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精神的新发展——重温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全会论文,四中论文,新发展论文,十五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真理总是在不断发展的,随着实践的推进,党的十五大精神已经获得了新的发展。从经济的角度考察,这突出地体现在1999年9 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在一年后重温《决定》,更深切地感受到它绝非如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老生常谈,而是确在诸多方面对十五大精神有新的发展。这可以从《决定》对十五大精神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特别是《决定》中的若干新观点、新提法等方面得到充分的反映。
一、《决定》对十五大精神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
《决定》对十五大精神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首先表现在提出了2010年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
我们知道,1995年召开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在制定发展目标的同时,也制定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议》提出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并重申了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到200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建议》还进一步提出: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在《建议》中,无论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近期目标(到2000年),还是对其远景目标(到2010年),均尚未明确提出。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则尚未明确提出。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则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上,明确了力争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的目标,同时重申了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2010年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远景目标却仍未能同时提出。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很显然是对十五大报告关于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
这样,综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四届五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有关精神,以及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设想,从90年代开始到下个世纪的前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也是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0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同时力争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二步,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将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和三种能力(即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提高;第三步,在此基础上,再经过10年时间的努力,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时候, 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和定型的制度。由此可见,在我们党的跨世纪战略步骤中,发展分三步走,改革也分三步走;发展有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改革也有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而这两个“三步走”,两个目标体系,又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上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近期和远景目标的提出,既体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又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更表现出了中国共产党人披荆斩棘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坚定信念。
首先是体现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我国国有企业经过一二十年的改革,虽取得了不少进展,但尚未从总体上摆脱困境,不少人甚至认为,国有企业如果将资产减去负债,在总体上实际已近于破产。面对这种情况,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其在总体上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这无论是对于在国内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对于在国际上抵御西方强权政治的压力,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都具有极端的紧迫性。
其次又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尽管显得极端紧迫,但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国外来看,情形也是这样。例如英国的国有企业不到100家,也是从70年代末开始改革, 至今也尚未完成;挪威只有20家国有企业,用了近10年时间改革才基本完成。可见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过程。何况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是100家,更不是20家,到1998年底仅非金融国有企业就有23.8 万户,仅国有工业企业就有六七万户。而且,我国国有企业大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了几十年,其痼疾无疑不可能一下子消除,特别是我国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这是前无古人的,也是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未曾有过的,因此,我们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更应作长期努力的准备。
再次,国有企业改革近期和远期目标的提出,更表现出了我们党披荆斩棘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坚定信念。尽管国有企业改革是异常艰巨的,但我们的面前纵有万丈深渊,有地雷阵,也要“披荆斩棘奔向前方”,坚定必胜的信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作为对十五大报告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是有着极其深刻意义的。
此外,为了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10条指导方针,这也是对十五大报告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过去,我们党提出过经济建设的10条指导方针,现在又有了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的国有企业改革的10条指导方针。一个是指导发展的10条方针,一个是指导改革的10条方针,这两个方面的10条方针也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指导国家的改革大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的跨世纪发展。
《决定》除提出了2010年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外,对十五大精神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
