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女王版权法令的诞生:从特权到版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妮论文,版权论文,法令论文,特权论文,女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710年初英国“安妮女王版权法令”颁布,标志着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300年来,人们一直没有停止对该法令进行多维度的思考。历史地看,“安妮女王版权法令”的颁布并非一次突然事件,而是有着近200年逐渐酝酿的过程。对此,西方版权史专家们普遍认为,其间经历了从出版“管制”向“财产权”的转变。西伯特精辟地指出,“现代版权法律观念的源头存在于王室授权下的专利人的权利,以及其后发展起来的无特权书商对于其合法受让并在书商公司登记在册的稿本①的权利。它的三维起源——垄断之专利、许可制度以及书商公司的稿本登记——显然既独立于议会行为,也独立于普通法院。”②这已成为分析英国现代版权制度诞生的基本路径。本文将探析从出版审查到书商特权、再到现代版权的演变轨迹,揭示特权/版权发生蜕变的机制。
一、出版管制下的书商特权
印刷甫兴,英国王室就从产业发展与政治安定的不同角度关注这个新兴行业。他们认识到,“禁”而不“准”,则印刷难兴。于是,“禁”之外,就有了“准”的制度——对多数人实行普遍限制,向少数人授予有限自由,由此就有了印刷控制与书商特权③两种制度,它们是政府出版管制政策这枚硬币的两面。
1.书商特权的类型
在印刷业发展初期,审查法令主要表现为禁止违规书籍,限制特定图书(如圣经)的印刷资格,同时要求印刷获得许可;而向特定个人(就特定图书)授予相对固定的特权的做法尚属罕见。不久,英王室先后使用了多种控制/特权措施。尽管特权名分不一,它们都属于以王权为基础,以“专利”、“垄断”而得名的印刷与出版特权。
指定“国王印刷商”是王室授予书商特权的开始。国王指定印刷商的同时,便授予其特定的独占性权利,国王印刷商对其出版的书享有市场垄断,其他书商不得翻印。早在1504年,亨利七世授予威廉·法克斯印刷王室公告、法令和其他王室文件的独占权。后来,国王印刷商不断易主,其经营范围不断得到扩展和限定。④
王室实施出版审查、授予印刷特权最基础、最常用的手段是颁发专利证书。⑤按照公开的专利证书,王室把出版印刷某类甚至某本书籍的垄断权授予特定书商,并禁止其他书商出版该种或此类图书。在伊丽莎白一世登基之初,对于印刷商、出版商保护其作品和投资而言,专利证书是法律或习惯所认可的最重要的公开机制。
综合出版史学者的论述,早期的专利形式的书商特权包括不同的种类,例如:保护个别文本的特权,保护个别贸易成员的特权,保护特定图书种类的特权以及向图书作者、编者、译者等人授予的特权等。⑥其中获得长期发展并影响深远的特权形式是后面两种。据记载,早期授予特权的代表性个案包括:1518年,品森受雇于王室,获得印刷《教皇谕旨》的特权。1553年,主要印刷法律图书的印刷商托特尔获得普通法图书的印刷专利。⑦国王印刷商所获得的其实也是图书种类的专利。
到1570年代,图书种类专利差不多已经出现于各种能够赢利的或具有政治敏感的图书种类,如各类初级读本、祈祷用书、课本、历书、预言、圣经、新约以及教义问答手册等。⑧英国书商特权的发展历程表明,就图书种类颁发专利证书是王室频繁使用的授权方式,成为王室审查出版、打击异己、拉拢书商、犒劳亲信的重要方式。到17世纪中后期,随着王权和书商特权受到挑战并渐趋衰微,这种专利证书也就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对作者授予专利也是较早存在的一种特权方式。1523年曾发生过因为沃德所著图书被盗版所引发的争议。1530年,皇家教士鲍斯哥瑞夫就其所撰法语课本被授予7年出版特权,被认为是英国第一个作者特权。⑨这种对书稿拥有者、进而对作者或其他编纂者授予特权的方式,16世纪早期还只是个例,中期以后才逐渐增多。但是,真正原创性的作者一般不是印刷商,大多也无意从事印刷业,因特定作品而被授予特权的多是投资编撰或购买稿本的书商。渐渐地,书商通过从作者处购买稿本,登记之后获得该稿本出版特权的作法,成为17世纪后期的一种主导性趋势。
2.书商特权的历史分期
