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东方斯拉夫变体--以彼得一世的立法为中心_彼得大帝论文

大陆法系的东方斯拉夫变体--以彼得一世的立法为中心_彼得大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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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5)01-0056-05

B·B·拉扎列夫主编的俄罗斯法律高等院校专用教材中指出:“‘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前是属于罗马一日耳曼法系的,如今它们还保留着一系列这一法系的特点。[1](246-247)毫无疑问,俄国属于大陆法系,但从彼得以一世开始,俄国一直以特有的方式接受西方法学的影响,形成自己的特点:私法的优势地位让位于公法;法律具有强制性,紧密与国家政治联系在一起;缺少法官阶层,并且不独立于国家权力;司法部门从不尝试监督立法和行政等。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分享着大陆法系的同一传统,但分享的程度却不尽相同。”[2](150)俄国法制史大致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基辅罗斯时期(9—13世纪)、俄罗斯中央集权时期(14—17世纪)和俄罗斯帝国时期(18世纪—1917年)。三个时期分别以《罗斯真理》、《一六四九年会典》(以后简称《会典》)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为主要渊源。18—19世纪是俄国法制史近代化的过渡和完成时期。彼得一世的立法发生在俄国法制从中世纪走向近代的过渡时期,虽然这个过渡期在俄国延续了近百年,直到19世纪30年代《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的公布施行。

一、彼得一世立法的思想资源

彼得一世的立法是在14—17世纪的《会典》的框架内进行的。该《会典》包括五部分内容,涉及国家法、诉讼法、物权法、刑法等。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的活动,只有个别条文涉及家庭法和债权法。从技术上看,《会典》已有较完备的体系,法律渊源相对统一。就法律内容而言,其特点是以义务为本位,宗教与法律不分,立法与行政不分,民刑不分。民法不发达,重身份不重契约,法律面前不平等。从法的形态看具有诸法合体的特点,属于落后和传统的法的形态。在这种法律体制下“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缺乏灵活性的、僵化的体制。社会主体是封闭性的自我,神圣的国家权力高于一切,国家是一切生活的归宿。”[3](56)

17世纪,俄国法制仍处于中世纪。但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陆续传入俄国,成为彼得一世立法的重要思想资源和法理依据。彼得一世时代最有学问的人费奥方·普罗科波维奇把霍布斯、培根的著作和思想带给俄国,引进了“人民意志”、“社会契约”、“天赋理性”等政治概念;思想家和科学家瓦·尼·塔季谢夫,熟知西方哲学,从“天赋理性”出发阐述自由的价值:“自由当然对人是如此必要和有用,以至无论哪一种幸福都不能与它比较,无论什么东西都不能和它相配。”[4](67)经济学家伊·吉·波索什科夫出版《论贫困和财富》,提出了全面改造俄国的重商主义思想。他主张把全体农民转为国有农民;政府应关心本国自然财富的加工。

虽然这本书并没有送到彼得一世的手中,但书中所表达的思想对他影响很大。彼得一世还聘请德国人、法学博士居森·亨利为皇太子的老师。荷兰学者、法律学家和国务活动家尼古拉·科尔涅利·维岑的著作《论北亚、东亚和欧洲各国》对俄国影响很大。彼得一世本人与他关系甚好,一直保持联系。

1712年彼得一世特别颁布敕令,规定把国外典章制度、条令、规程等译成俄文。其中最被彼得一世推崇的还是17世纪德国著名的自然法学代表普芬道夫,“无论是元老会议上,在他自己的办公处所,还是在元老们府邸的大型舞会上”,他都到处称赞普芬道夫著作的俄译本。这位倍受推崇的法学家的主要观点与英国的霍布斯、荷兰的格老秀斯基本相同,认为自然法存在于人的两重性格中,即自私和与人合作;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为促使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不去扰乱人类社会。而不扰乱社会意味着“不让任何人挤压别人,以致别人可以正当地抱怨他的权利的平等受到侵犯。”[5](199)普芬道夫还开创了以数学原理构建法律体系的方法,这一方法被沃尔夫发展为“概念法学”。这种从几何学的定义、定理出发,经过三段式演绎成严密、逻辑的法律体系的思想,与自然法思想比,对彼得一世产生更大影响。