一是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涵义和实现方式作了具体解释。十五大报告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决定》则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涵义和实现方式作了系统的、具体的解释,使人们对此得以准确地把握。
二是对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给予明确的界定。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但对于具体控制哪些行业和领域未及展开。《决定》则明确界定了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四大行业和领域,即: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以上这些行业国有经济必须控制,其他行业和领域即可不同程度放开。
三是提出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要分类指导。十五大要求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并从总体上把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分为四种类型,从而做到因企制宜,各得其所。
四是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突出抓好四个环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十五大报告重申和强调了这一方向。四中全会《决定》则进一步提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突出抓好四个环节,即继续推进政企分开、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以及面向市场着力转换经营机制。这就使得人们在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可以在若干主要方面加以把握。
五是提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形成六大机制。国有企业改革重在转换机制,形成新的机制。这个问题早在80年代就己提出,但是究竟形成哪些新的机制,一直没有明确的要求。四中全会《决定》总结多年改革的经验,提出国有企业要面向市场逐步形成六个机制,即: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是专题阐述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十五大报告要求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四中全会《决定》则把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作为十二个重要问题之一,作了专门的、系统的阐述,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工作,从严管理,实现管理创新。这一强调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是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具体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对于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是至关重要,因为,“一个好的企业=一个好的体制+一个好的机制+一个好的牌子(名牌产品)+一个好的班子”。但现在的情形不容乐观。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根据十五大提出的建设好企业领导班子的精神,系统地论述了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具体要求。这对于现代企业家队伍的建设无疑是必要的。
八是对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这在党中央的文件中亦是第一次。
九是明确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对十五大报告有关要求的具体化和补充。
以上诸方面对十五大报告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无疑是《决定》对十五大精神新发展的重要表现。然而,《决定》对十五大精神的新发展更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其中的新观点和新提法。
二、《决定》中的若干新观点、新提法
有人说,四中全会《决定》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多是老调重弹。其实不然,只要稍作研究即可发现,《决定》不仅内容丰富,而且立意高深,包含有许多新的观点和新的提法。
(一)明确提出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以往在中央的文件中明确作这样的提法似乎还不多见,可能还是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国有企业改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思考:如果国有企业真正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这样的企业是否还是国有企业?看来,如果原来的国有企业真正发生了这样的转变,那么,这样的企业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甚至有可能变成非国有企业了。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国有企业要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变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实行政企分开。而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有两种,一种是资产性干预,它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为依托,一种是非资产性干预,它以政府的社会职能和行政职能为依托,正是由于政府对企业的资产性干预的存在,所以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比重越高,政府对企业资产性干预的程度必然也越高,相应地,政企分开的程度必然就越小。为此,要扩大政企分开的程度,使原来的国有企业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就必须较大幅度地降低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比重,实行产权主体或股权多元化,并且较多地采取国家参股的形式,部分则转而采取民有民营的形式。而这样做的企业,显然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甚至其中一部分已是非国有企业乃至私人企业了。可见,要使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就要通过把其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非完全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途径来实现。
由此看来,目前政企之所以难以分开,一些企业之所以还未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深层次的原因正是在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过多,不仅国有独资企业过多,而且即使已转变成为股份制的,企业中国有股所占的比重也过高。例如,截至1998年底,江苏省先后两批224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改制后保持国有独资性质的达56家之多,即使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所占比重也平均在70%以上。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比重如此之高,政府对企业的资产性干预必然相当强烈,在此情况下,又怎么能很好地实行政企分开?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比重过高的股份制企业,政企不分或政企基本不分应是一种正常的、合理的现象,在此情况下,硬是实行政企分开反倒是不正常的,不应该的,也是做不到的。所以,要使国有企业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最关键的还是要解决企业中国有资产比重过高的问题。
(二)明确提出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党中央的文件中明确作出这样的提法亦为首次。那么,国有经济为什么应当做到有进有退呢?我觉得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有经济在宏观上发挥着经济调节器、产业指示器、发展稳定器和社会保险器的特殊功能,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从宏观角度考察,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是统一的、相一致的;但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由于其与国家相联系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应以追求宏观效益和社会利益为首要目标,这与作为真正市场主体的企业以追求微观效益和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不甚一致。所以从微观的角度考察,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又有着一定的对立性。
