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者论文,职业资格认证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决策,并要求“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这为中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构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是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需要。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的目的与模式
职业资格认证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协会制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职业技能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权限。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是国家对社会工作从业者的准入控制,是广大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的标准、依据和凭证。法利就曾指出:“一个领域的工作要成为羽翼丰满的专业,几乎不可避免地要有某种形式的正规管制和在执业时申领执照。”
从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各国为了促进职业技能水准的提高、保障从业人员的就业机会、确保公众安全、建立专业化社会,无不致力于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具体而言,设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目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和确保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大众不会接受到未经授权的社会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二是为了保护社会工作者的正当权益,避免非专业者的干扰,进而影响社会工作的声誉;三是为了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水准,保证社会工作的专业素质,维护专业形象和地位,避免恶性竞争。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包括执照、授证、注册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在认证主体、资格要求、权利与义务、认证目的、管制程度以及代表地区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异。三种模式的具体内容和区别见下表1。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国际经验
目前世界上采用执照认证模式的以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代表,采用注册模式的以香港、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其中,美国的认证制度最为完善,它不仅有严格的执照考试制度,还有成熟的专业资格证书制度。
1.美国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在美国,已经建立了广泛的证照制度和管理机制,这是美国社会工作高度专业化的标志。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CSWE)”、“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及“社会工作理事会联盟(ASWB)”三个社会工作专业组织在职业资格认证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中,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是一个非营利、全国性的会员组织,扮演的是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与选拔的第一个关卡,它致力于保障和强化社会工作教育的质量,各类学校的社会工作教育必须取得它的认可;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是当今全球规模最大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织,负责办理专业资格证书与确定专业伦理标准;美国社会工作理事会联盟负责规范全国社会工作职业的联合体,其主要任务是办理社会工作执照。
在美国历史上,全美社会工作者协会曾创立过社会工作者自愿注册制度,并建立“注册社会工作者学会”,授予“注册社会工作者”资格。后来授证方式和执照方式逐渐居于主流地位,社会工作专业资格证书和执照逐渐成为美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可或缺的两大要素。社会工作专业资格证书可分为“专业资格证书”和“特殊专长专业资格证书”。就专业资格证书而言,共有三种,分别是“合格学会社会工作师”、“合格临床社会工作师”及“临床社会工作专家”。特殊专长专业资格证书分为学士级、硕士级,学士级有三种,硕士级专长证书有七种。社会工作执照考试原则上由社会工作理事会联盟(ASWB)举办,各州的执照取得标准在资格要求、考试种类上有不同的规定。目前,社会工作理事会联盟(ASWB)举办的执照考试有四种等级,等级及资格要求分别如下:学士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生可报考;硕士级,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毕业且至少有两年实务社会工作经验;高级专家,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毕业且毕业后有两年直接服务的实务社会工作经验;临床,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毕业且毕业后有两年直接临床社会工作实务经验。
2.加拿大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加拿大实施的是以注册模式为主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联邦政府没有相应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由各省分别制订社会工作者的注册制度,实行以联邦制为基础的分省注册制,每个省都有《社会工作师法》。虽然各省主管社会工作的部门名称不一样,但每个省政府都设有社会工作的主管部门。由于十个不同省份有不同的工作方法,各省社会工作者在资格互认和交流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只有经过注册的社会工作者,才可以对外自称“注册社会工作者(RSW)”。此外,只有选择注册的社工才受法例管制,没有注册的人士则不在监管之列。
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该省社会工作者注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对合格的社会工作者进行注册;二是提高社会工作实务水平;三是调查来自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投诉。根据《社会工作师法》(RSBC 1996)规定,社会工作者注册委员会一般由10-12人组成,由省政府任命,任期一年。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公务员,政府只是按照条例来聘用。工作人员中,除了两人是社会公众以外,其余都是注册社会工作者,而且全部是受薪的。注册局的注册社工来自全省不同的社会团体,并且分布在不同的实务领域。要在该省成为注册社工,首要条件就是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此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政府指定机构认定的社会工作机构工作满七百小时以上;二是有两封注册社工或相关机构的推荐信;三是没有犯罪记录;四是认同注册部的章程;五是缴纳一百加元的注册费和两百加元的年费。在其他省,注册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有经过注册的人,才能称为社会工作者。
3.香港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香港实施的也是以注册为主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1997年,香港立法局通过了《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同时颁布了《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等政策法规。1998年,成立社会工作注册局,正式实行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香港的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是依法成立的永久法人团体,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7条的规定,注册局有权制定及检讨社会工作者的注册资格标准及有关注册事宜;受理、审查、接纳或拒绝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申请;核评申请注册社会工作者的等级;处理社会工作者的违纪行为。
在香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只有注册以后才能以“执业社工”的名义开展工作。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条件主要看学历,不另设考试。只要是香港六所大专院校的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生或注册局认可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相关科系毕业生都符合注册资格,合格的申请人都可成为“注册社会工作者”。注册社会工作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持有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认可的社会工作学位及文凭;第二类是非持有第一类社会工作者的注册资格,但正在担任具体的社会工作职位,且在合理的期间内能获取认可的社会工作学位或文凭。
三、完善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策分析
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起步较晚,因此,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需要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有所创新,构建授证制度与登记注册相结合的双轨制运作模式。
1.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机构体系
世界各国管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各不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竞争性分权管理,由各种非政府性认证机构来分别推行和管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另一种是非竞争性集中管理,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推行和管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往往采用分权管理方式,单一制国家大多采用非竞争性方式。为了保证我国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真正发挥效用,也为了维护国家形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机构体系。
为了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建议在民政部门设置相应的综合性社会工作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目前,民政部人事教育司(社会工作司)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这一职能。建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民政主管部门也设置综合性的社会工作职能处室。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有关重要政策的研究、执行和工作的部署、落实,建议由组织部门牵头,建立社会工作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分结合、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
2.构建授证制度与登记注册相结合的双轨制运作模式
首先,要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为基础,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授证制度,严把职业准入关。2006年7月20日,原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授证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才刚刚起步,仍有大量工作需要推进:一是加强职业水平考试的命题工作,补充和完善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命题题库;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职业水平证书的认识,扩大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影响力;三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考务管理系统,对职业水平评价的实施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其次,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尽管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提出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制度,但规定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2009年3月2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该登记办法共十六条,围绕登记的申请、受理、注销等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内容来看,侧重于社会工作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监督检查方面,今后还应进一步研究和落实社会工作执业证的申领、发放、吊销和注册活动。
3.充分发挥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各自作用
在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往往是教育机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携手合作,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从教育、就业、职业发展等各个环节紧密配合,十分规范和协调。我们要瞄准国际标准,不断提高我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水平,缩小与国际社会的差距,使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成为在国际上通行互认的证书。
首先,高度重视和支持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及培训。目前,在我国存在社会工作的专业认同度不高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大多数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教育背景。因此,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既要有正规的专业化教育,同时还要建立针对在岗的大量实际社会工作者进行在职培训制度。
其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正常运转,必须有一整套的政府配套措施作为支撑条件和制度保障。一是完善社工职业岗位设置,明确不同机构社工岗位的工作职责、专业操守、理论知识和具体技术要求,尽快在各类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二是出台薪酬标准指导政策,根据执业社会工作者的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等级,提出科学、合理的薪酬标准指导意见;三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及实行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激励机制,切实改善社会工作人才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四是加快社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尽快出台《社会工作者条例》。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主要有两大社会工作专业组织:一是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二是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这两大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引入、推广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建立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过程中,这两大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应有的功能。比如,保障社会工作者依法执业,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社会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训练;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调解处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促进社会工作者之间的经验交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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