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国际制度安排:建构主义解读_建构主义论文

规范与国际制度安排:一种建构主义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建构主义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当代国际关系,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主权国家间的互动制度化”(注:Lisa L.Martin,“An Institutionalist View: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rategies” ,in T.V.Paul and John A.Hall(ed.),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Future of World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78.),国际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强权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国际政治正逐渐由无政府世界向有秩序的制度化社会演 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将会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制度,如何充分地利用现 有国际制度之长,如何积极参与国际制度改造和创新,就成了必须面对的非常重大而现 实的问题。正确处理重大而现实问题常常需要理论的指导,因此,对国际制度的研究是 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职之一。研究国际制度,首先必须研究国际制度 安排是如何实现的,因为国际制度安排的方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国际制度的性质、维 持、变化和作用等其它方面。

目前,对国际制度安排通常有三种阐释:以权力为基础的现实主义阐释、以利益为基 础的新自由主义阐释和以知识为基础的认知主义(建构主义)阐释。(注:Hasenclever,Andreas,Peter Mayer & Volker Rittberger(ed.),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前两种阐释常被统称为理性主义的阐释,因为 在它们的阐释中国家被假定为是理性行为体,即国家寻求在所有可用的方式中,选择其 中一种代价尽可能低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的物质权力和利益。建构主义并不拒 绝这个假定,但在承认物质权力和利益的部分客观性的同时,强调知识与权力和利益两 者之间的联系,认为权力和利益需要预先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的承认。(注: Stefano Guzzini,“Structural Power:the Limits of Neorealist Power Analysis”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7,No.3,Summer 1993,p.402.)因为各种阐释内 部都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次级阐释,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是选择了一种建构主义的阐释 ,重点分析规范在国际制度安排的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理性主义阐释的缺陷

说到规范对国际制度安排的作用,理性主义者会辩解说,他们并没有否认规范的这种 作用,相反在他们的分析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例如,克拉斯纳认为国际制度是“一系 列隐含的或明示的,汇聚了行为体对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问题)的期望的原则、规范 、规则以及决策程序”。(注:Stephen D.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Corn 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但他们对规范的理解是片 面的,认为规范纯粹是权力和利益的直接反映,仅仅是权力政治的一种不同表现形式, 是权力政治的方法和结果的记录,是行为体“按照权利和义务确定的行为标准”,(注 :Ibid.)或是行为体的“行为标准,不管各方是否以自我利益为借口而接受或拒绝”。 (注:Robert O.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 litical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57.)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规范 被当作叙述合作行为的一般性规则。理性主义者把规范看成是“原因”,(注:Friedrich V.Kratochwil,Rules,Norms,and Decisions:on the conditions of practical and legal reason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omestic affair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5.)是行为体同意的一种做事方式,是协调理性行 为体行为的一种手段。他们所强调的是规范对行为的约束作用,或调整性(regulative) 作用,并不承认规范还具有构成性(constitutive)作用;他们只重视已经形成的规范, 忽略了规范的建构过程。在他们的分析中,行为体的目标是明确的和毫无疑问的,所以 规范只是谋求功效最大化的行为体用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协调行为、促进协作和帮助获取 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工具。(注:Martha Finnemore,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3,129.)结果,他们忽视了规 范具有主体间性,即能促使行为体重新定义或界定收益、改变或重设目标的作用。

