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志县“两队”--读杜凤之日记1 2_中国古代史论文

清代知县的“两套班子”——读《杜凤治日记》①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县论文,之二论文,清代论文,班子论文,两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知县的重要位置与尴尬处境

同治五年(1866)十月十九日,杜凤治自广东肇庆府乘官船赴广宁县任。此时的他,已不是那个滞留京师10年,处处遭人白眼的穷酸候选官员,而是手握实权的一县之首。仪仗威严,旌旗猎猎。在众多随从仆役的簇拥之下,杜凤治于正中端坐,沉声下令:“添雇水手,每船两名,本船水手,另加犒赏,催促速行。”官船夜以继日、破浪疾行,全船肃穆,无人敢于高声。杜凤治默然不语,面无表情地扫视向后掠去的山山水水。而日记中则记下了他对沿途地理、风俗、人情小心细致的观察。新奇兴奋、略有些焦躁的心情,与凌驾于这片土地之上的“治人”感,交织在一起,跃然纸上。

“县”,是清代国家政权体系、亦即国家正规地方行政机构的最低一级,瞿同祖称其为“一省之内的最小行政单元”②。“县”,又是一县基层民众的最高统治机构,是民众切近可及之“官府”,仰首可见之“上天”。于是“县”,以及一“县”之首——知县,在国家政权机构及官僚体系中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地位。

从国家层面看,所谓“天下者,州县之所积也”③;“天下之制始于县,县之治始乎(县)令”④;“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理则天下无不理”⑤。人们认为,“天下治权,督抚而下莫重于牧令”,即使是藩台、臬台、道台、知府,都不如知县作用重要。“督抚近君,州县近民”。州县以上皆层层“治官之官”,“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而已”,只有“亲民”的知县,是真正行“政”的“治事之官”。“朝廷设官分职皆为治民,而与民最亲莫如州县”⑥。甚至认为,“学者果有修己治人之术,不为宰相必为县令。盖宰相所措置者在天下,而县令所措置者在一方,至于目击生命之疾苦,亲见其利害,则宰相有不如县令者矣。天之所以立帝王者,以为民也。帝王不能以一人之耳目遍及天下,必分立官府以治之,其实政、实治则在县令”。⑦“虽曰国非可以一人兴也,可以一人亡也,而其所兴亡,必自于县令”⑧。

知县为一县主官,其职责《清朝通典》有:“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⑨。若综其大要,知县的主要职责为“钱谷”、“刑名”、“教化”、“治安”。

所谓“钱谷”,是在“编审”黄册(户籍册)、鱼鳞图册(土地册)基础上,按《赋役全书》所列“赋役原额”,催征钱粮赋役。这是知县最重要、也是考成最严格的职责之一。康熙二年(1663)规定,州县各官催征钱粮“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职一级;二分者,降职二级;三分者,降职三级;四分者,降职四级,皆令戴罪催征;欠五分以上者,革职”⑩。

所谓“刑名”,即司法审判。这是知县最繁重的职责之一。一县辞讼山积,知县均须躬亲审理。属“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及应处“笞杖刑罚”等轻微刑事案件,须在规定时限(前者20天,后者1—2月)内审结,如实填写“循环册”上报;属徒、流、死刑的大案,须承担侦捕、查赃、勘验及初审、拟罪之责。除外,还须负责监押、管理途经本县或本县在配、在押的人犯等(11)。

所谓“教化”,大致有五:一是“国之大事”、“所以为民祈福”的祭祀。每月初一、十五及各祭日,知县均须率领同城各官及士绅人等向孔子、城隍、关帝、社稷、山川、风云、雷雨、历代帝王、圣贤、忠烈等致祭。二是兴学贡士。知县要为办县学、书院提供财力、物力支持,并亲自主持通常达上千名的文武童生在县一级的科举初试。三是宣谕读法。皇帝若有诏令谕旨,知县须出榜文,晓谕民众,并宣讲旨意法令。四是对本县“孝子贤孙、义夫节妇,孝节可称、节操显著”者进行访察,访察确实后,提请旌表,以励风俗。五是发展公共事业,诸如兴修水利,劝业农桑,赈灾恤孤,修桥补路等。

所谓“治安”,核心是厉行保甲。知县“自城市达于乡村,使相董率,遵约法,查奸宄,劝微行。善则相共,罪则相反,以保安息之政”(12),在此基础上,行“缉捕匪类、查拿盗贼”之责。地方有警,则躬督属员及驻防官兵,率士绅丁壮捍城守土,“上紧防剿,以保无虞”(13)。

可知,知县承担该县全部职责。换言之,知县是皇帝在该县唯一的全权代表,在受权范围内具有处理行政事务的全权。所谓“六官之所分职”,“州县独掌之”,是说各级地方官并非都有全权。如省一级,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均互不统属、互相牵制,各自拥有向皇帝上呈密折的权力。如府一级,知府名义上有全权,但其下各县县政由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直接督导,县情往往直达藩臬两司,并不经府,实际上亦无全权。故清人有云:“天下真实紧要之官,只有二员,在内则宰相,在外则县令”(14)。

杜凤治在广宁任上1年零3个月,说日理万机夸张了些,但却无分巨细,事必躬亲,宵衣旰食,分身乏术。如有机会,当冠以“断案故事”、“剿匪故事”、“催征故事”、“闹考故事”,逐一加以介绍,以进一步探讨知县代表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此是插话。

从县级层面看,清承前代之制,于知县外设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及相当于县尉的典史(未入流),以“丞簿尉”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除外设驿丞、儒学、医学、阴阳学及管理僧道各官;再于关津要冲、繁华市镇之地设驻巡检司(类似公安派出所)巡检(从九品),掌缉捕盗贼、盘诘奸宄之责,与“丞簿尉”统称“佐杂之官”。

然清代佐贰、典史、巡检较之前代大有销减。据乾隆《大清会典》,乾隆年间1249个县中,共设县丞404名、主簿108名。设县丞的县只占县总数的1/3,设主簿的县只占县总数的1/125。大多数县不设佐贰官,只1名知县和1名“未入流”的典史管理县事。乾隆年间巡检只有789人,其中直隶46人;奉天6人;山东30人;山西44人;河南17人;江苏99人;安徽62人;江西92人;福建湖北各74人;浙江39人;湖南57人;陕西11人;甘肃2人;四川26人;广东148人;广西63人;云南25人;贵州8人,每县平均合不到1人。

