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本位?金属标准?全价值货币?--对传统货币理论质量的骄傲_货币职能论文

金本位?金属标准?全价值货币?--对传统货币理论质量的骄傲_货币职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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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以贵金属货币为足值货币,从而也以之为本位币的传统货币理论是建立在历史上的金属货币形式这一经验“证据”的基础之上,而货币本身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物权公意的成文形式,无论是以贵金属的符号形式,还是以近代纸钞的符号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是信用货币。因此,足值货币也只是在有足够信用的意义上,才是足值货币。

关键词:金本位 金属本位 信用货币 足值货币

中图法分类号 F820.2 F0

19世纪是以黄金作为国际标准货币或者说本来的货币的世纪。

在世界贸易对于国内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的世纪,贸易国家普遍接受金本位制的国际金融安排,说到底,不外是各国向来以黄金单位(或者贵金属单位)为足值货币单位这一货币理念自然而然的结果。

在世界货币史上,金、银、铜等较为稳定的贵金属一直当然地是用以购买其他一切东西的“钱”。古希腊、罗马以金、银铸币,实际上也是在以人们心目中不言而喻的“钱”来当作“钱”。

古希腊曾一度禁止平民使用金币。公开的理由是,金币可用于奉献神灵,而平民没有资格这样做。但隐藏在这种做法背后的意思却是,金币是世所公认的真正的“钱”,因此,也只有很显要地得到了公认的权力阶层,即贵族们才有权持有这种公认的支付和购买的权力——毕竟不奉献神灵并不妨碍大家一样为衣、食、住、行付帐。

罗马人在铸造金币以前,也有过很长一段使用铜片的历史——那个时候,东方的中国甚至早已经拥有冠绝当代的铸铜为币的文化。早在十二铜表法以前古老而庄严的买卖仪式中,铜片已经是罗马人普遍接受的现金,直到后来黄金被时间证明稀有和更不容易被人随意制造出来,并因此是真正的“钱”之后,铜片才最终被证明只是铜片。

中国古钱很少用黄金铸造,这也许是因为金银本身不需要铸造所给予的“钱”的形式便可自动宣布为“钱”。古代中国的大多数交易,都同时启用按单位重量来支付的金、银作为媒介,作为商品的金银和作为货币的金银在这里是同一个金银。增减等量的重量,总是意味着增减等量的价值。

但中国造币史上惯用的铜、铁、铅、锡,却必须预先被铸(打)造为某种人所共知的“钱”形,才可能被确认为“钱”。中国古代铜、铁、铅、锡等金属钱品类之众,连续铸行时间之久远,实为人类造币史上仅有之例。自先秦釿布、三孔布纪重以来,从秦半两到隋五铢,铜铁等金属铸币一直铸有对公众公开的铢两数量。后来的元宝类年号钱也始终在理想上保持着某种确定不移的单位重量,尽管折二、折三、当十、当百等等官方的折算标准从来没有严格地按照纪值的倍数来获得重量。实际上,从品类繁多的“半两”相互极其悬殊的体积和重量,已可以直观地看到,金属的重量和成色一直在受到挑战。王莽改制的失败,不是因为他没有尊重金属实际上从来没有受到尊重的确定不移的份量,而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担当在通常看来他一定会担当的那个公权代表的角色,而且那个时代的技术水准使他没有能力阻止任何旁人也象他一样随意发布“一刀平五千”的铸造符号——尽管王莽在把那些很值钱的钱打造得让人难以假冒方面非常努力,并且成绩斐然。

王莽不可能在别人也能任意以同样方式发布的货币符号那里维持这种货币的信用。他为确定不移的贵金属的单位重量之间所确定的使这种重量失效的换算准则显然已不可能是确定不移的。谁也不会相信这么多重量不及原来那样重,而且谁都不会相信一种明显轻得多的重量会比较重。王莽在重量这里显而易见地失去了信用。而在这同时,他没有能够向大家表明,他所作的并不是要宣布重量无效,只不过是试图用一系列新的铸造形象或者自然形象(龟、贝)代表大家作出某种共同的约定。

王莽一直没有发现自己处境尴尬。一方面,他根本不知道自己以直接纪重的五铢为基础的货币单位已预先抽掉让自己站住脚的最后一条理由。另一方面,他又异想天开地试图依赖这种以重量为换算基础的货币体系去建立一套不以重量为基础,而以官方信用担保为基础的信用货币体系。王莽陷入了必须以重量来否定重量的困境。