正是由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既统一,又对立,所以国有经济就应当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简单地说,在有利于国有经济在宏观上发挥其功能从而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领域,即在前述《决定》所明确界定的四大关键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应当进,应当有所为;而在其他领域,即在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具有一定对立性的那些领域,国有经济应当退,应当有所不为。
国有经济的退,就应该是非国有经济的进,国有经济的大踏步的退,就应该是非国有经济的大踏步的进。因为国有经济的退,必然要求非国有经济来“换防”。所以,对于各个地区来说,应当抓住国有经济退的机遇,大力鼓励非国有经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看来,随着国有经济的大幅度退出,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又一次机遇来临了。谁能更快地抢抓机遇,抢占国有经济退却所让出的空间,谁的发展就能快一步。由此,在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上,还要思想再解放一点,办法再多一点,步子再大一点。
国有经济退和非国有经济进了以后,所有制结构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呢?有人提出“虎头(国有经济)、熊腰(集体经济)、蛇尾(外资、私营、个体经济)模式”,即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个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分别为:三、四、一、一、一。本人认为,确定这一模式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但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更多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述多种所有制经济所占份额应以二、三、二、二、一为宜。
现在的问题是,国有经济进退皆不力。一方面,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多数重要行业和关键性领域,尽管国有资产比重较高,但质量较差,同时,还有一些重点行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产分布不多,投入不足,集中度低,没有显示出有力的进。例如,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的国有资产,仅相当于食品制造业的11%;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的国有资产,比普通机械制造业低24%;江苏全省四大支柱产业(机械、电子、 石化、汽车)中,1998年国有企业实现增加值仅占增加值总量的26.2%,显然国有企业远不如非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在非命脉性、 关键性领域,国有资本却进入过多。亦以工业经济为例,江苏在40多个行业中,有38个行业存在国有企业。到1998年底,全省国有工业仅有的914.2 亿元的资产,却几乎遍及所有工业领域,特别是分布在传统行业中。这些数据清楚地说明,在江苏,国有资本应该进入的领域并没有充分进入,应该退出的领域却过多滞留。为此,需要抓紧进行国有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以尽快实行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
(三)明确提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通过国家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来实现。
这确实是一个全新的观点和提法,因为以前一提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往往想到的是依靠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现在提出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通过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来实现,确实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从而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增强和扩大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领域。从实践情况看,国有经济广泛控股和参股,在控制和引导整个经济发展包括控制和引导非国有经济发展方面确实能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就工业领域而言,1998年江苏全省国有工业资产为651.56亿元,驻留在国有企业内部的为398.19亿元,占61.1%,其余的253.37亿元国有资产分散投入到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各种联营经济中,调动了约300亿元非国有资本共同运行, 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据统计,在这些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中,国有资本创造的产品销售收入为718.81亿元,利润总额为18.02亿元,利税总额为48.82亿元,分别占全部国有工业的31.1%、80.1%和31.8%。
可见,通过股份制这种形式,国有经济广泛地控股和参股,除了能增强和扩大其控制力外,还有利于增强和扩大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使国有资本的功能得以放大,国有资本可以支配和调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包括私人资本。不仅如此,通过股份制这种形式,还可以不断扬弃私人资本,使私人资本不断发生部分质变,从而使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由此有利于公有制最终战胜私有制。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股份制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它使得私人资本取得社会性质,使得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产业转化为社会产业,因而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是通往公有制社会的一个“过渡点”或桥梁,它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就是说,股份制作为对私人资本的扬弃,是将私人资本主义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而社会资本主义无疑要比私人资本主义更接近社会主义。因而股份制孕育滋生着一种新的生命力,它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终将破晓,闪烁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希望之光。
这就最有力地告示人们:我们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搞股份制,不仅不能与私有化、与走资本主义道路划等号,而且还显示出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希望。因为事情非常清楚,既然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尚且是私有制转向公有制的过渡形式,孕育着社会主义的希望,那么,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股份制,从总的发展方向来看,又何尝不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乃至取得最终的胜利呢?
既然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是对私人资本、私人产业的扬弃,使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产业转化为社会产业,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内使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发生部分质变,那么,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股份制,不更有利于扬弃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使其逐步发生质变从而有利于公有制最终战胜私有制吗?