少量“佐杂之官”理论上是知县的“佐理”。如鄂尔泰所说:“设官分职,专司之外原有佐理。如州牧县令之下,设有州同、州判、吏目、县丞、主簿、典史等官。而县分大者,则添设县丞,为之征比钱粮,审理词讼;乡镇多者则分设巡检,为之缉捕匪类,查拿盗贼”(15)。实际上,“佐杂之官”处于知县为首的主干行政系统之外,并没有“顺理”成为知县的副职或下属的职能性官员。一方面绝大多数知县因“稍假事权”有可能导致大权旁落,不愿借重国家配备的“佐杂之官”;一方面法律亦规定“刑名钱谷,盗贼之大者,民词之重者”,佐贰“不得一问”(16)。如清人所说,自汉朝以来“丞治钱谷,簿治文书,尉治狱”的传统,在明初“犹然”,其后,(丞簿尉)“皆废为闲曹”(17)。瞿同祖所谓知县“一人政府”的局面亦因此出现。

然而,地位如此重要的知县,却极易陷入尴尬境地。这是由于:

第一,知县多为“正途”出身。

知县地位的重要,使其人选受到格外重视。瞿同祖据乾隆十年(1745)《缙绅全书》考证,当时全国知县中进士占44.6%、举人占22.3%(18),科甲出身总共66.9%,加上占12.7%的监生,“正途”出身接近80%。

广东知县出身亦如是。以东莞为例,东莞嘉庆以后任职的知县共86人次,其中进士17人次、举人19人次、正途五贡8人次、生员1人次、旗人笔帖式1人次,以上为“正途”,占总数的53.5%。另有供事5人次、例贡5人(包括廪贡1人次、附贡2人次、贡生2人次)、例监30人次(19),以上为“异途”,占总数的46.5%。清末加捐花样繁多,买官风行,知县中“异途”出身者仍未超过“正途”出身者的数量。

“正途”科举制造就的多数知县,饱读诗书,熟悉儒家伦理教义,却缺乏行政专业训练和实际经验。

第二,知县均异地为官,且任期普遍过短。

清代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康熙四十二年(1703),清廷在规定凡出任地方官员必须“回避本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外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500里内者(包括邻省),均须回避。且“整个清代”地方官特别是“知县的任期都相当短暂”。虽然理论上1任3年,但实际上,据李国祁对清代全国各省所做抽样研究,知府以下地方官任期1年以下者几达50%(21);据谢国兴对清代安徽各地统计,知县除康熙年间任期较长以外,任期均不到3年(22);据张仲礼对河南鹿邑、湖南常宁所做研究,该地知县顺治到雍正任期均约为2.5年,19世纪,该地知县“平均任期从1.7年到短至0.9年”(23);据于建嵘所举湖南事例:衡山县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五年(1840-1880)29任知县,平均任期约1.37年,同治年间约1年,湘潭县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1911)58任知县,平均任期1.22年,湘乡、长沙等县情况也大都如此。(24)

表1所列广东东莞嘉庆以后任知县的86人次中,任期不到1年的34人次;1年至2年的32人次;2年至3年的11人次,3年以内的占总数91%。

科举造就的诸多知县仅具儒家教养,“不通律令之要”,不谙实政。因回避制异地为官,人地不相宜,语言交流都成问题,与地方行政、民情、基层社会存在着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隔膜,任期却恰恰过于短暂,“或岁一易、数岁一易”。张仲礼说,这“使任何一个地方官都难以熟悉本县,也减少了他对任何计划的兴趣,因为他在任期内看不到结果”(26)。张仲礼的说法可能不适用于所有知县,特别是杜凤治一类蓄势已久、雄心勃勃的干练之人——他们不相信自己的任期会提前结束。然而,由于上述原因,杜凤治还是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尴尬境地,举止失措,进退两难,任职仅1年零3个月,即调任了事。

二、县衙两套班子的构成

同治五年(1866)十月二十三日,杜凤治官船进入广宁境内。日记记载,距官埠50里左右时(官埠距城尚有10里),“三班七房来”,杜凤治“接见之,七房送上须知册”。接下来有:

二十四日天未明抵广宁官埠,人夫衙役书吏执事人等均已齐备,天晓即行……将至,城捕厅张公(国恩,湖南善化人,号岳村)来接,(小字眉批:公馆借文治书院暂住)。有兵百余人,及三班七房均跪接入城,至公馆暂憩……前任张柳桥司马(名希京,江西人,巳酉举人,去年七月到任)送印来,即进署,先祭仪门,又拜柳桥,出大堂,先谢恩,旋接印。七房开用印鉴,标硃受贺排衙,毕后入内署拜各位幕友,见刑友徐石诗(名梅,□山人、钱友周松坡(名越爱,苏州人),余不见,即出升归公馆。张捕厅来禀见。接印时又在垂花厅道喜,张柳桥来回拜。雨香、桢儿及沈、娄、章诸友亦于今日五更同到……顾小樵以人夫未齐,今日不上岸。

二十五日卯刻出门,先于圣庙及文武城隍庙行香毕回公馆,饭后又出门拜同城文武各官,城守营千总饶在田、儒学韩词臣在省尚未归,见副学潘公(号然帆,惠州人)。又拜在城乡绅,转拜乙酉拔贡何瑞图,辛酉举人书院山长陈应星,挡驾未见……顾小樵先生酉刻到公馆。

二十六日捕厅张岳村第三天禀见,见之,请进账房与雨香相见(带来雨香桢儿),谈许久去。花山汛额外外委千总衔梁(名荣辉,号焕之)来回拜,见之。绅士同知衔膏火首事杨绍亭名承训(住东门外大雾坊,离城三里)、辛酉举人文治书院山长陈祥轩名应星(亦住大雾寨)、壬戌举人冯渭南名毓熊均来回拜请见,见之。

二十七日饶总局、潘老师来回拜,见之。柳桥来亦见之……下午绅士陈芝山观察(名应芳,道衔,年廿余岁)、冯寿山司马(捐同知衔双月,爱猷)、冯文川茂才(俊猷),均来回拜,见,各送贽仪。

