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币资本条件下的可兑换策略_银行论文

论人民币资本条件下的可兑换策略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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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底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提前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第八条款国。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国在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该如何推进,而这一过程将更为艰难和长远。因此,应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采取合适的方式和策略来逐步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下的可兑换,以尽早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人民币资本项下逐步可兑换的障碍

(一)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 从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可以看出,其误差与遗漏的项目数额一年比一年增多,绝对值1988年是10.94亿美元,1990年则增为31.62亿美元,1992年又增为82.74亿美元,1993年是98亿美元,1994年是97.94亿美元,1995年则达178.10亿美元。其与出口额之比1988年为2.67%,1990年为6.14%,1992年为11.88%,1993年为11.36%,1994年为9.5%,1995年则达13.9%。误差与遗漏项目的数字如此之大与资本外逃有关。

资本外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出口不收汇或出口报价低,将外汇截留境外,虚报进口付汇后货物不进来,或进口报高价将差额截留境外,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逃汇逃税严重。据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调查,由外商承办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价格高出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20—30%,出口外销产品压价幅度更高。按平均为进出口总额的20%。最低比例测算,我国外汇流失额可能在200亿美元左右,若再考虑进入企业成本的损失额则更大,为此我国在1991年实行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并于1994年8月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但成效并不大。

2.我国在境外的投资企业所赚利润、利息等收入不及时汇回或截留境外。90年代以来,我国在境外开始了实业投资,目前已近5000家,投资额超过50亿美元,只在香港就有国内投资的独资合资买壳上市的公司数千家,其中一部分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渠道,把国内资金转移到香港投资,炒卖股票、房地产,并将利润留在当地,不及时汇回。

(二)短期资本流入境内,影响了货币发行和金融稳定 1994年我国采取了偏紧的货币政策,人民币资金较紧,汇率稳中有升,人民币利率大大高于外汇比率,诱使国际游资流入,套取汇差利差。主要表现在:一部分过去滞留境外的外汇又流回境内结汇后获取比原来更多的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则通过国营企业的代理或以私人名义汇款向银行结汇;1996年7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纳入结售汇体系后,可直接向银行结汇,换取人民币资金;一部分企业借入境内外外汇贷款向银行结汇换取人民币;还有一部分境外短期资本则通过银行同业拆借流入境内,形成短期投机资本换取人民币获利,并在适当时机再以各种方式买回更多的外汇,由此一方面增大了我国的外汇储备总额(1996年7月底已达907亿美元),另一方面增大了人民币占款,其中一部分是短期资本流入造成的,对我国通货膨胀有相当的影响。

(三)外债规模大,偿还外债本息存在压力和隐患 截止1995年底,我国外债余额为1065.9亿美元,比1994年增加了137.8亿美元,不仅如此,还存在“表外”性质的对外债务责任,按国际口径,债务率(1995年为69.9%)和偿债率(1995年为7.3%)尽管低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水平,但近几年的还债高峰将会造成一定的压力。我国对外借款有3种类型:国家统借统还、国家统借企业偿还、企业自借自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成员国不得拖延债务的正常结算,但近几年已出现一些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外债本息的情况,造成国家对外负担加重。1994年在集中清理对外担保、国际租赁等方面,中央银行已被迫拿出一部分外汇,作为最后的清偿手段。这种情况今后仍在所难免。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失衡情况较为严重,人民币可兑换对国际收支会带来冲击 截止1995年底,我国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已达1354亿美元,而外商投资使用金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6%。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1098亿美元,其中出口469亿美元,进口629亿美元;逆差达160亿美元。1996年7月1日外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逆差状况可能会扩大,这对国际收支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五)跨国境金融证券投融资仍受到较严格限制 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未开放资本市场,外商限于购买我国境外上市的股票和国内发行的特种股票。该种股票只允许在非居民之间转让,不允许外商购买国内债券,这对我国扩大利用外资有一定的影响。在对外证券投资方面,我国严格限制居民购买境外债券、股票,也不准非居民在我境内发行债券、股票。我国要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的可兑换,必须加快资本证券市场开放步伐,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

