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与技术要素的配置_股权分配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与技术要素的配置_股权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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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技术企业组织形成的两个途径

高技术企业在要素构成上与传统经典企业的一大差别是在资本、劳动力、土地之间增加了技术要素。理论上,高技术企业是可以按照古典私人企业的组织方式进行的,即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购买技术组织企业,就像传统的企业主用资本从市场购买劳动力一样。但是,市场的技术要素必须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首先,技术具有存在的独立性,即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要素如资本、劳动而存在,这样的技术属于非隐含性技术的范畴;其次,技术价值易于测度。当技术价值的评估与测度变得相当困难或代价高昂时,需求双方难以达成技术交易的价格共识,技术创造者对技术价值的高估或需求者对技术价值的低估易于发生;其三,技术与创造者、发明者间具有可分离性。当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的经济性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技术与其创造者间的密切程度时,技术创造者与技术是不可分的,人为的分离将导致技术经济性的下降。这样的技术无论是所有权还是技术使用权的交易,显然均难以实现。现实看来,有相当的技术要素在企业里需要与劳动要素结合,或者与资本要素结合,这种被称之为索罗隐含性技术的直接作用是提升资本品质或劳动力的素质,通过较高质量的资本或“更为复杂化”的劳动对企业的运行效率起作用。而另一些技术要素则不能与其创造者分离,当强制分离后,技术的经济性可能大幅下降。

鉴于上述原因,市场交易不可能成为所有高技术企业组织的产生途径。

一个典型的古典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完全统一,企业主通过雇用劳动和购买所需要素展开其经营活动过程,要素所有者(当私有企业主不具有所需的所有要素禀赋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市场主体间的关系,表现为商品交易。企业内企业主与雇员间仅存在弱合约关系,更多地依然是交易——通过支付报酬购买劳动者的劳动。由此可以看出,在私有企业的古典企业形式大量存在时期,合约相当不发达,市场交易成为企业组织的优势手段。现代经济改变了这种状态,要素的所有者们已经对用简单实用的市场交易来实现要素流动组合的方式兴趣大减。他们不再满足于以卖出要素来获得收入,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持规避风险的态度,他们产生了参与分配企业剩余的兴趣,从风险规避向风险中性的风险态度转变。这个过程中,要素所有者间的关系已由市场交易方式向合约方式转变。比如,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以合约方式向企业注入资本,持有企业股份,以所有者身份分享企业剩余,获得资本收益。合约在企业构成与运行过程中的广泛采用,带来了现代企业与传统私人企业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样的企业组织形成方式就是高技术企业组织形成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合约途径。

技术企业组织形成的合约途径,是以合约手段建立技术企业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间的关系,规定合作者们的权利与责任,建立起高技术企业内部的激励与约束。高技术企业组织合约途径的出现有这样的逻辑基础:

技术要素的高利润性和高风险性的“两面性质”使资本所有者面临选择的“两难”境地。技术的高利润性是技术企业组织形成的重要激励,但技术要素的高风险性又使资本所有者十分犹豫。在资本要素与技术要素所有者间的合作中,技术要素所有者作为企业的一方而存在,同时资本所有者的参与又使技术所有者克服了资本短缺的约束。

合约理论发展及合约有效性的提升是高技术企业组织形成中合约途径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合约有效性决定于合约中各方运用的可测度性,包括合作产生时要素价值判定和在合作过程中贡献大小的量度。在高技术企业组织里,具体化为资本价值、劳动价值、管理价值、技术价值等的测度和资本、技术各要素在技术运行过程中作用大小的测度。当这一系列的量化过程可以进行时,有效合约的基础就具备了。合约的效率还决定于合约运行的环境因素,特别是法制体系的完善,以确保高技术企业组织里技术要素、资本要素等参与合作要素各种作用的真正实现。

高技术企业组织形成的合约途径的效率还取决企业内技术、资本的相对地位是由谁决定的。具体地,技术的股份比重是否由要素所有者在建立合约时共同做出,当由参与合约之外的主体(如政府)决定时,特别是,当无论技术差别如何都以一个固定股份比重应用于所有高技术企业的合约时,技术企业的合约效率将大幅减低。在我国,国家规定在高技术企业中技术所分享的股权比重不得高于35%,相应地,各地方政策的理论空间只有0-35%。这样的技术企业合约规定至少有两个负面效应:扭曲高技术企业要素的相对价值进而对技术与其他要素的合作产生反激励;固定的技术入股低比例引起资本对技术要素的“排挤”。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这个排挤效应将引致技术要素的流失。以下就是排挤效应的一个例证(注:http://www.cas.ac.cn/html/dir/2002/07/04/8926.htm.):