书商特权发展的基本趋势与出版审查的演变是基本同步、相互关联。以“书商公司”(Stationers' Company)于1557年获得“王室特许状”及其衰落为界,本文将书商特权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1557年之前是书商特权的形成期。在此期间,出版管制以禁为主,王室利益处于首要地位,书商特权未受重视,缺乏独立性。专利证书虽然是书商获得特权的基本方式,而最重要的专利授权不是给予特定的书目,而是授予种类图书,如法律书、教会手册等。特权之“特”重在以王权为合法性基础;而特权之权利的因素薄弱,书籍的稿本、作者和登记等尚未对特权发挥较大作用。
第二,1557年至1640年是书商公司所代表的书商特权的兴盛期。书商公司的重要性在于,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其运行机制、作用和地位等,都同时体现了出版审查和书商特权两个方面的紧密结合,1710年英国版权法的主要机制都在书商公司的运行体制中产生并确立。
第三,1640年至1710年是书商公司及其特权日渐式微并最终废除的时期。当整个特权制度失去合法性基础之后,书商特权成了孤儿,其地位与出版审查一同消长,并日趋衰弱。在其争取市场利益的战斗中,现代版权在作者观念与财产观念的孕育中诞生。
3.书商公司:书商特权的核心
在前后100多年的时间里,书商公司一度成为英王室出版审查的核心工具。在印刷业发展初期,教会和君主在利用其传播功能的同时也试图压制其发展;由于这个行业的赢利性与风险性,经营者力图获得对印刷业的垄断。由此,书商公会便争取到王室特许,组建公司。后来,一系列王室律令不断强化了书商公司的地位,使它既享有了政治上的庇护,也获得了经济上的特权。特权的核心便是书商特权,它成了现代版权的前身;书商公司所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书业管理措施,成为了现代版权保护机制的萌芽。
王室特许状规定,书商公司被授予印刷垄断,负责有关书业规章的设立和执行;除非取得女王同意,非其会员不得从事印刷事务;书商公司严格控制会员数量;避免匿名出版,应将作者和印刷者的名字标注于图书上,并将其名字与作品到书商公司大厅登记,达到对写作、出版和印刷行为的监督;不注册者、印刷以他人名义注册之作品者,将受到处罚。书商公司的基础是传统的行会观念,以忠诚和服务为纽带;登记在书商与书商公司之间产生一种权利与责任关系,由此,书商公司允许某一书商出版某特定作品,并保护其排他性权利。⑩
资产阶级革命使特权制度受到挑战,尤其是星座法院废止后,书商公司失去了靠山。17世纪末期,书商公司一直为反盗版、争特权而挣扎,其地位与出版审查一同起伏。一方面,大量无特权的印刷商试图以普通法挑战书商特权;另一方面,议会掌权之后,其出版审查实施机制发生调整,书商公司的地位趋于衰微。
二、文学财产意识的萌芽与现代版权制度的形成
1.文学财产意识的萌芽
16~17世纪,在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思潮中,自然法基础上的现代私人财产观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并获得系统化论证,这尤其表现于洛克的著述。其中,除了视财产为自由之保证这一基本层面,对于文学财产观念的诞生而言,具有直接促动作用的应该是财产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规则。洛克认为,上帝创造了丰富的物产供人类享用。当这些物产在个人之间分配时,就需要借助于劳动这一公平机制。谁的就应该归于谁。于是,劳动回报论使私人财产权得到一种义务论的论证。洛克等思想家的论述原本就是当时的流行观念和社会思潮,如罗素所言:“它万分尊重财产权,特别若财产是所有者个人凭劳力积蓄下来的,尤其如此。”(11)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思潮中,在这样一种权利哲学的框架下,在书商特权观念与机制的基础上,文学与创作领域被财产观念所浸染,并逐渐流行。一方面,文学作品的商业价值将稿本、作品与财产权连在一起;另一方面,劳动理论则使对作品的付出、以至创作者的作用浮出水面。洛克对于财产劳动价值和财产分配的论述(12),使他成为当代学者追寻知识产权正当性基础的重要理论源头。
“特权”是由主权者根据特定的理由赋予特定个人、团体或阶层的超出普通民众的特别地位、优势、豁免、利益等。换言之,特权包含着“权力”与“利益”两种因素。随着权利与自由意识的普遍觉醒,特权的权力因素逐渐被弱化、直至消亡;而个人利益的因素则得到强化并普遍化,从而发展成为人人可以享有的私权。这是近代权利观念发展、成熟的重要方式。“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13)最后,特权之下的、小范围的、特殊主体的自由演变、扩展而为法律基础上的普遍权利。书商特权到版权的演变体现了这种机理。