至此,杜凤治下属、佐政人员、同城文武及做为广宁头面人物的绅士均已露面。

杜凤治下属中唯一的副手,是典史(27)张国恩。除外,其他人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杜凤治一到广宁,便前来迎接他、早已为他准备好的三班六房(此处为七房)(28),这是县衙既成的公家办事班子,亦即国家经制行政机构,由官府雇员书吏与胥役构成。一类是杜凤治私人办事班子,由杜凤治私募并带来任上的幕僚、官亲和长随(家人)构成。地位重要却处于尴尬境地的知县,如杜赞奇所说,“只有将许多行政职能‘转交’给有办事经验的个人或集团,他才能统治约有30万之众的县”(29)。这两类人或两套班子,就是“有办事经验的个人或集团”。

1.第一套班子中的书吏与胥役

第一套班子中的书吏与胥役合称胥吏。清初胥吏“沿前明之例”,“由各处佥拨充役”。胥吏虽不是官员或官方成员,只属“职役”,且被视之为“贱役”,但后改为按国家额定编制(亦称“缺”)考取或招募,发给执照,有额设编制、管理规制,且有尽管极低、却额定的薪水——工食银两,所谓“一吏一役,银米皆有定数”,遂成为编制内的官府雇员。

胥吏是县衙经制行政机构即公家办事班子“三班六房”的组成部分。

书吏,官称典吏、吏典、攒典,通称书吏、吏书、经书、经承、承发、书役、书差、书办、房书,亦有沿袭古称“令史”,宋元之称“押司”,尊称“提控”,或称“外郎”、“师傅”、“相公”、“先生”者。

书吏是县衙吏、户、礼、工、刑、兵6房的主要构成。清州县设吏、户、礼、兵、刑、工6房。除外,各州县通常还设“承发房”、“架阁库”、“柬房”、“本房”、“书柬房”等文书档案部门。又因事设房,名目职守非统一规定,有“招房”、“堂房”、“仓房”、“库房”、“盐房”、“粮房”、“漕房”等。如直隶大兴县6房外,又设“仓房”、“库房”、“承发房”,计9房(30);四川巴县六房外,又设“仓房”、“盐房”、“承发房”、“柬房”,计10房(31)等,各房之首为“司吏”、“典吏”,俗称“掌案”,督率一般书吏,职掌该房文案,办理各衙门繁巨琐碎的日常政务,包括拟写、缮誊、笔录各种公文、申文、牌文、详文、禀状、循环簿、差票、甘结等,收发保管各种档案、图籍、账册等。

胥役又称衙役、差役等。一般分为两部分:

一部隶属“班房”,俗称“三班衙役”。分“皂班”(又称“皂隶”),负责站堂、把门、值守、行刑及开道、仪仗、护卫;“快班”(又称“捕班”、“捕快”,有“马快”、“步快”两种),职掌捕盗缉凶、持票传唤刑案人证、巡逻地方、维护治安、下乡催征等;“壮班”(又称“民壮”、“丁壮”、“壮役”),职掌护卫官员出入,上解钱粮、兵饷、皇木,协助快役、捕役解递人犯、巡逻守护治安防卫。各班之首称“总役”,经制役称“头役”。“三班”虽有分工,但不明确,具体工作以县官发出的牌票为准。

一部直属知县,分“收发”(收发公文)、“前稿”(管差标画)、“候稿”(值签押房)、“班管”(总管监督)、“值堂”(司内庭事务)、“跟班”(随侍)、“执帐”(传递、通事、随同拜会)等7个部门。此外,“门子”把门;“禁子”(“禁卒”、“狱卒”)管狱;“仵作”验尸;“库子”、“仓夫”、“斗级”管库;另有巡拦、轿伞、扇夫、灯夫、驿夫、盐铺、厨子、馆夫等分管各种具体杂务。

胥吏额定不一。所谓“经制吏”即编制内的书吏,据光绪《大清会典》所载,全国1448个县及府属州、厅,共有15809人,平均每县及府属州、厅不到11人。胥役,从各地方志可见,每类一般几名至十几名。国家按编制发放的报酬有别于“官俸”,称“役俸”、“工食银”,一般书吏每年10两左右;胥役每年6—9两左右。很多州县方志没有书吏编制、工食记载,只记载胥役编制与工食。这可能是由于康熙元年(1662)以书吏自有“陋规”收入,将其工食银两一概革除的原因。

以下是清代广东揭阳县额设胥吏及额定工食银两的示例。

杜凤治所任广宁县隶属广东肇庆府,肇庆府府志所载各县均无书吏编制记载,只在“役食”目下载有各县额定胥役及其工食总数,并说明:

广东省各衙门役食传报,舍人、皂隶、快手、快役、民壮、库子、斗级、禁卒、更夫、轿伞扇夫、马夫、灯夫、铺兵,每名岁支银六两;门子各役,每名岁支银七两二钱,余俱六两;巡船巡丁每名岁支银九两七钱三分;斋夫,每名岁支银十二两,遇闰加增。

而实际上,州县胥吏数额比额定数额大得多。

书吏中只有极少数额设的“经制吏”,只此绝不足以应付庞杂的县衙事务,所谓“州县衙门经承之外必有贴写”,县衙各房欲维持运转,必在“经制吏”外招募非正式的书吏,即“书手”、“书办”、“贴写”、“帮差”、“白书”等。“经制吏”手下又往往收用或私雇几十个办理文案的学徒,称“清书”、“小书”,负责抄写校对等。不算为逃避官府差役、出钱买名入书吏“卯册”(花名册)的“挂名书吏”,县衙各房有限的“经制”书吏,加上多数在册不在编的“贴写”书吏,再加上册外数倍数十倍的“白书”,书吏数量十分可观。如四川巴县,额定书吏为15名,光绪年间“白书”不计,历年实际所报最少87名,最多272名(34)。

胥役额定人数本较书吏为多,实际人数又超过正规编制,且“正役之外”亦“每多白役”、“帮役”,往往一役而两人分顶,一差而数人共当。总体数量更加庞大。御史周人骥云:“州县衙门舞弊莫如书吏,若官严明,尚知畏法。此外额设衙役如斗级、禁卒、民壮、捕役、门子各管一事,且名数无多,尚易稽查约束。惟各省州县例设民壮二项人役,定额原止数名,州县向俱额外收用,现在多至二三百名不等”,“至督抚司道各衙门承差各役盈千累百”(35)。如山东“经制”胥役加“白役”,“大县多至一千余名,小县亦多至数百名”(36);“浙江宁波府属鄞县及杭州府属仁和钱塘等县每县差役更多至二三百名,益以伙役不下千余名”(37);四川巴县衙役竟曾达到过7000名(38)。

