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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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入市,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即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从事证券投资,或是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时,向保险公司定向配售以及允许保险资金进入二级市场直接买卖基金;二是保险公司间接入市,通过拆借市场或是将资产委托给其他投资主体;三是通过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入市,即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从事证券投资。从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角度来看,每一种方式各有利弊,保险资金入市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

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具体操作分为三种:一是作为一般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内部设立证券投资部,直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的买卖;二是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三是保险公司只能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1.二级市场直接投资。这种方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的做法,具体是由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和管理部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管理,将其中的一部分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市场。目前,虽然我国保险公司在金融投资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对证券投资仍较为陌生,特别是进行组合投资无论在专业人才素质、投资方案策划、实战经验等方面都有所欠缺。保险公司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以借助证券公司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为其进行投资组合方案的策划。投资过程的指导以及投资后的监督,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2.作为战略投资者。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通知》把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同时提出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一般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首钢已通过这一方式成功地进行了股票发行。当然,这种方式要付诸实施,还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通知》中将战略投资者定义为“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保险公司能否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股票定向配售,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明确认可;二是配售股票在超出持股期限后,如何管理,也是目前保险公司能力之所不及的。

3.二级市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具有经营管理专业性、投资方式组合性、投资工具流动性和经济效益稳定性的基本特征,保险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缺乏投资人才和投资经验所带来的风险。但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较短,数目较少,同时经营风格基本上相似,对保险公司来说,选择证券投资基金并不比选择股票和债券来得容易。

从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等方面考虑,以上三种直接入市方式的利弊见表1。

二、保险资金间接入市

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具体操作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金拆借;二是资产委托。

1.资金拆借。去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通知决定保险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首先要选择拆借对象。除保险公司外,同业拆借市场主体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保险公司都可与之发生拆借关系。从资金进入股市的角度,宜加强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拆借。在选择对象时,应严格把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金实力,以降低拆借风险。

2.资产委托。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或投资基金去经营,双方根据委托合同分配收益。委托资产占保险公司资产的比例可根据保险公司自身的情况而定,如果资金较为充沛,而且使用期限较长,可适当增加投资的比例,但考虑到资产委托存在对投资主体的选择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一般而言比例不宜过大,目前应控制在总资产的15%以下。

分析以上两种间接入市方式的利弊,从安全角度来看,资金拆借由于采取了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的安全性;资产委托风险完全取决于受托人的资产运作情况,可控性较差,选择好合适的资产管理人尤为重要。从流动性角度考虑,利用拆借市场投资,由于拆借一般期限较短,又有抵押,不存在到期无法支付的问题,因此流动性较好;而资产委托一般周期较长,流动性较差,保险公司必须考虑资金的偿付期限。再从收益性来看,相对于资产委托方式而言,拆借市场的收益较低,但是,目前信托关系难以规范,代理问题比较突出,如何使投资机构真正关心保险资金的收益性成为保险资金管理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方面,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讲,都是可行的,但两种方式都处在摸索阶段,必须谨慎对待。

三、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设立保险基金并由保险公司自己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运行,是国外一种普遍的做法。组建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既能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又可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因为,基金运作过程透明度高,运作机制、组织机构、法律框架都已比较规范,权利约束机制科学规范,能较好地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

1.保险基金的募集。我们认为,正式运行达3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用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后,也不公开上市。在这里,保险公司兼有保险基金发起人和托管人的双重身份。如果保险基金的发起人不止一个,则其中最主要的发起人担任保险基金托管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分)公司也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区别只是在于具有外资背景的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只能是国债和B股股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具有外资背景的保险(分)公司可以联合发起设立一家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2.募集资金比例的确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3亿元。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一比例确定在10%左右,允许上下浮动2%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类型、运作的时间、资本金实力、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以及公司资信度等因素,作适当的调整。保险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在一级市场定向配售发行的股票,另一部分用于证券投资。在运作中要分立账户,独立进行运作,不得混合操作。目前两者所占的比例前者1/3,后者占2/3为宜。

3.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起设立新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由于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会带来较高的成本,而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增管另一只新的基金,不需要新增各种软硬件设施,因此,不另设新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而选择现有的、规范化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保险基金;是运作初期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

表1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方式评价

注:1.收益性:直接投资股票、债券收益主要取决于专业知识、投资经验。由于我国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人才和经验,因此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债券其收益率较难得到保证。而作为战略投资者配售新股,具有在二级市场上只卖不买的特点,同时历来新股收益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因而参与新股配售的收益率较稳定。2.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二级市场直接投资股票、债券容易造成内部监管混乱,不利于内部管理;同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较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表2 保险资金各种入市方式权衡评价入市方式

4.保险基金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由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0-20年。封闭式保险基金需要扩募或者续期,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于我国保险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保险资金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因此保险基金形式可以更多地采取开放式基金的形式。为了便于规范和监管,开放式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减采取每年审批一次的方式,以此作为过渡性的做法。开放式保险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发起人——保险公司资产状况等的变化,一年一度向监管部门申请增减投资金额。

四、各种入市方式的比较

根据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以及各种入市方式对保险公司自身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保险资金入市后,将提高保险公司在业务运作、资产运作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不确定性。我们把各种入市方式对保险资金以及保险公司的影响进行量化,对每一种入市方式进行权衡比较。得出结论如下:(1)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通过拆借市场入市最佳;(2)设立保险基金次之;(3)而保险资金直接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债券或直接买卖基金较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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