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而不是解决:和平研究中的冲突解决_冲突管理论文

转变而不是解决:和平研究中的冲突解决_冲突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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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化解是和平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20世纪60年代,拉帕波特(Anmd Rapoport)最早提出的冲突化解的分析理论,虽然存在着缺陷,但对冲突各方相互作用过程的研究起到了很大的示范作用。[1] 80年代初,米切尔(Christopher Mitchell)分析了冲突动力及其化解的概念。[2] 伯顿(John Burton)最先将商业管理和其他领域内的交易理论运用到和平研究中。[3] 现在,越来越多的和平研究者将冲突分析及其化解问题作为和平学研究的课题,冲突化解甚至被认为是和平学的“姐妹学科”。和平学研究在国内刚刚起步,冲突分析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有所涉及,但与和平学研究的冲突化解理论存在着很大差别。(注:美国学者卡罗尔·兰克曾写过《冲突化解的理论与实践》(《学海》2004年第3期)一文,简单介绍了冲突化解的基本内容。)本文通过系统介绍冲突化解理论指出,和平学范畴内的冲突分析及其化解的目的在于冲突的转化而不是冲突的解决,这是冲突化解理论特征和我们理解该理论的关键。(注:在和平学研究中,化解这个词是resolution而不是resolving,现在多被transformation一词所取代。resolving是指通过武力来解决冲突,而没有考虑采取冲突化解的和平形式。)

一、冲突自然属性的否定

对冲突自然属性的否定是冲突化解理论是否成立的前提。因为,如果冲突是人类的天然本性形成的,冲突就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更不可能被转化。然而,很多人认为,冲突的潜在原因存在于人类的本性之中,将人类冲突不断归因于其本身的攻击性(aggression),而人类攻击性又来自于“动物天性”的暴力倾向。甚至连爱因斯坦也毫不怀疑战争的原因深深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人的战争倾向是人的本性中的一部分,正如河流的一部分本性是时时要冲垮河岸一样。[4] (p.41)当然,作为一个爱好和平的科学家,爱因斯坦并不愿意作出这样一种结论。为此,他向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请教这一问题。然而,弗洛伊德不仅赞成爱因斯坦的观点,而且认为人类的各种攻击性倾向是无法被压抑住的,并因文化的影响而内在化。(注:爱因斯坦与弗洛伊德的通信可参阅赵鑫珊、李毅强:《战争与男性荷尔蒙》,百花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396-413页。)

坚持达尔文学说的生物学家认为,人类与动物一样天生具有攻击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奥地利的比较动物学家洛伦兹(Konrad Z.Lorenz),他因动物行为研究而获得了1973年的诺贝尔奖。他认为,人类的攻击性来自于前人类祖先,男人的好战热情是一种真正的自治本性,它就像性欲或任何其他强烈的本能一样,可以造成一种特殊而强烈的满足感。[5] (pp.13-19)遗传学者汉弥尔顿(William D.Hamilton)明确地提出了排外和种族歧视的遗传基础的假设。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Edward O.Wilson)和道金斯(Richard Dawkins)也认为,群体的偏见(包括排外)可以从遗传确定,即对立群体成员相互之间的敌意是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和捍卫领地,这种斗争有利于其所属的群体,有利于自己亲属的保存和繁殖,达到总的“繁衍的成功”。[6] (p.6)中国学者赵鑫珊和李毅强并不赞成将人类战争等同于动物界的相互攻击史,但依然认为生物学因素也是战争的一个因素,虽然它只占到5%。[7] (p.423)

人类天生具有好斗性的理论遭到了众多和平学者的批评。德·瓦尔(De Waal)认为,很多灵长目动物除了从事攻击行动外,它们也具有调解或保持和平社会关系的技巧,从而部分否定了那种动物凶猛性的刻板形象。同样,施蓬泽尔(L.E.Sponsel)在《人类学与和平学的相互关联》一文中指出,灵长目动物的非暴力行为超过暴力行为。通过对最接近人类的黑猩猩的有关研究,他发现黑猩猩之间出现紧张关系时,更多的是通过做爱而不是战争方式来解决问题。卡诺(P.Kano)指出,通过经常性的准性行为(quasi-sexual behavior),灵长目动物隐藏了等级差异并协调了彼此的关系。它们的活动证明,个体不依赖于竞争、统治和服从性等级社会,灵长目动物也能够和平共处。有关灵长目动物的研究、以采集与狩猎为主的人类文化的研究、以及对世界上其他人类文化的研究都表明,女性的养育倾向和男性的暴力倾向都是后天习得的行为而不是自然就有的。大部分历史学家认为,性别等级结构的根源在于历史而不在于生物学。[8] (p.18)琳内·西格尔(Lynne Segal)虽然承认男人的好战天性,但同时指出,“军事的雄性本质得到了军事制度和国家两方面的培育和保护”。[9] (p.187)

