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其启示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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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由于连年的战乱、社会动荡和军事格局使得国家财政形势严峻。各个阶段的中央政府为强化统治力量,集中财力,初步建立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由于各省政府入不敷出的财政紧张情况普遍存在,为了筹集军政费用,各省政府滥发地方债以弥补财政缺口,导致地方债务的恶性循环和泛滥失控。为治理整顿财政秩序,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开始,地方公债就发行活跃,中央多次明令压制停止地方债的发行,北洋时期由于借债度日导致地方债更加泛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控制和监管,但具体措施和实施力度都乏善可陈。直到抗战开始后,中央政府统一发行公债,地方政府的公债发行才停止。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地方债发行活跃与管理压制

      辛亥武昌起义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南京临时政权建立,但所采取的“独立”的方式已透露着地方意识的潜滋暗长。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但严重的财政危机从一开始就困扰着新生的资产阶级革命政权。首都南京“库藏如洗”,各级地方政府也无“分文报解”,不仅对中央没有财政支持,反而向中央电催拨款,海关税、盐税和厘金从清末开始均作为中央政府债务的抵押品。南京临时政府财源虽无,但用项浩繁,仅军队饷需就比革命前增加几十倍。面临财政窘迫现状,临时中央政府以国家所收钱粮作抵押,一度发行军需公债,分派各省财政司劝募,并要求各省都督委任各分府立设公债处作为发行及经理公债票机关,结果却是各省的支持力度有限。不仅如此,中央与地方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对财政来源的争夺。孙中山在位时期,各省财政纷纷报告匮乏,为缓解危机,很多省份以地方名义自行发行公债(见表1)。主要目的都是筹集军费,甚至有的省军政府擅自打出“中华民国”旗号,故意使地方债具有中央公债的色彩,以不受中央权力限制,反映出地方债发行的无序。

      表1 南京临时政府各省发行地方债一览表

      

      资料来源:转引自刘晓泉.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地方公债发行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2).

      为整顿地方公债乱发的混乱状况,孙中山多次饬令各省军政府停止发行地方公债票,但收效甚微。1912年3月17日,孙中山通令全国统一颁发《统一财政限制各省办理公债》,明令各省“嗣后不得借口饷械短绌,径自来部请领债票”,严令指明公债发行“在吾国为未有之创举,既关民国信用,又系外人观听,一纸无异现银,偿还即在转瞬,因不宜自为风气,尤不可稍涉虚糜”,为统一财政起见,各地公债发行应照财政部所请“一律停止”。此后由于上海无视中央通令,仍旧登载发行公债的广告,孙中山再次发布《命沪军都督停止发行公债令》,指出“为免分歧而昭信用起见,中央公债票既经发行,上海公债票应即停止,自是正办。”此后,南京临时政府还制定和公布了《公债执行简章》14条以及《财政部咨各省发行公债办法》12条,明确各地公债处的工作程序,规范公债的实际发行。由于临时政府的限制压制和政府公债信用尚未确立,各地地方债的发行是雷声大雨点小,大多数地方债实际发行额远没有达到发行定额,发行结果与预期目标相距甚远,并没有起到缓解财政危机的作用。南京临时政府试图通过压制各省地方政府举债来抬高中央政府的军需公债的筹款能力,但最终事与愿违,终究无法挽救财政万般拮据状况和岌岌可危的革命政权,政权宣告终结。

      二、北洋时期:地方债的泛滥失控与管理失效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我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统治初期,因袁世凯势力强大,地方势力暂时受到压抑而没有多少表现自身意志的机会。袁世凯死后,北洋集团分裂,强大的中央政权不复存在,地方政权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自行其是,呈现出割据分裂局面,各省地方政府纷纷打着筹备实业经费名义,请求中央拨济,或以迫不得已为由举借地方债相要挟。尽管财政部先后制定《暂准自由借款规程》、《实业借款条例》、《取缔民办事业借款办法》,严格限制地方滥借债务并集权于中央。但在外重内轻的政治局势下,各地纷纷在搜刮、截留、滥借地方债等方面人莫予毒,地方债滥借横行,地方债发行程序,在整个北洋时期并没有一定的规定,甚至主政者一纸命令,即可发行。据统计,北洋时期的地方政府借款(内外债)一共78笔,6200多万银元,“强借与公债更层出不穷”。在关税抵押殆尽的情况下,各省纷纷截留盐税并以盐税作抵押举借地方债,其中以四川、江西、浙江居多。这些借款没有能力偿还,就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循环中,财政上的混乱反过来加剧政治上的分裂局面。“盖所谓财政,早已变成大小军阀穷兵黩武之经济基础”。这一时期地方债呈现的特点有:

      第一,债务构成上,地方军阀除纷纷向外国举借地方外债外,还发行了大量的公债券和军用票来筹措经费。据统计,仅1911年至1912年11月底,各省举借外债1210余万两,实收1100余万两。仅湖北军政府于1911年12月就先后募集国外军事公债2000万元,国内军事公债400万元,又另设国民公债局来募集捐款。上海军政府成立后又发行83万元的公债来满足军政亟需。秦陇复汉军军政府也发行军需公债200万元,年息6厘,3年还本付息。

      第二,举借程序上,大量的地方政府举债执行的是先斩后奏的手段,就是先签订合同,后再要求中央承认,更有甚者,则是瞒着中央政府借款,地方公债泛滥失控。按照北洋初期规定,“无论内债外债,均与国家信用有直接关系”,“倘现在任各省自借,与将来中央政府之信用实有大不利”,因此中央要求地方举债必须报批中央政府,得到同意后才能成立,合同才为有效。但事实上,大量的地方政府举债执行的是先斩后奏的手段,比如奉天朝鲜银行借款,“报部之时,已经签字”,财政部只好“当以奉省财政确属困难,更无研讨之余地,姑准备案”;更有甚者,则是瞒着中央政府借款,如伊犁地方官员俄商借款,“既未呈明政府,亦未通告新建……而印票已在外人手中,恐终贻为国累”,不过,由于地方都督属于某一个大的派系,比如皖系军阀掌权时,皖系的地方势力的政府借款就是为中央借的。北洋时期地方外债具体详见下表2。

      第三,债务用途上,这一时期各省发行的地方公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的军政开支。北洋时期地方政府的外债按照实际应用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军政借款,二是实业借款。实业借款很少,大致只有四笔:湖北省赎回炭山湾煤矿借款、呼兰糖厂债券款、呼兰糖厂德华银行借款、广东省台湾银行水灾借款,总金额约267万银元,只是全部地方政府借款的4.3%。军政借款则占绝对地位,是总数的95%,只会加剧地方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割据势力,不仅未能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良好的融资作用,而且还成为某些地方割据势力的财政支柱,就债务性质而言,属于恶债的一部分。

      第四,债务特点上,地方公债与地方银行构建了密切的联系。地方银行为地方军阀控制,地方银行代发公债,代理军款,充当各个军阀割据政权的金融工具,银行的广泛发展也为地方公债发行提供了组织条件,地方公债的泛滥反过来又带动了以公债投机为目的的银行业的发展。当时,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最低是八五折,加上利息,平均为3分左右,而市场利率在民国六、七年时月息仅为7—8厘,银行成本平均为4厘,公债利率高带动市场利率升高。事实证明,大量的地方公债养肥了金融资本家和封建行庄的高利贷者,而利率的哄抬打击了产业资本的发展。

      表2 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外债

      

      资料来源:张侃:《论北洋时期地方政府外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第五,债务管理上,北洋时期,设立了国债管理机构和公债基金,成立了关盐两税抵借外债审核委员会,各省设立了国民公债局,着手管理混乱的地方公债。但因公债基金往往掌握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反而增强了银行购买公债的信心,加剧了公债发行和银行承购的泛滥,加之北洋政府的迅速垮台,公债管理宣告失败。比如,1927年8月,北洋政府成立了关盐两税抵借外债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央债和地方债),对关盐两税抵借之各项外债合同或契约进行审查,对外债还本付息情形进行调查,对关盐两税抵借各种地方外债、保护持票人利益及维持政府信用问题进行研究。但随着1928年北洋政府的垮台,整理外债工作随之停止。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债的形式变异与监督制约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面对的是北洋政府遗留下来的支离破碎的财政局面,虽然战乱没有北洋政府时期那么频仍,但财政收支较为混乱,财政收入分散于地方,国地财政收支界限不清,中央财政收入困难。为此,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就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确立了省级财政收支范围,县财政只是省财政的附属。这使得县财政极不稳定,财政秩序混乱。1934年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确立了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省级财权。地方预算由省(院辖市)、县(市)两级组成,初步建立了较完整的分级预算制度,并颁布了旨在加强财政监督的财政法规。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始终将强化中央财力,限制地方财力作为国地财政划分的根本宗旨,因此导致地方财权不能与地方支出事权的日益增长相适应,各省入不敷出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举债也就成为这一时期各省弥补财政赤字的主要手段,尽管与中央举债相比,地方政府举债收入的规模要小地多,但各省之间的差别比较大(见下表3)。

      表3 1931-1936年全国18省债务收入及其占岁入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史编写组编著:《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95页。