因为理性主义者仅仅把规范看成是“权力和利益的反映”和“行为标准”,而且是统 计学意义上的“标准”,所以,在他们看来,行为体的行动只是战略性的,选择合适的 手段去有效地控制它们所处的社会情景,以便引导它们遵从一项规范性安排,或者说, 通过建立一套积极激励和消极惩罚系统,使行为符合已得到一致同意的规范。战略性行 动的本质是国家的决策依赖于单边的计算。例如,理性主义者认为,在这个由理性国家 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对别国将在各种环境中的所作所为都有理性的期望。这些 期望的基础是对别国如何排列可行的结果以及相信这些结果的可能程度的了解。这种理 性期望常常是连锁交叉的——对甲国而言是理性的行为常常依赖于甲国对乙国行为的期 望,而乙国行为反过来又取决于乙国对甲国行为的期望,即在甲国对乙国的期望中会包 括乙国对这个期望本身的估算,就是“我知道他知道我知道的”。然而,这种连锁交叉 的回复性有使期望变得无法确定的危险,这样也损害了理性行为的前景。理性主义者对 这个问题的处理是,在甲国知道乙国的战略选择后,甲国的最理性的战略选择是谋求与 乙国的平衡,即把平衡规定为理性选择的最终结果。换句话说,他们认为,每个国家在 谋求战略平衡结果的同时,也确信别国同样在谋求相似的平衡结果。这样,确定性就得 到了恢复。可见,战略性行动是以结果成功为取向的,是“后果行动”(consequential action),但协调的成功要通过外来制约才能获得,行为体遵守规范只是它们认为这样 有利于增进其收益或至少能保持当时已有的收益。这样的理论虽然有时也能较合理地解 释行为体的行动,但“不是唯一有用的理论”(注:Dana P.Eyre and Mark C.Suchman,“Status,Norms,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Conventional Weapons:An Institutional Theory Approach”,in Peter J.Katzenstein(ed.),The Cultural of National Security: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87.)。

战略性行动实际上不是一个两国间的互动过程,而是一个国家的决策者以假定这个世 界中的其他国家的决策者与他们一样也在做着同样的计算为基础,计算他们对世界的看 法的过程。这样形成的期望是一个国家的期望,理性主义者却把它当作两个国家的期望 。换句话说,理性主义者在强调行动的战略性的同时却忽视了行动的交流性,或者把行 动“简约为对‘事实’进行恰当叙述的过程,如在概念和对象之间进行‘匹配’,对理 论规则进行确定”;(注:Friedrich V.Kratochwil,op.cit.,p.36.)在强调行为受外来 制约的同时却忽视了行为还受内在诱导。在国家关系日益相互依赖和国际问题越来越复 杂的时代,这种忽视越来越不能被接受。基欧汉和奈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已经指出, 国家间相互依赖的日益增加使得权力资源,特别是军事权力资源作为协调国家在重要的 国际关系领域中的行为的一种手段,其重要性已经有所降低,(注:参见罗伯特·基欧 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林茂辉等译,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而国际问题的日益复杂,以及作为理性期望基础的可能性与 预测自然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之间的不同性质,使决策者感到“不确定性”的苦恼,因为 他们发现任何平衡都不是唯一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理性地期望别国将会谋求一个特殊 的平衡,所以难以透过“不确定性之幕”(the veil of uncertainty)去定义国家收益 以及确认增进收益的合适手段。(注:Oran Young,“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Formation:Managing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in Interna tional Organization,Vol.43,1989,pp.349—376.这个术语显然是模仿了罗斯·罗尔斯 的“无知之幕”。参见罗斯·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131—136页。)

另外,决策者常常还发现他们处于一种痛苦的情势中,因为他们要面临各种相互冲突 的解释和相互矛盾的政策建议。对现实的相反理解使得不可能实现国际合作,更不可能 形成国际制度,其原因是,如果行为体遵循个体对具体局势的理解去执行规范,那么, 即使是已经得到一致同意的规范也必定会崩溃。出现如此困境的原因是,理性主义者只 考虑了期望的理性成分,而忽视了期望的主体间性成分。在社会互动中,要理解他者的 行为必须了解什么是允许的,什么又是被禁止的。因此,理性主义者虽然认识到了规范 拥有独立于外部变化的生命力之事实,但最终仍然缺少解释这个现象的合适理论手段。 这也是理性主义者在解释国际制度安排时,常常会面临尴尬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构主 义者强调规范是在行为体的主体间互动中被建构出来的,就是试图从理性主义者的忽视 之处去研究国际制度。