玛格丽特·梅的尔恩(Margaret Meadren)认为,人们在历史上通过战争手段可以实现很多目的:提高威望或获得荣誉;得到财物或妻子、奴隶、土地等。战争不是生物学上的必需,也不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只是被大多数人类社会所认同的一种发明。他举例说,陪审团制度也是人类一种发明,在此之前也有其他的审判方式:拷打和格斗。这些过去的审判方式在现在看来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渐渐地被新的审判方式而代替。同样,如果人们对战争这种根深蒂固的习惯感到绝望的时候,那么就应该用一种新的发明来取代它。[10] (pp.19-22)军事历史学家迈克尔·霍华德(Michael Howard)指出,战争取决于双方的计算,即他们通过战争获得的东西要比保持和平所得到的多。[11] (p.42)

道格拉斯·弗里(Douglas P.Fry)夫妇认为,人类冲突和冲突化解是一种文化现象。一般情况下,任何一个文化体系都不太愿意进行批评性的自我反省。冲突各方文化上的差异,是冲突化解过程中的一个主要困难,而文化当然不是天生就有的。[12] (p.10)鲁宾(J.Z.Rubin)等人认为,从广泛的跨文化角度上看,冲突意味着冲突方感觉到利益的差异,或者相信多个团体的利益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于是,当他们认识到,这种利益不同的感觉是错误的时候,冲突就可能得到解决。[13] (p.5)有些学者则用数字表明人类并不是天生好斗的:在学习了和平学有关课程后,对“战争是人类天生固有的一部分”的支持者,从64%下降到13%;“因为人类天生的攻击性特点,所以战争不可避免”的支持者,从40%下降到13%;“人类有能力消除战争”的支持者从56%上升到75%。[12] (pp.13-14)在2005年的南京和平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和平学之父”加尔通明确指出:“暴力并非人类本能,而是后天的,这是由特定的环境所形成的”。[14] (p.32)他还在《帝国主义的结构理论》一文中指出,经济落后和不平等是战争的普遍性原因。[15] (pp.43-45)

二、结构暴力与冲突化解

实际上,无论人类暴力倾向是天生的还是后天习得的,冲突与不和平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暴力的存在。然而,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将暴力狭隘地限定在直接暴力的层面上,消除这些直接暴力也就成为和平学者进行和平研究的核心内容,冲突化解研究并没有真正开始。

加尔通教授最早提出了结构暴力的概念。1969年,加尔通在《和平研究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暴力、和平与和平研究”的论文,第一次将结构暴力纳入和平研究的范畴,并被众多和平学研究者认同和肯定。70年代以后,结构暴力开始成为和平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加尔通指出,暴力定义主要体现在“现实的”和“潜在的”这两个单词上。暴力可以定义为“潜在的”和“现实的”之间差距的原因,即人们能够得到与实际得到之间差距的原因;暴力可以增加潜在与现实之间差距,也可以阻止两者差距的减少。他举例说,如果一个18世纪的人死于肺炎,这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暴力所致,因为这在当时是一种无奈的普遍现象。但是,现在一个人因肺炎而死,就是暴力造成的。潜在水平的实现是现有见识和资源水平可能达到的状态。如果见识或资源被某个团体或阶级独占,或用于其他的目的,现实水平就会降低在潜在水平之下,暴力也就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直接暴力可以看成是自我实现的不能满足,谋杀或殴打可以使某人“现实肉体上的实现”低于他的“潜在肉体上的实现”;而非直接暴力是从结构上使现实的低于潜在的。[16]

结构暴力通常表现为:人的重要权利被否认,比如,人的经济满足、社会、政治和性别平等。当人们食不果腹甚至因贫穷而死的时候,一种暴力就发生了。同样,当人们遭受能够预防疾病的痛苦,被剥夺应有的教育、住房、工作和提升家庭的机会,一种暴力也发生了,虽然可能没有炸弹和枪炮的袭击。长期以来,我们注意到了人为暴力或直接暴力,如战争或暴力冲突,然而忽视或轻视了制度或结构暴力。结构暴力在平时可能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稳定状态,但一旦发生质变,就会引发冲突或战争。