二、实现人民币资本项下有条件可兑换的策略和步骤

作为中期目标,人民币资本项目只能先实现有条件的或局部的可兑换。然后逐步推进到完全可兑换,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可为资本项下可兑换提供一些经验。

根据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要求和国际上资本项下本币自由兑换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有条件自由兑换推进的策略可概括为:先易后难、宽入限出。具体措施就是:在国际收支项目上,先放宽对资本流入的管制,然后放宽对资本流出的管制;先放宽对长期资本流入的管制,然后放宽短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先放开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再放开间接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限行贷款的限制,再放开证券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境外筹资的限制,再放开非居民到境内筹资的管制。在外汇管理的对象上:先放宽对金融机构的限制,然后放宽对居民的管制;先放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限制,然后放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

在推进的时间步骤上,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较容易做到的可在经常项目完全自由兑换推进的同时就放宽,如1996年已将外资企业外汇收支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可同时解除与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相关的外汇平衡的限制;2.较容易做到,但对效果尚难把握的,可先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如国内居民购买外币证券;3.有的较难做到,则宜放在经济增长平稳、国际收支平衡、外汇资金宽裕时再行放宽,如境内企业单位的境外投资问题,宜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管制,经批准后才可汇出外汇。

实行人民币资本项下有限度自由兑换的时间可推断为1997—1999年。实现完全的自由兑换大约在2010—2015年。这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加以调整修正。

三、策略选择

(一)尽快放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应逐步取消外汇自求平衡的限制。事实上,近几年尽管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实行一些限制措施,但效果并不如愿,外资企业的外汇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基本上得到满足,因而应顺其自然,对外宣布取消对外资企业外汇平衡的限制要求,使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今后,对外商直接投资应实行产业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允许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正常支出允许通过银行自行支付;不足部分所需外汇只要用途正当,可通过银行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措施拟可走在人民币资本项下有限度可兑换前列。

(二)改善外债管理方式,为人民币自由兑换创造条件 继续依赖信贷规模控制或征收较高的存款准备金以实现贷币控制的目的,或无力有效的解决国内金融体系效益低下问题,都可能导致存贷款利差的扩大并鼓励人们从国外而不是国内进行借款,还会导致汇率的高估及严重的外债负担,人们可以利用资本帐户来躲避对信贷和利率所实行的各项直接控制。因此,在尽可能情况下最好要消除金融监管部门鼓励人们从国外借款的各项优惠措施,其方式为尽早地使用间接货币控制工具并强化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并将其作为同时放开资本帐户和国内金融体系的战略组成部分。当前应取的策略是:

第一,对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向外举借的中长期借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继续实行指标控制,使外债规模控制在国家承受能力之内。但为了改善管理,简化手续,可逐步实施限额增长制或比例增长制,主要是在一定基数上的增长额。基数内可借新还旧,不必报批,增长额部分(或比例增长部分)则为一次性报批,执行中报备,增长比例每年核定,视执行情况可调增调减,以奖励借、用、还较好单位。暂停乃至撤销执行效果不佳单位的外债借用资格。

第二,凡已批准并报备或登记的对外筹资,其外汇仍需调入中国境内,债务的还本付息允许由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汇出,利息支出按规定扣除所得税。

第三,对境内企事业单位向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作为居民间的外汇交易,不再作为外债管理。

第四,对短期资本流入仍需加强控制和监测,以防对经济金融造成冲击。

第五,国家财政应争取保持基本平衡,财政赤字应基本由国内发债筹资弥补,而不应靠发行外债来弥补,这有利于稳定人民币币值,减少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三)逐步放宽对境内金融机构向外举借短期贷款和吸收存款管理 境内金融机构向外举借短期贷款和吸收非居民存款需向主管部门申报,一般不予限制,借款本息,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允许自由汇出,但须按规定扣除所得税,并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但在放开初期,应规定金融机构的相应外汇头寸持有额,以避免过度超借,并避免将过多的短期借款兑换成人民币,冲击国内资金市场。待到国内金融机构真正实行商业化经营,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资金市场健全之时,再行放开。

