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权外交”的实质_时政外交论文

美国“人权外交”的实质_时政外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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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外交”,是美国实现其全球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真正用意是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谋求世界霸权,确立符合美国利益的国际新秩序。

美国的“人权外交”出笼于70年代后期,其中心思想是将人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基石,在处理与别国的关系中,以人权状况作为保持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标准。“人权外交”口号的出现与国际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当时在苏联和美国两个超级大国的较量中,出现了苏攻美守的战略格局,东西力量对比发生了不利于美国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问题开始受到美国的重视,被认为是传播美国的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谋求全球战略、对付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有效武器。为此,当时的美国总统卡特首先提出了“人权外交”的口号,强调把人权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核心,宣称美国“对维护人权的承诺必须是绝对的”。从此,美国历届总统都强调人权问题在美国外交政策中的重要地位,有的甚至将人权置于与和平、安全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基础。

美国“人权外交”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矛头主要指向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美国还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人权外交”的重点国家和地区。起初,它把攻击的重点放在南美洲,后来又转向前苏联及东欧各国。苏联解体后,他们又把“人权外交”的重点移向中国。这就是近些年来美国利用人权不断对中国施加压力的原因所在。

加紧推行“人权外交”

为了实施“人权外交”,美国政府在国务院设立了人权与人道事务局,专门负责“人权外交”方面的事项;在驻外使领馆派驻人权事务官员,令他们收集驻在国的人权问题并向政府报告。美国政府还动辄以别国违反人权为借口,停止提供军事和经济援助、终止贷款、限制技术输出、实行贸易制裁、要求释放“政治犯”、煽动动乱等,向别国施加压力,甚至促使其政府倒台。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人权会议及其他各种国际会议上,美国政府也竭力开展“人权外交”攻势。他们还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相互勾结,将人权问题政治化,推销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价值观,诋毁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并抛出针对这些国家的人权决议案,要求它们按照西方的人权标准来改善其人权。美国政府年复一年地发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不择手段地对世界许多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歪曲和攻击。还有,原本讨论经济问题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在美国政府的主使和操纵下,从1984年变成主要讨论政治问题的场所。在当年的会议上发表的《关于民主价值的宣言》,企图以西方的“民主价值观”来影响其他国家。1987年,“七国首脑会议”又发表了《关于东西关系的声明》,强调他们“有义务探索一个更加民主、更加自由和更加尊重人权的社会”。这实际上是要按照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人权要求来改变世界。新闻媒介是美国政府推行“人权外交”的得力工具,他们利用新闻媒介“独立”、“公正”和“客观”的面目传播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观,在人权问题上对别国施加影响。

美国国会在推行“人权外交”过程中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关于“国际社会中的人权”的报告建议:美国政府在制定对外政策时应优先考虑人权问题;国务院应改组内部机构,以确保倾听各级决策部门关于人权问题的意见;对“坚持侵犯人权”的外国政府停止军事和经济援助;政府的公开声明和秘密外交均应体现以提倡人权为主的精神。它还建议美国政府在联合国提出人权议题,甚至要求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加强对人权的国际保护等。美国国会还通过制定一些具体法律和法规来推行“人权外交”,如1961年的对外援助法修正案、1974年的贸易法修正案和1977年的国际金融机构法修正案。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推动世界各国尊重人权是美国对外政策的主要目标;对一贯严重违反人权的政府不得提供任何援助;充分利用美国政府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基金机构的发言权和投票权施加影响,以推进人权事业;对剥夺本国公民移居外国权利的国家或对移民者有移民外国愿望的公民征收不合理税金或罚金的国家,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和贸易信贷等。此外,美国国会还针对某些国家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政府对违反人权的国家进行制裁。在国际事务方面,1976年美国国会根据一项提案,设置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委员会,监督欧安会《赫尔辛基宣言》人权条款的执行,以便对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人权状况进行“持续关注”。1983年,美国会又通过了在全球推进民主的计划,决定建立民主基金会,强调维护人权必须“以实现民主的结构性变化或建立民主的上层建筑为目标”。这就是说,要实行美国式的民主政治,即多党制、选举制和“三权分立”制。

干涉别国内政 谋求世界霸权

事实充分说明,美国推行“人权外交”的真正用意,并不是他们宣称的为了“关心人权”、“保护人权”,而是为了美国自己的利益,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谋求世界霸权,以便在全球范围内确立美国统治下的国际新秩序。为此,美国在推行“人权外交”过程中,处处将自己摆在高人一等的地位,以人权裁判者身份,用自己的好恶和人权标准来裁定别国的人权状况,以此向别国施加政治压力和影响,促使其改变内外政策和政治制度。这是严重侵犯别国主权和尊严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为。

