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的“现代化”_法律学论文

浅析法律的“现代化”_法律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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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法学“现代化”,以及法律“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的话题很热。有学者认为,法学“现代化”是我们的前程,是世纪之交,乃至21世纪法学发展的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指出,不只是法学“现代化”,同时还伴随着法学“国际化”和法学“多元化”。可以说是以法学“现代化”为主体的法学“三化”。

法学“现代化”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主张法学“现代化”的同志立意并不完全相同。有的是出于要求法学加快发展步伐,尽快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其愿望是好的。这里只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并且已体系化的论证。

譬如,关于法学“现代化”,其深层内涵的揭示,就是现代法的精神。它是现代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其集中表述则为:权利本位——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契约自由——现代法的精神之内核,宏观调控——现代法的精神之政策基础,效率居先——现代法的精神之价值指向,人文主义——现代法的精神之哲学基础。另一种较为系统的论述,虽然未直说法学现代化,但与前者观点相通,有互相印证之效。谈的是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提出当前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罗马法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其内容包括: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从国家到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经验到理性。

前者现代法的精神,其哲学基础的人文主义,是14世纪产生的与封建社会的神学相对立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宏观调控和效率居先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原则。它必须结合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作为实现其所结合的社会基本制度的本质利益的手段,才能存在。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现之一,就是指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实现雇佣剥削制度本质利益的一种手段。而掩盖这种本质,以至于美化这类抽象的市场原则的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和法学的基本功能。可见,这里的以现代法的精神为灵魂和中枢神经的法学“现代化”,其实很可能就是资产阶级法学,是17世纪从英国开始的资产阶级法学,加上一个本世纪30年代以后从美国开始的宏观调控。

后者关于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同前者一样,而罗马法精神和私法精神的复兴,在时间上就更早,已经是公元前六七百年的事情了。说到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罗马法正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既或是按当时的市场规律进行的奴隶交易,只有奴隶主是进入市场的主体,也是他们的意志行为。何止如此,奴隶主阶级的意志还上升为法律对于把奴隶做为物品交给奴隶主私自处理的行为实行国家认可,这就是所谓的私法行为。我们的立法显然不该复兴这些东西。还说到从国家到社会,其实从没有不经国家认可和保障就能“优位”实现的可以回归社会的“私法”。把我们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说成是由身份到契约,很可能是把资产阶级学者梅因对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的公式套到我们的体制改革头上了。把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当作我们学习的样板,把建立在奴隶主对奴隶占有制基础上,处于萌芽状态的市场经济加以美化,则是很不妥当的。

至于在“现代法”的精神和罗马法“理性”精神的推导下,进一步又把自然法、天赋人权、契约社会、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代议制、政治市场、思想市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公平、个人权利本位、私法优先等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学,拿来做为我们的现实和目标,而成为法学“现代化”的内容,就更为不当了。

法学“现代化”的途径和表现形式

法学“现代化”的目标要怎样达到呢?研究者提供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首先实现法学“国际化”,其表现之一则是法学“多元化”。

什么是法学“国际化”?论者说中国经济立法应坚持的不是“中国特色”,而是“国际特色”,“按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经济立法”。进而提出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行移植。有的研究者提出要进行全面的“综合移植”,“保持植株的完整根系和生长条件,以确保其原有性质,防止被移植的‘组织’和‘器官’变异。”有的论者认为,为了不延缓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法律移植要突破和破除两种观念:一是突破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二是“突破‘中体西用’的陈腐信条”。

照论者所说的这种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的移植,不仅能轻易地实现那两种“突破”,而且可能会使我们在法律领域完全“西化”。这已经超过了学习西方法学中有价值的东西。

法学“多元化”是什么呢?有论者提出世纪之交的法学要彻底摆脱意识形态的困扰,建构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大厦,要实现“研究方法趋向多样化”,“出现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学说”。还有一种说法是“未来的法理学将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趋向”。而更多的是说的法学方法的多元化。笔者在报刊上见到的有实证主义、证伪主义、价值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利益分析方法等等。且不论这种“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的内容如何,只就“法学多元化”来说,恐怕同我们党和政府倡导和坚持实行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双百”方针是大相径庭的。

主张法学“多元化”,实际上只是第一步,就是以多元并存的名义为资本主义思想争取独立存在地位开辟道路。所谓思想多元,在实际中是从来不存在的。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确实高喊实行思想多元。有的国家也确实容许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思想存在,但是起指导作用的,作为社会统治思想的则必须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一个社会的统治思想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其他阶级思想的存在是以不动摇其统治思想的地位为条件的,否则,它就会毫不犹疑地使用暴力手段予以取缔。历史上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法学“多元化”同思想“多元化”一样,往往是政治“多元化”的前导。在马克思主义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也往往是“西化”的陪衬。实际上这个旗帜已开始在一些著述中初见端倪,这就是以人文主义代替马克思主义。这种观点提出人文主义是法的精神之哲学基础。指出“我国法律必须以人文主义为基调”,“权利本位、契约自由,……以及以‘自然法’、‘自然权利’观念为核心的人权理念,都是人文精神的伟大体现。”认为我国现在是搞突击立法,具有浓重的“政策主义”、“工具主义”、“实用主义”、“技术主义”,几乎无一是处。认为只有14世纪产生的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才是医治多种病症的药方。这就不能不使人看到,在“法学多元化”的口号下,走的是一条远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路。

法学“现代化”的哲学基础

法学“现代化”或者说法学“三化”的流传,并且不断制造着理论体系,是有其哲学基础的。可以举些例子来说明。

如权利和义务本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论者以权利捍卫者的姿态,提出权利决定义务,权利决定权力,并以此为逻辑开端,推导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契约社会”、代议政体等,恢复资产阶级早期法学的理论体系。

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本来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统一起来才得以体现,论者以生产力的代表出现,超越生产关系,提出生产力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历史本质,提出所谓法制“现代化”、法律“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等观念。

如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是分不开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论者把经济体制绝对化,与其所结合的基本制度剥离开来,去同资本主义并轨、趋同。并吹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认为抽象的“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等是时代精神和“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积极因素”。

如客观经济规律与统治阶级意志可能统一实现于法,论者却把市场经济规律与统治阶级意志对立起来,认为法不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只能反映市场规律。

如利益原则最基本的应是阶级的利益。市场上的趋利机制总是要受它所结合的基本制度本质利益要求的制约,而基本制度的本质利益在当代都是有阶级来代表的。论者认为法律的定性分析要进行利益分析,而不是阶级分析。

如对外开放和独立自主本是统一的,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方式为我所用,论者主张要破除“中体西用”,搞“综合移植”,按国际标准立法,搞法律的“世界化”和“国际化”,搞法学“国际化”。

理论研究对象是其所指向的特殊矛盾。如果将矛盾一方孤立起来,并给以主观上的夸大,或者超越其应有的界限,再前进一步,就变成了荒谬。这很可能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一种表现。

法学是关于法的理论体系。真正的理论,按照毛主席的说法,在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从实践中抽出来,又回到实践中得到证明的。按照实践的标准,理论有科学与不科学之分,有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以及反马克思主义之分,并不是按照时代来确定理论的是非。法律和法制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在当代是有不同社会制度之分的,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新加坡实现了现代化,但它使用不那么现代化的鞭刑教训了现代人的美国阔少,有力地保卫了新加坡的现代化。笔者认为,必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在法学研究中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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