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转轨期所有制变化的历史“合理性”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合理性论文,我国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 (2002)01-0005-10
一、所有制变化历史“合理性”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上的体现
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国有制比重的持续下降,相应地非国有制经济比重持续上升。据统计,在我国工业企业资产结构中,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年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净椎比重自改革初期的90%以上,降至1985年的85%,再降至1999年的71.8%,相应地非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重由不足10%升至14.6%,再升至28.2%;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年均余额所占比重,由改革初期的80%以上,降至1985年的76%,再降至1999年的62.7%,相应地非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年均余额由不足20%,升至24%,再升至37.3%。
在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中,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由1980年的81.9%,降至1999年的53.4%,相应地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重由18.1%上升至46.6%。
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自1978年的77.6%下降至1999年的28.2%,相应地非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由22.4%上升至71.8%;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自1985年的18%降至1999年的12%,非国有从业人员比重由82%升至88%(包括农民在内的城乡总体从业人员)。
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实现的零售总额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54.6%,降至1995年的29.3%,再降至1999年的23.3%,相应地非国有经济实现的零售总额比重由45.4%上升至70.7%,再升至76.7%。(注:上述数据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5、1997、2000年卷,中国统计出版社。)
在非国有经济高速成长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多种形式的非国有经济中,中国自身的私营企业(不含“三资”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根据有关统计分析,在同一时期,各类经济成分中,私营企业发展速度最快。从1989—1998年,我国私营企业户数增长11倍,从业人数增长9.4倍,平均每户注册资本额提高45倍,平均每户实现产值规模上升36倍。在私营企业组织形式上,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重最大,到1998年底,有限责任公司户数占各类私营企业总数比重达51.8%,注册资本额占全部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比重达58.2%,雇佣员工数占全部私营企业雇工人数的47%,投资者人数占全部私营企业投资者总数的65.24%。1998年底,私营企业集团已达1563户,上市公司二十多家。在私营企业的分布结构上,越是接近市场的领域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私营企业发展越快。1998年底在三大产业结构上,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私营企业户数占全部私营企业数的55.5%,从业人员占全部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44.4%,注册资本占全部私营企业注册资本的62.5%;在地区分布上,东部地区私营企业户数为77.5万户,占首位,其次是中部地区,私营企业为26.7万户,西部最少,为15.9万户;在城乡间的分布上,1989年农村私营企业户占总数的61.6%,到1998年城镇私营企业户占总数的比重已达62.9%,注册资本额已占城乡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74.1%,从业人数占总数的56.9%。(注:资料来源于《经济导报》(周刊)2000年,第37期,第25页。)
(一)所有制变化中的经济增长
一定的制度变化是否代表历史的进步,孤立地观察制度变迁本身是难以回答的,从经济上来讲最根本的在于考察伴随制度变化社会生产力发展是否取得了较以往更为显著的成就。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是十分快的,1980-1997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8%,1998、1999年虽有所下降,但也分别达到7.8%和7.2%,2000年回升到8%左右。 这一增长速度无论是与同期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与发展中国家比较,都是领先的,并且保持持续高速增长时间之久,在各国发展史上也是少见的。