二、规范的形成

建构主义把规范定义为“一个行为集体拥有的关于适当行为的共享期望”(注:Martha Finnemore,op.cit.,p.22.)。这种期望表现为被一个特殊社会接受的能有效管理社会 内部关系的、或被多个社会接受的能有效管理相互间关系的隐含的或明确的规定(presc riptions),(注:Judith Goldstein and Robert O.Keohane(ed.),Ideas and Foreign Policy:beliefs,institutions,and political chang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3,pp.17—20.)包括规则、法律、习惯和习俗等。

在解释国际制度安排时,建构主义把知识看作与权力和利益同样重要的一个核心变量 。知识就是行为体认为属真的接受了的信念。(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 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79页,或Peter M.Haas,“Introduc tion: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in Intern 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1,Winter 1992,p.23.)行为体的信念形塑了共享期 望或规范。行为体拥有共享期望暗示了他们对现实有共同的理解和对问题有一致的看法 。那么,行为体怎样才能获得对现实的共同理解和形成对问题的一致意见,并长期保持 下去?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回答另外两个问题,这将是非常有益的。第一,行 为体为什么遵守规范?对于这个问题,理性主义从物质制约的角度出发,强调权力的胁 迫或者利益/代价计算。但是,如果遵守规范果真“完全依赖胁迫或选择性刺激,那么 社会在任何程度上的存在都将是一个奇迹”(注:Alexander Wendt,“Collective Iden tity Form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ate”,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8,No.2,June 1994,p.386.)。因此,建构主义从信念诱导的立场出发,认 为共享期望或规范是主体间的信念,根植于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重铸,所以它们 限制行为体及其所处的环境和行动的可能性。(注:Theo Farrell,“Constructivist Security Studies:Portrait of a Research Program”,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s,Vol.4,Issue 1,Spring 2002,p.49.)第二,在一个既定的争论情势中,行为体为 什么多选择合作而不选择冲突?理性主义认为在决策者之间存在信任,因为信任能使决 策者对合作的态度从“具体互惠”转变为“分散互惠”。(注:Robert O.Keohane,Inte 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Westview Press,1989,pp.132—157.)但是,理性主义仍然把信任看作是权力和利 益的附带现象,并没有把它置于与权力和利益同样重要的地位,因而没有对信任本身进 行详尽的研究。建构主义在接受理性主义对合作中信任之作用的解释的同时,把信任看 成是能对国家行为产生与权力和利益所能产生的同样重要影响的独立因素,并对信任本 身进行了探讨。在建构主义看来,信任是甲国对乙国未来将如何行为的推测,这个推测 的基础是乙国以前的和现在的对未来行为的明确的或含蓄的主张。甲国对乙国的信任并 不等于甲国能确定乙国的行为,它只涉及甲国对自身行为的期望。甲国必须在能调节乙 国的行为之前或独立于此种调节能力,选择自身行为。这表明甲国愿意接受乙国在一定 程度上有行动的自由,甚至包括那些让甲国失望的行动。因此,“信任在本质上是一种 认知现象”,“是合作各方对对方以及相互关系的感性认识”。(注:Christer Jns son,“Cognitive Factors in Explaining Regime Dynamics”,in Volker Rittberger (ed.),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1993,p.206,208.)

现在我们可以来分析最初的问题了。建构主义认为,行为体的主体间互动不仅具有战 略性,而且具有交流性。与战略性行动注重外在动机不同,交流性行动的目标是通过辩 论性劝说,促使各方对现实形成新的认知和新的态度,换句话说,交流性互动以获取信 任或相互理解为取向,是“责任行动”(obligatory action),目标是通过辩论性劝说 协调社会行为。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变化着的知识和变化着的社会目标之间的互动” 或“按照对情势以及情势中的适当行为的文化地建构的定义”(注:Ernst Haas,“Why Collaborate?Issue-Linkage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in World Politics,Vol.32,April 1980,pp.360—361;Dana P.Eyre and Mark C.Suchman,Status,Norms,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Conventional Weapons:An Institutional Theory Approach,in Peter J.Katzenstein(ed.),1996,p.87.)去解释国家行为。在辩论性劝说的过程中,行 为体交流各自的观点,形成对共同行为规范的一致意见,统一对规范的具体阐释和实际 应用。首先各方力图就有关国际局势的实质达成一致看法,然后提出必须避免什么行为 和应该进行什么行为的理由。在这些理由的内在诱导下,各方按照对规范的预先阐释, 使自己的行为与他者的正当期望保持一致。因为这些理由对局势的解释是独特的和合乎 情理的,汇聚了行为体判断某个特殊问题领域中的行为正确与否的期望,所以它可以作 为形成和维持某种特殊规范的基础。于是,规范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出现:作 为社会惯例,逐渐自发地形成;作为促进具体收益的政治战略,在有意识地推动下形成 ;作为解决冲突的机制,在有目的的协商中形成;或在这三种方式同时作用下形成。( 注:Peter J.Katzenstein(ed.),op.cit.,p.21.)