书商特权的最初形式是教会、王室指定的印刷商的特权,其内容重在权力,主体是特定的、特殊的书商;而对象虽有种类限制,但依然是不确定的。所以,书商特权仅仅是公法或行政管制意义上的从业地位和资格,不涉及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任何书商也无法永远垄断任何图书的出版,不能排斥他人。后来,由于王室要借助特权书商审查非法出版,就赋予其特权以独占性、排他性。由此,特权便具有了对世性的横向效力,即具有了权利的因素。当出版管制最终被取消之后,特权中的对世性权利因素被留下,并成为私有财产性质的文学财产意识。而这种文学财产意识直接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
2.稿本与登记:文学财产意识的基础
当完全属于特定身份性的印刷特权受到挑战之后,在从管制性书商特权向财产权观念转变的过程中,稿本及其登记的重要性渐显。原因应该是,稿本使印刷专有权具有客观性依据。最晚自16世纪中期开始,对书稿拥有者、进而对作者以及其他编纂者等授予出版特权,渐成气候;然后,书商通过从作者处购买稿本,登记之后获得该稿本的出版特权,也成为17世纪后期的一种主导性趋势。
稿本是催生文学财产观念的关键因素,因为它本身是一种物,是财产权可以附着的对象。最初,图书种类专利中的特权是无需登记、也无法登记的,只需以王室的授权文书为依据。当单本书的专利产生并成为趋势之后,对该书稿本的拥有就逐渐成为获得专有印刷权的基础。随着稿本对文学财产观之重要性的日益突出,稿本的拥有者、写作者,乃至购买者、获让者、继承者,当然也必须是登记、署名者,成为了具有普通法依据的印刷特权人。稿本中的文学财产权脱颖而出。
稿本的重要性与登记制度密不可分。登记原本是出版审查的手段,用以证明当局授予的印刷特权资格;后来,登记所获特权变成一种“对世”性权利——任何他人不得侵犯的独家印刷权。
关于登记之作用的转变,登记簿上的登记用语是一个很好的注脚。早期登记簿惯用如“会长和管理员许可其印刷”,“欧文·罗杰斯被许可印刷一本名为《同情穷人》的小书”,通常包含了“许可给他”的词语。16世纪末期以后惯常使用的标准用语则是“被登记为他的稿本”等,更多表明某稿本是某人的附属物,如“经会长罗杰·雷·斯准基……之手注册为他的稿本,书名为‘毕林西亚:一个罗曼司’,作者J.B.”。(14)可以说,登记用语的不同包含了观念的变化,登记最终成为书商拥有一部稿本、进而也拥有专有印刷权的证明。
稿本的财产性、登记对财产权的意义还表现于处分等其他权利的行使行为。根据登记簿记载,1560年代即出现了稿本权利的转让、共有等。1564年,马什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从哈日森处购买的两个稿本。1566~1567年,两个书商联名注册了一个稿本,他们享有同样的份额。1579年,一个稿本被用作债务担保,后来,稿本还被用于抵押。(15)
从1640年开始,当特权制度取消之后,稿本变得更加重要,稿本上的权利成为了英国图书业的基石。到1670年代,copy(稿本)与right(权利)二词开始并列使用,copy作为一种财产利益之客体的地位逐渐得到确认。(16)可以说,现代的版权制度呼之欲出了。
3.盗版:文学财产意识的反面促动
盗版是书商特权之财产性日益凸现的重要标志。在印刷专利与书商公司制度框架下,书商大致可以作这样的划分。第一,合法书商与非法书商。前者拥有印刷专利,并主要是书商公司的成员;后者不持有专利,无权、因而就非法从事印刷业。第二,合法书商内部、主要是书商公司内部的不同书商中,一类书商拥有重要出版物的印刷专利,从而在图书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另一类虽为合法,其专利对象却不占市场优势。随着印刷特权和印刷产业的发展,市场利益竞争引发书商冲突,焦点即为盗版。
一方面,书商公司内部存在着两极分化。市场上几乎一切最有利可图的图书都被少数印刷商和销售商所控制,他们不仅在图书市场上占据优势,还把持着书商公司以及书商公司的理事院。于是,处于弱势的会员书商难免觊觎大书商的专利作品。另一方面,“真正的盗版(real piracy)使未经专利人许可而重印专利图书的情况更加恶化。”(17)这些盗版者不是书商公司的成员,因而,被盗版书商只得到枢密院寻求救济。可以说,到16世纪末期,“在拥有与不拥有特权的人之间、专利人与其他贸易参与者之间以及富翁与穷鬼之间,隔阂逐渐扩大”。(18)这正是财产权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结果,解决这种局面的必然选择是,实行现代意义上的、即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上的财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
