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畜牧业生产类型及一体化经营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畜牧业论文,对策论文,类型论文,我国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世界上重要的畜牧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很大进步,已经连续19年丰收,特别是近10年来发展更加迅猛。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15%提高到1995年30.4%;牲畜存栏量大幅度增长,1995年与1987年相比,大牲畜存栏由1.2亿头只增到1.5亿头只,增长25%;羊由1.8亿只增到2.5亿只,增长38.9%;生猪由3.2亿口增到4.5亿口,增长40.6%。据FAO1997年统计,我国牛、羊、生猪的出栏率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的肉类、禽蛋、奶类、羊毛等畜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其中肉类、禽蛋总产量居世界第一;畜产品及其制成品出口增加,肉类出口量由70年代的30万吨左右,提高到90年代的60多万吨,绒制品等的出口也不断提高。实践证明,畜牧业的发展,不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市场供给、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全球的经济发展和畜产品供应也影响极大。为此,本文从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参照各地经验,对我国畜牧业生产类型及一体化经营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国畜牧业生产类型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类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致分为三种主体型和七种辅助型。
草原牧业型:主要指占45亿亩草原的五大牧区。其特点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以放牧为主,产牛羊肉和皮毛绒为主。
农区牧业型:主要以占15亿亩的草山、草坡、滩涂饲养和粮食作物、秸秆利用为主。其特点是以家庭经营为主,集体经营为辅,以舍饲、半舍饲为主,产猪禽肉为主,牛羊育肥占很大比重。
城郊牧业型:主要以大中城市的“菜篮子”工程为主。其特点是国有、集体、家庭经营均有,以舍饲化饲养、工厂化生产,产肉蛋奶及混配合饲料饲养为主。
除此三种主体类型外,还有七种辅助类型。
国有牧场型:包括各类中央、地方和军队兴办的种畜场、商品牧场等。其特点是全民所有,舍饲、半舍饲为主,提供种畜禽、商品畜禽及特用牲畜和畜产品。
私营养殖型:在畜产品市场高效益的推动下,城市及农村个人投资兴办养殖场的趋势方兴未艾。这类养殖场一般都是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的。
企牧结合型:大中型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为保证原料供应和提高原料质量,直接投资兴办畜禽养殖场,或者以股份合作制吸收养殖户成为按其标准生产的养殖场,效益均较好。
合资牧场型:外资和合资经营的养殖场逐年增多。这些养殖场多为饲养良种畜或改良畜,按国际市场的要求进行生产,直接出口畜产品或制成品,效益均较好。
副食基地型: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等在农村牧区兴办了大批以自给副食品为目的的养殖场,规模均较小。
育肥养殖型:城郊和农村出现了大批以收购架子畜或仔畜,育肥牲畜投放市场的养殖场和专业户,已经形成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成为畜牧产业一体化中重要的市场群或产品群。
特用养殖型:我国已涌现出一批专门饲养观赏和特用动物的养殖场和专业户,成为养殖业的一个特殊分支。
这些类型中有的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链。
二、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概念辨析
自1992年总结推广山东潍坊贸工农一体化经验以来,“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就形成并普遍应用了。但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从畜牧业作为一项产业来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实际出发,我认为,使用“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概念为好。原因有四:一是在农村经济中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和畜牧业、林业、水产业及乡镇企业等均已成为独立的产业,原有大农业的概念很难涵盖这项独立产业的全部内容;二是一体化经营中要包括基础产业、主体产业、延伸产业和相关产业,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绝非一个产业可以涵盖;三是鉴于现行管理体制,必须在各产业间协调的情况下,一体化经营才能形成和发展;四是一体化经营的运行机制、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已形成产业集团化的新格局。由此可见“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概念既突出了主导产业,又包括了相关产业,并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范围包括作为畜牧业基础的草业、饲料工业,以及畜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外贸出口及与其相关的服务业、食品加工业、药品加工业等形成的产业链条。其基本内涵为: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利用资源优势,构造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牧户的格局,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组合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使畜牧业及相关产业形成高效产业群。
三、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对策
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
(一)一体化经营的基本内容
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施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才能形成有效的保障体制,才能保证产业链的良好运转。
要必须有商品化的草产业链,作为畜牧业发展的后盾。牧区应大力发展人工草地,改良沙化退化草场,建设高产稳产的打草场和灌溉饲料地;农区应确立粮经草三元结构,建立饲草料加工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以草籽繁育基地、优良牧草种植基地、机械化贮草站、种草专业户、饲草料加工户、饲草料加工和营销企业组成的商品化草产业链。
要确保畜牧业成为主导产业,能够向市场提供丰富的、多样化的畜产品。量变才能引起质变。有充足的、高质量的原料供应才能发展一体化经营。没有相当规模的畜产品原料生产,没有较高的商品率,就难以促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产生,难以保证一体化产业链条的正常运转。
要形成布局合理的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国家和省市区必须对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有统一的规划和合理的布局,尽量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不具备条件的无效建设。农村牧区在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畜群结构和品种结构中,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草料条件和市场条件对农牧民进行有效引导,使不同地区形成各具特色的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这样才能有利于加工和营销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供高质量的生产原料,有利于企业和农牧户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才能逐步形成主导型、经营型、特色型的各类基地,保证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高水平。