正是这种持续高速增长,使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就GDP人均水平而言,从改革之前1978年的人均379元人民币,上升至1999年的人均6534元人民币,相当于1978年的17.2倍,折算成美元(即使按黑市汇率1:8.5折算)大体相当于768.7 美元,按世界银行的分类,达到了当代下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740美元)以上, 实现了由低收入穷国(人均水平300 美元以下)向下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水平的阶段性转变。就产业结构转变而言,以就业结构为例,1978年,我国就业结构中第一次产业所占比重为70.5%,到1999年已降至50%左右,第二次产业就业比重由1978年的17.3%上升至1999年的23%,第三次产业就业比重由1978年的12.2%升至1999年的26.9%。与当代世界发展水平不同的各类国家比较,我国目前的就业结构与当代世界各国平均就业结构相类似,当代世界平均第一次产业就业比重为49%,第二次产业就业比重为20%,第三次产业就业比重为31%。而1978年我国的就业结构则与低收入穷国最为接近。当代低收入穷国平均第一次产业就业比重为69%,第二次产业为15%,第三次产业为16%。(注: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0》和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1997》。)这种结构演进表明我国经济质态的阶段性成长。就国民生活而言,以恩格尔系数为例(食品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我国改革初期1980年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平均值为61.8%左右,城镇居民则在59%左右。根据联合国的有关划分标准,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为贫困状态,温饱尚未解决,当时我国有2.4亿贫困人口,直到1984年我国才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到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中的恩格尔系数为41.9%,农村居民平均为52.6%,已达到或接近联合国划分的小康标准(小康水平恩格尔系数为40%—49%)。(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
这种经济发展上的深刻变化,当然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而经济体制变化最为根本的在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所有制结构变化中最为突出的则是非国有经济比重上升。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反映到GDP总量方面,呈现出如下状态:以1997年为例, 在我国第一次产业的增加值中,国有经济的贡献为2.75%,非国有经济的贡献为97.25%;在第二次产业蹬增加值中,国有经济的贡献为27.84%,非国有经济的贡献为72.16%;在第三次产业的增加值当中, 非国有经济的贡献为28.5%,国有经济的贡献为71.5%;加权平均计算,1997年GDP 总量为74772.4亿元(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为13968.8亿元、36770.3亿元和24033.3亿元),其中非国有经济的贡献为62.44%,达到46687.9亿元,国有经济的贡献为37.56%,达28084.5亿元。也就是说改革以来,在GDP总量中,由于国有经济占主体的状态发生了根本改变,62%以上的GDP是由非国有经济所贡献。 这种所有制结构变化反映到经济增长速度(增长率)的结构分解上,呈现如下状态:仍以1997年为例,1997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8.8%,按当年国有经济创造的GDP净增量占全部GDP净增量的比重计算,在总的GDP比上年增长8.8个百分点中,国有经济拉动的百分点仅为2.02个,而非国有经济拉动则为6.78个百分点。这表明,在GDP总量的结构中,到90年代末已经是非国有经济为主体,而且在GDP增量中,同样是以非国有经济的贡献为主。
(二)所有制变化与要素效率
非国有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对经济失衡所起的积极的缓解作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效率水平较高。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并实证性地证明其利用要素的效率。
1.模型设定 一个国家的资本存量和劳动力是决定其生产能力的主要要素。在经济学中,一般由Cobb-Douglas生产函数来表示这种这种关系,具体形式为:
Y=AK[α]K[β]e[ε] (1)其中Y表示国民收入;K表示一个国家的资本存量;α和β分别表示该国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ε是随机扰动项,表示除资本和劳动之外其他生产因素对生产的影响。该模型的特点是假定一个国家的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不变,这种弹性度量了要素的生产率。我们用该模型来研究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对中国生产力的影响,具体做法是:以每一个省作为样本单位,以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作为每个省的经济结构特征。这样,经济结构对生产的影响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情况:
(1)描述经济结构只对经济规模产生影响的模型:
0.98+0.038x[,1](9)
因此,当x[,1]<0.53时,生产将表现为规模不经济, 也就是资本和劳动同时增加1%时,产出的增加会小于1%;当x[,1]=0.53时, 生产表现为规模不变,即资本和劳动同时增加1%时,产出也增加1%;当x[,1]>0.53时,生产表现为规模经济,也就是资本和劳动同时增加1%时,产出的增加将超过1%。这意味着当产业结构不变时, 只要在非国有经济部门就业的人员超过53%,生产将表现为规模经济的生产,并且这种规模经济生产的出现主要归结为资本生产效率的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虽有提高,但贡献不大。由此可知,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即非国有经济部门的扩大会由于资本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使经济得以增长,但是如果经济中主体人的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市场进行的直接分配,那么广大的劳动者不会从这种所有制结构的改变所导致的经济增长中获得更多的好处,这种经济增长不会通过市场有效地在主体人之间进行分配,它会扩大资本所有制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然而它的优点是明显的,即只需通过制度的改变,而不需要资本的大量投入就可获得经济的增长。因此,对于一个资本稀缺的国家或地区,通过所有制结构的改变来提高人们绝对的生活水平应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要作为一种持久的方法必须辅之以适当的收入分配方法。