净水剂是急需研究的自来水净化技术,具有重要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采用新型净水剂解决这一问题的构想,1997年研制出提高自来水水质的发明专利“碱式硫酸铁混凝剂”。这一成果在1997年通过国家鉴定,1998年底获发明专利。专家鉴定,“碱式硫酸混凝剂”的研制成功,对现有混凝剂品种的更新具有现实可能性,社会意义重大。该项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水平。试验证实,采用这项发明可使自来水水质大大提高,且不影响自来水的成本。但在这一成果产业化上,技术创造者遇到了资金难题。三年多时间里,技术创造者先后与国内10多家企业进行过合作谈判,分歧均在技术占股的比例。企业认为,按政策规定,技术股不应超过20%,而技术方则坚持50%的技术股比重。

就在国内众多企业因发明人要求占股50%而放弃与这项世界独家净水技术的合作时,加拿大商人却以技术占60%股份的条件“挖走”了这一项目。外商认为此技术产品可大幅提高自来水质,生产成本很低,极具国际竞争力。这是固定技术入股低比例政策引起技术流失的一个典型案例。

以合约途径形成的高技术企业,技术要素参与企业合约有两种主要形式:

形式之一,技术入股。技术入股作为推动高技术企业产权组织形成的一个重要形式,其作用在于将技术与资本等其他要素一起看成企业经营过程的一种投入,规定了技术所有者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责任。在企业内部,技术要素的相对地位决定于技术股权的比重。在市场经济制度里,技术所分享的股权比重决定于技术要素相对于其他要素的潜在价值和要素所有者们对这一潜在价值的认识,在合约形成过程中要经历各方的讨价还价,才能最终达成共识。

技术入股的出现是对技术这一特定要素产权的承认,也就是赋予技术的拥有者以产权权利,为技术创造者和拥有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激励—约束机制,无疑将推进企业水平上的高技术产业化进程。

当技术产权在企业出现后,技术拥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受到合作利益的巨大诱惑,出现所谓的“知识神话”:大学教授以自己的技术成果入股,获得高技术企业股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随着高技术企业的急剧成长,个人资产以近乎于几何裂变方式增长,出现知识创造财富的经济现象。

形式之二,技术持股。技术持股的产权安排在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已经出现。1999年5月15日(注:张琦:《我国高技术企业的制度安排及创新》,载《中国软科学》2001年第10期。),著名的高技术企业——四通集团正式成立了职工持股会,职工实际认购5100万元,在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的1亿元总资产中,职工持股会占股份的比重为51%。另一家高技术企业——联想集团,也推行员工持股的产权制度,将企业员工拥有的35%分红权转换为企业股份,组建职工持股会,其中,35%的股份分配给“参与创业的老同志”,20%分配给“一般老同志”,45%留给未来的新员工。

著名的华为企业则实施全员持股制度,仅仅将企业股份的10%分配给创业者,90%的股份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从才能、责任、贡献、风险承诺等方面对员工的考核结果分配给员工。客观上,全员持股制度的实施使华为建立起了能充分调动高技术人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强激励机制。

二、合约制两种股份形式的制度性差异

合约制形成的高技术企业组织有技术入股和技术持股两种形式,从制度安排的视角,它们之间有以下制度性差别:

其一,与技术入股比较,技术持股属于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效率。技术入股相对于技术持股而言,站在企业形成的时间点上,它是一种事前合作。技术所有者与其他(比如资本)要素的所有者通过讨价还价过程形成合约,共同建立一个企业。假定技术所有者和其他要素所有者间均不具有垄断的存在,即技术要素在选择资本所有者进行合作时,其选择对象是众多的;反之亦然,即资本拥有者要想通过技术实现增殖,其合作选择也非惟一。在这种市场结构里,技术拥有者与其他要素所有者在企业的形成与运行过程中地位平等。在合作过程中,不同要素拥有者有各异的合作动机,技术所有者借助合作实现技术的价值,寻求对技术创造过程中投入的补偿和收益(技术研发利润),资本所有者的打算是通过合作实现资本增殖。为实现高技术企业参与者的动机,形成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当然是正利润的最大化)这一合作者们的共同目标。