要形成具有一定规模、有名牌产品的骨干企业。骨干企业必须具备拓展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采用先进技术、开拓名牌产品、延展销售时间和空间、增加附加值等综合功能。只有这样的骨干企业才能对基地有强辐射力,对市场有高占有率,对国际市场有强竞争力。对这样的企业政府应该提供优惠的政策和各方面的支持。
要以市场为导向,建设各类市场。市场导向是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成败的前提。根据农村牧区的实际,首先要建起星罗棋布的初级产品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作为市场网络的基础;应根据骨干企业的需要,建设专业市场和规模较大的枢纽市场,作为市场网络的主体;应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建设拍卖市场和期货市场,作为增强市场竞争性和供给稳定性的骨干市场。在运作过程中,使各类市场根据其经营需求和产业特性进行衔接而形成不同网络,这样才能保证货畅其流,保证供需对路,使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效果真正得到体现。
要组建中介组织和营销队伍,成为生产者与市场间的纽带。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信息网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中介组织和营销队伍是联结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各个环节的重要纽带,是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形成合理价格和均衡利益的桥梁,是增强一体化经营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因素。因此,不论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生产基地都应积极培育和扶持中介组织和营销队伍。
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全程服务功能。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畜牧产业一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化服务体系应是多层次、多形式、多成分的。它的服务应尽力拓宽领域,实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应提供从技术推广到经营管理,以及产品营销科学化的高档次服务;应在完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要依约办事,注重职业道德,讲究信誉,以提高服务对象的经济效益为目标。
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领导。建立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领导机构,形成各部门、各产业间的协调会议制度,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是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组织保证。特别是在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中应坚持“能人原则”,使那些公正无私、有开拓精神、有进取魄力和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成为群众致富的带头人;而各级政府则应做到既能根据当地实际引导发展,协调各个方面形成合力,又能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宏观调控,使经营体在有序环境中正常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管理。法制建设是保证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顺利运行的保证。由于在整个产业链条中,涉及各个方面,涉及多个主体,涉及各种行为,加之市场的多变性,决定了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在国家已制订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地应制订相关的规章、细则和实施办法,并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市场主体间平等竞争,实行公正执法,惩治违规行业,保护正当权益。
形成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是个长期过程,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一体化经营所应遵循的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我国畜牧业生产条件各异,类型多样,经济基础不同。因此,在建设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切忌“一刀切”、“一个模式”及搬套国内外的经验。
循序渐进,滚动发展原则。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建设是项长期任务,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地发展,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先易后难,带动发展,条件成熟的地区先建,并借助其辐射功能,使之形成滚动发展态势。
城乡联动,共同发展原则。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决不仅是畜牧行业或农村牧区的任务,而是城市和农村牧区许多相关产业共同的任务。因此,必须坚持城乡联动,使企业、基地、农牧户形成整体,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实现共同发展。
先发展,后规范原则。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是个新生事物,不论是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还是各个环节内部,乃至其与整个大市场的衔接,均要实行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特别是涉及各环节利益的问题,决不能采取“杀鸡取卵”和“竭泽而渔”的办法,必须十分注意可持续发展。
多成分,多主体原则。不论是选择牵头企业,还是建设生产基地,要实行多种成分参与,多主体建设,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均可成为经营主体,形成混合经济。每个主体之间根据经济实力确定牵头主体,各主体间是平等关系,但主要以经济实力比重确定决策权。
分步骤、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原则。在统一规划中,先进行哪项建设后进行哪项建设必须以其重要性进行排列,先建设哪个区域也必须以其条件成熟程度决定,按不同的阶段成熟一批,建设一批。
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整个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各个环节均需大量投资,在每个环节上都要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对多主体投资要实行分比例共享利益,不允许平调和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资金、物资和劳动投资均可成为资本金而分享利益。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每个主体和每个成员在其加入与不加入、加入哪个环节、或参与多个环节、或参与多个不同经营体,必须由其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不得强行搞拉郎配,其退出也是自由的,只要不违背契约和合同,不受任何方面和条件的限制。
自愿、互利、民主、服务原则。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每个环节之间必须互利互惠,每个环节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每个环节和成员均有享受经营体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权利。特别是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后,其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监督、罢免都要履行严格程序,民主决定,任免的原则决定于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高低。