4.结论 通过经济计量分析,我们可得以下结论:
(1 )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主要是影响经济的生产规模;而所有制结构的改变主要是影响生产要素的生产效率。
(2)所有制结构对生产要素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它对资本要素的影响是对劳动要素的影响的(0.038/0.0000407=)900多倍。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通过所有制结构的改变所导致的经济增长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贫富差距。
(3)从已估计的生产模型可以看出:在中国经济中, 当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就业人员超过53%时,经济会进入规模经济增长的良性增长状态。
二、关于财产制度演进“合理性”理论解释的评述(注:所谓“合理性”,我们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某种经济因素或某种经济现象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即“客观必然性”,不具有“必然性”和“客观必要性”的就意味着具有“非合理性”。)
以上的实证分析显示出,所有制结构的变动与市场化的进程、要素使用效率尤其是资本使用效率的提高、年均经济增长的高速水平之间,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如果仅从这几方面的效应进行价值层面的判断,那么,关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即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非国有尤其是非公有经济比重快速上升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是不难辨别的。然而,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二十余年的改革历程显示出,改革内容只要涉及到产权制度的改革、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就会产生激烈的认识上的分歧,即使是在经济市场化及其他方面的认识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最终也是归结在对财产制度及其所有制结构变动的认识上,因为经济市场化进程及其他方面的改革会程度不等地触及到财产制度及其所有制结构的变动问题。人们的视线之所以集中于此,是因为财产制度及其所有制问题直接涉及分配问题、涉及到人们之间的地位及其权益的重新界定,说到底,非国有尤其是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相对比重的快速上升所导致的大范围凭借财产所有权获取收入的现象,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对此问题的回答因为直接涉及到对经济体制改革总体得失的基本层面上的价值判断,因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们认为,在财产制度及其所有制结构变动的认识上的差异,从一定的程度上,是与现有的理论缺乏应有的解释力直接相关的。在基本理论层次上对经验现实及其相关经济现象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必然会在现象层面产生认识分歧。
凭借财产权或货币资本所有权获取收入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为此,在理论上至少要能对以下两个问题作出充分的解释:
第一,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地位及其相关权益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
第二,如何解释财产收入?
以下对几种关于制度演进合理性理论解释进行评述:
1.关于生产力水平决定论 这是在改革启动之后借以支持财产制度及其所有制结构改革的理论基础。认为一国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所有制形式及其所有制结构应该与这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及其生产力结构相对称,否则,就会阻碍和制约生产力的发展。由于中国生产力总体水平还很低,且发展不平衡,过高的和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很难与之相适应,因而,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单一所有制结构之所以与预期的效率水平存在极大的差距,主要在于“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及其所有制结构超越了中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状况。据此,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依据现有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和状况,调整所有制结构,具有较高生产力水平的采用国有制形式,具有较低生产力水平的采取其他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其他经济成分作补充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在分配上,由生产力水平的决定和为适应这种多元的所有制结构,实现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客观地说,运用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关关系的原理作为财产制度及其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对于推动中国所有制结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及其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起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如果生产力决定论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就不会产生对于所有制结构的急剧变化、凭财产所有权获取收入等方面的认识差异。这一理论相对于业已发生变化的经济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化的方面在于:
第一,如果按生产力水平决定所有制形式及其所有制结构的理论解释,那么,经过改革开放过程发展起来的非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生产力水平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起步阶段的水平,相当多的非公有企业的现代化程度、技术装备水平、人力资源素质、管理水平、尤其是综合竞争力甚至超过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和部分公有制企业的水平,一些企业在起步阶段就接近或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前沿水平。如果说生产力结构决定所有制结构,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与国有或公有制相配,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与其他的所有制形式相配,显然难以解释已经变化了的现实。
第二,更为关键的是,除按劳分配以外的按要素分配,尤其是凭借财产(资本)的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是按照由生产力的多元性决定的多种所有制存在的必要性推论出来的,它涉及的只是多元所有制结构存在和发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问题,但并没有对凭借财产(资本)所有权获取收入的“合理性”问题提供足够的在基本理论层次的深入说明。
2.产权论 在经济理论上,从产权尤其是私有产权角度对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合理性问题的解释由来已久。早在经济学的古典时期就产生了这样的著名论断:“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各个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1](P25)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制度在初创时期与封建皇权斗争、在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支撑私有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理论信念,也是与社会主义思潮论争的主要理论基础。[2](P27-127)[3](P110-164)经过一系列的论证之后,主流新古典理论干脆将其作为不用再进行讨论的既定前提而不予讨论。然而,到20世纪30年代科斯发起的对新古典企业“暗箱”的置疑和60年代对“外部性问题”的“庇古传统”的挑战所引致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4](P75-129), 将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性问题引入更深层次的探讨。他们不仅在微观层次上比较分析不同类型企业的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关系[5],而且从历史变迁的角度考察产权制度的演进对资源配置效率、经济增长的经济效应[6](P8-59)。
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的确深化了人们对产权制度及其产权配置重要性的认识,但是,它没有直接回答分配问题,虽然从其推论中可以得出,尊重财产权,就是在收入分配上要很好地体现产权,但是,由于产权理论并不直接研究要素分配问题,因而,它不能直接回答要素分配涉及的一些更深入的问题。
3.价值论 自经济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开始,即从经济学的古典时期开始,价值理论便成为经济学者研究的核心主题之一。因为每一个有影响力的经济理论体系,都需在基本理论层次上打造一块用以支撑其整个框架的理论基石,作为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最后理论根据”。[7](P91-93)因此,经济理论发展过程展示出,不同的理论体系,有着不同的价值理论作支持,于是就有不同的甚至相互之间根本对立的价值论,如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和要素收入决定论(“斯密教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萨伊的效用价值论;边际主义学派的边际效用论;马歇尔的供求均衡论;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论等。价值理论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要对市场交换的基础即价格形成的基础作出解释,说明是什么因素在决定着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除此之外,有的理论体系甚至要用它的价值论作为它的分配论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它的价值论就是分配论。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现实经济中人们企图寻找到能够产生效率的分配机制,在理论上希望对纷繁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分配现象作出科学的解释。经济理论发展史显示出,人们试图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即价值论中找到答案,然而,这种努力与预期的目标总是有距离。例如,边际生产力论,一直是新古典分配论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在经济活动中各种要素通常无法单独发挥作用,一种要素只有依赖于其他要素的共同作用、与其他要素相配合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要素。正因如此,现有的分析技术很难将各种要素的贡献或边际生产力精确地计算出来。即使是经济计量技术及其电子计算手段在经验实证研究中大行其道的今天,估算要素的边际生产力也只能在假定其他要素不变的条件下,来测算某一要素的边际产量,而不可能在所有要素按不同速率变动的条件下准确地测算出它们各自的边际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边际生产力论的解释力就会大打折扣。在经济思想史上,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学流派对马克思基于古典经济学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及其剩余价值理论逻辑体系提出质疑,问题也是在于在财富的生产中劳动与其他要素的不可分离性,决定着难以通过经验实证是否劳动就是价值的真正源泉,而非劳动要素就是没有创造新价值。