如前所述,重商主义是彼得一世立法的思想资源,而且这种理论已经在17世纪转化为一种法律尝试,为彼得一世的立法提供了初步的经验。以奥尔登—纳晓金为首的大贵族,希望俄国“不耻于学习外国人的好东西”,1667年拟定“贸易章程”,制定关税税率,鼓励商品输出而非原料输出,政府保护商人政策等。他建议商人“合伙”从事贸易公司。还拟定了创建城市自治和商务衙门的方案。苏联历史学家马夫罗金称奥尔登—纳晓金的经济政策是科尔伯式的,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不难看出,彼得一世的立法基础就是本国的法律传统和西方的法律思想。彼得一世并无一套系统完整的纲领,但在他因时因事制定的法令中经常出现“共同幸福”一词。“共同幸福”包含着种种不同的内容,只要把不同时期、根据不同需要颁布的法令加以梳理,就可以读出“共同幸福”的含义:“发展贸易、手工业和工厂工业,遵守法纪,肃清课税与征兵工作的‘流弊与负累’,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这一切加在一起就可以增进臣民的‘福利’,保证他们过‘安居乐业’的生活。[6](279)”用彼得一世的话说,他为达到臣民的“共同幸福”这一最终目标的而发号施令。恐怕这就是彼得一世立法的思想纲领。

二、彼得一世时期的重要立法

彼得一世宣称他的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用7年时间;1700—1707年为积聚力量阶段,1707—1714年为振兴阶段,1714—1712年为建立良好秩序阶段。其中他的大部分立法都发生在第三阶段。彼得一世在《会典》的基础上制定大量单行法规,补充法律的缺陷。比较重要的立法是《总规程》、《军事条例》、《海上条例》、《票据条例》、《整饬条例》。同时还因时因事颁布了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敕令,如关于设立参政院和督察官的法令(1711年3月2日),《一子继承制法令》(1714年3月23日),《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721年1月25日),《官秩表》(1722年1月24日),《皇位继承章程》(1722年2月25日)。1714年至1715年彼得一世的立法工作达到高潮,立法涉及国家法、民法、刑法、法院体系、检察制度及诉讼等方面。

《军事条例》(1761年)是俄罗斯第一部军事法典,其中第20条是专制制度的立法依据。彼得一世在国家制度方面的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君主专制制度,具体举措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创举之一是参政院作为最高政府机构,取代领主杜马。1711年1月22日的沙皇敕令宣布:成立一个拥有政府权力的参政院,在沙皇离开期间代行管理职务,两个星期后彼得一世进一步规定了参政院的职责:任何人都得听从参政院的命令,像听从沙皇本人的命令一样;否则,视罪过大小,严加惩办或处以极刑;即使他们的命令有损于国家,在沙皇回京之前,也应无条件的执行,参政院还负责起草法律草案,呈报沙皇批准。参政院成员由沙皇任命,并向沙皇负责。

其次,与参政院相匹配的是院的建立。莱布尼茨告诉沙皇,“经验足以表明,只有设立组织严密的‘院’才能使国家繁荣昌盛,因为正发如钟表里一个轮子带动另一个轮子一样,在庞大的国家机器中,一个‘院’应当带动另一个‘院’去工作,如果所有的机件都装配得恰到好处,转动得很协调,那么,生活的时针就一定会给国家指幸福的时辰。”[6](306)彼得一世接受莱布尼茨的建议,于1718年设立9个院,后增至12个院,分别负责管理国家的外交、陆军、海军、财政、贸易、工厂等。院的体制在1720年颁布的《总规程》得到最后确定。