杜凤治日记记载:

(同治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午后进署点大卯,宁邑衙门吏(并仓房)、户(并库房)、礼、兵、刑、工、承发七房共书吏廿三名,壮皂快三班差役共七十六名,巡船一只,勇目一,勇丁十一,内发口粮。(39)

这应该是经制内胥吏,已较额定平均数为高。而实际上,从杜凤治出城剿匪日记可见,壮班总役手下原有差役加新募民壮,已超过百名。

(同治六年)七月初二日 令杨升陈登招募团丁50人,时总役陈登等手下走动人亦有四五十人,总不下百人。

县衙胥吏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多为当地人。这使他们首先得以长期、甚至世代供职,把持衙门,所谓“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40)。一些书吏被称为“缺主”。雍正元年(1723)曾严禁各衙门书办“缺主”,称“凡经制书役,年满缺出”,即在该房“贴写”、“白书”中选募新役,而“老吏把持所管,止令新役出名任事”,“操纵夤缘仍属老吏,或索取租银,谓之缺主”。本来“各衙门募设书办,不过令其缮写文书,收贮档案”,这些“缺主”,“掌握一司之事”,“书办尚有更换,缺主总无改移。子孙世业遂成积蠹”。(41)胥役也“像书吏一样”,“在规定服役期届满后”,“竭力久据岗位”(42)。其次与地方势力紧密勾结。从杜凤治日记可见,广宁“有承发书吏谢龙光,又名谢宗闳”,系广宁土匪“谢单只手”的堂弟兄,“单只手倚其势而妄为,衙门中有信息皆伊通知且为调停。前晚上走漏消息,皆此人为之”。

久居其职、久操其事,加上盘根错节的地方人脉,造成了胥吏之职的专业垄断性,使胥吏在各自行当中、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执掌着地方行政的实权。如郑观应所说,地方官“多则四五年,少则一二年,其于治内之利弊,俗尚之美恶,或未及周知,即已更调而去。若书吏则世代相传,专门学习兵农刑礼,各有专司,官有升迁,吏无更换”(43)。如鲁一同所说:“催科问胥吏,刑狱问胥吏,盗贼问胥吏,今且仓监驿递皆问胥吏”(44)。

第二,“位极贱而权甚重”。胥役属“贱役”。清代法律沿袭前代,规定“皂隶、马快、小马、禁卒、仵作、粮差及巡营番役,皆为贱役”。胥役及其子孙世代不能做官,“朦混捐纳者,照例斥革”;“冒考冒捐者照违制律杖一百斥革”。(45)书吏地位高一些。清以前法律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能着短衫、穿高帮鞋,书吏则可着长衫(仅限黑色),系与秀才一样的“儒绦”,戴类似官帽的小翅方顶帽。清沿袭前朝之制,书吏任职期满,经考核无过错,即为“考满”(46),有资格通过吏部每年八月的“考职”步入仕途(考取者授从九品或未入流顶戴,候补杂职官)。所谓“受役有期,考察有法,入仕有阶”(47),“虽名之曰役”,“亦可以与士齿”,而得以“赞助政理”(48)。但这些规定不过是官样文章,书吏并非人人都可“考职”;考取者铨选无期,并非人人都能“实授”。整体在政治上处于颓势、低人一头的书吏,不能不受到自命成功、处处显现优越感的绅士、官员的蔑视和轻贱。

“位极贱”的胥吏,却执掌重权,支撑和操纵着州县衙门的实际运转。特别是清中期以后,人口总数飙升,土地大规模开发,地方衙门事务空前繁重,既了解地方情势又熟悉繁琐的文牍和办事程序的胥役,更成为州县行政的骨干,所谓“科条令甲,文书册籍,皆吏掌之”,“其人不可缺,而其势最亲”,以至“一事不可无,一人不可少”(49)。“官暂而吏久”,“官无权而吏有权,官有迁调升降而吏则祖孙父子相传,几视为一成而不可易,于是其基愈固,其弊愈丛”(50)。

2.第二套班子中的幕友与长随

幕友与长随,系为知县私募,是县衙经制行政机构即公家办事班子之外,另一套属知县个人的私人办事班子的组成部分。

如前述,科举制造就的多数地方官员,缺乏专业训练和实际经验;铨选回避制及过短的任职,又使其难以,也无信心、无兴趣对其任所实情体察明晰。既有的经制行政机构“三班六房”及做为官府雇员的书吏、胥役,与地方官员是正式的、公对公的关系。地方官员理所应当、也不得不依赖其处理繁巨的行政事务,维持衙门的运转。另一方面,书吏与胥役“生长里巷”,世代“执事官衙”,与上级同级各官衙及地方势力结成了盘根错节、牢不可破的关系,他们鲜有或没有报酬,弄权舞弊、假公谋私是公开的秘密,地方官员无非对其加以约束,使其行为不致突破上下认可的范围而已。这便是地方官员将私募班子导入公务的重要缘由之一。如汪辉祖所言:“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51)。

幕友又称“幕宾”、“幕僚”、“师爷”、“西宾”、“西席”、“朋友”等,多是科举不第的读书人,通过师徒传承的长期学幕过程,成为司法、财政、行政文书方面的专门人才。除一致的“佐官检吏”外,幕友因职责分为不同的“幕席”。有协理司法的“刑名”(或下设协理诉讼的“案总”);协理赋税的“钱谷”(或下设协管赋税征收的“征比”、“钱粮总”);协理出纳账簿的“账房”;协理来客登记接待的“挂号”;协理草拟公文书牍的“书启”;协理以红黑笔誊录文档的“朱墨”;协理生童县试的“阅卷”以及教授地方官子弟的“教读”等各种名目。其中职责最重且最为普遍设立的是“刑名”、“钱谷”两席,称“大席”、“正席”,其他幕席因地制宜,并非全设。有一幕友兼任二三职,亦有一职分任两名以上幕友。

幕友属地方官员私募,并不正式登堂办公,仅在内署,以地方官私人顾问身份佐助行政。幕友聘金一年“总要千金,少则七八百金”,与州县官收入(年俸45两;养廉银600—1200两)不相上下,更有高者达2000两。且地方官员以师事之,尊称“先生”;恭奉“束修”;宴会上座;年节优礼。