在提出结构暴力之后,加尔通进而提出了文化暴力的概念。文化暴力被认为是其他暴力形式的源泉,它肯定直接暴力和结构暴力的合理性。文化暴力存在于宗教、法律、意识形态、语言、艺术、经验科学、宇宙论(cosmology)中,并通过学校和媒体进行传送,产生了社会中的憎恨、恐惧和猜疑。宗教将人群分成不同的种类,激进的民族主义可以导致战争。有些结构暴力(如歧视)就是建立在性别和种族的文化标准上的,由于阶级或职业不同,人也被划分为更有价值或不重要。为此,他认为,“和平=直接和平+结构和平+文化和平”,这是他将暴力概念扩大之后形成的和平定义。1996年,他发现这种定义存在着过于静态化(static)的缺陷。于是,加尔通又提出另一种关于积极和平的定义:“和平是用非暴力方式创造性地实现了冲突的转换”。他认为,和平是一个没有尽头的进程,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它在制度上的要求是文化和平与结构和平,它在人的行为上的要求是,通过非暴力手段而不是身体或言词的暴力。[17] 很明显,加尔通扩大了暴力的内涵,并为冲突及其化解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绝大多数和平学者将“以非暴力方式实现冲突转化”作为冲突化解研究的出发点和目标。因为,既然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后天的,它们存在于广泛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之中,那么,简单的外科手术式的方案并不是有效的解决方式。美国著名和平学理论家和实践者莱德里奇(John Paul Lederach)明确指出,冲突转化(conflict transformarion)比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lution)要好。因为,和平是一个进程,它是动态和持续的;和平是一种结构,它不仅是直接暴力的消失,而且意味着深层结构暴力的治理与社会和解。[18] (pp.29-35)

三、冲突化解原则

和平学者普遍认为,社会习得是人类倾向暴力的重要原因。从表面上看,人类彼此为敌的倾向极其强烈,甚至毫无意义的空想就足以激起他们愤怒,导致最激烈的冲突。但是,彼此斗争最共同和持久的根源,则一直是所有权的不同和利益不平衡的分布。于是,满足人的那些由于潜在暴力而不能获得的利益就可以减少冲突。而且,分配上的差别虽然很难消除,但人对这种差别的感觉却可以改变。约翰·伯顿等提出的“需求理论”认为,冲突主要起源于未满足的需求。[19] (p.29)人有多方面的需求,一般包括生理需求、社会需求、经济需求、宗教需求和政治需求。人在自己的需求遇到挫折后,很容易产生暴力行为。但人的很多需求仅仅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不是生存的必需。换言之,很多需求只是一种需要,而不是必须满足的东西。因此,和平学者认为,冲突应该通过冲突化解的谈判方式解决,即采取非暴力而不是暴力方式来解决冲突问题。

很多人都认识到了冲突内部的消极性内涵。然而,冲突本身更应该被看成是“价值中立”的,冲突结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将取决于我们处理冲突的方法。冲突可能具有损坏性后果:可以引起猜疑和不信任,阻碍彼此合作行动,破坏相互关系和增大分歧,甚至导致双方暴力性对峙。但冲突也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可以将问题揭示出来供人们进行分析,并形成一种更加清晰而妥善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它可以促进人们相互间的交流活动,改善彼此关系,即“不打不成交”,特别是在冲突双方基本价值相同的情况下,更容易化干戈为玉帛。

因此,冲突化解的目的不是避免冲突,而是采取某种方式去处理冲突,即如何在和平价值的框架内,将冲突的消极影响降到最小程度,将冲突的积极潜在因素激发到最大程度。以一种可接受和可持续的方法处理冲突转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甘地说,“方法即目标”。加尔通认为,“过程即目标”。实际上,现实中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法,可以解决一切冲突或创造一个没有冲突社会的想法只能是不切实际的一厢情愿。但是,在冲突不可避免时,暴力却能够避免,我们应该寻求减少或消除的是各种形式的暴力。如果我们能够掌握比较好的冲突化解的原则、方式和技巧,我们就可能真正化解一些冲突,防止这些冲突的逐步升级,从而有利于一个和谐社会的创建。

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五点:一是人与问题分开;二是关注利益而不是位置;三是尽量提出可能性的选择观点;四是坚持公平的客观标准;五是坚持非暴力手段。

重视冲突双方关系而轻视个人目标取向的和事佬做法不是冲突化解所倡导的方式。我们在处理冲突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对事不对人的立场,既要避免人身攻击,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关系而隐藏自己的观点或轻易改变自己的主张。