(四)允许境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海外投资 境内企事业单位对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及购买海外不动产,原则上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可汇出外汇。对于能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长期利益的境外投资,可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贷款或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投资利润和收益应调回境内,如需存放境外,或用于再投资需报批,待到国家外汇储备充裕稳定,基本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时再予放宽。

(五)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投资海外 境内居民个人拥有的外汇数量越来越多,为增加流动性和投资多元化,境内居民在银行有外币存款者,可以其自有外币资金对海外进行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但应规定汇出外汇的最高限额(年汇出限额或一次性汇出限额)。在限额内允许汇出,超出限额需批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可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限额。

(六)适当放宽外国直接投资者在国内金融市场上投资的管理 在规定外资投向证券市场总额的指导下,允许外国投资者(个人或基金等机构)通过指定的证券公司购买我国境内发行的债券、股票,但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登记,利息和股息按规定扣除所得税后,与本金一同可以汇出。可先允许购买债券,再开放股票,待到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之时,可逐渐放开直至取消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拥有我国企业的股票超过一定比例,导致控股权转移的外国直接投资,须向主管部门报批,在1999年前可改为事后报备制。国家以产业政策指导外商投资,对于关系重大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规定具体的外商投资比例,其余产业,部门可先行放开。

(七)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向非居民融资 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向非居民放款或融资,可根据其外汇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核定一个比例和最高限额,超出比例和最高限额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八)允许国际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筹资 暂不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债券,但可视我国经济发展态势和外汇储备情况,个案批准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筹资上市,以活跃我国内资本市场,并扩大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

以上措施中,第1、2、5项可在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之后即可推行,第1项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制已逐步推行,第2项关于境内企业向设在我境内的外资银行借款不再作为外债管理,是考虑到境内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借款中,违约、不能按期偿还等风险由外资银行自行承担,国家大可不必作为外债来包揽,但可单独设帐统计。至于第5项境内居民的海外投资,因属个人财产,可允许自主运用,自担风险,允许其在限额内投资海外,有利于增加个人外汇资产选择多样化,同时也是国民经济综合国力增强,与国际市场经济规范接轨的表现。至于其余各项,则大多应在继续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有条件可兑换过程中逐步进行。例如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一项,应与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尤其是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宜操之过急。

四、配套措施

(一)尽快促使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和完善起来 成熟是指这个资本证券市场完成由投机性市场向投资性市场的转变和金融创新衍生工具的多样化,已达到足以使外国投资者进行人民币和外币之间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买卖;国内与国际股票市场的联作,现货和期权期货套作使外资有信心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进行筹资、融资和交易。制度完善则表现为有关债券、股票的发行和期货、期权交易及其衍生工具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健全,也就是说已有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可供把握,有一个高效、严谨的市场体系可供运行使用。

(二)健全和完善外汇市场,使汇率体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个成熟的外汇市场,其供求可以决定单一的自由浮动的汇率,能真实反映经济生活中提出的所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外币支付和交易的需求,以无形市场为主,进行世界主要货币的买卖操作,容许交易者运用各种套期、掉期及与证券期货、期权相联系进行套期保值和获利,同时这个外汇市场应以银行同业外汇交易市场为核心,具有一整套完整的外汇交易法律框架。

(三)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加快利率市场化 在推进人民币自由兑换过程中,如果利率不能放开,缺乏弹性,则无法对国内经济单位发出调整讯号。在利率僵化时,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流入的外汇资金则往往会直接形成过多的人民币配套资金投入,在国内会引起“输入型”通货膨胀;相反,如果经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流出的外汇资金过多,则人民币对外汇汇率会大幅贬值,造成人民币汇率不稳,影响国内经济稳定。实际上汇率政策与利率政策这两个相互密切关系的货币政策工具应配套放活,相互支撑,相得益彰,在汇率市场化已基本形成情况下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放开利率使其市场化加快,否则会形成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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