      这一时期地方债的举借形式多样。主要有:(1)发行省内公债。新设立的地方银行仍主要发挥为各地军政府筹集军费的功能,滥发纸币和代理发行军需债券是其主要形式。例如,广东省在1929年12月-1932年4月间共计发行军需库券等6种公债款达5950万元。1934年湖北发行省建设公债1000万元,短期库券150万元等。这些公债大都用于弥补军费不足。(2)中央代省发行债券。如1935年为“剿匪”军需,四川发行善后公债7000万元和整理金融库券3000万元。1936年为整理广东金融,发行整理广东金融库券12000万元。据统计,南京国民政府为补助地方而举借的公债额达23500万元。(3)抵押借款。政府发行公债,“等不得债票拿去发售,预先就以债票向银行抵押借款,然后由银行陆续按市价而出售,等到债券售出,再行结账。”对于某一次发行的债券来说,可能采取一部分直接向市场发售募集,一部分向金融机构抵借的形式筹集政府所需资金。显然,抵押借款大大增强了各省军政府的借款能力,加速了地方政府债务的膨胀。

      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逐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债务制约和监督机制,但实效有限。

      1.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权。鉴于北洋时期地方债发行泛滥干扰了国债的推销,影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南京国民政府一成立就开始限制地方政府发行公债。1928年7月公布了《财政部关于发行公债及订借款项限制案》,明确了中央及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限,对各省发行地方公债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省市政府的债务由省市财政厅办理,其他各厅局不得自行举办;举债用途专限于建设有利的事业,不得用于消耗性的途径;省市公债发行必须经过财政部的核明,如不经过财政部核明,财政部可以通告取消之;各省收入解款及拨付基金和还本付息款数应当按月报告财政部核查。显然,此《限制案》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地方公债的发行权上收到财政部,以恢复财务行政的中央集权。1928年12月11日,国民政府发出《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举借外债》令;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又通过《公债法原则》和《公债发行及订借款项限制办法》,以此规范地方债的发行不遵法令带来的后果。1931年,又颁布《国民政府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其中第4条也对地方政府发债权进行了限制,规定:省及特别市地方遇有募集公债时,应呈请国民政府行政院交财政部审核签注意见,呈请国民政府行政院交立法院议决,再由国民政府行政院分别令行,从行政、立法与监察全方位制约和监督地方政府举债权。1927-1935年间,各省政府共发行了4.1亿元的省公债,该发行规模只占同时期国债发行总额25亿元的16.4%。可以说《限制案》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公债的滥发,有利于政府债信的恢复。

      2.加强对债务的宏观管理。为加强对地方外债的宏观管理,国民政府首先将外债分为政府外债与政府担保外债,对这两种外债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政府外债由政府机关全权负责,政府担保外债由政府起监督和查核作用。目的是使外债决策得到统一,达到宏观调控借款额度、借款时机、借款形式等目的。

      面对地方军阀割据和军事对峙的形势,国民政府建立的这种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债务制约和监督机制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得不到真正贯彻,未经呈准财政部各省擅自发债的情况仍时常可见。更为甚者,在地方举债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时,地方政府开始另辟财源来弥补财政亏空和发展地方经济,这主要是地方摊派和处分公产。“处分公产”就是指变卖地方政府所有的公有财产,包括地产和若干企事业,以应付临时的经费支出需要。这与当今的地方政府卖地如出一辙。当时美国学者杜赞奇揭示了南京国民政府地方事权与财权的矛盾:“省政府不断地命令县政府增设‘现代化设施’,但同时,又千方百计地榨取县政府收入,将各县财政控制于自己手中,毫不放松……为了完成其基本的职责,县政府不得不巧立名目,自筹款项,使附加税率提高、临时摊款增加而且更加频繁”。

