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税种的选择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主要税种的选择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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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制结构的合理与否,是税收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只有建立起合理的税制结构,才有可能由此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而一个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不仅应该有一个健全的税种体系,能够全面覆盖税基,对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各层次都能实施有效调节,更主要的应有收入稳定的主体税种。所以说合理税制结构的选择,关键还在于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选择。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财政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强化税收的聚财功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中主体税种宜选择流转税,所得税宜为辅助性税种。

一、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因素

决定主体税种选择的因素很多,但就我国现阶段经济情况来看,决定主体税种选择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从国家对税收职能的侧重点来看,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职能决定着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最基本的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尤其是在当前,税收的聚财功能不应削弱,而需进一步强化。其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多元化向纵深发展,不仅使组织财政收入对象和范围更加复杂和广泛,而且任务更加艰巨;其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资金的需求特别大,特别是在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初期,在转换体制、培育市场方面,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同时,各项新改革措施的出台、重点项目的投入、基础产业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不需要以雄厚的资金为后盾;其三,从国家职能方面看,在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社会保障职能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也都需要有一定的财力作保证。而且一般来讲,市场越发展,国家的福利性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越大,相应地所需的财政收入必然越多,因而强化税收的财政职能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以流转税为宜。因为众所周知,流转税较之其他税种在聚财方面更为迅速方便。首先,它的课税对象是整个生产流通领域内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征税范围广泛,税源稳定,不受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税收收入会不断提高,具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与可靠的特点。其次,流转税一般都是比例税率,计算较为简便,税源便于控制,由于不涉及成本费用的扣除,征管相对较容易,征管措施易到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经济核算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特点。另外,在实际生活中,近10年来,我国税收体系的累退性十分明显,大多数年份税收增长都低于当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1985年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7.8%,1990年下降到15.2%,1994年下降到11.40%,且税收增长又常常低于通货膨胀水平,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税收是负增长。另据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每年以0.9个百分点速度下降,1979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26.7%,预计1996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11%左右,这不仅与发达国家30%~50%的比重差距较大,与发展中国家17%~20%的比重也有较大差距。所以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看,税收收入作为各级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税收的聚财功能尚需大力强化,主体税种以选择流转税为宜。

(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

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它制约着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高低,从而制约着主体税种的选择。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个人有较高收入,因此决定着这些国家可以以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用以贯彻公平原则,体现个人对社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因为经济发达,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税收征管方面都是比较先进的,客观上为所得税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我国是一个生产力水平不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这一客观现实要求我们既要讲税法统一,又要讲适当灵活;既要讲公平,又要承认差异。作为主体税种,必须既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又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适当调节作用,而流转税则能较好地体现这两方面的要求。首先从调节作用看,流转税制约着企业微观经济行为,对商品生产和消费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如消费税和营业税,它们对整个商品流通领域的调节作用是其他任何税种都无法代替的。它通过与价格配合,调节企业利润水平及消费者的需求,并通过全面推广增值税解决了流转环节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了专业化协作生产。尽管随着价格体系的改革逐步趋向合理、增值税价外税的实行,流转税调节生产、消费的作用可能会削弱一些,但这种调节作用毕竟还是客观存在的,还是有必要的。如营业税对整个第三产业的政策引导;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设置及减免优惠,都发挥了税收的奖限作用,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尽管流转税在某些方面不具备公平课税的优点,但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提高经济效率,想方设法增加财政收入应成为整个经济的首要问题,而不是单纯的讲公平税负。因此,目前保持流转税的重要地位是合理的,只有当市场经济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经济效率有所提高后,社会公平才会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首要问题。实际中由于流转税的减免税、低税及补贴机制的存在,已大大降低了其累退程度。所以说,选择流转税作为主体税种在目前情况下还是可行的。

(三)税收政策目标决定着主体税种的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这就意味着应首先肯定市场调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经济运行中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基础调节作用。同时,在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政府对经济的不必要干预,以减少效率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的政策目标应是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保持税收的“中性”,也可以说,税收的基本职责是收入而不是调节。尽管在当前甚至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为减少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调节,但毕竟这种调节是有限度的,税制发展的总趋势是保持税收“中性”,以“中性”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既可起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又可以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不利干预,在对全部商品实行差别征税的前提下,对部分商品还可实行负的税收即补贴。在增值税普调的基础上,又对部分非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纠正市场偏差,弥补市场缺陷。所以说,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选择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要求。

二、选择主体税种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适当控制流转税的规模,防止比重过大。

建国以来,流转税为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我国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尤其是在近几年,部分企业发展不景气,所得税收入逐年下降的情况下,更是体现了聚财的优势。但是也应看到,适当控制流转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是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世界范围内,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近90个,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少数发达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虽然流转税也有宏观调控间接、见效慢及税负易转嫁的特点,但是总的来看,选择间接税为主体税种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客观必然的选择,而且许多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又有向流转税回归的趋势,这些不能不说是流转税确实在许多方面较之所得税有优势。至于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以多大为宜,可以参考一些数据。西方发达国家主体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多在30%~40%左右,即使流转税与所得税收入的总和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般也不会超过60%,对主体税种的依赖性较小,税收分布离散度较大。而我国目前仅流转税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就达65%以上,所得税仅占20%左右。而过多的流转税不仅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而且会形成税收增长过度依赖流转税的局面,一旦流转税主体税种有所波动,中央财政、甚至地方财政就会受到影响,同时,流转税比重过大也直接减少了其他税种调节经济的空间,不利于发挥各个税种相互间配合产生的整体作用,也违背了改革的初衷,不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二)注重所得税税源的培植,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

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税种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所得税在经济中的地位。虽然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缺乏所得税的丰富税源,而且在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水平方面与所得税的征收还有相当距离,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与企业收入将有大幅度增长。通过实行税收征管改革,纳税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制观念的加强,所得税收入也会有大幅度增长。但在目前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技术手段上看都是不适宜的。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高,缺乏税源;企业实现利润不均,整体经济效益较差,且征收范围较窄,对资本利得、利息、股息等各项收入尚未开征所得税;优惠规定多,既没有宽厚税基,也没有加强运用所得税去调节经济的条件;再者,征管水平还不高,很难维持原有财政收入水平和规模,势必降低税收的聚财功能。另外,如果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降低流转税比重,必然要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这与国际税改趋势及我国现实都是不相符的。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项机制转轨尚未成熟之前,还必须选择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待我国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征管手段也有了较大提高后,再不失时机地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而不能用降低流转税比重的方法来提高所得税比重。目前,我们应该在确定流转税主体地位的同时,注重所得税税源的大力培植和发展,通过完善所得税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予税等方法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这才是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税改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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