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积极打造诚信社会
省政协常委 姚会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扎紧了惩戒失信的笼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态势正在形成。但毋庸讳言,工作中还有一些“软肋”和难点,特别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用体系缺乏统筹规划。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了多份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为打造诚信河北,优化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统筹规划偏弱,对于建设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行业和地方的职能分工不明确、信息系统运行效率较低、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二是信用联合惩戒依据不足。据调查,影响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的各类因素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主要原因,占70.59%。同时,对于失信行为如何界定、哪些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惩戒等相关问题,也缺乏权威的统一标准,认识也不尽相同。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还难以作为准确的惩戒依据。三是信用黑名单制度不健全。目前,我省信用黑名单的制定、发布、使用不规范,特别是发布失信人的哪些信息、利用哪些载体发布、运用哪些方式发布、如何保护隐私等等,存在着散乱、交叉的现象。四是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完善。目前,我省还存在着诸如信用信息公开不足、共享不充分、更新不及时、数据共享交换机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如果没有信用主体完整、及时、全面的信用记录,信用联合惩戒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五是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匮乏。目前全省虽然建立了一批征信和信用评估机构,但缺少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制约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宏观指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保质保量的基层托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要求,应制定实施我省的中长期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好“方向盘”。既要从教育入手解决人们思想上诚信道德意识不强的问题,又要从制度入手解决诚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同时,尽快出台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相关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将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应以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准确界定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明确惩戒主体和惩戒措施,规范失信数据的采集、使用、保存,加快制定征信细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披露制度、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等。二是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信用主体数据库,将信用主体的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全部完整地收集入库,形成一份全面客观、真实有效的信用档案。同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社会查询和组织实施惩戒。我省可以按照“分布建设,逻辑集中”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搭建统一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和共享,为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三是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我省应加快地方性立法,为信用黑名单的发布、整合和使用提供确切依据。要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发布标准、内容、方式,并积极探索预先告知、分层发布、制约复核、救济退出等机制。四是确立信用申诉制度。应当建立专门渠道,接受相关当事人的异议申诉和进行信用信息修复。注重信用信息修复的时效性,明确失信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复核期限等等。政府部门的业务系统要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实时更新、及时推送信用信息,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源头上减少申诉的发生。五是建立联合激励制度。通过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提供倾斜性政策优惠和社会扶助,形成正面激励制度。例如,对于信用良好、信用评级高的企业在融资贷款、资金安排、股票债券发行、行政审批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开设“绿色”通道、给予表彰奖励,降低守信成本,提高守信收益。六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信用学科建设,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有针对性地培养公共信用管理人才和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为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提供智力支持、人才支撑和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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