技术持股是企业形成以后,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机制设计,是企业主对雇员的激励。对于企业创立的时间点而言,它属于事后合作。这种制度的出现过程不是“诱致性”过程,而是“强制性”的结果,因为,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源于企业所有者追求企业利润的目的,其基本动机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这种制度的设计与推进主体必定是企业的所有者。制度的效率在于对员工的激励强弱,当产生强激励时,我们说是富有效率的,否则为低效或无效率。在实践中,技术持股制以过去的已实现绩效作为依据来确定和分配股份,但这一制度发挥作用的时间点显然不在过去甚至现在,而在将来企业的运行时期,即通过过去的绩效进行现时分配以创造未来的激励。从这一视角看,技术持股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员工能力(将高技术人员的潜在能力尽可能大地转化为现实价值)。

其二,从制度的性质上看,遵从于利益激励原则,高技术企业员工持股制的动机在于产生强激励,手段是通过员工的绩效表现分配企业剩余,以绩效—收入的紧密联结完成激励过程,具有分配制度的性质(虽然在形式上具有股权的特点,但即使如此,至多也只能被界定为“准股权”)。因此技术持股制度实质上是传统分配制度的一种演进制度,而技术入股才是企业的一种产权安排。其三,技术持股是一种准股权的“特殊”产权制度安排。

技术持股权不具有一般股权所拥有的产权内容,即技术持股赋予权利主体的产权具有非完整性。一般意义上,在现代的股权企业里,股权作为所有者对企业的一种权利,是所有权在现代股份企业里的具体体现。当企业所有权被规定为剩余索取权时(用企业剩余权益定义所有权),股权的实质意义是权利的拥有者对企业剩余的索取和对企业运行过程的控制。(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作为企业员工持股的一种形式——技术持股,它装载的权利与股权有相似的表象,但具有与股权不同的重要权利内容,比如,当技术持股被规定为只有分红权时,这时的技术持股意味着当持股人——企业技术人员离开企业时,分红权利自行消失,也即,技术持股没有被赋予企业所有权权利。在另一些情形之下,当持股被同时赋予分红权、持股权时,持股主体在离开企业后,仍有分红权和一定的持股权,但仍不具备企业所有权的性质。技术持股制度的权利缺失,使持股者失去对企业控制的权力,仅拥有一定的剩余分配权,这一特点使技术持股成为区别于一般股权意义的特殊股权制度。

三、技术要素的分配

在一个传统的工业企业里,劳动者参与合作的基本要素是劳动,一种简单、重复的体力和时间的付出、劳动强度与劳动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重要依据(这里隐含着一个假设,即劳动强度和时间与产品数量的正相关性成立)。当根据劳动强度与劳动时间确定报酬时,这样的分配制度使劳动者在客观上成为风险规避者,所有的企业风险与不确定由资本所有者承受,在地租固定时,资本所有者垄断了企业的所有剩余。对一个传统企业来说,劳动者具有提供企业运行过程中所需劳动的一元职能,不承担包括技术创新在内的其他任务。当企业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面临挑战时,一个有效的现实选择是扩大规模:雇用更多的劳动,租用更大的土地,当然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本。当规模扩张战略与引进技术获得竞争力的战略相比较已经不再是优选时,在企业里便出现了技术要素。但这时,企业技术的进步(或者通过引进新工艺,或者购买新设备)的主体是资本所有者,其直接的目的是追求更多的剩余。从分配制度上看,这与劳动者和土地所有者没有直接关系,企业技术改变后,其内部要素结构变为“新的设备(或工艺)+劳动+土地”。

高技术企业里,当技术要素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时(卖技术或者卖内含技术的资本品),在技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里不存在技术要素所有者,也就是说,技术要素所有者不参与技术企业的合约过程。这时,技术要素的收入分配过程就是技术的市场交易过程,技术要素的价格具有收入分配的职能。在完成交易后,技术在企业里以资本的一种形态存在,企业内部的要素结构本质上依然是“资本+劳动+土地”。在这样的企业里,传统分配制度依然有效,因为劳动在产品价值形成过程中,其性质与传统企业比较没有出现质的区别,技术要素不独立参与分配过程。技术创造的价值增加以资本利润的形式出现,由资本所有者去独享。但高技术企业其他要素的报酬均因技术而可能上升。