通过对辩论性劝说途径的分析,我们揭示了有关规范的形成和存续的因素。当然,这 种交流的成功是有条件的。在辩论性劝说中,各方必须尊重最基本的社会互动的原则, 如承认互相平等,互不侮辱和损害对方的人格或国格,接受以善意为基础的协议之约束 力。各方必须为各自观点的“价值”进行辩论,但论据必须以普世性的原则为基础。( 注:Friedrich V.Kratochwil,op.cit.,p.36.)这就像在进行几何证明时必须接受一些 公理,如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等。否则,交流就不可能进行,在分析 上对诱导和制约进行区分也变得毫无意义。在这些最基本的原则受到尊重的条件下,通 常即使各方对一个特定的决定存在不一致的看法,他们对什么是正当的“好的”理由也 有一样的观点。劝说就成了一个对特定行动进行反复诠释和评估的过程,或“说理过程 ”(reasoning process)。(注:Friedrich V.Kratochwil,op.cit.,pp.11-12.)在这个 过程中,辩论各方通常要做两件密切相关的事:一是对在由规则主导的环境中的每一行 动步骤的定位都提出各自的理由,二是努力使他人相信此步骤的合法性。因此,各方必 须冲破完全按照理性选择理论而进行的十分谨慎的狭隘的行动樊篱。令人信服的辩论不 能以特殊为基础,而必须以一般原则和共同理解为基础。于是,通过交流性行动或者说 辩论性劝说,信念帮助行为体确立共享期望,形塑行为规范。

三、规范的作用

那么,规范又是如何影响或决定国际制度安排的?建构主义国际制度理论对这个问题的 分析肯定是借鉴了把“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创设和维持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核心” (注:Barry Buzan and Richard Little,“Wh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as Failed as an Intellectual Project and What to do About it”,in Mill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0,No.1,2001,p.36.)和把“国际社会作为整个制度信 念所依赖的法律和政治基础”(注: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System to In ternational Society:Structural Realism and Regime Theory Meet the English Sc hool”,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7,No.3,Summer 1993,p.350.)的英国学 派(the English School)的成果。在英国学派中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这样的观念:国家间 的合作确实是可能的,某种形式的国际社会确实是存在的。布尔认为,“在一组国家意 识到了一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之后,这些国家设想它们自己在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时 受制于一组共同规则[规范],并分享共同制度的作用。这时,它们就形成一个社会”。 (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2nd edi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5,p.13.)从这个概念中,我 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的存在要具备三个条件:意识到共同利益或价值,设想自身受制 于规范,以及在制度的作用下合作。正是这三个条件使得国际社会有别于国际体系。所 以,布尔在别处又把国际社会定义为“形成了一个体系的一组国家(或更一般而言,一 组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因为每个个体的行为是其他个体计算的必要因素,但它们又不 只是形成一个体系,而且通过对话和允诺建立起了引导相互关系的共同规则和制度,并 认识到维持这些安排是它们的共同利益”。(注: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 .1,quoted from 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System to International Soci ety:Structural Realism and Regime Theory Meet the English School”,in Intern ational Organization,Vol.47,No.3,Summer 1993,p.330.)