人权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保护人权主要是主权国家的责任,没有主权国家,就根本谈不上人权的保护,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这里所说的主权国家对其“境内一切人与物”有行使管辖之权,当然也包括人权在内。而当一国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别国有不加干涉的义务和责任。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使用之国际法原则宣言》更具体地指出:“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府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政。”1981年,联合国大会再次通过了《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还针对人权问题规定“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在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美国在“人权外交”上的种种行为同这些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为了使干涉别国内政、谋求霸权的行为合法化,美国在推行“人权外交”过程中,蓄意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制造混乱,宣扬什么“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说什么“当一个政府被指控违反人权时还以‘主权’,‘不干涉内政’为借口,这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还说,“人权问题不再被视为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甚至称“一国对另一国内部存在的人权问题表示关注,乃至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是合法的,不是干涉内政”,或曰是“人道主义干涉”。很明显,这套人权理论不仅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人们知道,人权问题不管怎样重要,同国家主权相比,毕竟处于从属地位。很难想象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还有什么人权可言,因为一国的人权是由该国的法律规定的,并由该国法律保护来实现的。请问,难道美国人的权利不是由美国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吗?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所受的种种限制不是美国法律规定的吗?美国人犯罪,不是受美国法律制裁的吗?美国人犯罪侵犯了国家主权和国家的安全不是要受到最严厉的刑罚惩罚吗?

所谓“人权无国界”,更是无稽之谈。世界上只要存在着国家,就必然会有国界,不但人权问题有国界,凡属一国管辖的一切事项都是有国界的。如果说人权是没有国界的,那么,别国是否可以对美国国内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呢?回答是否定的。请看下面的事实: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通过后,出席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回国后在给国务卿的报告中说:“美国承担的义务由于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国家及地方当局得以通过规定,……至于措施是否适当,系一国内部决定之事项。”1974年,美国国会的一国际组织事务小组委员会在听取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专家关于人权问题的证词后承认,“保护人权主要是各国政府对本国公民的责任。”另外,美国国会曾经在讨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时指出,“有任何一个条款与美国法律有冲突时,都应予以保留,并做出解释和声明”,“以使公约与现行的美国国内法条款一致”。这就说明,美国的人权是受美国法律制约,国际人权公约在美国实行,必须通过美国的法律,并与美国的法律相一致,否则,美国将予以保留。这不是表明了美国的人权是有国界的吗?对别国,人权是无国界,美国可以干涉;对美国,人权是有国界的,别国不得干涉。这就是美国多年来在人权问题上玩弄的荒唐逻辑。

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不过是给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披上一件“人道主义”的外衣罢了。这种干涉论并不是什么新鲜玩艺儿,而是历史上帝国主义进行侵略扩张的一个借口,现在相信它的人越来越少了。

人权外交必遭失败

至于美国“人权外交”的命运,可以肯定地说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它首先从根本上背离了大多数国家的愿望和要求。美国“人权外交”中的人权,并非他们所宣称的是“国际公认的人权”,而纯粹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的人权。这种人权主要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根本不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美国《权利法案》就完全排除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是最紧迫的人权问题。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连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没有,还能谈得上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吗?正如有的发展中国家指出的:“饥饿的人没有自由,一个由于经济面临危险、债务负担沉重、贸易受到威胁及微少的资源受到无耻地剥夺而没有正常生活的国家,简言之,一个处于这种地位的穷国,不是自由的国家。”而美国的“人权外交”,实际上是要剥夺和取消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它们永远处于贫穷、落后的无权状况,这就不能不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其次,美国的“人权外交”还无视世界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多样性。正是这种不同和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都强烈要求从自己本国情况出发,来保障和发展人权。而美国则硬要把自己的人权模式和政治制度强加给国情不同的国家,这势必会加剧美国同其他国家的矛盾和对立,成为其“人权外交”的又一个致命伤。

第三,美国在推行“人权外交”上实行三重标准。对美国本国存在的严重人权问题闭口不谈;对盟国存在的大规模侵犯人权暴行不闻不问。对它不喜欢的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借口违反人权大加讨伐,或进行经济制裁,或颠覆其政府。这种情况,使国际社会进一步看清了美国的“人权外交”的实质是干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内政。这是美国“人权外交”屡遭抵制和反对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将证明,美国如不放弃“人权外交”,势必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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