总之,各种价值理论都只能算作是难以证伪的理论假说,如果某一研究主体以某种价值取向择其一种作为衡量某种分配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尺度,而另一研究主体则以另一种价值论为据判断同一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问题,那么,结论肯定不相同。这也是经济学发展史中在相关问题上产生无休止的争论并不时引发高潮、形成理论热点的根源。
综上所述,现有的各种相关理论都从各自的角度对财产制度及其要素收入等问题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解释,从各自的角度程度不等地推进了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但不管哪种理论解释,都存在进一步提升其解释力的必要。
三、一个基于契约论与供求论相结合的动态解析框架
我们构建了一个基于在契约论与供求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对财产制度及其分配制度的演进逻辑进行解释,进而考察转轨期中国所有制结构及其分配制度演进的“合理性”问题。
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将“交易”视作为制度分析的最基本单位[8](P70-85),实际上将所有的人际关系抽象成了交易关系,包括市场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买卖的交易)、具有科层结构的各种组织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管理的交易)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限额的交易)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也是将“交易”看作是基本的人际关系,与此有别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关系置入到契约论分析框架中考察制度的演进及其绩效。因为交易关系是一种对等的自由选择和自由组合关系,而契约关系也是签约人经过自由选择和自由组合所结成的具有交易性质的权责对等关系,因而,交易关系等价于契约关系。
1.“谈判势力”与产品市场中的交易者的地位 首先我们提出“谈判势力”这一支撑我们整个分析框架的核心概念。如果将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一切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抽象成契约关系,那么,契约中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及其责任的分配是如何界定的?契约中所规定的权益和责任分配条款是在签约之前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讨价还价过程而达成的,因而“谈判势力”(优势和劣势)的大小在契约中权责的分配和各当事人的地位的界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讨价还价的过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势力的比较过程,谈判势力大的一方相对占有主动,而“谈判势力”相对弱的一方则处于被动,主动或被动的程度取决于各方所拥有的“谈判势力”的相对差异程度。例如,在市场交易谈判的价格博弈过程中,若买方因相关因素的决定使之具有相对高的“谈判势力”,那么交易价格的确定就有利于买方。反之则相反。
进一步的问题是,当事人拥有的并在权益博弈、权责界定过程起关键作用的“谈判势力”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
在产品市场上交易双方各自的“谈判势力”的决定因素实际就是决定新古典“市场势力”的系列因素。在完全竞争性市场上,由于不存在提供具有替代性产品的卖方之间的竞争,也不存在购买相同产品的买方之间的竞争,即不存在决定和影响市场结构变化及其“市场势力”的因素(企业规模差异、产品差别性、进入或退出壁垒、买方垄断等),因而,每一宗交易的买卖双方不存在“谈判势力”的相对差异,都是属于由“势均力敌”机制决定的市场均衡价格的接受者。完全垄断市场则不同,卖方通过控制销售量,或者说通过使市场供给量变得“相对稀缺”的系列手段,提升其与卖方相对的“谈判势力”,从而取得与买方谈判过程中的主动权。控制市场“相对稀缺”程度的能力越强,卖方的“谈判势力”也越强,相应地,买方的“谈判势力”越弱,讨价还价的余地越少。由于买卖双方间“谈判势力”的显著差别,因而,买方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而卖方则是价格的制定者(包括使用歧视性定价策略)。依此类推,垄断竞争型市场的卖方由于存在同行业的竞争,需要借助于产品的差别化策略提升卖方的“谈判势力”;在寡头市场,通过寡头勾结达成垄断联盟共同增强各寡头对买方的“谈判势力”。
买卖双方“谈判势力”的相对差异,直接影响相关权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如果买方“谈判势力”强,则可获得较多的“消费者剩余”,如果相反,则“消费者剩余”转化成了“生产者剩余”。政府的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借助于行政力量来改变或限制交易当事人间的“谈判势力”差别。
总之,产品市场上交易契约对于交易双方的地位及其权益分配的界定取决于签约前缔约各方“谈判势力”的比较,而买卖各方的“谈判势力”是由影响市场供求的系列因素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在需求既定的条件下,产品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交易双方在价格博弈上的“谈判势力”相对差异程度。