冲突化解方案的一个基本假定是,最佳的解决办法来自于双方各种利益的充分考量。冲突化解谈判应该是一种双方合作、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进程,每一方的利益都要被认识和罗列出来。在讨论中,他们应该被鼓励提出所有可能解决冲突的创造性观点。做到这一点需要创造力、灵活性和开放的思想。

各方在讨论建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草率地拒绝对方提出的建议;保护双方之间的关系,即使是质量差的主意也可能引发新的思考;后面的建议可能更有质量;注意建议的多样化。因此,各方要尽可能多地说出自己的建议,包括狂热和滑稽的想法,不要对任何建议进行评估和批评。而且,集体讨论不能只形成一种意见。

位置(position)是指冲突方在制定解决方案中的声明和要求,常常包含着不完全的信息、隐蔽计划和底线。这种位置或立场在冲突谈判中表现出来的就是动用权力或注重权利。利益隐蔽在位置后面,利益是双方感到满意或解决方案的根本需求。

冲突化解的方案采取的是利益型而不是权利型和权力型立场。利益型方式关注深层问题或冲突之下的利益,追求一种新的和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潜藏在冲突下面的利益包括:必需、需要、恐惧和担心,它们存在于冲突过程和各方初始的态度之中。实践证明,利益型方式好于任何一方最初提出的其他方式。例如,以色列自从1967年以来占领着埃及的西奈半岛。当埃以双方在1978年谈判缔结和约时,双方的立场完全对立:以色列坚持占据西奈半岛的某些地区;埃及则决心收回西奈的每寸土地。从表面上看,埃及和以色列的问题围绕在领土的主权问题上。埃及在领土问题上坚决不妥协,以色列又不能接受回到1967年以前的情形。然而,通过审视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双方的立场,却使谈判有了转机。原来以色列占领西奈半岛是出于安全利益的考虑,他们担心埃及全部收回西奈半岛,将使以色列处于随时受到攻击的不利地位。埃及的利益是在主权上,西奈半岛自从法老王时代,就一直是埃及的一部分。最后,在美国主持下,埃及总统萨达特和以色列总理贝京在戴维营达成协议:西奈完全归还埃及,但大部分地区实现非军事化,消除以色列的安全担忧。

康德曾指出,“掌握了权力就不可避免地破坏理性的自由判断”[20] (p.41),因此,缺乏理性的解决冲突行动常常会造成伤害性结果。在权力型处理冲突的方式中,一方试图通过自己的权力优势压倒对方,使冲突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权力的来源及其利用因背景情况的差异而各色各样,比如,在国际关系中,它可能是军事和经济权力;在组织团体中,它可能是雇佣和解雇的权力;在人际关系冲突中,它可能是体力或精神强迫。暴力、控制、压迫和剥削可以视为对另一方的滥用权力,冲突化解不仅明确反对这些权力,而且根本抵制通过动用权力来处理冲突。

注重权利是另一种解决冲突的常见立场,它不仅代价昂贵,而且彻底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低。由于冲突各方倾向于法律途径,各自的情绪又都非常紧张,高额财力和大量时间的花费也就在所难免,常常出现以势压人的现象。由于法律条款不可能无限扩充,冲突下面的潜在问题当然不可能得到处理。而且,解决方案掌握在第三方手中,一般来说,这种方案主要是赢与输方式,至少有一方不满意处理结果,因而期待着在晚些时候重新发生冲突。冲突双方在财力和情感两方面都要付出高昂代价是权利型立场的特点,谈判进程倾向于拖延时间。在最糟糕的案例中,权利型谈判还可能会导致生命、财产和环境的损坏,无辜的第三方也有可能受到伤害。

总之,关注利益的冲突化解立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财务成本,很少的情感代价,花费的时间也比其他方式少,而且将增强而不是损坏双方的关系,考虑到了冲突的潜在资源,因而可能形成双方都满意的一个长久协议。罗杰·费希尔(Roger Fisher)等人认为:理论和实践证明,就长远的实质性成果而言,利益型谈判方式都不会比其他可供选择性谈判战略逊色。它是一种高效而花费低廉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21] (p.76)尤里(W.L.Ury)也总结说:“总之,这是一种低消耗方式,它更关注利益而不是权利,花费较少,比关注权力得到更多的实惠。”[22] (p.169)

坚持公平与客观标准是冲突化解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任何一方屈服于原则而不是压力;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被看成问题的携带者,而是有血有肉、有恐惧和希望、有梦想和幻想的实实在在的人;最后的结果不应该是胜利方的欢笑和失败方的眼泪。