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为先决条件的,相反,国际体系可以不以国际社会的形式而存 在。换句话说,有国际社会就有国际体系,反之则不然。在一个国际体系中,虽然也存 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但这种交往依循的是“丛林法则”,而在一个国际社会中,国家之 间的交往是一种以共同期望为基础的互动;国际体系是一种自然的结果,而国际社会是 法律和道德的建构。根据巴利·布赞(Barry Buzan)的研究,制度理论和国际社会属于 同一种传统,但因为学术研究的特性,它们大体上已经相互分离。(注:Barry Buzan,o p.cit.,p.328.)

另外,英国学派还认为,国家和国际社会是“相互建构”的(co-constituted)。正是 这个观点使得它与建构主义联系在一起。在对规范作用的认识方面,英国学派不是按照 理性主义国际制度理论的逻辑去解释,而是“在行为的正规模式这个广泛的意义上强调 规范的作用——没有这样的正规模式,国际社会就不能存在”(注:Chris Brown,“Wor ld Society and the English School:An‘International Society’Perspective on World Society”,i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7,No.4,20 01,p.434—435.)。所以,虽然目前的制度理论已经单独地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是, 要想有更大的进步,就应该把它与更古老的国际社会传统结合起来研究,因为这种研究 涉及现代国际体系的基本的政治—法律框架。

由于国家依赖于国际社会而存在,而国际社会又是由规范来治理的,所以国家一般都 倾向于遵守规范,即使违反规范能给它们带来收益,并且它们有实力违反。换句话说, 如果它们经常地随心所欲地违反规范,那么从长远来看,它们本身存在的可能性就会被 削弱。这样的“责任感”使得国家尊重规范的行为独立于积极激励和消极惩罚的系统。 在这个意义上,规范具有其自身的“顺从力”(compliance pull),(注:Andrew Hurrell,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Study of Regimes:A Reflective Approach,in Volker Rittberger(ed.),1993,pp.52—53.)它能为行动提供法律依据,(注:Richard Price and Nina Tannenwald,Norms and Deterrence:The Nuclear and Chemical Weapons Taboos,in Peter Katzenstein(ed.),1996,p.150.)并且这种具有诱导作用的力量是 不能完全用行为体的理性来解释的。然而,规范的顺从力的大小依赖于它们的合法程度 。合法就是规范中有国家自愿遵守的内质,包括确定性、象征的有效性、连贯性和持久 性。规范的合法性源自对国际社会的共同意识。这些合法性在有关国家行为的程序性规 则和决定社会特征的结构性原则之间起着关键的连接作用。国际社会基本的规范结构和 具体规范越相互对应,规范对国际制度安排的影响就越大,因为“行为体不仅受规范的 指导,而且在他们的实践中重建和改变规范结构。这些结构又是他们进行行为、分享意 义、交流意图和使选择合法化的依据”(注:Friedrich V.Kratochwil,op.cit.,p.61.) 。规范越合法,国家就越愿意遵守,即主体间的信念和合法化有着非常深刻的内在联系 。在这方面,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富有成果的研究,我们不应该“轻易地把它贬斥为主 观主义——或者唯心主义。这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中更可能发生”(注:Friedrich Kra tochwil and John G.Ruggi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 state of the art on an art of the state”,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0,No.4,Autumn 1986 ,p.765.)。例如,前苏联没有为了避免侵略阿富汗战争的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和所带来的 耻辱而使用核武器,以色列在1973年的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也没有使用核武器,其中最重 要的原因之一显然不是对手有报复能力,因为对手并不拥有核武器,而是使用核武器违 反了有关国际规范。当然,规范的“合法性的力量”(注:Andrew Hurrell,Internatio nal Society and the Study of Regimes:A Reflective Approach,in Volker Rittber ger(ed.),1993,p.59.)会随着所涉及的具体问题领域发生很大的变化,并且在决策者的 决策过程中,它仅仅是许多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然而,它在当今这个高度文明的时代中 已经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决策者常常根据对有关规范要求行为体在某种情势 下做什么的共享理解去评估各种理由。因此,违反规范并不简单地是一种对某个事实的 “客观描述”,而是一种主体间的评述。(注:Friedrich Kratochwil and John G.Rug gie,op.cit.,p.774.)可见,支撑规范的共享期望或原则理解对行为的评估和反应的选 择是至关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遵守和违反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一种主体间的现象。行 为体合法地提出各种理由来证明某个既定行为的正当性,这些理由逐渐成为决策者决定 是否容忍违反行为的重要因素。因为,规范的有效性是逆事实的(counterfactual)—— 即便存在逆事实的现象也不能据此否定规范的有效性。这就是说,虽然超过一定程度的 行为违规会使规范无效,但偶尔的违规并无大碍。例如,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乱穿马路的 现象就否定“禁止乱穿马路”这一规范的有效性一样。“被违反的规范是否失效将取决 于许多事实,最主要的是公众如何评估这种违反的事实以及有什么样的反应。只有当违 反相当普遍、持久和无故时(这被认为只在有限的场合),一个只依赖公开行为[战略性 行动]来解释的模式就足够了”。(注:Friedrich Kratochwil and John G.Ruggie,op.cit.,pp.767—768.)在权力无法起决定性作用和利益日益相互交织的局势中,诱导往往 替代制约,作为协调政策的一种主要手段。或者说,行为协调的成功不是完全依靠外来 制约,更要依赖行为体对某个具体局势需要他们如何行为的共同理解。因此,在国际关 系中,行为体必须诠释对方的动机和不断地就他们所处的现实进行重新协商。这使得规 范在本质上成为依赖于不断发展的辩论性劝说的能动现象,这使得“规范常常具有单向 动机因素不具备的优势”(注:Harald Müller,The Internalization of Principles,Norms,and Rules by Governments:The Case of Security Regimes,in Volker Rittbe rger(ed.),1993,p.388.)。

