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分配观念的误区_社会公平论文

国有企业职工分配观念的误区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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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国有企业分配方式的改革能否深入地向前推进,关键在于广大职工是否改变“大锅饭”体制下的分配观念,是否真正从思想上接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引导国有企业职工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关键在于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用效率的增长来提高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用比较公平合理的分配来促进效率的不断增长。作者指出,国有企业职工围绕按劳分配问题出现的种种错误认识主要是不能正确对待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不能客观估计自己的劳动能力。

国有企业分配方式的改革能否深入地向前推进,关键在于广大职工是否改变“大锅饭”体制下的分配观念,是否真正从思想上接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由于个人收入的分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不仅要求职工从经济运行客观要求的角度,还要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而在后一个问题上,理论界本身就存在着分歧。这就加大了职工完成思想转变的困难性。

一、关于社会公平观问题

社会公平是一个古老的历史命题,可以说,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了价值判断标准以后就有了公平问题。由于物质利益是人们最根本的利益,人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最终都是为了获得物质产品——它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而各种各样的公平观最终也都会回到社会产品的分配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来,它们都要对社会产品的分配作出公平还是不公平的回答。围绕这个基本问题,各种公平观可以分成两类:主张社会产品分配的公平和主张生产过程中竞争机会的公平,前者又被称为“结果公平论”,后者则被称为“起点公平论”。这种公平观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

1.结果公平论。

所谓“结果公平”,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在社会物质财富(它是社会产品的概括)占有上的均等性,也就是要求实行平均分配。

在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我们在分配问题上的指导思想出现了失误。首先,是认为在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后,社会主义的分配问题就随之解决了,分配已不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点问题,这导致了对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研究非常薄弱,并且一度出现空白。其次,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错误地理解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超越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直接奋斗目标,甚至把按劳分配原则也作为“资产阶级权利”来加以限制。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的社会主义实践使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鲜明的平均主义特征。例如,在国有企业之间,否认商品生产和等价交换原则,搞计划调拨;否认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必要性,实行国家统一核算的“大锅饭”体制。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除了很小的行业和地区差别以外,实行全国统一的八级技术等级工资制,不论在经济效益好还是在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中,职工都是按工作年限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还被冠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长达近30年的执行过程中,已经在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老职工)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定势,反而对改革以后的新的分配方式感到不适应。特别是在企业走向市场,需要承担风险的时候,这种思维定势就使他们怀念起过去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在那些市场风险压力大,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中,职工们眼看其他企业的职工收入水平增长较快,便产生了很强的不公平感,实际上就是平均主义分配思想在发生作用。

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的平均化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社会主义建立以后的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里,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的占有还不可能实现单一的公有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既然社会成员不能实现生产资料占有和个人劳动能力的无差异性,社会产品的平均分配也就无从谈起。在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即使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已经相当高,只要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不能实现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占有的无差异性。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各种生产要素的内在价值都要外化为货币形式,对货币的拥有就可以理解为对生产要素的拥有。社会成员持有的货币数量是不平均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是有差异的。生产过程中要素的投入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等量要素的投入要求获得等量报酬,如果否认要素占有的差异性而实行社会产品的平均分配,就会使部分要素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资源的浪费或配置失误。因此,由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决定,社会主义阶段不能实行平均主义分配。

另一方面,实践中平均主义分配对生产发展的阻碍作用也非常明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平均主义分配就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曾经作为“先进生产关系”推广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对农业生产力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我们在50年代末经历了3年困难时期。而一旦破除了这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又使全世界为之瞩目。可以说,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企业以至任何一个群体内部,平均主义分配都是生产力的涣散剂。披着公平外衣的平均主义分配实际上是对落后分子的迁就和对先进分子的不公平。

2.起点公平论。

所谓“起点公平”,就是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在市场竞争或其他的场合中都能均等地享有参加和获胜的机会。这种理论认为,只有每个人的机会都相同,在同等位置上进行较量,才是真正的公平,其实质在于要求实现自由竞争,因而又被称为“机会公平论”。

“机会公平”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从反对垄断,主张公平竞争的意义上讲,有它的合理性和进步性,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某些生产者、某些企业甚至某些部分利用权力或其他手段形成排他性的垄断,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显然是不公平的。垄断对那些有竞争力的生产者形成了壁垒,限制了他们在生产领域中创造出更大的效率,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这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必然要降低整个社会生产的效率。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提出“机会公平”的要求,对于冲破旧的计划体制的垄断、激发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其负面作用也不小。这是因为,“机会公平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掩盖了人的个体差异这个关键性问题。“机会公平论”要求的是站在起跑线上的每一个人都有参加和获胜的机会,但却闭口不提站在起跑线上的每一个人是否都具备相同的个人条件。事实上,同时参与竞争的人是存在着差异的。对于那些个人条件好、能力强的竞争者来说,“公平的机会”使他们排除了权力所形成的障碍,增大了获胜的希望。对于那些个人条件差,能力较弱的竞争者来说,“公平的机会”并不能给他们带来获胜的希望,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无法抓住或利用经过他面前的各种机会,这不是他不愿意,而是他缺乏条件,而条件不是社会所能平均地分配给他们的,因为这些条件不仅包括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还包括了人的天赋、才能、个人的发展程度等等。显然,占有各种生产要素越多、竞争能力越强的人,在公平地获得机会去参与竞争的过程中获益也就越多。对于处在另一个极端的社会成员(没有资本、个人竞争能力较弱)来说,机会公平对他们并没有实际意义,这种形式上的公平所带来的最终结果是事实上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不论是“结果公平”还是“起点公平”,都只是一定的社会阶层、集团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的公平的价值判断准则。个人能力强的人总是希望“起点公平”,个人能力弱的人总是希望“结果公平”。在我国现阶段的改革过程中,这两种公平观在国有职工中造成了两种对立的立场,给企业分配方式的改革带来了困难和障碍。