在有关冲突化解的讨论中,几乎所有的和平学工作者都认可非暴力原则,他们在谈论中一般只说“冲突化解”,其实它的完整表达形式是“非暴力冲突化解”。使用非暴力手段获得和平是指,通过爱和忍受苦难来感化对手,认为目的和手段必须一致,应该采取合法的斗争手段,而且,反对的对象是不合理的制度而不是具体的人。

非暴力与某种道德和宗教传统有关,特别是佛教、印度教和基督教的和平派,圣雄甘地是非暴力的主要倡导者和实践者。然而,在实现和平的斗争中,非暴力已经超越了宗教的概念,它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以此达到建立积极和平和避免战争的要求。非暴力是导致社会激进变革的一种实践原则,它主张用两只手与对手握手,一只手让对手知道再采取过去的简单方式是不行的,另一只手则保持他们的安定,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甘地本人这样形容非暴力:“我的非暴力信念是一种极端的积极力量,它没有丝毫的懦弱甚至软弱。它希望在某一天,一个崇尚暴力的男人变得非暴力,而不是成为一个懦夫。”[23] (p.515)为此,美国的和平活动家戴夫·德林杰曾说过,非暴力是一种能够控制使用的力量,它就像电流一样,只不过人们对它还缺乏了解。非暴力是减少社会暴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它可以运用于从个人到全球范围的所有层次冲突的化解工作。

一般而言,处理冲突的战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竞争(contending),重视自己的利益,漠视其他人的利益;二是问题解决(problem solving),重视有关双方的利益;三是退让(yielding),关心自己的利益少,关心其他人的利益多;四是回避(avoiding),关心双方的利益都比较少。从和平学的视角上看,只有问题解决最接近于冲突化解。问题解决战略可以使双方获得满意的结果,实现冲突的转化,从而防止未来的冲突。竞争忽视其他人的利益,会引发侵犯行动。退让和回避战略能够防止暴力和冲突的升级,但却不能找到满足需求的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战略又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折衷;二是选择性;三是整合性。其中,整合性是最好的一种形式。[24] (pp.168-173)。当然,无论哪种形式,非暴力是其不可突破的原则,冲突转化是它们追求的目标。

四、冲突化解的主要模式

加尔通认为,有三条一般规则适用于冲突转化的一般理论。一是超越(transcendence):创造性的冲突转化,创造性是其关键词。当事人要努力克服障碍,实现冲突转化的目标。这种规则要求:第一,实现双方和解或签订协议的障碍可能并非如原先想象的那么大。第二,还有其他潜在性资源没有被运用或认识到。比如,如果一个人站在北极点上,目标是移动20厘米,但不准向南移动,于是,障碍就出现了。然而,当他发现可以用跳高的方式时,这个困难就迎刃而解决了。二是妥协(compromise):双方愿意接受各自目标得不到完全实现的结果,适度是其关键词。冲突各方的目标降低到能够实现的程度。社会高位、权力、金钱和名声这些并不是必不可少的需求目标,它们可能被满足也可能得不到满足。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后,在必要的时候就会作出妥协。三是退却(withdrawal):冲突方永远或暂时放弃目标,冷漠和坚定不移是其关键词。冲突方决定放弃目标,然后将它转移到头脑中更深层、潜意识之中,或彻底消除实现目标的念头。加尔通认为,具有创造性的人使用超越,能适应的人使用妥协,而害羞和胆小、谦卑和孤独的人则使用退却。但只打一张牌达不到预期目标,超越、妥协和退却的综合才是对生活艺术和生活方式开出的处方。[25] (pp.95-96)

冲突化解还具有其他很多模式。莱维斯基(Lewicki)、韦斯(Weiss)和莱温(Lewin)等学者指出了有关组织冲突的44种模式。他们认为,冲突化解研究应该关注于创造性模式的发现,而不是对各种模式平等重要性的评估,任何一种模式都不是普适的和绝对正确的。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描述性的,即具体描述协商代表应有的行为;二是说明性的,详细说明在协商进程中如何做。描述性类型又分成分配性方式(如何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佳点)和整合性方式。