再次,随着国家机构的建设,彼得一世通过《皇位继承诏》、《官秩表》、《一子继承法令》为专制主义确立阶级基础。《皇位继承诏》放弃以长子为天然皇位继承人的制度,改为由当朝君主选定。孟德斯鸠曾对此发表评论:“按照俄罗斯的宪法,沙皇可以在皇室内或皇室外选择他所中意的继任者。这种继任制产生了无数次革命,并使王位摇摆不定,而王位的不确定性如同它的王位的更迭制度一样武断。”[7](74)尽管孟德斯鸠对这项法令不以为然,但对彼得一世而言,这个法令对保证彼得一世所打造的国家制度至关重要。《官秩表》把文武官司员划分为14级,使彼得一世“量才施用”和“论功取仕”的理念得以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一子继承法令》规定,父亲只能将其不动产传给其子女中的一个,其余没有分得遗产者应当靠供职所得薪俸生活。该项法令打破了封闭的贵族阶级。市政方面的改革敕令创立了城市管理机关:在莫斯科设立市政厅,在外省城市设立地方自治局。通过市政改革促进手工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征税工作不再由地方长官负责,而由市政厅和地方自治局负责。“市政改革的全部利益落到上层商人手中。”[8](45)

最后,《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确定了教权服从王权的原则,该法令废除大教长职位,设立东正教事务管理局,使教会从属于世俗政权。教会人员宣誓效忠沙皇,不得干涉世俗事务。于是,教会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教士成为特殊的官吏。

《军事条例》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指导思想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因此,增加和强化了关于信仰罪、政治罪、职务罪的规定;对120种情况规定适用死刑,还有监禁、流放、肢体刑、财产刑;刑罚手段极其残酷,死刑包括刀剑砍头、绞刑、枪毙、肢解、活埋、车裂、金属溶液注入咽喉等。

彼得一世是试图使俄国司法和行政分离的第一人。他设立了宫廷法院和初级法院,司法署是前两者的第二审级,元老院为最高审级。彼得一世是沙皇检察机关和检察监督形式的奠基者。1711年设立德国式的行政检察机关,1713年颁布《关于行政监察及其职责和活动》的命令,规定了行政检察的职权和活动程序。随着实践的检验,彼得一世发现该行政检察不足以担当国家法制的保卫机关,于是,于1722年又设立法国式的检察机关取代1711年设置的行政检察机关。该机构主要任务是:提起刑事公诉、对法律适用实行监督、保护国库利益、监督租税的征收。彼得一世赋予了检察长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限,称之为“沙皇之眼”。彼得一世创建的检察制度和特点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贯穿着集权化和严格的一长制原则,检察机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长都只服从总检察长。彼得一世时期的检察机关,在维护沙皇帝国法制和同受贿、贪污以及滥用职权作斗争方面,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9](79)

彼得一世对诉讼制度的规定首先体现在“1697年法令”、《军事条例》中,它们规定:民刑案件都采用纠问式,以秘密和书面方式为特点。1723年颁布《关于诉讼程式的法令》规定新的诉讼程序:实行口头辩论、扩大代理人的范围、规定双方当事人出庭的日期等。

有一部分立法是关于惩治腐败的。最为经典的法令是,严禁所有掌实权的官吏收受贿赂、充当承包商。违者处以体刑、没收财产甚至死刑,但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位诺夫哥罗德的首席法官受贿,彼得一世给他加薪,同时警告他再受贿就会被绞死。不久该法官故态复萌,彼得一世将其绞死。彼得一世的近臣亚历山大·丹尼洛维奇·缅什科夫出于盗窃公款和接受贿赂,不止一次受到彼得一世的鞭笞;炮兵衙门长官维尼乌斯因受贿被贬黜到了小俄罗斯;彼得一世时代最大的外交家沙菲罗夫也因受贿被判处死刑,后改为流放。海军将军兹马耶维奇因侵吞国库金钱受到审判,并被流放。“聚敛官”库尔马托夫由于被控盗窃国库和受贿,被撤职送交法庭,法庭判处其罚款1.6万卢布。西伯利亚省督加加林公爵因敲诈勒索、侵吞公款,被绞死在司法院大厦前。总督察官涅斯捷罗夫揭发了加加林后,自己也因贪赃徇私被送上绞刑架。这些是彼得一世时代贪官司污吏的典型代表。俄罗斯当代历史学家尼·伊·帕甫连科引用了彼得时代不伦瑞克公使的评述:“索贿的手法层出不穷,要弄清它们,像掏干海水一样困难。虽然遵照陛下的圣旨,其中很多手法正在被清除中,但是官司吏们却出奇迅速地找到了新的手法。”接着,这位历史学家无不感慨地说:“真是毫无办法。任何严刑、任何绞刑都不可能根除彼得亲手建立的国家制度本身所产生的毒瘤。”[6](322)彼得一世处理了许多涉及腐败的案件,但他没有意识到,专制主义与腐败现象是共存的。