那么,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在哪里?究竟应当怎样引导国有企业职工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并为社会公平的实现而努力呢?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当用效率的增长提高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用比较公平合理的分配来促进效率的不断增长,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

效率优先,就是要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首要地位。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是消灭贫困,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效率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调动起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在国有企业中,要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念,使他们懂得,应当以那些勤劳致富走在前面的人为追赶目标,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快走上致富的道路,而不应把致富希望寄托于国家的分配调节政策。把致富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这本身就是不劳而获、少劳多获的剥削阶段思想。

兼顾公平,就是要求国家对个人收入的差距进行合理的调节,并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收入都能随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长。政府的分配政策应当在“结果公平”与“起点公平”之间寻求平衡点,既不允许搞平均分配,又要防止两级分化的出现。尤其是对那些自身能力和生产要素占有状况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人,不仅要为他们提供生存保障,还要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不断缩小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只要长期坚持这个政策,真正的社会公平最终就会得以实现。

二、关于按劳分配问题

建国以后的近30年时间里,我国在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一贯原则是坚持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单一的分配方式,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如人意。由于对各种不同劳动量的准确换算问题没有解决好,以劳动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依据这一原则也就不可能落实。尽管如此,在对群众进行宣传时,却一直在强调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理论与实际的脱节造成了群众的模糊认识,使他们长期以来一直把平均主义分配与按劳分配划上了等号。一旦对旧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真正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时,这些模糊认识反而使群众对按劳分配产生了种种不理解。

按劳分配承认人的劳动能力差异这一客观事实,并要求按照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在现代企业内部,广泛细密的协作分工使企业推向市场的最终产品以总体工人产品的形式出现,表现为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劳动的结果。在总体产品中如何准确地计算生产、技术、管理、辅助、后勤等各个部门的实际劳动贡献是极为困难的。正是由于缺乏一个为广大职工所认同的正确的计算标准,围绕按劳分配问题出现了种种错误认识,比较普遍地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不能正确对待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

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可以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中既包含有简单劳动因素,也包含有复杂劳动因素,脑力劳动则属于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即在相同的时间里,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数倍于简单劳动甚至更高,这已经被科学技术对劳动生产率的决定性影响所证明。而国有企业在现实分配过程中对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实行“略有差别”的做法,大大低估了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目前,从事复杂劳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普遍认为他们所得的报酬低于他们所支付的劳动,而占职工多数的一般工人却认为这些人的劳动报酬偏高,在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中,后者显然是错误的。

这种错误认识形成的客观原因在于极“左”思潮的影响还没有肃清。在极“左”思潮泛滥时期,是用人为地压低脑力劳动报酬的办法来缩小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距。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拨乱反正以后,脑力劳动者的地位才逐步得到恢复,社会上又重新树立起了尊重知识的良好风气,但脑力劳动的价值却没有恢复到正常水平,除了极少数进入了劳动力市场的脑力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以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脑力劳动者的相对工资水平仍然大大低于“一五”时期,特别是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他们的相对工资水平甚至低于“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社会现实对国有企业职工是有影响的,以至于脑力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增长快一些,他们就感到难以接受。

这种错误认识的主观原因则来自于国有企业职工长期以来对脑力劳动的轻视。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总是要把追求产值、效益放在第一位,职工们重视的是有形产品的生产,多年的传统使企业从上到下都形成了生产第一线是重点的观念,认为生产车间职工的劳动是能够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实事”,其他部门,特别是技术、管理部门的工作要“虚”一些。这种观念的形成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有一定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市场风险的压力,职工缺乏竞争意识,体会不到科学技术、决策、管理等因素在竞争中的作用,自然就会低估企业中脑力劳动者的劳动贡献。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承认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并适当拉开两种劳动报酬的差距,可以调动起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这对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是十分重要的,企业职工对脑力劳动的错误认识应当纠正。

2.不能客观地估计自己的劳动能力。

现实生活中,企业职工都不否认人的劳动能力是有差别的,不过,在谈到自己时,大多数人不管口头上怎样说,思想上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比别人差。这种心态的强弱程度与进行比较的范围有密切关系,比较范围越大,这种心态就越强烈。中国有句俗话叫“不比不服输”,说的就是这种心态。这种自信心对于促使人们追求进步、努力工作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如果不能客观评价自己,其负面效应也很明显。

当一个人努力地工作,但得到的报酬比别人低,并且这种收入差距是他不能接受的,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由于他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并不比别人差,就会把这种收入差距归咎于客观原因,归咎于分配不合理。在企业里,收入水平较低的职工会在企业内得出以上结论,收入水平较高的职工则会与社会上的高收入者比较得出以上结论。这是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对现行分配方式不满的一个主要心理原因。产生这种心态后,职工会要求改变现有的客观条件,要求企业和社会为他们提供机会。实际上,真正满足了他们的要求时,他们并不一定会比别人做得好,因为他们的实际能力并不象自己所认为的那样强。

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劳动能力同时还导致了对个人收入的过高期望,并且会把这种期望寄托在分配方式的改革上,如果满足不了他们不切实际的期望,他们就会对分配方式的改革成果感到不满。这种心态往往难以与企业分配方式改革的推进速度相协调,成为改革的一个心理障碍。

一种新的分配原则只有在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以后才能确立。接受新的分配原则需要一个思想转变过程,只有破除了各种思想障碍,分配方式的改革才可能顺利地推进。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是国有企业分配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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