政策保证,依法经营原则。国家应将各项产业一体化经营作为发展经济的重大举措,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由政府出台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因为这是一项涉及面广、产业多、经济成分复杂、利益交错、政策性极强的举措。因此,必须由国家制订总体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保证顺利实施。各个产业经营体只有依法经营,按政策办事才能保证其合法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三)一体化经营需要建立的机制
独立运转机制。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应实行独立运转,其运转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有经营权、决策权、分配权、处置权。经营体内部的各个环节既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共同的制约性。只有维护其独立的运转机制,才能保证其经营的正常进行和不断发展。
自我发展机制。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必须坚持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谋发展的原则,各个环节除承担产业链契约合同规定的任务必须完成外,有能力扩大规模,增加产品,拓宽营销的,不受契约合同限制,其所得只属于环节本身,但经营体经协商有优先购买权;销售方有销售对象的选择权。不准限制发展,不准垄断销售,不准违约行为。
多元投入机制。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骨干企业、生产基地和农牧户都有多方吸纳资金的权利,以构成多元化投入体制。哪个环节吸纳的资金归哪个环节使用,不得转移使用和平均使用;债权债务属于共同的由经营体承担,属于环节的由环节单独承担。在资金投入上,应实行多主体投入,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均可投入,但规模较大的投入要由经营体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投资也应多元化,资金、设备、土地(草场)、物资、劳动力均可折为资本金或股份参与分红。
经营激励机制。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实行经营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经营水平,对经营管理有方,技术改进有效,拓展市场有功,创造经济效益显著者不但要重奖,而且应展其所长提升到相应的重要岗位。对不称职者要降免或调离,使每个成员都要职能相称。
要素流动机制。实施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中,要保证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优化配置,以保持其生机和活力。应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成员的实绩提供合理流动的机遇,这种流动要以为经营体创造更大经济效益为前提,以发挥每个环节和成员的最大才能为依据。
利益分配机制。这是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核心机制。要在实施初始阶段就明确利益分配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利益原则,在出现利益分配矛盾时及时进行调整。利益分配要做到,一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二是坚决维护各环节本身利益的同时,使每个成员得到社会平均利润;三是利益分享的原则要坚持,随时出现的利益矛盾要及时调整。
产业协调机制。在参与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各产业间,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要在统一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定期协调,以解决产业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理顺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保证各环节的权益,维护成员的利益。
产学研结合机制。这既是提高经营体科技素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又是保证经营体顺利发展壮大的基本途径。在经营体内要实行产学研结合,在外部也应与科研院所、院校结成紧密合作关系,以使经营体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科技信息,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不断提高经营体的整体素质和增产中的科技含量。
宏观调控机制。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是一种多产业组合型的市场行为。其自身应具备宏观调控能力,能够对骨干企业、生产基地和农牧户之间的生产经营进行调节,使各环节获得最大经济效益。而面对整个国际国内大市场,则必须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使各个产业经营体之间形成协调发展格局,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增强竞争力。
(四)一体化经营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由于经营体是个多产业、多环节的组合体,并且是种混合经济。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保证三方均受益。不允许出现利益个人获得,损失由国家和集体承担的行为存在,也不允许共同利益单方独享。
农村牧区经济各业之间的关系。农村牧区经济各业之间要协调发展,哪种产业规模大,实力强就可成为主导产业,而决不能因组建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而排斥或忽视其他产业。特别是农村始终要把粮食生产抓紧,保证特定增长。
产业间、地区间的关系。各产业和各地区是跨产业和地区经营体的组成单位,都要维护经营体的运行和利益。维护其之间关系的办法应分为两类,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要通过董事会协调;松散型的要由政府组织的协调会协调。
骨干企业与基地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基地之间要根据经济和经营等状况结成紧密型、半紧密型或松散型的关系。最佳形式应是股份合作制,最低形式是产品买断式,当然还有多种形式,要由双方共同商定。不论哪种形式都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契约合同受法律保护,不能因种种借口,单方毁约;二是原料保证供应,利益合理分摊必须按合同规定兑现,不能由单方决定。
企业、基地与农牧户之间的关系。向农牧户让利和保证农牧户得到社会平均利润是其核心。这种关系要通过契约合同来实施和兑现。为了保障农牧户的利益,要有维护农牧户利益的代表,这就是要以经济为纽带,坚持自愿原则组建的各种类型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民办、民营、民受益”机制下运行。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农牧户返还利润,基地要在两方面维护农牧户利益,一是国家各类项目投资该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农牧户,支持其发展;二是企业的预付定金、返还的利润必须返还到户。
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经营体刚刚兴起、农牧户尚不富裕的情况下,无论是骨干企业、生产基地和农牧户,都必须把扩大再生产放在第一位,积累比例要适当提高,分配比例适当放低,随着经营体规模的扩大、市场的拓宽、收益的增加、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分配比例。这是形成经济良性循环的关键,是畜牧产业一体化经营发展壮大、兴旺发达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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