当技术要素在高技术企业形成过程中独立地参与企业的合作过程时,技术要素的分配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主要指资本和劳动)可分离时,技术要素价值贡献的做出不通过改变资本品质或劳动力素质来实现,技术与资本及其他要素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份比例分享企业剩余。这时,企业里的资本和劳动等要素间的收入比例不因为技术的出现而改变,但劳动力的实际工资率和资本的利润率都将上升。这就是哈罗德中性技术的情形。

其二,如果技术要素与劳动力要素不可分离时,技术与劳动力的结合使简单劳动转变为复杂劳动,技术要素价值贡献的做出是通过已经“复杂化”的劳动力完成的,技术要素呈“隐性”状态,此时,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主体是掌握技术的复杂劳动力。技术的分配问题已经演变为高技术企业内部技术人员的报酬确定问题。

高技术企业技术雇员报酬与传统企业雇员报酬之间,其确定的依据与机制显然应该不同。工业经济时代,有形产品价值的可测度性和生产制造过程的可分性,使得对企业内部的激励变得相当简单,根据产品价值确定劳动力报酬(在劳动力市场给定条件下),建立起工业经济时期企业的一个极其有效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对劳动力有直接激励作用。高技术企业里,“产品”创造过程具有不可分性(团队生产模式),技术拥有者的个别贡献难以定量测度(技术创新者的贡献具有隐蔽性),高技术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得工业经济的直接激励变得不再适用。股票期权的出现使高技术企业走出了“激励困境”,通过赋予技术要素拥有者的企业剩余分享权达到激励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激励只是一种“间接激励”,其对要素的激励功效难以与工业经济的直接激励匹敌。好在期权制度也已显示了相当效率,这有众多著名高技术企业的案例为证。(注:张剑文:《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在对技术创新人员积极性和工作绩效的定量测定未突破之前,高技术企业的一个占优选择是赋予技术创新雇员们剩余索取权利,让他们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因为高技术企业的产品通过市场后实现的价值与剩余是可定量测度的,而在市场之前的产品制造期间,“团队生产”使得对单个技术人员贡献大小的量度十分困难。赋予高技术雇员以剩余索取权,可以取得两全功效——建立技术企业的激励机制和企业风险的“分摊”机制。

技术人员的剩余分配权利,在威茨曼那里通过“分享经济”实现,威茨曼分享经济理论已经产生了多种利润分享制度,它使企业家因为管理技术、技术人员因为创造技术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享经济的激励效率使这一制度设计得以迅速推广:1998年日本分享制就已发展到91%,员工分享额占公司利润的份额在42~67%之间;在美国,分享制达30%以上,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为:固定工资:年末奖金:股票选择权=4:3:3。(注:黄乾、王学文:《人力资本与收入分配制度创新》,载《天津商学院学报》第21卷第4期,2001年7月。)美国的通讯领域、能源、保健、技术、金融行业已经普遍实施股票期权,其比例在相应行业中均在80%以上。(注:张剑文:《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美国高技术行业股票期权制度的普遍程度明显地高于传统行业。

表 美国高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的股票期权比较

行业名称

实施企业的比例(%)

行业名称实施企业的比例(%)

通讯服务 87

基本材料79

能源

 86

生产资料79

保健

 80

大宗消费品

 75

技术

 79

周期性消费品

69

金融

 75

交通运输69

公用事业53

资料来源:张剑文著《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第227页,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股票期权的实施使企业员工的风险行为由风险规避转变为风险中性,高技术企业技术要素在这样的分配制度安排下,其配置效率获得改进,这正是美国高技术行业广泛推行股票期权制的内在原因。

在此,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通过市场交易途径形成的高技术企业,技术要素的分配是一个市场过程,因此,有效的技术要素分配机制决定于技术要素市场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合约途径建立的高技术企业,在技术要素可独立存在的情形下,技术要素的分配决定于企业形成时的股份安排;当技术要素必须依附于其创造者发挥作用时,技术要素分配演变为高技术企业技术人员的报酬确定问题,理论与实践均已证明,“分享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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