“宝货制”,特别是货布、货泉体制似乎可以视为王莽反抗金属重量的又一次努力。但是,铸币的价值仍然是随重量递进的。钱币再不以铢两这种纪重单位表示面值,从而比起以纪重来纪值的半两、五铢来,显得更象专职的货币。

莽钱改制的失败,一向被历史学家当作通货膨胀政策失败的例证。问题在于,我们据以认定莽钱改制为膨胀性改制的证据——即王莽总是在宣布官方新制定的重量更轻的小钱等于或大于重量远在自己之上的更早问世的大钱——未必就是莽钱难以推行的最终原因。

近代超出流通需要的信用通货发行过多,甚至殖民时期西班牙黄金流入过多,重商主义国家出超收入的黄金过多,最后导致的结果都是商品的货币价格更加昂贵。

王莽以重量更轻的金属货币取代更重的金属货币本身(不等于扩大流通货币单位的供应量)充其量只是通货膨胀政策经常伴随的一种结果,但发行大额钞票未必不可以是便利交易的有效方式。随意增加(或者因重商主义贸易和殖民收入增加)的货币单位供应量(强调单位供应量,对于王莽改制或者试图改变面额和发钞数量的任何货币改革来说,尤为重要),其实质性的影响即是让货币失去信用。单位货币已经约定的商品价值含量,在此失去约定,从而使人们据以衡量一切商品的尺度,转而沦为只有以一切商品为尺度才能得到衡量的一种不得不接受的物品。失去信用,是通货膨胀对于货币,进而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最大伤害。

王莽一再改制是否是通货膨胀性(在以私意改变公意,进而不法制造空帐意义上)改制,我们找不到确切的记载。而在一种典型的非商业社会,我们宁愿相信这种改制对于财政的帮助不会大到让王莽一改再改的程度。但王莽改制明显地使莽钱失去了信用。民间拒用“宝货制”,实际上就是在拒用一种根本没有可能维持其法定(官定)信用的货币体制。在“宝货制”这里,王莽似乎摆脱了“金错刀”时期面临的金属重量的明显困境。“宝货制”甚至摆脱了对单一金属和金属的依赖。龟、贝被重新启用,并且规定了什么样的龟、贝值钱多少。但王莽在这里最终没有摆脱对有民间交换价格的普通商品的依赖。金银作为商品在民间的相对价格(尽管王莽宣布了黄金由官方垄断)以及金银作为商品相对于铜钱的民间价格未必是“宝货制”所规定的价格。同样,人们得到龟贝的难度也许远远小于“宝货制”规定的用铜钱或金属换取的难度。在这里,民间用以制造或者获得货币的价格(一如民间先前获取金属重量的价格)与王莽规定的价格大有出入,法定货币的信用,便会一再受到损害。人们会发现,王莽通过他的货币说出来的始终不是真理,始终不是事物价值的真相,因而也没有能力保证交易的公平。于是,王莽不得不一改再改,以此努力向民间说出,你们所需要的公平在这一次改动后一定会到来。

王莽所犯下的这么多错误,实际上归结起来,只有一个:这就是,他认识到了“钱”的官定品格,却没有认识到官定不等于是由官方随意决定,而只不过是由官方出面来颁行民间对于商品价值和物权分配的公意。法定货币的信用,说到底,就是这种公意约定不可因公意之外的理由改变的证明。铢两货币或者说以重量为价值单位的金属铸币之所以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据了迄今为止的绝大部分篇幅,就在于金属始终是民间公意与这种公意无法充分信赖的官方抗衡的有效手段。贵金属持久不变的商品品质(耐腐蚀的自然特性)比较起大多数日用商品来不会因为改变几何形态便改变其内在品质的通用性,加上资源稀有和获取这资源的技术能力的限制,使之成为价值稳定,单位重量总是代表足够价值份额,因而具有杰出货币品性的一类商品。私人意志无力改变贵金属的特性,私人意志也不可能随意制造贵金属,因此,私人意志和私人利益已不可能在此随意改变贵金属货币的信用——而私人意志和私人利益从来就是货币信用的对立面。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价值的公认尺度。贵金属实际上是没有公认的权威机构(这种权威机构的利益在原则上总是代表着公众的利益,除此之外,它没有单独的利益)来担保货币信用凭证(法定货币符号)信用的情况下,能够让公众相信其不受私人意志左右并且最易于为公众公认的货币信用凭证。人们在这个时候,宁愿把表达公意的理想托付给谁都不可能以私意企及的成果,以这种自然成果来充当人文符号,也不愿意把表达公意约定的权力交付有可能歪曲公意,本身并不完全决定于公意的人或人的机构制造出来的符号。在金属这里,谁都不可能有更多的机会作弊。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文明世界的贵金属货币作为传统货币,在本质上仍然是信用货币。与通常所谓信用货币的唯一不同处在于,贵金属货币的信用由贵金属的自然特性担保,而现代信用货币的信用由一个其公意代表性和技术垄断能力比金属货币时代的官方更可信赖的公意代表机构——近代政府中央银行——来担保。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对各个社会角落日益广泛的渗透,近代国家政府职能的经济化已不可避免。在此之前,主要作为人法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提供者的政府,现在也被要求为经济世界提供一种前所未有的法制基础。