幕友数量每一州县少则二三人,多则十数人,全国州县不下万人。

从杜凤治日记中可见,顾小樵是杜凤治的首席幕友,兼钱刑两席。杜凤治对顾小樵礼敬、信任备至,几乎日日夜夜与之泡在一起,事事向其请教、与之商议。杜凤治出城公干,顾小樵即留守坐镇,二人“包封”书信往来,互通消息,协调行动,有时一天数封。顾小樵待遇优厚,每月80余两,外加10两伙食,一年超过千两。后杜凤治调任条件较差的四会,顾小樵力辞杜凤治的特殊优待,坚持按四会惯例减薪,仍每年800两,每月伙食另算。除顾小樵外,师爷中陆雨航任事不详;娄焕章、沈燮亭专门负责“征比”、“钱粮”;黄涖卿、褚老孝廉专门负责杜凤治子孙的教读。修银每年数十至数百两。还有上司荐派、临时的看稿师爷等,人不到县,束修照送。

长随,又称“家人”,是官员的私人仆从。瞿同祖释为“长年的随从”。官员外任,通常携带长随,一为照顾官员起居;一做为官员心腹和私人代表佐助行政。

长随因不同职能,通常分“门上”、“签押”、“管事”、“办差”、“跟班”5类。

“门上”又称“门丁”、“司阍”、“门房”等,为首者称“司门总”,负责看管县衙外署通往内署的宅门(52)。具体职守包括看管宅门,稽查出入;收发公文,传递稿案;预处理并禀报诉讼案件;传唤户粮房,上报赋税征解、亏空盈余、各仓积谷状况;接待宾客,执帖通禀,令柬房登记挂号;安排官员出行有关事宜;预备科考卷资、花红、酒席、演戏,及三报赏钱;收纳公私规费,给发夫役工食等。

杜凤治的“门上”有4位。为首的是郎庆、李芳,后来有廖成、萧荣,其他还有孙姓门上等。

“签押”,又称“司签”,是在“签押房”料理文案、佐理公事的长随。所谓“签”,是修改、签发房吏所办文书稿案;所谓“押”,是在文书、告示上用印、盖章。房吏草拟、“幕中裁夺,本官核判”的日常繁剧公务文书,均汇集“签押房”,由“签押”分出种类等级、轻重缓急,“应催应办,或奉或报,或先或后,以及填格对读,皆其任也”(53)。“签押”之首为“稿签”(又称“稿案”或“签稿”),又有“值堂”、“用印”、“号件”、“书启”(又称“书禀”)等。省府首县大缺还设专管上司衙门委发承审案件的“发审”签押。

杜凤治先后任用“签押”的“签”,有“签稿”罗焜、“书启签押”严澄、“签稿”赵荣、“代签稿”肖澄、李芳等;“押”,有“用印带堂禀”吴芳,因“查得时时外出,与绅士交往,走漏公事风声,福寿等僧人亦来伊处侦探事宜,且闻有偷印夹白之事……大堪痛恶。下谕撤去用印”,另派林高、李荣“帮同用印”,后“李荣为疑萧荣于曾姓分户用印多得后手,两相吵闹,发谕严斥,并将李荣林高二人用印撤去,钱粮税契上用印即暂派萧荣,公事上用印暂派赵荣”。除外,跑上房内签押房的又有梁桂、李高、陆安等。

“管事”,有“管仓”、“管库”、“管监”、“管号”、“管厨”等。

“办差”,分“长班”与“流差”。“长班”又称“司坐省”、“司坐府”,长驻省、府,专门打探收集公私情报,包括上司衙门对本州县事务的看法、态度及拟处理办法;上司秉性嗜好、三节两寿、升迁降调,其本人及亲属之婚丧嫁娶;上司与上司之间的关系、矛盾等,同时料理本官上省上府事宜。其外,各州县往往派设“走府”长随,直接到府署中与知府长随一起料理差务,一方面通过提供人力与府署“搞好关系”,一方面及时了解府署动静。“流差”又称“流差朋友”,专门协助“差总”办理外差,有“司办旱差”、“司办马头”,打探上宪及委员临境、过境消息,并负责有关接待事宜;“司出外差”督率差役出县境护送贡使、贡物,到省府投文、送礼、批解煤炭、粮米、地丁、人犯等。

杜凤治的“长班”,主要有李芳,另有简明、黄绶、黄俊、坐省家人(伙计)等;“流差”,主要有押扒船上府上省运送地丁的魏青、李荣等。

“跟班”,是跟随本官的长随。其职责是服伺本官的饮食起居、服饰穿戴,跟随本官坐堂、出门,料理拜会应酬事宜。杜凤治的“跟班”分内外跟班。内跟班至少有李高、陆安、何安、邓禄、梁桂等。

关于长随数量,康熙二十五年(1686)曾有规定:“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带家人五十名,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如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但此规定并未发挥多少作用。金銮《教谕语》云:“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偏途论》有:“其省会首县地方大缺,司签必宜十人:稿签一人、发审一人、值堂二人、用印二人、号件二人、书禀二人。中缺,随官酌量派司”。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有的长随,特别是“门上”、“签押”、“差总”,又有自己使唤的长随,俗称“三小子”、“三使”。总体上数量就更大了。

值得注意的是,管束长随、家人的多是官亲。尽管清代官箴告诫官员慎用“三爷”(少爷、舅爷、姑爷),但官亲势必与官员关系更近一些,因而官员仍多用之。杜凤治即如此。他儿子年纪尚幼,上任前后日记中提到的外甥雨香,负责账房、银钱出入,也是长随、家人的总管,地位与顾小樵相等。雨香后染重病,接替他的是杜凤治前妻娄氏之弟娄四舅娄又庵。杜凤治的四哥八哥亦随至任上,充当智囊团外,四哥“看桢儿读书”,“八哥总在大纲,一切均归经理调度安置”。

幕友长随亦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外地人居多。知县“一奉委牌”,尚未赴任,“荐家丁,荐幕友”的,便“不能计数”。州县官择而取之,礼聘或收纳,携同赴任。这些人显然是外地人。

具体而言,幕友中有知根知底的同乡;有亲友、同寅、座师荐举而来的“朋友”,这都是外地人。即使是到任后其上司、同官或前任荐举的幕友,也往往是先前入幕的外地人。因幕友需通过师徒传承的长期学幕,往往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帮派,如精通官场事宜的“绍兴师爷”等。

长随是州县官的私人仆役,虽“到省之初,同官说荐”中有少数本地人,但相当多的长随是知县带到任上的外地人:其主既得实缺,“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而“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仆役本人“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