从今后长远发展趋势看,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取得最终的胜利,将不是采取固守阵地、闭关自守的方式,也不是采取对私人资本、私人财产剥夺的方式,而是采取对外开放、主动出击的方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利用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也就是通过公有企业吸收私人股份,或通过公有股份渗入私人企业,一方面,增强公有资本的扩张力,支配和调动更多的私人资本,并且约束私人资本的过度投机;另一方面,实现对私人资本的扬弃,使私人资本逐步发生部分质变,最后战而胜之,取得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最终胜利,实现向共产主义的过渡。作为遵循社会发展规律、高举社会主义旗帜的中国共产党人,应当有这样的远见卓识,从这样的历史高度,来审视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股份制的问题。
(四)提出国有经济在保持必要数量的同时,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并且提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
十五大提出公有经济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有质的提高。现在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除了要着重于质的提高以外,还要着重于分布的优化,包括产业分布的优化和地区分布的优化。而且四中全会还进一步提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人们记得,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均曾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产业和地区应有所差别,现在看来,国有经济为主导,也应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产业和地区也应有所差别,更不能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区、任何产业,都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
(五)提出发展企业集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并且强调要在突出主业,增加竞争优势上下功夫。
在发展企业集团的问题上,《决定》首先强调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来形成,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我们知道,组建企业集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展纵向持股关系,组建成紧密型有核心层的集团,一种是发展横向持股关系,组建成松散型无核心层的集团。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组建企业集团,都要建立在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不要单纯靠行政干预勉强撮合。有的同志主张搞企业集团就得搞紧密型有核心层的,结果往往给几个弄到一起的大企业人为地创造核心,在几个大企业上面戴上一顶小帽子,组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就变成了一个核心层。结果下面的企业不服气,说这是“先有儿子后有老子,儿子比老子大,所以老子讲话儿子可以不听”。可见,如果热衷于依靠某种强制力量非要人为地搞某种形式的集团,注定不可能收到好的效果。此外,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组建企业集团,都要坚持以资金为纽带,而不能单纯以产品为纽带,因为倘若集团单纯以产品为纽带组建而成,一旦这种作为纽带的产品在市场上发生变化,就可能“树倒猢狲散”。“十个集团九个空,还有一个不成功”,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资金纽带。
《决定》还强调发展企业集团要在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上下功夫。这里实际上就是强调“一业为主”与“多角化经营”、“做好蛋糕”与“做大蛋糕”的关系问题。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进行资本扩张,而资本扩张一般都要伴随着多角化经营。资本扩张固然是为了拓宽市场覆盖面,减少产品风险,但其实质是为了降低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资产风险,减少经营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而多角化经营也正是为了规避风险,并克服单一主业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的发展周期问题,稳定地乃至更多地获取利润。问题在于,在资本扩张中,是一味强调多角化经营和做大蛋糕,还是紧紧扭住作为主业的专业化经营不放,在一业为主的基础上多角化经营,在做好蛋糕的基础上做大蛋糕?看来还是要取后一条路子。所以这次《决定》中强调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在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上下功夫,是很有针对性的。
(六)把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扩展到放开搞活中小企业。
四中全会重申坚持抓大放小的方针,同时把放开搞活的范围扩大到国有中小型企业,明确提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这是政策上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突破。因为过去提抓大放小,没有“中”,中型企业的改制成为一个空档,两边都靠不着。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一起划归到放开搞活的范围,就为中型企业的改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余地。这一点对于县一级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改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县一级企业和乡镇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
《决定》关于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精神中,还有一个重要之点值得注意,就是《决定》明确提出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因为中小企业一般来说,不操纵国民经济命脉,只要能把效益搞上去,在改制上应当不拘一格,因企制宜,百花齐放。
(七)明确提出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层这样三个层次所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认定为公司制的核心,这是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在理论上的又一突破与创新。这一突破与创新的实质就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党组织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在公司制企业,除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所谓“新三会”以外,还有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所谓“老三会”。又是新三会,又是老三会,一个企业六个会,不是三驾马车,而是六驾马车,要是六驾马车用力方向不一致,那马车怎么走?企业又怎么运行?所以,妥善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好由新三会加上经理层所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党组织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自在公司制中所应处的位置,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进一步看,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党组织的关系,最重要的又表现为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应当明确,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承认并肯定董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来对公司制企业实施全面领导。这是因为,公司制企业的财产是股东的,只有股东会才是公司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与此相应,作为股东会常设机构的董事会,就名正言顺地成为公司制企业的决策机构,顺理成章地对企业实施全面领导。
这样一来,就涉及到把党委会往哪里摆的问题,也必然涉及到要不要坚持党对公司制企业领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了的,公司制企业当然要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不能动摇的。但是怎样坚持党对公司制企业的领导?首先又是怎样理解党对公司制企业的领导?而这又归结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党对公司制企业的领导是否就完全等同于公司党组织的领导?