2.基本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与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势力” 在新古典体系中,要素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它是由产品市场需求决定的,产品市场需求量和需求结构的变化,必将引致要素需求量和要素需求结构的变化。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假定基本生产要素由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特有人力资源(例如企业家的管理才能)等四要素组成,并且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所有。下面我们在以上的契约论分析框架中分析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地位及其权益分配方式的决定问题。
如果按契约论对企业进行定义,那么,企业就是要素所有者为实现要素收益而结成的契约集合体。作为企业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不管是土地、劳动、资本,还是技术、特有人力资源,事先不存在哪一要素更重要或哪一要素相对不重要的问题,因为都是必需的生产要素,只要不是属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就不存在重要和非重要之别,在这一意义上,各要素所有者是平等的。然而,现实中的企业在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并不是均等的,有的享有较高的相对固定收益(例如高年薪),有的享有较低的相对固定收益,有的是取得扣除所有支出后的剩余收益。在前文指出,按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内部相关利益者所争夺的是权益的分配,其中最核心的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那么,哪类要素所有者能够分享到企业的核心权益?按契约分析框架,合约中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的分配是事先在缔约前的谈判过程中讨价还价形成的。与产品市场中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价格博弈一样,组成企业的各要素所有者作为签约人,其“谈判势力”的大小决定权益的分配结果,“谈判势力”大的一方获得“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或者分享到相对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例如利润),而“谈判势力”相对弱的要素所有者则领取相对固定的收益权(例如工资)。即使是固定收益与剩余收益的相对份额(比例)的确定(例如工资与利润在企业总收益的比重),也是资方与劳方“谈判势力”较量的结果,如果资方“谈判势力”强,则利润在总收益中所占的比重就大,反之则相反。与产品市场一样,如果因为“谈判势力”在资方与劳方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而导致权益分配的巨大悬殊,政府就要出面通过行政力量通过甚至借助于立法干预“谈判势力”(例如劳动立法,最低工资保证方面的法律规定等)。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什么因素在决定着要素所有者各自的“谈判势力”?我们认为,“谈判势力”不取决于那种凭“武力”界定产权的需“人多力量大”的极端情形,而是正好相反,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面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拥有相对稀缺资源的经济主体,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越高,其具有的“谈判势力”越强;而那些拥有相对丰裕资源的经济主体,资源的相对丰裕程度越高,其具有的“谈判势力”越弱。不仅如此,由于生产要素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那么,拥有不可替代或可替代性较弱资源的要素所有者,具有的“谈判势力”就强,而拥有可替代资源的要素所有者,可替代性越强,“谈判势力”越弱。
总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要素所有者在结成契约关系的谈判过程中所拥有的“谈判势力”,进而决定要素所有者在契约关系中的地位、权益分配和要素收入的相对份额。
3.现实经济中资源之间的相对稀缺程度变化与权益配置变迁的历史实证分析 资源配置与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配置取决于经济主体所拥有的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可以通过简略的历史分析得到实证。
在农耕时代,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土地产出品——农产品,从事农业经营的生产要素是土地、人力、畜力、手工工具等,其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就是土地和劳动二要素,也就是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威廉·配第所精确概括的“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土地尤其是可耕地具有有限性,因而是稀缺资源,它的稀缺程度与人口增长正相关。因而,相对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是相对稀缺的资源,而劳动力是相对丰裕。土地与劳动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的悬殊,也决定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拥有具有稀缺性的土地面积越大,社会地位越高,凭土地资源所获的收益越高;而拥有的具有稀缺性的土地越少甚至根本没有土地,但拥有具有丰裕性的资源多(例如家庭人口多)则社会地位越低,凭丰裕性资源所获的收入低。原因在于,要素的稀缺程度决定要素所有者的收益状况。根据以上我们建立的分析框架,无地农民与有地的地主之间的租佃和约,在合作收益的分配上,地主因投入的要素具有相对稀缺性,因而具有相对强的“谈判势力”,而农民投入的要素具有相对丰裕性,具有相对弱的“谈判势力”,由此决定了租佃合约中农民对地主的强依赖性和权益分配的不对等,人口压力越大,地租在总收益中占的比重就越大。因而,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第一,借助于一定的方式重新界定土地的产权,每一社会成员拥有的稀缺资源——土地均等(所谓的“平均地权”);第二是降低人口总量,使人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相等。