费希尔和尤里提出了一种四重立场模经济与管理学院式:人与问题分开;关注利益;创建互利的选项;坚持客观标准。客观标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如何分配资源的规则(在平等、公平、需求等基础上),二是关于决策程序的规则(依照先例、投币决定等)。不过,利特菲尔德(Littlefield)等人认为,注重标准使用的模式比较类似于权力型方式,太多地强调客观标准,可能使利益基础上的问题解决轨道发生偏离。当然,人们往往可以将原则或客观标准合并到冲突化解中,把它们视为需要满足的合理利益。

普鲁伊特(Pruitt)和鲁宾(Rubin)创造性解决问题模式的特点是,在冲突化解中,要设定适度的个人期望目标,并持久地追求和承诺这些目标。卡尔内瓦莱(Carnevale)认为,谈判人既要有坚定性又要有灵活性。如果双方害怕冲突而动摇目标,在他们作出的解决方案中,共同性的利益就比较少;在获取利益的手段上要灵活,要尽力探求能够被双方接受的选项。

伯顿模式适用于南非和斐济这样大范围的国家内部的冲突化解。它首先是对冲突各方和问题进行仔细分析,然后,各方被带入一个容易互动的情景之中,相互关系被深入剖析,此时不要提出建议或开始协商。当一个问题被双方认定之后,对可能选项的探讨开始了。“受到控制的沟通”是问题解决的一种抽象形式,这是一种私人性质的会见,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感觉和提高沟通水平。

克尔曼(Kelman)问题解决工作小组主要处理以色列与巴基斯坦的冲突问题。工作小组涉及的是政治问题,但参与协商的却是冲突各方的非正式代表,协商活动由学术界发起,社会科学家贡献出他们的才智。简单地说,这种模式首先是理解和承认双方关心的问题,然后鼓励合作解决问题,发展出化解冲突的新思路,满足双方的基本需求,减轻双方的担忧。

罗纳德·费希尔(Ronald Fisher)主要从事塞浦路斯、加拿大和新西兰的种族冲突研究。他认为,冲突化解是一种相互破坏性情势的转换,目标是实现自养(self-supporting)、自治(self-correcting)和稳定发展的未来。[26] (p.59)他关注和平建设(peace-building),使其成为维和(peace-keeping)与调停(peace-making)之间的一个重要桥梁。在人道主义的民主主义价值的基础上,他提出了关于冲突化解的五个目标:冲突化解是持久性地转变冲突,而不是简单地平息争论或压制分歧;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应该使用适当的补充性方法;必须考虑人的基本需求,建立各方稳定发展的关系;必须引入决策进程,防止冲突的不断扩大;必须创建新的社会结构,使各方受到公平的对待。

一些冲突化解研究以创造性见长。博尔丁和梅西(Macy)使用图像、图表、运动和角色模仿等方式,处理涉及环境与女性主义背景下的冲突问题。福格(Fogg)提出了很多创造性的非暴力策略,可以运用于不同情形下的冲突化解。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R.Blake)和简·穆顿(Jane S.Mouton)从关系和个人目标角度,设计了五种解决冲突方式的图表,认为最好的方式是高目标与高关系取向的方式。[27] (p.11)

以上的冲突模式之间存在着分歧,但有着共同的东西:非对手合作性架构;分析性观点;整合性解决方案的问题解决导向;各方直接参与解决方案的修订;有时需要得到有经验第三方的帮助。其中最核心也是各种模式的共同点——关注的是冲突的转化而不是冲突的解决。

综上所述,和平学范畴内的冲突化解,是指冲突双方从破坏性关系向合作性关系发生转变,那些产生冲突的制度或结构发生了改变。冲突化解的过程就是消除直接暴力和结构暴力的过程。冲突化解提供的是用非暴力方式来处理争执的技巧。它试图避免冲突谈判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优势或压迫,尽力满足各方的需要,培育冲突中所有人的安全、身份、自立和生活质量。当然,和平学是一门新的学科,其学科体系尚在完善之中。因此,作为和平学研究中的新近研究课题更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和检验的过程。在21世纪的今天,以暴治暴似乎依然被视为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和平学学者主张采取非暴力手段化解冲突,关注的不是眼前或表面的冲突解决,而是长远和内在的关系建设或冲突转化的目标,这确实是一件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是,正如加尔通所指出的:和平是革命性的理想,这种革命一直在发生。和平学工作者的工作就是解释它的范围和领域,其任务是无止境的。[28] (p.xi)实际上,和平学工作者已经为世界的和平事业付出了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他们的冲突化解理论和实践已经在世界各类冲突的化解工作中得到了检验。中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也伴随者各式各样的冲突,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认真处理的问题。党中央最近提出了和平崛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为此,和平学的冲突化解理论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理论范式和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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