三、彼得一世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彼得一世的立法具有专制主义与实用主义的双重性质和残酷性的特点。

事实上,罗马法的民法传统并未在俄国产生深厚的影响,而“君主的旨趣就是法律”这一格言却给俄国专制君主制以强有力的论据。在彼得一世颁布的法令的开始,通常有这样一名话:“我,彼得一世,全俄沙皇和专制君王——向我国全体臣民(无论其有无官衔与属于任何官衔)宣布本法令。”[10](817)彼得一世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诏令,改变了过去沙皇敕令,经领主认可的程序。如前所述,彼得一世的立法打造了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但是,总的说来,“俄国的贵族从来没有发展成为能够成功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中央独裁政权影响的独立阶级,虽然他们也经常作这样的努力。”[11](72)与西方贵族比较,俄国贵族地位既有以继承取得的,更有靠服务于国家利益而取得的,因此他们是“政府化程度”很大的阶级。而商人力量在俄国还十分单薄。在法律发展史上,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分别从各自的立场支撑本国法律制度,是法律秩序的创造者,这正是彼得一世时代所缺乏的。彼得一世的国家制度没有分权观念、没有司法独立。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是统治阶段的意志”。

彼得一世在国家制度方面的立法实现了不可逆转的专制统治,并在拿破仑战争中经受了最大考验。英国历史学家认为,拿破仑进攻俄国的失败表面上的原因是恶劣的气候和后勤条件,但实际上是被一种不可打破的封建环境的抵抗毁掉的。“这种环境太原始了,使得已经被波拿巴主义磨钝的西方资产阶级扩张和解放的铁铲无从下手。”[12](365)

彼得一世立法的第二个属性是实用主义。体现这一属性的立法有:禁止用松焦油制作油脂皮革,改用鱼油制作,并务必在两年限期内掌握这种新工艺,因为用松焦油做的靴子容易进水;农民必须纺织国外顾客需要的宽幅麻布,不得再织窄幅麻布;用芟刀收割庄稼替代传统的用镰刀收割庄稼,因为使用芟刀收割庄稼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北方以猎捕海兽为业的居民必须在两年期限内采用现代结构的船只,代替传统的单桅帆船;商人的商业利润不得超过10%;农民的房舍间距离不得少于30俄丈,炉子必须砌造在炉基上,不得直接砌在地板上,烟囱必须砌得宽大些,以使人能爬进去;屋顶板要用圆木锯制,而不用木板分割,因为一根圆木可以锯出23块屋顶板,而一块木板只能锯4—5块;禁止用厚松木板和橡木做棺材装殓死者,改用不太贵的木料做棺材等。这些立法主要与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

实用主义还表现在彼得一世对西方法律移植的灵活性上。彼得一世在国家的管理制度以及刑罚制度方面有选择地吸取西方的法律;而在民事和和社会习俗方面则采取照搬原则。在1700—1701年制定若干专门法令,规定人们穿匈牙利式、萨克森式和法国式的上衣,穿德国式的靴子和帽子。妇女穿德式的连衣裙。此外,关于留胡须的禁令和关于跳舞制度的规定,都属于这一类立法。按照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一个君主在国内进行改革,应该用法律改革那些用法律建立起来的东西,用礼仪去改变那些礼仪建立起来的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礼仪去改变的东西,那将是相当糟糕的一种策略。防止犯罪的手段是刑罚,改变礼仪的途径是树立榜样。其实,彼得一世把欧洲的风俗礼仪传给一个欧洲国家是比较容易的。没有必要用法律去改变国家的道德和礼仪,只要吸取别国的道德和礼仪就够了。各民族总是留恋他们原有的习惯,用暴力取消习惯,对他们是一种伤害。因此,不要硬性改变这些习惯,而应引导他们自己去改变。因为,不必施行的惩罚都是暴虐的。