作为在主体间互动中产生的共享期望或规范,既具有调整性作用,又具有构成性作用 ;既涉及行为体在一个特殊环境中将如何行为,又涉及这些行为体本身的属性;(注:R onald L.Jepperson,Alexander Wendt,and Peter J.Katzenstein,Norms,Identity,and Culture in National Security,in Peter J.Katzenstein(ed.),1996,p.54.)既影响 和规定着国际政治中国家行为体的具体行为、利益、优先选择以及实现对外政策目标的 手段,又可以帮助行为体理解什么是重要的或有价值的,以及如何运用合法手段去获取 它们。因此,规范不但创造出行为模式,而且给行为体设定使用权力和财富的目标,使 行为体重新定义收益。建构主义不是根据在行为体背后起作用的权力分布结构和利益博 弈过程来看待国际制度安排,而是认为国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在行为体互动中产生 的被行为体接受的规范所构成,这些规范反过来又调节着行为体的活动。建构主义认为 ,既然国际制度是由规范所组成的惯例(practices),那么,当一部分或全部规范发生 改变时,国际制度随之发生基本变化,或新国际制度随之形成,(注:Rey Koslowski a nd Friedrich V.Kratochwil,“Understanding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T he Soviet Empire Demise and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in International Orga nization,Vol.48,No.2,Spring 1994,p.223.)并且这样的变化是在行为体的社会实践或 主体间互动过程中发生的。(注:Friedrich V.Kratochwil.op.cit.,p.61.)

四、简短结语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国际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在国家间的辩论性劝说中被 形塑出来的规范。当集体行动需要劝说,而不是胁迫的时候,当需要以原则为基础的政 策一致的时候,当需要行为的理由的时候,没有规范是万万不行的。(注:Judith Gold stein and Robert Keohane(ed.),op.cit.,p.23.)因此,和权力与利益等物质层面上的 力量一样,规范作为一种信念层面上的力量,通过“直接形塑了行为体的收益”(注:J ohn G.Ruggie,Constructing the World Polity:essays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 onalization,New York:Routledge,1998,p.15.),给国家提供更大的激励去设定合法的 目标,调整行为以便在国际舞台上获得更大的成功,最终决定或影响作为一个主体间的 现象的国际制度的形成。当然,在实际中,信念的影响有可能随着具体环境的不同而发 生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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