第二,为州县官私募。幕友长随均为知县私募,对他们的聘用,不需经过科考选拔,只需与知县有特殊的私人关系——或为亲友同寅,或为出仕前旧仆,或为子弟宗党亲属,或为上司、同官、亲知说荐之人,是典型的“任人唯亲”,表现出强烈的私人性。幕友长随不是正式的行政人员,却因这种私人性,理所当然被知县倚为心腹,以知县私人代表的身份操持行政事务,所谓“非在官之人,所司皆在官之事”。另一方面,幕友长随因“不在官”,不负行政与法律责任,所谓“官有黜陟而幕无黜陟,官有摊赔而幕无摊赔”。

三、县衙两套班子的关系

如上,第一套办事班子的书吏胥役与知县的关系是正式的、公务的、制度内的关系;第二套办事班子的幕友长随与知县的关系是非正式的、私人的、制度外的关系。

缺乏实际行政经验且任职短暂的知县,不得不依靠既有的、制度内第一套办事班子的书吏胥役处理繁剧的政务。与之同时,却又不能不对书吏胥役持以不信任态度,采取防范措施,因为他们的职务垄断,因为他们与地方势力结成盘根错节、牢不可破的铁打营盘,几乎没有正式收入来源的他们,在烂熟的行政事务中上下其手、损公肥私,既十分便当,又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这种防范措施,即是以私人心腹掺沙子的方法,以第二套办事班子的幕友长随,牵制、监督第一套办事班子的书吏胥役。

于是,第二套班子职务职责之设一一完全对应第一套班子,整体上表现为“叠床架屋”。

如门房事务,第一套班子有称“门子”的衙役,第二套班子有称“司阍”、“门上”、“门丁”的长随;如挂号登记收发事务,第一套班子有“承发房”、“柬房”书吏,有称“收发”的胥役,第二套班子有称“挂号师爷”的幕友,有称“签押”、“号件”的长随;如书牍起草,第一套班子有“书柬房”、“本房”书吏,有称“候稿”的胥役,第二套班子有称“书启师爷”、“书禀师爷”的幕友,有称“书启”、“书禀”的长随;如公文起草,第一套班子有各房书吏(包括专任誊抄的“贴写”、“小书”、“清书”),有称“前稿”的胥役,第二套班子有称“朱墨师爷”的幕友,有称“签押”、“司签”、“稿签”、“值堂”、“用印”的长随等。

专门事务也是如此。如赋税,第一套班子有“总书”、“里书”、“柜书”、“漕书”等户房书吏,有下乡催征的“快班”、“壮班”等胥役,第二套班子有“钱谷师爷”、“征比师爷”、“钱粮总师爷”等幕友,有“钱粮”、“钱漕”、“杂税”等长随;如司法,第一套班子有“招书”等刑房书吏,有持票传唤刑案人证、捕盗缉凶的“捕快”等胥役,第二套班子有“刑名师爷”、“案总师爷”等幕友,有“案件”、“呈词”、“管监”、“值堂”等长随;如仓库,第一套班子有“库书”、“仓书”等书吏,有“库丁”、“库卒”、“仓夫”等衙役,第二套班子有称“廒友师爷”的幕友,有“司仓”等长随。

学者以为,两套班子——书吏胥役、幕友长随职责的重叠,是地方政府效率差,组织不善、缺乏协调的明显事例(54)。即清人亦以为:“凡此头上加头,脚下添脚,直以官场为戏,自取纷淆而增弊窦,以虐民害官而求其必败而已”(55)。却不知,这样一种结构,可能是比较起来最为符合当时国情、也即当时最为合理的结构。

一方面,在与知县为正式公务性(非私人性)关系、所谓“理性结构”(官僚科层结构)为特征的第一套班子中,做为正式政府雇员的书吏胥役,虽然在官僚科层结构各要素的意义上是所谓“虚有”的公家名分,是地方利益私人利益的代表,但其贪赃肥私并非全如人们描述和想象的那样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有国法和“行规”做为他们基本的行为准则,将其约束在一定的范畴之中。而在与知县为非正式私人性关系、所谓“非理性因素”(官僚科层结构)为特征的第二班子中,做为知县非正式行政助理的幕友长随,虽然在官僚科层结构各要素的意义上以“非理性”特征出现,因代表知县而成国家利益的代表,但其防人治事,也并非全如人们描述和想象的那样铁面无私、事事掣肘——瞿同祖指出,幕友长随在履行职责时,仍然必须基于客观的明白易知的规则,“非理性因素”亦因此被降到最低,似乎没有太多地阻碍官僚体制的效率(56)。

如此,两套班子于公于私,均具有“共同点”,或者“共同目的”。

于“公”的共同点,使“吏叙稿,幕核办,官画行,仆督率,役承差”为清代县衙通常的办公程序。幕友长随“辅官”、“佐治”、“检吏”,书吏胥役经办具体行政事务,两套班子4类佐治县政人员,均直接向知县“一人政府”负责,相互重叠亦相互搭配,相互补充亦相互监督,以人制人,以事防事,使县衙行政运行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达到平衡而得以维持。

杜凤治日记中于此情多有记载。如催征,即“官画行,仆督率,役承差”:

(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幕友)沈燮亭先生偕(家人)梁升赴石狗墟粮站、(幕友)娄焕章先生(家人)偕李福萧荣赴江屯粮站、(家人)马玉一人赴森洞铺粮站收粮。

十九日 严饬专差(胥吏)明日偕家人往各处催粮。

二十日 梁升(家人)同粮差(胥吏)下各乡催粮。

廿二日 粮站各铺添差(胥吏)。

廿三日 传严凤山、温良萧进见,谕以……余捐廉办公,亲为包税钱粮,上司催解正急,予以守令作,今不能为汝等赔垫。着梁升偕地保粮差赴各小村催粮。

(六年七月)初三日 令杨升陈登(胥吏)招募团丁五十人……派家人李芳、郎庆、邹敏、祝升、梁桂、潘升陆随往,原差十四人亦随往。兼往催征,仓户房亦派书记(胥吏)同去。

于“私”的共同点,使得少有薪酬及绝大多数完全没有薪酬的书吏胥役、“带赌子”而来的长随、官俸之低“亘古未有”的知县,在“牟利”的意义上站在了同一阵营。这种“牟利”,在一个所谓“有约束力的规范空间”内,并不被认为是越轨或腐败,而是经制外财政体系一种由下自上、资源与利益再分配的合法循环(57)。