人的人格权在近代民主制确立以后,已成为文明世界普遍享有的人权,从而使罗马法关于人格权利的理想成为人人共有的理想。公民既可以通过选举决定谁来治理国家,公民个人的公权便已经在政治民主的范围内成为一种不受制于异己私人意志的现实的权力。与这种普遍化的公民人权相应,公民已经有权要求公意代表机构以直接表达公意的形式来为物权领域设立一种普遍标准。于是,贵金属这种一直在暗中充当公意表达者的传统货币,终于在直接表达公意的公民代表机构这里失去了曾经不容置疑的表现力。

国王的印章,即贵金属的铸币形式实际上早在近代信用货币之前,就已长时期地保有信用发行权。与我们所熟知的信用货币不同,金属铸币始终是半价的信用货币。国王的印章,仍然得依赖贵金属的商品价值才能维持足够的货币信用。因此,王莽或者任何国王的减重举措,都会被视为背弃货币信用的明白无误的信号。尤其显明的事实是,没有一个国王敢于不遵循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价值递增递减的规则来确立自身法定铸币(或非金属法币)单位价值的递增递减——即使王莽的六泉十布乃至龟和贝也没能例外。

历代官方视私铸钱币为公犯(罗马法意义上的公犯,即侵犯公众权益)予以严厉打击,其意即是保证官方信用的公正和不可以私意侵犯。这种文明史上中西皆然的事实,实际上总是意味着官方铸币的某种信用货币性或者说这种铸币在通常所谓“足值货币”意义下是不真实的“足值货币”。在铸币完全依照其金属的商品价值来确定价值或者币值偏离其金属商品价值不远的情况下,官方不会急于禁止民间或地方铸币(如西汉早期以铢两直纪其重的金属铸币即是直到民间滥铸到了空有其文的程度后,朝廷才开始垄断铸币权)。但宋代兴起于四川的交子或者更早的钱引,乃至于西方金银首饰匠开具的收条,商业银行票据或者流行至今的支票、汇票却并非真正的信用货币,而只是在创造私人之间信用或有限信用的意义上具有某种信用货币特征。而且,如果上述信用形式所依附的货币并非商品价值意义上的足值货币,即使其可以完全兑现,也同样不会是一种足值的货币。

世界史上发行最早的不兑现纸币“至元通行宝钞”,是以伪造者处死,首告赏银五锭来维持其信用权威的。在这里,官方之外的私人意志和私人利益被以严刑峻律的形式排除在外。而官方本身代表公意的合法性却不能在公意的范围内得到解决。公众在此质疑官方以私为公的意志的权力已被预先取消,因为公众的公民身份尚且搁置而一直隐而未彰。

尽管“至元通行宝钞”不经授权便以发布公意约定的方式发行信用,这种最大的以私为公的公犯却未必会招致信用危机或恶性通货膨胀。后者对于发行者已经持有的权力秩序的冲击,通常会远远超过通过单方面扩充信用得来的短期收益。公众一直持有拒用货币的权力,这比起民间伪造货币的“公犯”来,是一种官方无力拿走的公意。这种公意以物权价值最终必须由全民公认为基础。因此,没有一个历史上的皇权曾经垄断过由公众认定商业化的(以交换和社会分工为指向)物权价值的权力,也没有一个历史上的皇权试图这样垄断获得过成功(王莽改制和戴克里先的“价格敕令”是这种力不能及的垄断尝试遭遇惨败的例证)。