人类进入到工业社会,由产品的变化(农业社会的农产品为主导转为工业品为主导)派生出的对生产要素需求的变化,使得工业社会与农业社会的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农业社会的基本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那么,工业社会的基本生产要素就转变成资本、土地、劳动、企业家才能、技术等,如果说农业社会相对稀缺的是土地,是“土地主权”,那么,在工业社会的一定历史时期资本则是属于最稀缺的资源,虽然土地在工业社会也是属于稀缺生产要素(事实表明,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起步阶段,制约工业化进程的主要因素是资金严重短缺,甚至不得以用压低租金或土地价格的办法吸引外来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资本的所有者、土地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组成合作性的契约关系——企业,那么,投入最具稀缺性资源资本所有者则具有相对强的“谈判势力”,因而,在经典式的资本主义企业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界定在资本所有者手中(利润)(资本主权),而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则只是获得相对固定的收入(工资、地租)。
随着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市场范围的不但拓展,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及其企业规模的扩展,这一系列变化使得企业对管理才能的需求不断上升,是否拥有具备企业家才能的经营管理者对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关键条件,对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力资源要素的争夺使得企业家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上升,由此大幅度地提高了具有企业家才能的经营管理者的“谈判势力”,决定了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在收入分配上不仅薪金收入大幅度提高,而且通过股票奖励计划、股票期权等方式分享企业剩余。资本的相对稀缺程度的降低和企业家才能的相对稀缺程度的上升,使得在工业化时期一定阶段的“资本主权”转向“特有人力资本主权”或“企业家主权”。
在高科技时代,经济发展对高科技的需求上升,科技、专有技术、专用性人力资源等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大幅度上升,从而相应地提高了这些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势力”,不仅他们在合作收益中分享到的相对固定的收益份额快速上升,而且在组成企业的签约过程中直接将其拥有资源折合成一定比例的股份,分享“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其他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的下降,如果这些要素的稀缺程度进一步上升,成为最稀缺的要素,那么,“技术主权”就成为必然。
四、基本结论及其推论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是不同的,但又是可变的,它们随着经济发展对要素的需求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决定着拥有不同要素的所有者在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及其分配方式的变化。说到底,以一言概括:人们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及其收益决定于各自拥有的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
中国现在仍然处在工业化的推进阶段,从工业化对资源配置的一般要求和中国的国情来看,迄今为止的工业化过程充分显示出,中国最不稀缺的是普通劳动力,而最稀缺的是资本,面对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特有的人力资本和高科技成果的稀缺程度在快速上升,因而,决定了拥有相对稀缺资源的所有者凭借财产权、货币资本所有权、特有人力资源所有权、专有技术所有权等获取高收益,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支配地位,而拥有最不稀缺资源的普通劳动者在合作性的经济活动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和收益份额相对下降的格局将不可避免(请读者注意:在此我们主要指要素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对地位,而不是其他)。如果人为地改变这种权益分配格局,使得拥有相对稀缺要素的经济主体获取相对低的权益,而拥有最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享有最优惠的权益,这种逆向的权益配置必将导致低效率。计划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效应已经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
当然,在经济活动中的一定阶段“资本主权”并不是不可改变的,按照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的所有者随其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其经济地位事实上也在改变,如果某一天普通劳动力变得最为稀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劳动主权”替代“资本主权”将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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