杜凤治上任不久,发生了“绅控粮房浮收钱粮案”,该案直接影响到赋役征收,导致生童闹考,上上下下几次颠覆,成为杜凤治最终调任的缘由之一。广宁县额田共计207937亩,正额地丁银共7406.18两(遇闰加153.4两),本色米1700石,官民米共8478.5石左右。实际上,杜凤治日记记载:“每两条银收一两八钱”。这是法定的“向章”。杜凤治上司一致认为广宁县并无浮收。如批示中有“查广宁征收□照旧章并无格外浮增”。广宁绅士控告的“浮收”,也并非是“每两条银”多收的“一两八钱”,而是“粮房”在1两8钱之上再多加的5分。诸绅上控前曾先见杜凤治,“请于一两八钱五分中减去五分”,杜凤治“统计一年短收不过二百金”,“已有允意”。但其进而提出,“附城之不及一两八钱者亦要减五分”,杜凤治始怒,以为“是进而又进也,是直把持挟制也,将来县令不必上简,绅士代做可矣。挟制官长,莫此为甚。此风断不可长”,遂“毅然不从之”。诸绅赴省上控期间,杜凤治下乡催征,岗积绅监陈余业等人来见,“为粮站纳粮每条银一两收一两九钱,故身带百余金来予处当堂面纳”。杜凤治谕以“抚宪收粮定价,照向章每两条银收一两八钱”。并“传户书来吩咐”,且对陈等说,“伊等费用较大,不得不于此等处少沾光泽,两造大家看破点则过去矣。即去完纳,若辈断不敢收一两九钱也”。陈等走后,杜凤治即传户书汤新来谕之:“凡人发财有命,且来日正长,弄钱亦有日,何在一时,目下正在风头,倘为绅士所持,予不要紧丢官止矣,汝辈身家性命全丧矣。视财若命何患至此,并告以谕陈余业等言”。日记记道:“意诏收一两八钱五,不便出口,只云亟去照章程办理,稍稍沾点余光,令人退,无复言,则两不碍矣”。

“每两条银收一两八钱”,即所谓“有约束力的规范空间”。在这一空间内,知县杜凤治与县衙两套班子,均参与资源与利益合法的再分配。杜凤之日记中有:

(六年)八月十六日 此节外间大帐共卅二人,每股约分三两零,共五十二股。李芳郎庆优给三股,钱粮上十人每人分二金,李高陆安二人跑上房内签押房,于钱粮股中每月划出二元赏之。

(七年)正月初三,雨香与予一纸,乃账房应得户仓房规例及传呈各费,共三百二十余两,雨香二成、又庵一成、四八两兄各一成、师侄一成,二哥桂儿各留一成,予提一成,作为带家中公分之用。每成月计三十六两左右。

两套班子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往往在这一“有约束力的规范空间”内,被更广泛意义上资源与利益再分配的“合法性”所轻轻抹杀,而代之以相互利用与勾结。所谓“官以门丁为心腹,门丁以书差为耳目,书差以土棍讼师为爪牙,土棍讼师书差即以门丁为靠背,内外勾通”(58)。“若幕友品学兼优者,固不乏人,但一入官府,家丁书吏,又不能不连络一气,少或隔膜,致招腾谤,百般掣肘,此馆不能一朝处也,不得已同流合污,因循隐匿,鲜能尽心匡助”(59)。

“有约束力的规范空间”,其基础无非是法律(包括约定俗成的规范)与儒家观念。但对于第一套班子中绝大多数经制外的胥吏、与第二套班子中本来就不在官的幕友长随来说,他们对所经办的行政事务理论上不负法律责任,也可以无视约定俗成的规范,这样,便只剩下了儒家的德治观念。在基于谋生的“牟利”面前,儒家的德治观念多少显得苍白和空洞。而以知县为首、两套班子的“牟利”,没有制度性约束,由地方官“自行度量”,具有合法非法之间边缘性的特点。其间的“度”,很难把握,层层加码,即成了“州县有千金通融,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60)。

突破了“度”,特别是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则可能导致同盟关系破裂而发生激烈冲突。如乾隆年间,湖南安仁县胥吏与长随的矛盾,致使仓书刘本忠等盗用加印空白文书,“捏款造详”,诬陷知县(61);咸丰年间,湖南善化县长随与胥吏的矛盾,致使与知县易学超、蠹役王洲等“逐案诈赃”的门丁张福,唆使窝娼之李氏反控书吏侵渔(62),酿成大案。

然从杜凤治日记中可见,这种矛盾和冲突,并不仅止于两套班子,长随与长随、胥吏与胥吏之间均可能爆发。当闹考中杜凤治地位岌岌可危,以及调任四会苦缺大局已定、杜凤治决定裁员时,其下属两套班子立时乱营。胥吏中礼房与户房掌案不睦;户书汤新仓书黄顺被收羁追比短款,“说到无可说,户书原短四百六十金,兹允三百金,仓书亦允交百金且无现,只可出领咨,交后任作抵款面”。长随中“各树门户、结党援,结习已深”的门上、签押二部门出匿名帖,相互倾轧。李芳郎庆二门上“见钱太黑”,“蒙蔽要钱”、“招摇要钱”、“公账侵蚀太甚”,“纤微入己而又庞然自大”,“心又太狠,天下饭欲一人吃尽,脸又甚冷,无笑容,不和气,小钱又不肯放松,架子又大”,弄得“众心汹汹”,“书差亦都恨他”,“满署下人皆其仇敌,竟有团结而不可解之势”,“魏青吴芳打头挟制众家人共与为仇,欲于年底群起攻之”。又有李荣以萧荣“经手分簿,私得五十金”,而大打出手,将其“挥拳殴伤”,“口鼻皆血”,而后“翻墙缺私逸”,气得杜凤治将其“箱篮铺盖”扣于上房,谕门房令其缴16金,“再将箱物发还”。上下内外说项求情,一片混乱。

“冲突论”认为,团体越紧密,冲突越剧烈。清代州县“一人政府”之下,叠床架屋、分别直接向知县负责的两套班子、4类佐治县政人员,其间联系的紧密度,仅近乎“松散的同盟”,其冲突多属个人冲突或局部冲突,而非团体性冲突,故不至构成对州县行政的严重阻碍。