4.作者与创作:文学财产的正当性
稿本的重要性与作者地位的上升紧密相关。印刷业早期,占据市场主流的圣经类宗教读物、法律法规以及初级学习课本等,往往不是当代作者的作品,加上其他原因,作者的地位并不重要。随着出版业的发展,由当代作者创作的作品逐渐占据重要的市场份额,作者的地位随之突现。
1642年1月29日,作为对出版混乱局面的回应,议会发布了一则公告,向书商公司的管理者提出要求,没有作者的署名和同意,印刷商不得印刷或重印任何东西。议会公告固然是为了让印刷商和作者承担政治责任,但作者这一角色毕竟出场了。该公告还因此被视为对作者利益的首次肯定。(19)
17世纪后期,舆论上、尤其是文学界对提高作者地位的呼声日渐高涨。除了财产劳动理论提供的基础,人们还试图从其他角度为作者利益寻求正当性基础,其中比较著名的观点之一是将作品视为作者的孩子,作者由此对作品享有所有权,未经许可的使用或盗版无异于偷窃他人孩子。还有一种观点则是把文学财产比作不动产。这些比喻持续至今,一直被作为版权正当性的论证路径。
实践中,1667年,密尔顿与西蒙斯签订契约,后者以现金购买其《失乐园》的稿本,并约定作品重印后的报酬。虽然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非没有问题,却是稿本及其作者之地位日渐提高的标志。1666年阿特肯案以及后来的一系列印刷权诉讼案件虽然都以特权的胜诉而告终,但英国版权史确实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时刻——在这些案件中,作者就其作品拥有财产权的观念作为对抗王室特权的依据,第一次在英国法庭上提出。
就连那些一直借整顿书业秩序来维护其特权的书商,也开始转向了。在呼吁出版审查制度屡遭碰壁之后,迫于形势、并受作家笛福等人的影响,特权书商开始以保障作者利益和图书财产权的名义,呼吁议会通过新的法律。1704年,笛福发表《论出版管理》,强调财产权保护,这既有利于作者,也有利于书业。1707年,书商开始向议会提出的新法案明确提出,图书写作、印刷和销售都付出了时间和金钱,而盗版对其构成了严重侵犯。他们呼吁保障作者或其受权人、或稿本购买者的“文学财产”。(20)
随后,书商们的建议法案经过不断修改,以保障作者利益、公共文化利益为宗旨的安妮女王令逐渐形成。“成文法的通过标志着版权与出版审查的离异,标志着以财产而不是管制之名重建版权。”(21)至此,走过200多年的历程之后,书商特权终于走出舆论审查、出版控制的保护伞;在现代权利与自由意识的基础上,由书商特权蜕变而来的现代版权制度成为现代私权体系中的一部分。
注释:
①本文用“稿本”一词全面涵盖作为出版印刷之依据的manuscript(手稿)、copy(样本)以及book(作品)等,这三者是英美学者经常交替使用的概念。
②Predrick S.Siebert,Freedom of the Press in England:1476-1776.U of lllinois P,1952.p74.
③对于1710年以前书商拥有的权利,很多学者称之为“书商版权(stationers' copyright)”,如帕特森等《版权的属性》(1991年)一书。严格说来,1710年安妮女王法既然标志着现代版权制度的诞生,此前书商所拥有的权利应称为“书商特权”。本文将“书商版权”、“书商特权”与“书商垄断权”视为同义。
④John Feather,Publishing,Piracy and Politics:A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Mansell Pulishing Limited,London,1994,p11.
⑤专利证书(Letter Patent)广泛存在于欧洲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它由君主或政府以公开信的方式颁发,授予某人或某些实体如公司企业一种职责、权利、垄断、资格或地位。
⑥John Feather,Publishing,Piracy and Politics:A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Mansell Pulishing Limited,London,1994,pp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