应当认为,党对公司制企业的领导,离不开公司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但两者毕竟不完全是一回事。就是说,不能把坚持党对公司制企业的领导完全等同于坚持公司党组织对企业的全面领导。好像只有公司党组织作为公司制企业的核心和决策机构,对企业起全面领导作用,才体现了党对公司制企业的领导,这种认识的局限性需要打破。这是因为,党对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的领导,除了企业党组织的必要作用以外,还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体现:第一,通过制订正确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在企业中推行,包括通过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加以推行。通过这一途径,党在政治上为企业行为导向。第二,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凝炼为法律,以法律形式规范、约束和引导企业行为。通过这一途径,党实行以法治企。第三,把党的主张转化为政府行为,通过政府来实施宏观调控,引导和调控企业。通过这一途径,政府对企业的调控在总的方向上和重大决策上体现执政党的主张。可见,把企业党组织的必要作用与上述三个方面密切结合起来,就是坚持了党对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组织不作为公司制企业的核心,对企业不起全面领导作用,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摆脱了党的领导。
公司制的核心不是由企业党组织而是由法人治理结构来充当,是否就要一概否定企业党组织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政治领导作用呢?不是。在公有经济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党组织还是应当发挥政治领导或政治核心作用(无疑,政治领导并不等于全面领导,政治核心并不等于公司制的核心)。在这些企业,为使得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或政治核心作用落到实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是党委会和纪检组织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尽量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现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这样做,就既能坚持以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又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尽量体现和贯彻党委的意图,还能使党委会的工作不致于离开董事会的工作孤立地进行,而是为董事会决策的正确制定和有力推行服务。同时,党委会作为独立的组织,还可以就企业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提出建议,对重要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推荐意见。
(八)明确提出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要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并且强调国有企业必须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中走在前列,发挥关键作用;要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发挥先导作用。
江泽民同志深刻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很重要的表现为技术创新,由此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而技术创新从而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主体是企业,所以必须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一些兄弟省市相比较,差距明显。例如,迄今为止,在全国87只驰名商标中,上海拥有14只,广东拥有10只,山东也拥有10只,而江苏只有7只。特别是广东上升很快, 在1996年之前广东还是空白,当时江苏已有2只,而到1998年底, 广东一下子上升到10只,超过江苏 3只。另外,在20只“最有价值品牌”中,广东拥有5只,山东拥有3只,而江苏只有2只。 这就警示江苏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必须快马加鞭,奋起直追。在这方面,作为操纵国民经济命脉和产业指示器的国有企业无疑必须走在前列,发挥关键性作用和先导作用。为此,就要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同时要在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据重要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
现在国际市场上产品的竞争有一种新动向:真正拥有雄厚科技实力的大企业,已经不追求生产整件产品,而是控制核心技术,生产核心零部件,如空调或冰箱压缩机、汽车发动机、电脑芯片等,其他厂家要生产空调、冰箱、汽车、电脑等等,只有购买它的核心零部件,否则产品质量就不过关,消费者就不愿意购买。因此,谁掌握了核心技术,占领了技术制高点,谁就能处于主动,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国有经济要能确保对整个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就非掌握核心技术不可。可见,《决定》在这方面进行强调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上述八个方面的新观点、新提法外,《决定》还明确提出要实现出资人到位;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要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把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等等。这些同样是十五大报告中没有明确提出的内容,也体现了《决定》对十五大精神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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