另一方面,这些矛盾的客观存在,使两套班子、4类佐治县政人员相互的“利用与勾结”不至于没有限度,使两套班子、4类佐治县政人员在争取和维护本群体利益同时,不断做出应时调整,在“理性”与“非理性”、“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内”与“制度外”之间,共同支撑州县的政制运作。

注释:

①《杜凤治日记》分别题为《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绥江日记》、《宁江日记》等。前具文《清代候选官员得官初步》(载于《清史研究》2008年2期),副题为“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之一”。为切实际,自本文起,统一改为“读《杜凤治日记》之×”。

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页。

③汪辉祖:《学治臆说》,《序》。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三,张望:《乡治》。

⑤徐栋:《牧令书》,《自序》。

⑥徐栋:《牧令书》卷一,于成龙:《示亲民官自省六戒》。

⑦徐栋:《牧令书》卷一,谢金銮:《居官致用》。

⑧《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一,张望:《读史县令笺》。

⑨《清朝通典》卷三四,《职官典》,《州县》。

⑩《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九,《吏部》,《催征》。

(11)《大清会典则例》卷二五,《吏部》,《断案》。

(12)《大清会典》卷九,《户部》,《户口》。

(13)民国《馆陶县志》卷二,《政治志》,《制度》。

(14)徐栋:《牧令书》卷一,谢金銮:《居官致用》。

(15)《皇朝经世文编》卷十八,鄂尔泰:《州县不必设副官乡官疏》。

(16)《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二,鲁一同:《胥吏论》。

(17)《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吴铤:《因时论》六。另,近年来有学者注意到清代某些州县佐贰、典史、巡检于县治下有明确的辖属之地,由此质疑清代“王权不下县”的传统说法,提出“佐贰、典史、巡检属地构成县以下一级政权区划”的猜想。对此已具文《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加以探讨,《安徽史学》2009年2期。

(18)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7页。

(19)贡生包括“正途五贡”(“岁贡”、“拔贡”、“优贡”、“恩贡”、“副榜”),及“例贡”(包括官学生捐买的“廪贡、附贡、增贡”、庶民捐买的“贡生”资格);监生除由“正途五贡”入监,及因皇帝特旨入监的“恩监”、因父祖荣荫入监的“荫监”外,其余为“例监”(包括官学生捐买的“廪监、附监、增监”及庶民捐买的“监生”资格)。《大清缙绅全书》中,“贡生”、“监生”专指庶民捐买的“贡生”、“监生”资格,其它则分列于各类名目之下。因此“岁贡”、“拔贡”、“优贡”、“恩贡”、“副榜”、“恩监”、“荫监”属“正途”;“贡生”、“监生”、“廪贡”、“附贡”、“增贡”、“廪监”、“附监”、“增监”属“异途”。

(20)民国《东莞县志》卷四二,《职官表》,《文职》下。

(21)李国祁:《清代基层地方官人事嬗递现象之量化分析》,台湾科学委员会1975年。转自谢国兴:《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安徽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25页。

(22)谢国兴:《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安徽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25页。

(23)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50—51页。

(24)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5)谢国兴:《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安徽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631、632页。

(26)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50页。

(27)典史又称捕厅、右堂、廉捕、少尉、少尹、少府等。

(28)广宁多一“承发房”。

(29)[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40页。

(30)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版,280页。

(31)刘小萌:《胥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83页。

(32)乾隆《揭阳县正续志》卷三,《经费》。

(33)道光《肇庆府志》卷九,《经政》,《禄饷》。

(34)见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0卷,《清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600—601页。

(35)《清文献通考》卷二四,《职役考》四。

(36)参见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0卷,《清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600—601页。

(37)《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一六,佚名:《裁差役尤急于裁书吏论》。

(38)转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0页。

(39)民国《广宁县志》所载经制胥吏又有减少,吏书12名、仓书1名;三班衙役共42名。

(40)《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四,周镐:《上玉抚军条议》。

(41)《清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一;卷二二,《职役考》二;卷二三,《职役考》三。

(4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0页。

(43)《皇朝经世文三编》卷二三,郑观应:《书吏》。

(44)《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二三,鲁一同:《胥吏论》二。

(45)《清会典事例》卷十七。

(46)最初京城各衙门书吏“考满”须任职五六年,地方衙门书吏考满须任职9年,后改为京城5年地方6年。

(47)清初规定,凡在各衙门书役投充,必取吏部衙门考试封贮试卷以俟在外考试者。在外书吏5年役满,印官报送巡抚,每年七月汇集考试,并试卷送吏部。至年终,吏部一并校阅定等级名次,奏闻请旨,以杂职等官分别铨用。见《清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

(48)《清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中有“诸役按额数招募,滥充者谓之白役”。

(49)潘杓灿:《未信编》卷五,《防吏役》。

(50)何良栋辑《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一六,佚名:《驭吏刍言》。

(51)《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五,汪辉祖:《佐治药言》。

(52)清代县衙“外署”指县衙一进院落的大堂及两侧厢房;“内署”指二进院落的二堂、花厅、签押房两侧厢房及三进院落的内宅。“外署”大堂是知县以大事升堂之处(升堂时六房三班吏役齐集排衙),两侧厢房是六房书吏和三班差役办公所在;“内署”二堂是知县升堂理事之处(升堂时值堂书吏和经承差役侍应),花厅是知县待客、议事所在(一般在二堂之侧,也有在三进院落的内宅者),二堂之侧的签押房是知县日常办公处所,两侧厢房或书房是幕友居所兼办公所在,三进院落为内宅,是官员、官亲、家人等居所。“宅门”位于内署外署之间,一切人、包括外署胥吏至此止步,无令不得擅入,即公文也须于此交接传送,故人以宅门为“官长耳目咽喉之所”。

(53)《偏途论》,《司签总论》,载于《近代稗海》第11辑,四川人民出版社,646页。

(5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37页。

(55)徐栋《牡令书》卷二,谢金銮:《居官致用》。

(5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37页。

(57)参见张研:《从“耗羡归公”看清朝财政体系及当代“税费改革”》,载于《学术界》2007年3期。

(58)方大湜:《平平言》卷二,《门丁不可用》。

(59)刚毅:《牧令须知》卷一,《用人》。

(60)章学诚:《章氏遗书》卷二九,《上执政论时务书》。

(61)《清高宗实录》卷八六一。

(62)《清文宗实录》卷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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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志县“两队”--读杜凤之日记1 2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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