在人权法领域内公权为零并且私权极度萎缩的时代,为物权约定价值单位,和为物约定价值单位含量的权力却一直留存于集物权效用提供者和需要者为一身的民众手中。实际上,剥夺贵金属的货币信用垄断权,一直是充分集权的君主们(如王莽和戴克里先)的目标。比王莽早得多的“賹化”和王莽的系列法币,已可以视为历史上第一批公开的官方信用货币(减重铢两金属货币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公开的官方信用货币)。这种官方信用货币与大多数官方铸币一样,尚未摆脱对金属信用的依赖。但包含着公开否定金属信用意向的金属货币与后来完全摒弃金属信用的“大元宝钞”一样,是集权的中国皇帝炫耀自己至上权威的绝好象征。一直为民间持有并且明白无误地由贵金属表达出来的约定物权价值单位和约定物的单位价值的权力,显然是外在于集权皇帝仅有的一种普遍权力。皇帝们不能容忍不来自于自身的权力。打击贵金属的份量一直是中国皇帝们的目标,尽管他们至多是在夺取贵金属传统的充当表达者的权力。皇帝们决心以把贵金属的表达权收归皇权的方式,或者说以发布单纯的官方信用的方式,让公众在接受货币这种一直由公众自行创制的物权价值单位的时候,看起来好象是在接受由皇帝赐予的权力。公众一直可以以拒用来创制自己满意的新的物权价值符号,以接受来表示对官方信用货币表达自身公意的认可。而后者,正是官方信用得以维持和官方不得不维护这种信用的最终根据。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行不兑现纸钞的国家,亦即最早在现实的货币体系中摒弃金属信用的国家。这种纸钞在法源上与近代信用货币毫无共通之处,但这种以官方信用取代金属信用的货币体制,却正好是中国古代皇权体制理所当然的衍生物。对于中国货币史和世界货币史,纸钞最早流行于中国,显然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偶然事件。

在较为系统地讨论过贵金属的货币地位及贵金属货币的信用本质之后,我们已经走到了可以对“足值货币”重新定位的门槛。“足值货币”在此似乎已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能够维持足够信用的货币。说得更直截一些,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来规定“足值货币”——足值货币就是稳定地拥有与公意约定相一致的物权价值单位的货币。

这样看来,世界贸易实质上一直未能获得一种与世界贸易各方公意约定相一致的信用货币。任何一种国家货币在世界贸易体系中都可能是信用不足的不足值货币。金本位在这个缺乏一个世界权威公意代表机构的星球上显然得到了一个机会来夺回在近代文明国家的国内流通中已经失去的尊重。但黄金显然是纷繁复杂的交易场合难以到场的价值尺度。于是,以黄金为准钉住的汇率制度,成为贸易国家确认各种国家信用货币持有国际信用的一种过硬的证据。正如在以往的国内贸易中,黄金是谁也不能伪造的信用凭证,现在的国际贸易也要求互相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国家出示谁也不能伪造的黄金或者这种贵金属的符号(钉住的汇率使被钉住的各国货币成为黄金的符号或由各国政府开出的金匠的收据)。

布雷顿森林制度确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立法者地位。这种制度证明有效和它最后未能成功地维持住外汇平价,与它所获得的立法地位直接依附于各国政府,尤其是作为经济主导国的美国政府的货币立法安排息息相关。如果各国相互认定(国际贸易也一直在对国际服务和国际商品的价值单位进行公意认定)的物权价值单位实际上已经改变,各个贸易国家的货币立法安排遵循这种公意而作出相应的汇率改变,布雷顿森林制度便无力抗拒这种结果。浮动汇率以主要经济国家的货币为汇率基准,其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兑换只有在所有贸易国家货币都获得充分的国家信用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可能。国际准货币,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以五国通货的一揽子市价为基础(美元、英磅、日元、德国马克、法国法朗),实际上就是以世界主要经济国家的国家信用来作为国际信用的基础。在世界经济没有充分一体化,世界贸易仍然停留于国际贸易阶段,各国经济尚未普遍法制化、自由化的时代,这种以主要国家信用货币为国际信用货币的状况便不会改变[①]。

注释:

①关于本文的思路背景,请参看作者所著将由巴蜀书社印行的《中国古钱大系》导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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