实用主义最后体现在法律条文的格式上,彼得一世的立法以条文详细和说理清晰著称。每道敕令不仅规定了准则,而且必定有颁布这些准则的目的和理由。在他颁布的法令里,最经常使用的关键词是“鉴于”和“因为”。以1714年3月23日的《一子继承法令》为例,该法令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阐述旧继承制度对国家租税、世家、个人的三方面害处;第二,一子继承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好处;第三,宣布关于一子继承的法律条文。从内容看,论证部分占了整个法令内容的三分之二,而关于一子继承的法令条文仅占三分子一。彼得一世总是采取说理的方式,用实际利益论证法令的合理性。

彼得一世靠严刑峻法来推动改革。如普希金所说,彼得一世的法令是“用鞭子写成的”。每出台一项法规,就附加一些强制性条款,诸如“严惩不贷”等。惩罚措施各不相同:从罚款到没收财产、从体罚到苦役、从流放到死刑。其中体罚包括了杖笞、夹鞭刑、上铁镣、打烙印、服苦役、剁指头、砍手臂。在《陆军条令》里还规定了名誉惩罚,诸如罢官、停发薪俸、褫夺公权等。彼得一世认为法律的推行靠惩罚大棒,他不断地加长这根大棒,并增加它的份量。使其对违法者打击力度更大、更残酷。因此,在他颁布的敕令中更经常地出现“剥夺领地”、“终身发配到船上服苦役”、“处以死刑”等附加条款。在发布镇压布拉文起义的指令中指出:凡有居民参加起义活动的,城镇一律烧光、居民一律杀光、为首者施以车裂刑和木撅刑。在镇压1698年射击军叛乱后,彼得一世亲自审理此案。将涉嫌叛乱1041名射击军押送到首都,分别关在20座监狱里,每天遭到吊刑、火刑、棍刑等严刑逼供。最后给所有背叛者死刑,分期分批执行。被处死的射击军达到799人,其中半数以上的人未经审问就被处死,一些14岁到20岁的射击军士兵被流放。

彼得一世立法的残酷性源自司法观点,这种司法观点来自《会典》。该《法典》规定:蓄意作乱未遂和作案已成事实者受同等惩罚;聚众密谋与知情不报者,一律处以死刑;无论首犯还是从犯,都负有同等罪责。所以,彼得一世不太理解“刑罚的轻重程度互相协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防范重度犯罪要优于防范轻度犯罪,防止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少的犯罪。”[12](365)

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说:“18世纪和19世纪的俄罗斯历史伴随着幻想、错误、滑稽、赶时髦,也伴随着卓有成效的大规模‘文化适应’的历史”[13](494)彼得一世的立法就伴随着幻想、错误、滑稽、赶时髦,也伴随着不可逆转地向法制近代化迈进的缓慢过程。彼得一世把本土传统和大陆法要素结合起来,以时代的法律精神作为制定法的指导思想,开启了俄国法律从中世纪走向近代的过渡期,并确立了俄国法律近代化的方向和基本特点,也为俄国法律近代化准备了阶级力量。

俄罗斯的一句谚语说“除掉俄罗期的假象,你将发现莫斯科公国的本质。”这句谚语帮助我们探索彼得一世立法的局限和俄国法律近代化的困境的原因,显然这与俄国法制传统十分薄弱有很大关系。直到1755年俄国才有了第一所大学,开始了法学教育。最初,整个法学课程由外国教授把持,并用拉丁语、法语、德语授课。1768年诞生了第一位俄国教授捷斯尼茨基,他被尊为“俄罗斯法学之父”。在19世纪后半叶才开始出版发行法律学文献。1864年的司法改革实现了专业律师的组织化和法官职务脱离行政部门的独立。这一切表明,俄国法律向近代化的过渡得益于彼得一世的近代化改革,并以他的立法活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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