,混淆善恶差别,而是用“合理与不合理”界定是非,厘别正邪。我们承认价值评价的相对性,但不是绝对的相对性,而是相对的相对性。把视野放大,引进他律,评价又是绝对性的一面。摆脱道德评价上的认识主义的束缚,并不一定陷入绝对的相对主义。
道德哲学上乃至整个价值哲学上的感情主义也是不对的。感情主义者看到道德评价总是伴随感情的,而感情并不是认识,认识叫做“知”,感情简称“情”,“知”与“情”是两种不同的心理功能,不能混淆,不能把“情”归到“知”里面去。在这一点上,感情主义者是对的。但是,感情主义者把这一点无限夸大,以致于忽视了认知在道德评价中的桥梁和中介作用,把评价仅仅归结为感情的表达(艾耶尔等人),他们认为,“道德表述即不是客观的,也不是认识的,而且,在道德表达和论证中,理性没有什么作用。”(参阅比彻姆著:《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30页)这种观点比之于认识主义,可以说是走到了另一个相反的极端,同样是偏颇的,片面的。如果没有认识的参与,人们连对象的道德性质还弄不清楚,也就是说还善恶不明,忠奸未分,贤愚莫辩,那么道德评价和道德感情又凭什么产生呢?即使产生了,也是盲目的,荒谬的。认识在道德评价和道德感情反应过程中的桥梁和中介作用是无法否定的。把认识的这种桥梁和中介作用无限夸大,夸大成为道德评价和感情反应本身,是一种认识主义谬误,固然要不得;而否定了认识的桥梁和中介作用,无限夸大道德感情反应,又陷入了感情主义谬误,同样是违反科学的。道德评价和道德感情反应之产生,以认识为中介条件,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认识,而是对于通过认识所把握到的道德价值事物所作的理性评判和感情体验的表达。道德评价偏重于理性方面,感情反应偏重于感情方面,它们是主体对道德价值对象的两种互相联结的主观操作方式,同样影响主体的行为,这行为合目的地有利于主体从属的群体系统的生存与发展。
3.认知在审美感情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审美不能闭目塞聪,仅仅依靠内心体验。即使人们有时可以通过回忆、联想、想象在脑海中构成一幅美丽的画面从而体验到一种审美的感情,那也是往日审美经验的复现、重组或幻化。正常的审美过程总是先有审美客体呈现在审美主体耳目所及的范围之内,感知这种客体,才能产生审美感情。感知就是一种认识形式。从来没有感知对审美对象的人,是不会产生审美感情的。认知在审美感情产生过程中的中介作用是不可抹煞的。
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两种对立的错误观点,即审美上的认识主义和感情主义。
西方的“自然派”,前苏联的“社会实践派”,都把审美活动当作认识活动。我国的蔡仪先生这一派类似于自然派,李泽厚先生五、六十年代的美学思想是脱胎于当时苏联社会实践派美学家万斯洛夫、斯特洛维奇的美学,也都是把审美完全纳入认识论的(李泽厚的观点后来有所变化)。在他们看来,美是客观存在着的。自然派认为客观的美不依赖人和人类社会,世界上即使没有人类,也有美,杜卡斯甚至认为,即使世界上的人类都死光,美也还照样存在;社会实践派则认为美产生于社会实践,依存于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现象。人们去审美就是去认识这客观存在着的美,美感论也就是审美认识论。我们不同意这种以认识论包含万有的观点。如上所述,审美固然与认识有关系,没有对审美对象的认识性感知和理解,也就无从产生美感。但是,在这里,认识只是桥梁和中介,或者说只起桥梁和中介的作用;一旦感知了和理解了审美对象的形式和内涵,也就是进入了审美的门槛,这时产生的审美感情体验,就不再属于认识的范围了。你总不能把情也归入知吧?如果你承认情不等于知,不属于知,知不涵盖情,不并吞情,知、情是两种不同的、并列的、各自独立的心理功能,那么,你就不会同意把审美完全纳入认识论,当作一种纯粹的认识活动。有一个很明显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对同一事物的认识,真理只有一个;但是,在审美中,人们对同一对象的审美感受却常常有所不同,有时甚至相反,你不说某人的审美感受是“审美真理”,另一个人的审美感受是“审美谬误”。审美的感情体验不属于“真理”或“谬误”的认识论范围。审美是审美主体依靠认知的中介作用而实现的对于美的事物的感情体验,属于人类的价值体验、价值感受、对价值的感情反应这一广大的精神领域。认知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中介就是中介,不是全体。把认知在审美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夸大成就是整个儿的审美活动本身,这里审美学上的认识主义的一大谬误,不可不予提出。
美学上的感情主义者(即主观派)不承认有客观的美,不承认人们对于审美价值物的感情体验,在他们看来,美是主观的东西,审美感情好像是人们的一种自作多情,美也就是美感,都是在人们的心里。依照这种观点,审美当然也就不涉及对外界物的认识,不需要这种认识中介,纯粹是一种主观的内心体验,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美学,同道德价值论中的感情主义是相通的,同样不符合人类的价值感情体验的事实。(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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