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招投标事业不断推进,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存在诸多弊端,致使招标投标行业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能够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弥补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国家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修订《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而指导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招标投标;行业问题;出现原因;制度建设;思考
1 关于招投标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1.1地方招投标配套制度因素
基于各地市、县相关监督制度来讲,均以预防腐败为根本落脚点。其中主要以实现招投标的公平性,降低交易过程中的管理难度。招投标行业主要面临的问题在于难以保持与招法立法本意上的一致。地方招投标配套制度的实施,为公管机构出现缺位与错位等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例如,奥凯电缆事件主要以低价竞标的方式获得订单,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恶意降低成本,造成了产品不合格。而事件发生引发诟病是最低级中标法的滥用和误用,之所以造成当前这种后果,主要由于地方招投标配套制度强力推行所致。
1.2 招标人为因素
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人为因素作为招投标行业问题的主要因素。目前相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作出了严格的监管,加大了对招投标的审计、纪检等工作力度。部分地方和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在实际的工作中放弃了招法人所具备的权利和责任。在具体工作中宁可碌碌无为。相关管理部门实际上受让了招标人的权利,使得无限制的扩大招标范围,无限制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则运用到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以及无节制使用低价中标[1],致使行业问题日益扩大化。
1.3 顶层设计因素
基于招投标行业问题来讲,除了人为因素与地方招投标配套制度因素以外,顶层设计因素同样滋生着招投标行业问题。所谓的顶层制度通常主要指中央层面关于招投标制定的相关制度,其中以《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而《招标投标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评标委员会存在权责不合理、组建方式缺乏合理性、并且其自身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主要问题在于立法精神没有与《招标投标法》达成完全一致,在实际的评标过程中,进一步扩大了评标专家的作用,招标人低于三个,对于确定中标人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博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基于当前这种情况下,招投标工作开展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腐败,这与《招标投标法》立法本意出现了明显的偏差。
2 招投标行业制度建设的发展思考
2.1 修订《招标投标法》
1)招法立法目的:招投标法最初立法的本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招标投标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招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虽然《招标投标法》对各方利益作出了明确的保障,但是并没有明确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的功能。
2)明确招标人法律地位:基于《招标投标法》相关内容可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招标人的相关权利和责任,但是《招标投标法》相关配套制度中,招标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限制或剥夺了招标人的核心权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基于此情况下,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利,归还招标人的核心权利。
2.2 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基于目前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说,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国家需要紧扣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对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重新修订编排。改变以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存在的问题,弥补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内容,细化新修订招法的原则性规定,为实现《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做好保障。同时,要招投标过程中信息公开相关内容、范围等进行深度明确。
2.3 合理规范地方招投标配套制度
除《立法法》规定并经审定的配套制度以外,国家需要及时清理掉地方招投标相关配套制度。地方所指定的一些相关制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实质上是地方一种权利的表达形式,代表着地方的权利。基于地方招投标配套制度出台的无程序性、迅速性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相关部门治理措施的合法箭牌。基于地方这种不存在学理基础的相关制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极容易对国家和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性。因此,及时清理或规范地方招投标相关配套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及社会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2.4 强化对部门规章制度的完善和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当前部门规章实际运行情况,对现行的部门规章进行全方位梳理,并且对其相关内容要进行不断完善和修订,形成统一协调的招投标制度规则,以此来保证修订后的部门规章合理性与科学性,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及招标人利益提供可行性实施方案。此外,属于市场范围的权利尽最大程度化归还市场,对于地方政府对电子交易平台的投入作出一定的限制,积极鼓励市场主体构建电子交易平台[2]。进而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实现电子交易平台的良好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际情况分析,仍然存在诸多有待完善和修订的地方。因此,国家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在充分保证合法程序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招标人参与到实际的建设工作中,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顾凌波.招标投标行业问题分析与制度建设的思考[J].招标采购管理,2017(11):15-19.
[2]李亢.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J].招标采购管理,2015(08):8-9.
[3]李世明.构建三平台分离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探索[J].招标采购管理,2014(10):30+38-40.
[4]毛林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加强招标投标行业组织自律与服务[J].招标采购管理,2013(04):29-33+36.
[5]本刊讯.学习十八大报告 践行十八大精神——招投标行业相关机构和企业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蔚然成风[J].招标采购管理,2012(04):4.
[6]胡九华.招投标行业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J].中国招标,2012(08):5-9.
论文作者:冉俊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4
标签:招标投标论文; 招投标论文; 制度论文; 地方论文; 实施条例论文; 行业论文; 权利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