      四、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地方债的发行混乱与最终取缔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不仅要为战备提供大量财源,日期随着国内各省的纷纷沦陷和战事的升级,财政危机频频出现。为应付战时需要,财政体制进行了集权式的调整。1941年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取消省级财政。1946年又拟定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系统实施办法》,1946年7月1日公布实施,将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省级财政中只有营业税的五成和土地税的两成,实力远不如以前,县级财政也只能靠摊派自给自足。在经济凋敝、财政严峻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各省为举办建设事业和弥补政费,发行的省公债总额达到41774万元。这一时期地方债务的特点是债务关系非常混乱。有些公债的发行是经过财政部核准的,有些则未经核准。公债的发行、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也是各不相同。混乱的债务情况使得国民政府的债务信誉在国际上很差,导致国民政府拼命想借外债,却借不到多少数额。为此,国民政府聘请1929年来华的甘莫尔财政设计委员会及随团来华充任南京政府财政部顾问的美国人杨格教授为顾问,接受他“中国急需恢复信用”的意见,开始整理以往遗留的债务,包括整理地方债。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将省级政府预算纳入了国家预算,要求终止各省发行地方公债的权利。从1941年起,将所有的省市公债,收归财政部统一整理。财政部设置整理省公债委员会,办理各省公债的接收与整理事宜。规定各省从1942年1月起不得再发行地方公债,之前已经发行而没有售出的余存债票,一律交国库保管,包括用于抵押的债票一并移缴,各省公债的本息基金均改由国库拨发,1942年1月前所有到期公债应付未付的本息,责成各省自行偿还。财政部先后接受的省公债有广东、陕西、河南、山西、西康各1种;江西、浙江、广东各2种;甘肃、安徽、湖南各3种;湖北4种;福建5种;四川6种;共计14个省共有公债35种,总额达41774万元。为结清这些省公债,财政部于1943年发行了“整理省债公债”1750万元,原有各种省公债分别予以调换收回。该次公债整理不仅使各省公债名目划一清偿手续趋于简便,也使国民政府财政部完全垄断了各省公债的发行,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控制。至此,民国时期的地方公债制度随着南京国民政府集权统治的加强而在抗战期间结束了。国民政府限制直至取缔地方公债制度,将公债发行权集中于中央,这不仅有助于中央政府集中全国财力并遏制地方割据势力,而且也有利于维护政府在国内的债信,稳定金融和经济。

      五、民国地方债对当今的启示

      民国时期的地方债发行持续30余年,时间长、种类多,规模大,对中央与地方的影响深远。结合现实,虽然我国《预算法》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举债,但现实的情况是,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地方债从严格限制走向了规模膨胀。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10月,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从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实为地方政府财税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借鉴民国时期的地方债,规避当今地方债发行的风险成为一个发人深省的话题。

      第一,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建立偿债机制和风险预警体系,从根源上解决地方债问题。民国地方公债的发行,多为一时急需,没有建立良好的偿债制度和发行制度,更没有规模控制和风险控制,地方债对经济的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因此,大多数公债发行后,依靠政府的强制行为推行,无序的发展债券,严重损害了政府的信誉。当今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应该遵循偿债能力为基本准则,慎重权衡发债规模,严格控制债务膨胀,健全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管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缓解潜在的债务风险。

      第二,地方债要严格控制用途,要用于生态建设和重点民生工程,用于市政建设等。一般来说,如果政府将债务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并从中获得还本付息的资金呢,政府的举债便不存在负担问题,如果用于非生产性的投资建设,政府就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来筹集还本付息资金,这就涉及到债务的规模大小程度是否在财政和国民经济承受范围之内的问题了。民国地方债的目的大多是弥补财政赤字和军政费用,形成对公债的依赖,背离了债务发行目的。早在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公债法原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募集公债,均不得充经常政费为原则,政府募集内外债,以三种用途为限:一、充生产事业上的投资,如筑铁路、兴水利及开发富源等皆是;二、充国家重要设备之创办资金,但以对国家、人民有长久利益事业为限;三、充非常紧急需要,如对外战争及重大天灾等类皆属之。”九十年前的国民政府尚且认识到这一重要问题,当今的各级政府更要特别注意地方公债的资金使用效率、投资回报期、投资利税率和公债成本系数等效益指标,严格控制资金投向。

      第三,修改完善《预算法》等相关财政法律规范,明确地方公债发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民国地方债发行关系的混乱,无法维持债信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在于无法可循及法制很不完善,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债台高筑,中央政府被迫整理地方债,以缓解地方财政危机和拯救岌岌可危的政府信誉。而在国外,美国政府早在1917年就颁布了《自由公债法》,日本也制定了完善的《地方公债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财权和公债发行规范。时至今日,除以法律形式强制实行与地方债相关的金融、社保、投融资体制等领域的配套改革及法律框架建设外,修改完善《预算法》以及呼吁出台新时期适合市场机制的《地方公债法》都被提上重要日程。

      第四,正确处理地方债与银行的融资关系,开辟新型投融资渠道。民国时期地方官办银行和商官合办银行取得畸形发展,银行成为地方政府割据政权的金融工具,助长了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向民主转嫁危机,而地方债的滥借反过来又带动了以公债投机为目的的银行业的发展,这种不良关系一直伴随着民国始终。当今地方债债券的主承销商主要还是国有银行和地方银行,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对于地方政府无疑是好事。但必须承认的是,除了大规模银行借贷,以及包括“土地财政”在内的通过组建各种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如何在规范的框架下扩展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融资渠道,无疑是一个新挑战。地方债要实现完全的自主发行和管理,尚需建立一整套从发债流程、发债规模、技术标准、承销商选择、投融资渠道等多维度的完整制度和法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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